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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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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2004年4月参加工作,201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审计局。

副县长
  • 孟斌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

    孟斌,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雷继英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外事、“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城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调联系群团组织。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县政府办(研究室、政务中心、信息中心、大数据指挥中心)、自然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地震局、城管局(清洁公司、城管执法大队)、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园林绿化中心(广通湖公园)、城投公司、消防救援中心。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会、团委、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

  • 马永忠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

    马永忠,,回,1975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10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农技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动物疾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乡村振兴局、科技局、水务局、人饮局、水土保持工作站、农机服务中心、供销社、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

    协调联系单位:县民宗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甘肃银行、信用联社。


  • 向霄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四川广安人,硕士研究生。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 马玉麟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县公安局(禁毒办)、司法局(普法办、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残联。

    协调联系单位:县人武部、信访局、武警中队。


  • 李润芳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文旅等方面的工作。

    李润芳,女,汉,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医疗保障局、保健局、残联、疾控中心、县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

  • 李志斌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李志斌,,回,1985年10月出生,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8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办、劳动监察大队)、商务局(电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社保中心、职业技术学校、招商局、市场办。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商联、石油公司、建筑公司、邮政局、烟草局。


  • 郭斌
    广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郭斌,男,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91年3月,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人,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2012年12月参加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工信局、统计局(农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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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

财综[2014]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所有收费项目纳入收费项目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收费管理制度设立的收费项目,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具体管理政策外,还要将所有收费项目编制成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目录应包括各项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政策依据等内容。

  二、对涉企收费项目编制独立的目录清单。为使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收费项目目录中主要针对企业征收的收费项目,要单独编制涉企收费项目清单,作为收费项目目录的附录,一并向社会公开。

  三、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批准设立的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地方收费项目目录中,应包括由中央批准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收费项目。

  四、实行常态化的收费项目目录公开。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执行中收费项目政策发生变化,包括取消、停征、名称和执收单位变更等,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收费项目政策调整后,由负责目录管理的财政部门及时更新收费项目目录相关内容。

  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开工作。凡未纳入收费项目目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文件规定,对拟公开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未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纳入收费项目目录。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21日


甘肃省202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公布

开学在即

我省中小学生该交多少费用呢?

2023年秋季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教育)清单

公布全省中小学收费标准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秋季开学后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收费不开票、多收费少开票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确保各班级生源结构均衡、师资配备均衡、办学条件均衡。不准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实验班。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加快教学进度。

根据2023年秋季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教育)清单,中小学收费标准分别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免费

 普通高中学费:

 省级示范:700元/生

 市级示范:550元/生

 一般高中:500元/生

普通高中住宿费:

7人及以上:150元/生·学期

6人及以下:165元/生·学期

中等学校住宿费:

八人间以上:500元/生·年

八至七人间:800元/生·年

六至五人间:900元/生·年

四至三人间:1100元/生·年

两人间及单间:1200元/生·年

图片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省委各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办公室(厅):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效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级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更新完善了2023年版《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23年《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由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三部分构成。其中,附件1.中“■”为不涉及我省征收项目;附件2.中标注“★”号为省级设立的考试考务费;附件3.中标注“▲”号为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此前以各种形式发布的目录清单与本《目录清单》不符的,一律以本《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的征收对象、标准、缴库方式、依据等严格按照本《目录清单》注明的规定文件执行。

三、2023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级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其规定执行。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政府收费透明度。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甘财税〔2022〕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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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x

附件2.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xlsx

附件3.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xlsx

                                                                                                         


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公告


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广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广河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广河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广河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共 4 类标准构成,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标准附件执行。

二、本次政府定价的价格政策执行范围、设施类型、车型类别(除摩托车类)的区别界定、区域类型、收费时段的区分划定、计费时长、计费方式的实施类别、收费减免的政策情形、收入分配的处理办法等,要严格按照《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管理者)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应当具备《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收费条件,并要积极落实有关免费条款。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规范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监督。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

五、广河县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管控,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治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共同推动广河县城镇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六、县发改、公安、交通、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票据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七、本标准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均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

1、广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广河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3、广河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4、广河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1.广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2.广河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3.广河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4.广河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部署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两个办法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实行“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同时考虑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准许收入的确定、定调价程序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主要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等,并对主要参数取值作出具体规定。

  两个办法的修订印发,将推动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价格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助于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稀缺状况,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保护;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多渠道增加水利建设资金来源,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家水安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价格法》《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政策规定,为不断完善全省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

    (一)合同约定服务价格。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下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自主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可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计费方式包括包干制、酬金制,提倡实行酬金制。

    (二)分类实施市场价格。普通住宅以外的建筑物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自愿选择或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内容以外的服务项目,双方按照市场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不断优化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

    (三)明确政府定价权限。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市(州)、县(含红古区、平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事项,相关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四)规范政府定价事项。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除外。

    (五)完善政府定价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前,应选取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单位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结合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广泛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公布实施。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视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但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切实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六)健全公开收费机制。各地要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方式等信息,加强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服务工作。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七)理顺市场价格秩序。各地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规范价格秩序,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停车服务费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暂时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及物业公共部位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强化价格执法检查。各地要统筹发挥发展改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作用,强化物业服务收费执法检查,形成协同效应和工作合力,积极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住建部门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四、着力构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

    (九)完善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体系。各地要统筹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体系,积极构建有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综合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部门共享,强化物业承接检验监管,探索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完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验收移交,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严肃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十)健全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自治机制。各地要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推动健全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自治机制。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所在地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升服务质量,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不断改善居住环境,打造优秀物业服务项目。物业行业协会要发挥牵头作用,编制物业服务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各地要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确保相关收费政策顺利实施。市(州)、县(含红古区、平川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尽快完成修订、调整所在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工作事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原印发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发改服务〔2013〕2188号)同时废止。其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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