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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广河县2026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建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综〔2025〕37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综〔2026〕11号)《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临州建乡〔2026〕7号)等文件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和品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持续开展住房安全动态监测
县住建局、各乡镇要持续开展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以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困难户”)、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六类低收入群体为重点对象,持续做好全县所有农户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通过农户主动申请、基层干部定期走访排查、住建部门筛查预警、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及时解决因灾新增和自然新增危房户住房问题,实现动态监测制度化、常态化,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一是对符合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要及时按照改造程序,紧盯时间节点,逐户明确改造措施,积极组织实施改造,并严格落实质量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新建住房工程质量。二是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补助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享受。三是各乡镇要切实消除房屋直接危险,同步提高房屋整体质量,对辖区内长期无人居住的坍塌农房及残垣断壁,积极联系督促农户尽快拆除,当年新增危房户,要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督促农户拆除原有危房。四是县住建局、各乡镇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和属地主体责任,对重点对象、重点住房(3层及以上、房龄30年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自建房)、重点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农村住房安全状况。五是各乡镇严格落实住房动态监测报告制度,于每月20日前将住房动态监测情况报送县住建局。
(二)继续做好农房抗震改造
1.改造对象:以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困难户”)等、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为重点对象。
2.改造内容:采取拆除重建、加固维修等方式进行改造,将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六类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纳入范围。
3.改造方式:重点以拆除重建、维修加固为主。建立“政府指导,群众改造”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因地制宜,杜绝一刀切现象的发生。
4.改造时限:2026年10月底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5.改造要求:农房抗震改造后房屋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要求,改造后房屋必须有上下圈梁、构造柱、拉结筋等抗震措施,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6.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改造内容进行差异化补助。拆除重建:户均补助2.5万元,加固维修:每平米补助600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即将列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其他补助项目、规划近年内进行村庄拆迁撤并的区域及其他按法律法规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二、资金来源
规范使用已下达的2026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统筹整合各项资金、县级自筹资金。
三、改造程序
农房抗震改造对象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农户自愿申请、农房抗震鉴定、乡镇汇总上报、县级审批的程序。一是改造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二是村委会重点对农户拟改造房屋是否为唯一住房进行民主评议;三是乡镇政府进行相关资格条件审核把关;四是县住建局组织认定鉴定和审批(县住建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需要鉴定的房屋,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进行认定鉴定。拟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拆除重建的,无须对原房屋进行抗震鉴定;拟加固改造的房屋必须对原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已鉴定为危房的、生土承重结构、砖土混杂结构及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可直接认定为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四、实施步骤
(一)摸排确认阶段(2月10日—3月31日)。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改造户花名和改造内容,并进行公开公示,于3月23日前将摸底表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县住建局。
(二)实施改造阶段(4月1日—9月15日)。根据上报审批后的花名及改造内容,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驻村工作人员、村干部具体负责,协助农户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改造后的各项内容达到相关要求。
(三)验收补助阶段(9月16日—11月底)。改造完成后,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乡镇、村委会派员参加。验收结果由乡镇负责人、村干部签字确认、乡镇党委会研究后上报县住建局,待住建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进行统筹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是改造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县住建局协调处理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乡镇要对重点对象、重点住房(3层及以上、房龄30年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自建房)、重点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落实住房动态监测制度,于每月20日前报送县住建局。三是乡镇要加强建设监管,严把验收质量关。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对农村住房提升改造工程改造进展、补助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四是乡镇要监督改造对象落实危房拆除责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原址建房的住新拆旧;异地建房的将原危房恢复为农业用地;对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危房和废弃危房,动员房屋所有人进行自行拆除,依法保留其产权和宅基地,对确实不能拆除的在房屋醒目地方铭牌标记。五是乡镇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将农户档案及时录入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六是强化宣传引导,妥善处置信访问题。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的工作理念,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工作。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的意义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甘建设〔2026〕9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数据主管部门,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工信和数据局: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建办〔2026〕32号)和《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建办厅函〔2026〕18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各地要严格对标国家部署,将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作为提升城乡建设数字化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紧扣“两阶段”工作目标(2027年底新建房屋赋码落图全覆盖、基本实现“一码贯通”;2030年底建成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数据集),严格遵循“统一代码标准、统一工作底图、统一赋码管理”的“三统一”基本原则,全面摸排本地区房屋建筑管理现有数据资源、业务系统建设现状,厘清工作基础、短板弱项和推进条件,系统谋划本地区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工作思路与总体架构,明确实施方向,制定工作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各项任务。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坚持前期准备与组织实施一体推进。
二、分级搭建工作底图和建设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库
全省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互联互通的原则,分级搭建工作底图和建设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库。
省级统筹指导“一房一码”推进工作,统一制定业务规则、技术规范、技术组件及数据归集标准,统筹做好数据汇聚整合、合规校核与全流程质量管控。归并整合各市(州)平台数据形成覆盖全省、标准统一的省级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库。
各市(州)和兰州新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部署要求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并作为统一工作底图,开展赋码落图工作。暂未建成CIM基础平台的,可依托本地区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空间数据搭建工作底图。各地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汇聚规则与管理机制,全面归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类信息,建成市(州)级基础信息库,并按规范向省级汇交数据,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更新。
三、分类分步推进实施
按照“新建先行、存量跟进、探索延伸”的思路,稳妥有序推进赋码落图工作实施。
(一)新建房屋建筑。各地对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要充分依托现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对照国家要求做好赋码和落图的系统衔接和完善,推动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完成建筑单体赋码和空间位置采集,在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中载明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数据复核更新,其中住宅建筑应当赋码到套(户)。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未进行赋码的在建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赋码落图。商品房在预(现)售、保障性住房在配售配租阶段完成赋码到套(户)。
(二)既有房屋建筑。各地要基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工作,利用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商品房楼盘表等现有数据资源,逐栋核实补全属性信息,确保赋码全覆盖;住宅建筑要按要求赋码到套(户)。
(三)市政工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实际特点,探索推进市政工程赋码落图。
已开展赋码工作的地区,要按照《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做好原有到套(户)房屋建筑赋码机制调整和赋码成果转换,加快探索拓展统一代码应用场景。
四、强化统筹协同保障
各地要健全上下联动、内部贯通、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支撑保障,确保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一)强化上下协同,压实层级责任。省住建厅、省数据局统筹全省制度建设,健全统一的制度规范、数据标准和技术体系,加强业务指导、调度督导和数据汇聚管理,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兰州新区对照国家和省级部署细化实施,明确任务节点和责任分工,抓好赋码落图、数据建库和推广应用,规范汇交数据成果,构建省级统筹、市县落实、上下贯通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内部协同,打通业务链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工程审批、质量监管、竣工验收、房产交易、市政运维等业务条线,打通各系统数据接口,将赋码落图要求嵌入项目建设管理全流程,推动统一代码各环节共享复用、全程贯通,减少重复采集和多头办理,提升管理效能。
(三)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联合开展调度、技术攻关和数据核验,共同推进CIM基础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库软硬件建设,统筹系统开发、算力配置、安全防护和运行维护,夯实数字化底座。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复用既有数据资源,减轻基层负担,推动赋码落图与相关业务联动。
工作推进中的重要情况、堵点难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住建厅、省数据局。
联 系 人:省住建厅 高涵鹏
联系电话:0931-8929712(兼传真)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数据局
202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一、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变更管理,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企业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开展预警提醒,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预警提醒。加强信息公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二、优化建筑工程评标定标机制 加快推进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保障招标投标主体权责一致。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评标意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大力推进“双盲”评审,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技术标“暗标”评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招标人定标机制,招标人应科学制定定标规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决策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服务评标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坚持优质优价导向,根据工程施工及服务的内容、质量合理确定价格,营造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变相设置壁垒、妨碍公平竞争。 三、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强化工程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四、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风险 强化工程款支付行为约束,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规范结算审核流程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完善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价款结算效率。 五、推进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等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建立贯通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的分析预警模型,加强数据自动分析比对,提高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通过监管系统数据比对,对交易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等进行深度分析,实施信息化预警,有效甄别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甘建人〔2026〕9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城乡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219号)安排,现将2026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299号)执行。其他相关申报要求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于9月1日0时启动,申报人可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通过“职称评审”专栏进入系统线上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申报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扫描上传佐证材料,避免出现漏报、错报、业绩未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等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的,相关后果由申报人员个人承担。个人申报于9月30日24时结束。
(二)用人单位初审。10月20日前为用人单位初审时间,申报单位受理申报申请后,按照“随来随审、即收即核”方式,严格审核申报人填报信息、佐证材料,并对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完成征求意见、推荐评议、公示等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人员逐级上报审核。
(三)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复审。11月20日前为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复审时间,审核部门对申报单位推荐流程、申报人资格条件开展全面复审,重点核验佐证材料和业绩条件,严格把控申报质量,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推送至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资格确认。
2026年11月20日24时以后向上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再受理。
(四)联合审核。12月20日前为联合审核时间,主管部门需要与各级人社部门开展联审的,由各级复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单位提交有关资料进行联审。
(五)业绩评议。12月31日前为业绩评议时间,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负责启动评审委员会评议工作,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等开展综合评议。
(六)结果公布。评审评议工作结束后,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反映问题不影响评审结果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制发职称评审表、职称资格证书等。
三、注意事项
(一)学历专业和材料
报考人员需取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申报人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岗位确定职称申报专业,所学专业须对口或相近、相似,专业不对口的按破格申报。
建筑学只限在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
学历信息无法在“学信网”验证的,须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申报人须为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根据《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对工程师能力条件标准的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可以不作为个人业绩,但必须提供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1-4项中至少一项能代表个人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工作业绩成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的,不予受理。
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从业人员须同时上传从业资格证书。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的60项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不需提供低一级职称证书。
(三)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如将年度考核优秀作为业绩条件,须将“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资料(考核结果文件、年度考核情况表等)上传到“年度考核材料”模块。
(四)业绩成果
1.论文论著材料。论文、论著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且发表在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类等相关专业期刊。查重结果以“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为准,核心期刊论文不超过15%、省级期刊论文不超过25%。省级学术期刊以万方、维普和知网数据库作为数据源整刊收录为准。知网已收录文章,职称系统对接知网自动查重;知网未收录文章,通过检测地址:https://we.cnki.net/check/zcps/gs/main.html#/login查重获取报告单,由用人单位盖章上传。
2.课题(项目)材料。提供材料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及批复文件、合同、负责人任命文件、涉及项目资金的文件、验收(结题)报告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材料过多的可上传封面、单位盖章页、个人排名页(加盖单位公章)等关键信息资料。
3.其它业绩材料。对照评审条件需上传的其它业绩佐证材料,按照评审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
将参加工程项目作为业绩条件的,请上传项目技术资料的关键信息(页),能准确反映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规模和本人的工作岗位等,如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合同书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方案等;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或监理工作总结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说明、造价汇总)等;质量安全监督委派书、质量安全过程监督相关资料、监督报告等;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合同书和检测报告等;以及其他能反映本人参与工程项目的主要时间节点等的技术资料。
(五)申报人任职年限、业绩时限、职称资格取得时间、岗位聘用时间的界定
按照《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有关要求,专业技术总年限和现职称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26年12月31日。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用的当月计算;其他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申报人的业绩须在2026年9月30日前取得。申报人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业绩成果在下次申报职称时使用。职称资格取得时间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时间计算。岗位聘用时间按照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的聘用时间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管理,申报单位压实主体审核责任,全面核查申报信息真实性、业绩资料完整性、佐证材料有效性,严格落实集体研究、征求意见、推荐评议、公示等推荐程序。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后及时退回,材料退回修改原则上不超3次;申报人要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全权负责,通过提供虚假、剽窃成果、违规申报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记入职称诚信档案,3年内禁止申报职称。
(二)积极开展联合审查。建设工程专业评审委员会设在人社等部门的,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审核个人业绩等申报材料,防止利用虚假业绩申报职称。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减轻申报人负担。申报人提交的学历证明、业绩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审核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手段能核实的,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最大限度减轻申报人负担。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料审核通过人员,均须按照规定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地点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通知。
(五)向甘肃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的申报人填写《2026年度申报职称任职资格人员业绩汇总表》(Excel表格),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确认汇总后发邮箱(3148238959@qq.com)。
省住建厅咨询电话:0931-8929934
附件:2026年度申报职称任职资格人员业绩汇总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编制背景
2024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等9本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24版计价和计算标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标准对原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术语表述、计价程序及费用包含内容等均做了较大幅度的改动,我省现行计价规则已不适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要求,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配套完善我省计价依据,编制完成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计价规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计价规则》的发布使24版计价和计算标准在我省落地实施,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确保24版计价和计算标准在我省执行过程中,建筑市场平稳过渡。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
(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五)《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要求和范围。明确本计价规则适用于我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使用;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等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配套使用。
(二)施行时间。《计价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26年5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执行。施行之日起,原《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2(甘建公告〔2022〕201号)停止执行。
(三)建筑安装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组成,取消了规费项,将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人工费和管理费,环境保护税计入管理费;并明确了措施项目费中安全生产费项目明细。
(四)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纳入人工单价。
(五)调整计价程序。根据24版计价标准措施项目费以项为单位计算的规定,调整我省计价基础,以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六)费用标准。规定了管理费、利润及按费率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的费率标准。
(七)调整安全生产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费。根据24版计价标准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的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环境保护费为按规定计列费用,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要求,增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相应提高费用比例。
(八)补充清单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要求及结合我省实际,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增补了建筑垃圾弃置清单项。
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有序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7588)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不能对原结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新增设井道、疏散通道等相关构筑物的审批和验收,电梯加装前应落实好使用管理、安全维护等责任主体。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三)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等要求,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自来水厂内设备包括水泵、电气设备、加药设备、检测及自控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等。
(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要求,更新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
(五)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要求,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重点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按照《热水热力网热力站设备技术条件》(GB/T 38536)、《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 28185)等要求,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达标的换热器和水泵电机。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更新加装计量装置等设备。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等要求,更新改造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包括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要求的钢瓶。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实现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生命线工程深度融合。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设施智能化改造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同步推进。
(八)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要求,更新改造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包括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等。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
(九)建筑施工设备。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等要求,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
(十)建筑节能改造。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要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
三、配套政策
(一)完善财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设备更新,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补助。落实好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提供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相关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支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作用。
(三)健全费价机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供水、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四)提升实施标准。坚持标准引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标准提升行动。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制定修订供水、供热、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配套标准。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更新淘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老旧高耗能等不达标设备。
(五)加强要素保障。加强相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积极开展低碳节能新设备、新工艺科技攻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加快行业领域补齐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提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整体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举措,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梳理确定更新改造需求清单,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谋划和申报,指导做好实施。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省、市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持续跟踪评估。各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各地要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清单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进展跟踪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