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以省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条例》制定背景
(一)《条例》是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强调“搞好农村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制定《条例》将加快我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条例》是衔接上位法的客观要求。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1997年我省制定的《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虽经2004年6月、2010年9月两次修正,但在财产管理上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且在内容上与上位法存在较大差异,需“废旧立新”、新制定《条例》。
(三)《条例》是固化有益做法解决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集中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经济合同和监管平台管理以及“三资”监管工作指引等政策文件,亟需把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甘肃特色,实现有法可依。加之我省农村集体财产逐年增加,要实现“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目标,任务重、难度大,还存在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效益不充分等问题,需通过立法系统推动解决。
二、法律法规依据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核心依据,严格遵循宪法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立足甘肃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实际,细化上位法要求,形成符合我省省情的具体管理规范,确保立法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条例》共七章37条,构建了覆盖农村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全链条、全流程的管理体系,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7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集体财产定义,界定资金、资产、资源具体范畴;确立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民主管理等基本原则;强调集体财产保护,保障妇女平等权益;划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健全财产管理架构基础。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8—13条)。规范账户管理,实行“一个基本账户”制度及专用账户管理;明确收支核算、账款核对要求,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线上审批;强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建立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第三章:资产资源管理(第14—21条)。要求建立资产资源动态台账并纳入全省信息化监管平台,规范无形资产核算;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账实相符;明确资产资源经营、评估、移交、处置的程序和要求;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四章:投资和收益管理(第22—27条)。明确多样化投资经营途径,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等资源;建立投资风险防控机制,要求开展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实行“双台账”制度并纳入平台登记;明确收益分配原则和可分配收益顺序,允许对集体有贡献的非成员给予部分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28—32条)。推进全省统一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明确五级数据报送和审核责任;要求农村集体财产流转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建立常态化财产公开机制,明确财务季度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公布;强化审计监督和成员质询权,确保管理阳光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3—35条)。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非法干预管理活动或履职不到位的责任;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分及刑事责任;明确违反《条例》行为的兜底处罚依据,强化法律约束力。
第七章:附则(第36—37条)。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明确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时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职能;规定《条例》施行时间及原条例废止事宜,确保平稳过渡。
2025年6月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5〕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我省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现状,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实施意见》,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出台《实施意见》,为全省各级更好地管好用好政府投资基金奠定了制度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加快建设体现甘肃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国办发〔2025〕1号文件的思路和框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分五部分提出十七条措施,涵盖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明确基金定位。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推动分类发展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耐心资本,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一是将政府投资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明确产业投资类基金重点投资我省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创业投资类基金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二是支持培育壮大耐心资本、长期资本,积极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针对不同类型基金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三是明确分级管理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省级或地市级基金报同级政府批准,严格控制县级政府新设基金,如确需设立报市州政府审批。四是规范政府出资预算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方式,将基金出资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
第二部分为加强基金统筹整合。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程序,提升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效能。一是强化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和规划指导,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要因地制宜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市(州)、县(市、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备案。二是推动基金整合优化,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积极构建“统一主体、统一出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财政+基金”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提升基金运行质效。
第三部分为完善基金管理机制。强化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多方联合监管,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依法依规运作、健康高效发展。一是优化基金投资运作,健全基金治理结构,规范基金运作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二是完善基金退出机制,严格制定具体的基金退出方案,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推动完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三是强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探索建立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金融监管等多方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募投管退”的全流程动态监测,强化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和监控,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和问责机制。四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
第四部分为建立健全激励容错体系。建立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一是优化评价激励制度,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从政策绩效、经济绩效、管理效能等维度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管理费,鼓励采取“一事一议”确定计提标准,按“基础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方式予以兑现,更好发挥引导激励作用。二是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优化评价体系,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另外,第五部分明确了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部门协同、规范监管行为等保障措施。
三、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安排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基本原则,既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又要尊重市场规律;既要规范新设基金运作,又要尊重历史实际。各级财政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级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甘肃证监局加强与基金业协会的沟通,指导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并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间需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协同推动解决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标志着我省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跨入新阶段。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新时代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需要,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编制、管理、实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发展。
《办法》着眼构建全领域、全范围、全层级的应急预案体系,围绕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目标,明确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流程及标准要求,共7个章节31条具体措施。总则,明确其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预案类别、管理职责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规划与编制,对应急预案规划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种类应急预案,区分了编制主体、关键要素及编制程序。审批、发布、备案,明确规定应急预案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并对应急预案衔接、备案、抄送、公开等作出规定。培训、宣传、演练,规定了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宣传等内容,并对演练制度、频次、形式等提出要求。评估与修订,细化了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需要修订的情形和修订程序进行了规范。保障措施,提出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监督指导等要求。最后为附则。
《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厘清了应急预案管理职责。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二是突出基层应急预案建设。《办法》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提出首创性制度措施,细化了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编制任务要求,明确了演练的内容和频次,不断巩固拓展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成果。三是强化了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办法》紧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新增或删减专项应急预案程序作出明确,细化了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专家论证的具体内容,增加了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可暂缓修订的情形和流程,有力破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四是探索了应急预案管理新路径。《办法》明确,按照省级统建、市县统用的原则,统筹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健全应急预案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