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村[2021]63号)和《临夏州2022年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临州建乡[2022]25)号文件精神,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和品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对住建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保障,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农房抗震能力,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以农村低收入群体(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行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为重点,继续做好新增危房动态监测和改造。
(二)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各乡镇要在实现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同步实施农房抗震改造,按照《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结合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乡村建设行动、风貌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细化落实措施,根据摸排情况,合理确定农房抗震改造任务。
三、工作内容
1.改造内容:新增无能力改造、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
2.改造范围:①危房改造:受灾等原因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并鉴定为C、D级危房的,需农户自行拆除重建的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行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困难户”,此类农户资格认定时,乡镇村要提供印证资料)、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等6类户及其他农户。②农房抗震改造:采取拆除重建、加固维修等方式进行改造,将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户及其他农户(其他农户补助资金为县级自筹)。
3.改造方式:重点以新增无能力改造户、拆除重建、维修加固、农房抗震改造等为主。建立“政府指导,群众改造”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因地制宜,杜绝一刀切现象的发生。
4.改造时限:2022年10月底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5.改造要求:农房抗震改造后房屋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要求,改造后房屋必须有上下圈梁、构造柱、拉结筋等抗震措施,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6.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改造内容进行差异化补助。拆除重建:6类户户均补助2.5万元,其他农户户均补助1万元;需加固维修:每平米补助400元,六类户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其他农户不超过1万元。对即将列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其他补助项目、规划近年内进行村庄拆迁撤并的区域及其他按法律法规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7.节能示范:对于在改造中采用新型节能材料及节能工艺的改造农户,每户额外补助0.5万元。节能材料主要包括:1.新型墙体材料,如粘土空心砖、掺废料的粘土砖、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加气混凝土、轻质板材、复合板材等。2.保温隔热材料:外墙外保温、外内保温和中空夹心复合墙体保温等。3.防水密封材料,拥有沥青油毡(含改性沥青油毡)、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建筑防水涂料、密封材料、堵漏和刚性防水材料等。4.节能门窗和节能玻璃,PVC门窗、铝木复合门窗、铝塑复合门窗、玻璃钢门窗等。
四、资金来源
规范使用已提前下达的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统筹整合各项资金、县级自筹资金。
五、改造程序
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象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农户自愿申请、农房抗震鉴定、乡镇汇总上报、县级审批的程序。一是改造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二是村委会重点对农户拟改造房屋是否为唯一住房进行民主评议;三是乡镇政府进行相关资格条件审核把关;四是县市住建局组织认定鉴定和审批(县住建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需要鉴定的房屋,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进行认定鉴定。拟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拆除重建的,无须对原房屋进行抗震鉴定;拟加固改造的房屋必须对原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已鉴定为危房的、生土承重结构、砖土混杂结构及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可直接认定为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六、实施步骤
(一)摸排确认阶段(2月10日—3月31日)。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改造户花名和改造内容,并进行公开公示,于3月23日前将摸底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县住建局。
(二)实施改造阶段(4月1日—10月15日)。根据乡镇上报的花名及改造内容,在乡政府的指导下由驻村工作人员、村干部具体负责,协助农户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性能改造工作,改造后的各项内容达到相关要求。
(三)验收补助阶段(10月16日—11月底)。改造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由乡镇负责人、村干部签字确认后上报县住建局,待住建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进行统筹解决。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此项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实施,县住建局协调处理广河县农村住房改造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联系单位、包村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村党支部书记为责任主体,对需要改造的农户住房与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衔接审核认定后,逐户提出改造计划,并与县住建局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组进行对接,按相关程序确定后抓紧实施。
(二)严格落实动态监测报送制度。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作用,对重点对象、重点住房(3层及以上、房龄30年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自建房)、重点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农村住房安全状况。落实住房动态监测逐级上报(村报乡镇、乡镇报县、县市报州)制度要求,于每月18日前报送县住建局。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2022年广河县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性能改造的意义、优惠政策和改造内容,使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性能改造工作家喻户晓,积极主动的参与改造工作,顺利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性能改造工程任务。
(四)加强建设监管,严把验收质量关。各乡镇要加强对住户改造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以旧充新、豆腐渣工程”问题的发生。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对农村住房提升改造工程改造进展、补助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落实建新拆旧。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乡镇监督改造对象落实危房拆除责任,原址建房的住新拆旧;异地建房的将原危房恢复为农业用地;对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危房和废弃危房,动员房屋所有人进行自行拆除,依法保留其产权和宅基地,对确实不能拆的在房屋醒目地方铭牌标记。
(六)完善档案管理。乡(镇)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改造进度月报制度,按时上报改造进度表。
(七)加强监督问责和资金监管。按照州县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问责办法,健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责机制。加强项目进度调度,建立工作落后县约谈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农户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对检查发现问题、投诉举报查实问题进行通报约谈。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原文章:《关于印发广河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深化我县“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2021年8月27日,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河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发〔2021〕9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综合性改革。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本次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让更多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投资兴业,对于助企纾困、促进更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积极作用。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改革任务、配套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等五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公开、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任务。一是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二是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推进。
(三)配套措施。一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二是推进涉企经营信息共享,三是加强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监管职责,二是健全监管规则,三是强化协同监管,四是创新监管方式。
(五)工作要求。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强化法治保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宣传培训等方面对改革工作提出要求。
三、关键词解释
(一)“证照分离”。
“照”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是指各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件,“证”和 “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营业执照功能为依法登记企业身份,许可证件功能为依法赋予企业经营资格。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对于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光拿到“照 ”还不够,还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证照分离” 就是针对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将赋予经营资格的“证 ”与登记企业身份的 “照”分离开来,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持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把更多精力从关注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着力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问题。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
有两类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第一类是只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如宗教团体)和自然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等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批”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主管部门需对其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同时,对未取得许可证件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以及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前已取消审批或已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如何理解《方案》关于“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规定。
改革前,一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要求企业申办许可证件前,先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涉及许可相应的经营范围,企业为此要跑两个部门。《方案》印发实施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直接去主管部门申办许可证件,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减去了企业一道办事环节。
(二)如何理解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
改革前,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自行填报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改革后,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规范目录中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将会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
规范目录中的经营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经营项目”,这些行业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另一类是“许可经营项目”(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开展经营,除领取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件。若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就开展经营活动,属无证违法经营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将采取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方式,依法予以查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企业在银行借贷、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资质审批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企业登记注册时,自主在规范目录中选择经营范围。企业选择的经营范围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件办理登记注册;企业选择的经营范围属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证件及许可审批部门,并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推送信息,按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许可证办理情况,并将有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杜绝监管空白。
(三)本次改革明确了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职责和实现手段。
本次《方案》中,对协同监管提出了“双告知、双跟踪、双反馈”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等“六个双”的具体工作措施,一方面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协同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防止出现以往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许可证之前无人监管的情况,消除监管盲区;另一方面是明确了部门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对实现部门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供了有效路径。
其中,“双告知”就是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如果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需取得许可证件方能从事经营的项目,市场监管部门需当场告知其哪些项目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许可证件,以及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项目将会产生哪些违法后果、受到哪些行政处罚,同时向涉及的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方便其将该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双跟踪”就是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其办理许可证件前这段时间进行跟踪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同时对申请办理许可证件的,要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双反馈”就是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经营许可办理结果(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以便做好后续监管。“双随机”就是在部门联合监管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统筹合并多个部门的检查事项,合理配置检查资源,从以往的“分散作战”向“集中作战”转变,减少对企业的检查次数。“双评估”就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相关部门的监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评估企业信用和行业安全等风险程度,实现风险预警,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双公示”就是将企业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等平台,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2021年2月,广河县出台了《广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召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以国土资发〔2016〕192号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题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2020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甘肃省政府出台的《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甘政发〔2020〕8号),2020年8月,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临夏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府发【2020】69号),为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指明了方向。在学习贯彻国家、省、州《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广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依据省、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县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现状
1、水流资源
(1)河流
广河县境内总计大小河流5条,均属黄河水系。其中重要河流2条,包括黄河一级支流1条(洮河),黄河二级支流2条(广通河、八羊沟),黄河三级支流2条(巴谢河、南沟)。截止2018年底,广河县自产地表水资源量0.5亿立方米,入境地表水资源总量为36.11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0.29亿立方米。
(2)水库
我县有水库1座,为新民水库。
3、湿地资源
广河县境内河流分布较少,主要分布在洮河、广通河沿线。
4、森林资源
根据2017年林地“一张图”国家公布数据,广河县现有林地面积16592.28公顷,其中有林地5641.44公顷,灌木林地1609.5公顷(其中特殊灌木林地860.51公顷),疏林地222.79公顷,未成林3972.05公顷,无立木林地1112.08公顷,宜林地4005.24公顷,苗圃地11.31公顷,林业辅助生产用地0.31公顷,森林覆盖率12.10%。活立木蓄积量为353836立方米。
5、草原资源
全县现有草原面积19.215万亩,其中草原可利用面积18.02万亩,禁牧面积18.02万亩。
6、矿产资源
截至2018年底,广河县重要的矿产资源为砖瓦粘土、建筑砂石。
目前全县已开发利用的矿种有砖瓦粘土、建筑砂石等。截止2020年底,全县共有各类持证矿山企业26家,其中县级发证的26家,其中:砖瓦粘土矿16家(已到期10家、已拆除1家、正常经营5家),建筑用石料、砂石料矿10家(已到期10家)。按开采矿种,都是建筑砂石和砖瓦粘土矿。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矿产资源只进行确权登记、不发证;其他自然资源面积以最准确权登记发证数据为准。
一、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市监发〔2019〕373号),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河县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目标和各项工作措施,是保障我县高标准完成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高质量完成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起草的过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后,结合我县实际,针对全县餐饮工作具体情况,于2021年3月底,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市监发〔2019〕373号)等相关文件,4月底完成初稿,5月初与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科沟通对接,进行了完善修改,对修改后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
三、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号)
(三)《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市监发〔2019〕373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主要是文件印发的根据及意义。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包括2条,主要是以国家大的食品安全战略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三部分“具体措施”包括11条,主要是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四部分“组织保障”,包括6条,主要是强调具体实施工作过程中有组织保障。
一、政策依据及背景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1]44号)》、《甘肃省地质灾害保护条例》,为切实做好2021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持续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人民生命安全和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强化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隐患和重点巡查区(点)动态巡查,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全面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力度 ,加强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改措施
(一)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三)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四)加强部门合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五)加强汛期前险情巡查工作。(六)坚持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八)加强粘土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九)开展宣传培训演练,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四、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加强与发展改革、气象、水务、交通、应急、环保、住建、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的强大合力,提高防灾减灾效果;应急管理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准确地震信息,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和隐患治理工作,做好防灾减灾;气象部门负责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雨情及地质灾害气象信息发布等服务保障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及其输水管线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及时准确地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水情等水文信息;住建部门负责城镇及重要建筑设施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确保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运输顺畅;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快灾后重建、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为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提供必须的资金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及处置建议;通讯部门负责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的通讯畅通;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学生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地质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设置避难场所、灾民安置点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等工作。(负责单位:广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马吉胜,联系电话:0930-5625642)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广河县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