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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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建科〔2025〕36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全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25年全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2025年全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以科技创新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稳步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美丽甘肃建设。
一、工作目标
以2030年碳达峰目标为引领,锚定《甘肃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任务目标,狠抓重点工作落实。全省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稳步提升;新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60万平方米;新增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万平方米;新建建筑应装尽装太阳能系统。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动建设科技创新应用
1.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一是用好用活科技手段,围绕“好房子”建设及行业实际运行中的难点问题,共同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组织实施好科技项目立项及推进落实。二是对具有重要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给予连续重点支持,助推项目形成实际生产力。三是持续做好建设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印发2025年建设科技项目计划。
2.积极开展大讲堂活动。一是继续做好我省“陇原建设科技大讲堂”活动,邀请国内、省内知名专家,紧跟行业发展导向,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科技创新重点方向进行宣讲,服务行业需求,扩大受众范围。二是借助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大讲堂,提供学习国家行业前沿科技的渠道,提高全省建设领域人员专业水平。
3.加强行业科技信息开放共享。一是引导我省已有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科研力量向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领域集聚,争取有所突破。二是积极对接住建部科技成果库,推荐我省惠民实用技术进入成果库,让群众共享科技成果,同时为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奠定基础。
4.持续做好科技活动周各项工作。以科技活动周为载体,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技活动,广泛宣传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强化建设科技领域创新意识,提升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科学素养,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调发展,推进落实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需求,构建建筑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行业发展新格局,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持续推动建筑节能低碳发展
1.着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认真贯彻《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规定要求,开展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提高建筑节能降碳水平。积极探索前沿节能技术,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发展。
2.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政府投资的公共机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大型公共机构建筑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力争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积极引导商品房市场向绿色建筑转型,鼓励开发商打造绿色宜居住宅。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范绿色建筑从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到工程验收的全流程管理,确保绿色建筑性能达标。推动完善绿色建筑上下游产业链,培育发展绿色建筑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3.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兰州市、金昌市、武威市、临夏州4个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加快建筑能效提升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并做好验收准备。以合同能源管理等多元化模式,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
4.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强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鼓励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标准建设。紧密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建筑用能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宜装尽装光伏系统,鼓励建设“光储直柔”建筑,实现建筑与能源系统的高效协同,按照住建部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分布式建筑光伏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5.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推动装配式建筑在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工业厂房中的应用,稳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积极培育装配式装修市场产业链,提高部品部件标准化系列化程度,统筹考虑主体结构、围护墙、内隔墙和设备管线,加大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模块化集成化部品的应用力度,结合“好房子”试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广装配式装修,提高装修质量和效率。
6.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重点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和工程项目验收关,确保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到位。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工作,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验收流程,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7.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以兰州市、兰州新区入选全国绿色建材政策实施城市为契机,推动绿色建材在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中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建筑类型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建设。引导建材企业积极申请绿色建材认证,丰富绿色建材种类,培育我省绿色建材认证机构,加快推进绿色建材应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应用节能低碳、安全可靠、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
8.提高调查统计质效。认真做好住建部组织开展的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材工作进展数据统计、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做好本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的月度数据收集、审核与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开展观摩交流宣贯活动。组织开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试点示范项目观摩交流,以示范项目带动建筑节能低碳发展。结合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开展《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章标准宣贯及相关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降碳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建筑领域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稳步提升教育培训质效
1.规范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住建部关于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和住建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的文件精神,指导各市州做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和技能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2.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各市州认真履行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我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及人员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对外要加强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内处室之间、科室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对重大问题统一研究,对重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督查年度计划,按照勘察设计行业动态核查和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噪声防治及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督查内容,依据政策文件要求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督导检查。切实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促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降碳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节能意识和参与度。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周、绿色建筑宣传日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建筑节能降碳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建质〔2025〕3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现将《2025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5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4日
附件
2025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厅党组的具体要求,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安全发展战略,稳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建设“好房子”的需求,建立健全支持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提升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新时代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全力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品质稳步提高,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多高品质建筑产品,推进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打牢制度基础,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办法。更新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性制度措施,优化质量投诉处理流程。修订更新《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等制度,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3.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支撑。更新《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标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等地方标准并宣贯实施,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提升质量品质,助力“好房子”建设
4.持续推动质量强国、强省建设。按照《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甘肃省住建领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全力推进工程品质提升工作。
5.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提升。聚焦化解裂缝、渗漏、尺寸偏差超标、隔声效果差、外墙保温层脱落等影响住宅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热点问题,推动各地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专项整治。对现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先验房后收房”“业主开放日”“一户一档”等制度举措,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制度,有效解决“交付即维权”等诸多行业弊病。推动建设单位购买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创新住宅使用维保模式。
6.推进专项行动工作落实。积极推进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落实,强化材料进场检测、施工质量管控和竣工验收把关,指导乡镇(街道)推行涉及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属地备案制度,按期保质完成整治目标要求。
7.大力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突出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保温材料质量管理。持续开展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定期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保障民生工程质量。加大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监管抽查检查力度,督促做好问题整改,保障避险搬迁工程实施效果。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四同步”原则。
9.提升施工技术水平。持续开展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评审,适时组织开展优秀工法学习推广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不断提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落实全员质量培训制度,推广施工全过程数字化标准化管理,提升施工效率与质量精细化水平。
三、守牢安全底线,深化推进治本攻坚行动
10.强化综合整治和基础建设。纵深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作用,建立实施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1.严格安全准入管理。加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严把安许证准入关,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12.深化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岗位人员尽职履责动态监管,针对性加强外包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总监制度,加强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履职情况现场核查,严格落实带班检查、带班生产以及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持安全检查记录仪检查、安全日志等制度。
13.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等学习宣贯。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结合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疏散逃生等演练和安全标准化观摩交流活动。
14.压茬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严查危大工程漏判及节点管理不规范等行为,规范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管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开展深基坑(高边坡)安全整治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专项整治,常态化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15.严格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全省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扎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16.强化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认真落实《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建质〔2021〕78号)等要求,持续推进常态化防治,提升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化、精细化水平,持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17.严格事故报告查处管理。健全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和保障机制,加强值班值守,落实事故报告查处责任,坚决杜绝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发生,加强市场与现场两场联动管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18.强化精准化专业化监督检查执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统筹运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动态巡查、集中督查等形式,推进分级分类重点监管,及时公布典型执法案例,持续纠治安全监管“宽松软虚”问题,提高行政检查质效。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质效
19.全面提升监督能力。组织开展监督人员培训,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开展监督机构全覆盖考核,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20.督促智慧化监管手段应用。依托“智慧质安”监管平台应用,全面启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危大工程管理等功能板块,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质转型。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住建厅2024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原《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印发)同时废止。
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管理,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制定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引导村民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当延续村庄传统风貌和建筑布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地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与村庄的传统格局、自然风貌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历史遗存。
鼓励对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传统民居等实施原址保护。
第十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
第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中应当控制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以二层及以下低层住房为主。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使用原宅基地改造或者建设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乡村规划许可。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村住房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二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应当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鼓励建设一层农村住房的村民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适合当地实际情况、体现当地地域文化、传承当地建筑风貌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选用。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所选用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或者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村民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单位对设计、修改的图纸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委托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
村民建设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一)三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单跨六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并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及信用档案。
鼓励乡村建设工匠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照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村民建设农村住房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确定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鼓励使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建设农村住房。
第二十三条 村民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向村民免费提供竣工验收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住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经依法审批的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实验收意见。
农村住房通过核实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管理。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包括乡村建设规划、宅基地用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核实验收情况等资料。
鼓励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住房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住房用于经营的,农村住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重点对以下住房进行排查:
(一)年久失修、超负荷使用的;
(二)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损坏的;
(三)房屋变形、倾斜或者地基下沉的;
(四)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区域的;
(五)经营性用房;
(六)具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对前款住房进行安全性鉴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房的农村住房,提出整治建议,引导督促村民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基础上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