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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2004年4月参加工作,201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审计局。

副县长
  • 孟斌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

    孟斌,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雷继英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外事、“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城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调联系群团组织。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县政府办(研究室、政务中心、信息中心、大数据指挥中心)、自然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地震局、城管局(清洁公司、城管执法大队)、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园林绿化中心(广通湖公园)、城投公司、消防救援中心。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会、团委、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

  • 马永忠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

    马永忠,,回,1975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10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农技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动物疾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乡村振兴局、科技局、水务局、人饮局、水土保持工作站、农机服务中心、供销社、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

    协调联系单位:县民宗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甘肃银行、信用联社。


  • 向霄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四川广安人,硕士研究生。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 马玉麟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县公安局(禁毒办)、司法局(普法办、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残联。

    协调联系单位:县人武部、信访局、武警中队。


  • 李润芳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文旅等方面的工作。

    李润芳,女,汉,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医疗保障局、保健局、残联、疾控中心、县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

  • 李志斌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李志斌,,回,1985年10月出生,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8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办、劳动监察大队)、商务局(电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社保中心、职业技术学校、招商局、市场办。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商联、石油公司、建筑公司、邮政局、烟草局。


  • 郭斌
    广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郭斌,男,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91年3月,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人,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2012年12月参加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工信局、统计局(农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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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71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出安排,重点明确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筹资标准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2023年适当提高。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380元。

二是明确了对困难群众实行参保资助和差额缴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差额缴费标准具体为:特困人员、孤儿个人无需缴费;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全额低保对象个人缴费7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城市差额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130元,脱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280元。

三是明确了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巩固提升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步提高。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逐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进一步统一规范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保障政策,扩大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

四是明确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城乡居民可选择农业银行、农信社、光大银行、兰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及上述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是明确了特殊参保人群。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新生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甘肃省水利厅系统“两轻一免”清单》解读

本站讯  为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持续深化法治化水利营商环境,持续释放水行政执法温度,纵深推进落实水利法治建设和“包容审慎”监管,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体现法律“刚性力度”与执法“柔性温度”的高度融合,更好地落实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设立的“从轻”“免罚”等情形,促进水利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蔚然成风,省水利厅新修订印发了《甘肃省水利厅(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继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省水利厅及时结合全省省情水情实际,对8部涉水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整体修订和颁布实施,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原“两轻一免”清单难以实现与上位法相统一,亟需修订完善。同时,国务院、省政府就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出台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原“两轻一免”清单部分内容已和国家现行政策不相一致、不相适应,也亟需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省水利厅“两轻一免”清单修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认真落实《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原“两轻一免”清单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三、修订过程

按照省司法厅统一安排,“两轻一免”清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过程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于2023年10月9日全面启动清单修订任务,成立修订工作专班,在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纳先进省份有效做法,多次组织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修订总体思路,认真梳理,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系统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多次与厅法律顾问进行会商研讨、审核把关、充分吸纳,形成了“两轻一免”清单(修订稿),经2023年11月17日省水利厅第21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制定印发实施。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省水利厅修订后的现行“两轻一免”清单事项共20项,其中“从轻处罚”情形1项,“不予处罚”情形19项,无“减轻处罚”事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从轻处罚”情形1项,是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落实应当“从轻处罚”规定。“从轻处罚”情形1项是对原清单的修改完善,主要内容为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从轻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新《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对此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最低2千元的处罚,因此新“两轻一免”清单增设了从轻处罚情形,将适用条件修改为“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产生水土流失危害较轻,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处0.2万元以下罚款”,确保法律执行的完整性。

二是“不予处罚”情形19项,涵盖更全更完善。新清单梳理出“不予处罚”情形共19项,涵盖水资源1项、河湖1项、水土保持4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4项、水利工程招投标8项、其他方面1项,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全面,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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