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政策措施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文物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化娱乐、演出、网络、美术品、艺术培训等市场管理发展规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推进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融合发展,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促进全县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
(四)统筹推进全县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公共事业协调发展。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和艺术创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五)负责全县重点文体广电和旅游设施建设,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体广电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组织全县竞赛,组团组队参加全州运动会和承办全州性的体育竞赛。指导、管理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县内外的体育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体育彩票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九)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十)指导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娱乐、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资源的调查,督促检查文物保护法规的实施。检查、指导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十三)审核、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县内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
(十四)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文物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管理县文物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