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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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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副县长
  • 郭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郭斌,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金融、税务、教育、统计调查、县域经济、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政府职能转变、外事、数字政府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后勤服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全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全忠,男,东乡族,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水务、水土保持、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全忠同志分管工作以及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协助做好常务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省直单位帮扶、供销、保险等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张丽
    副县长
    张丽,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检测、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冶鹏
    副县长
    冶鹏,男,回族,1979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地震、园林绿化、动迁安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常务做好财政、金融、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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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6〕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有关规定,核定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见附件。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附件:1.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pdf
     2.第四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7月8日

关于《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告

        《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批复实施(广政发〔2026〕83号,现将具体标准公告如下:


广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位类型车型类别计费方式收费标准
日间收费时段:8:00(含8:00时)-22:00夜间停放时段:22:00时(含22:00时)-次日8:00时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30分钟以上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连续2小时以上每1小时加收日间连续停放
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小型机动车计时免费2元1元最高7元免费
大型机动车计时免费3元1元最高9元免费
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小型机动车计时免费2元1元最高8元免费
大型机动车计时免费3元1元最高10元免费
说明: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过夜车辆按照日间不超过上限计时收费与夜间计次收费累计计费。
      3、小型机动车为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大型机动车为核定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广河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收费标准
露天停车位地下停车位
30分钟以内
(含30分钟)
30分钟以上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连续2小时以上每2小时加收连续24小时30分钟以内
(含30分钟)
30分钟以上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连续2小时以上每2小时加收连续24小时
小型机动车免费2元1元7元免费2元1元6元
大型机动车免费3元1元9元免费3元1元8元
说明: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2.连续停放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小型机动车为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核定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大型机动车为核定载重3吨以上或核定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4、车位类型为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交通换乘站,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各类停车设施。
广河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位
类型
车型
类别
收费标准
露天停车位(计时)地下停车位
计时包月
1小时以内
(含1小时)
1小时以上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连续2小时以上每2小时加收连续24小时1小时以内
(含1小时)
1小时以上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连续2小时以上每2小时加收连续24小时车位使用停车服务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及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小型机动车免费2元1元最高7元免费2元1元最高7元70元50元
大型机动车免费3元1元最高9元免费3元1元最高9元100元50元
说明: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小型机动车为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核定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大型机动车为核定载重3吨以上或核定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4.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和免费停放。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广河县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材料、符合收费条件后方可实施收费。
     5.公用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
广河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类别收费标准
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
计时包月计时包月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30分钟以上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连续2小时以上每2小时加收连续24小时车位使用(租赁)费停车服务费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30分钟以上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连续2小时以上每2小时加收连续24小时车位使用(租赁)费停车服务费
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免费2元1元最高5元20元30元免费2元1元最高7元90元40元
核定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免费3元1元最高7元35元45元免费4元1元最高9元140元50元
说明: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由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4.属业主产权的车库,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业主产权的车位,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收取停车服务费,合同或协议约定不收费的从其约定。
      5.包月计费中,车位使用(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应单独记账,分类核算;属业主共用(有)的车位使用(租赁)费收支情况需向共用(有)人公开、公示。

        关于同意《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pdf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等十个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成本规〔2026〕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发展改革委,东风场区工商局:

我委于2021年4月25日印发的《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十个分行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成本〔2021〕204号)有效期届满,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对该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认定该文件内容仍然完全适用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实际,现予以重新发布实施。

上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甘肃省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3.甘肃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4.甘肃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5.甘肃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6.甘肃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7.甘肃省公办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8.甘肃省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9.甘肃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10.甘肃省保障性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2026年3月份甘肃省电煤到厂加权均价

依据全省19家燃煤发电企业上报的3月份月度总耗煤量和到厂电煤价格,统计全省3月份电煤到厂加权均价为0.63859元/千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 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要求,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一)专业分类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划分的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二)适用范围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仅针对执行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的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不包含校企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职业本科和其他类型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具体标准

哲学4700元/生・学年、经济学4800元/生・学年、法学4700元/生・学年、教育学4700元/生・学年、文学4700 元/生・学年、历史学4600元/生・学年、理学5200元/生・学年、工学5600元/生・学年、农学5300元/生・学年、医学5800 元/生・学年、管理学4600元/生・学年、艺术学8100元/生・学年

学分制学费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收取学分制收费计算方式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建立浮动调整机制

为调动公办普通高校内生发展动力,激发办学活力,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建立学费标准与专业质量挂钩浮动机制,其中:“双一流”高校整校全专业上浮不超过 10%;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专业上浮不超过20%;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对应本科专业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分别上浮不超过10%、8%。各项上浮就高不累计,具体上浮专业及比例需由高校在实施1个月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备后执行。公办普通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学费标准适度下浮。

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一)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畅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审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奖助学金。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动态调整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并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同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降低学生必要生活支出。

(二)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细化收退费办法和支出管理落实预算绩效全口径、全过程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

(三)严格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妥善做好政策过渡衔接工作。持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学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

(四)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通过校园网、官方App、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向学生和社会公众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学生奖助政策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保障家长和学生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学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学费收支报送制度。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于每年730日前,形成上年度学费收支情况报告,报告包括学校上一年度学费收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

(二)加强收费政策和标准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标准、财政拨款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适时优化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收费标准。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收支情况专项检查。对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2026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执行;入学的在校学生,仍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保留学籍复学的学生,按当年注册学籍时的学费政策(即老生老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甘肃省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6年4月8日


附件

甘肃省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单位:个、元

专业大类

学分数

学费

折算学年学费

总学分

其中:公共课

公共课

专业课

哲学

140~160

36~86

90

103~174

4700

经济学

150~171

103~171

4800

法学

146~175

95~160

4700

教育学

128~176

94~177

4700

文学

136~173

96~188

4700

历史学

143~166

99~152

4600

理学

144~185

94~160

5200

工学

151~192

97~184

5600

农学

156~170

104~196

5300

医学

165~187

111~161

5800

管理学

145~172

102~166

4600

艺术学

139~179

187~352

81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6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6年春耕

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26〕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2025年,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农业用肥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供销合作总社,现就做好2026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化肥生产原料供应,稳定化肥生产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抓好化肥生产,协调保障化肥生产原料供应,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落实最低生产计划,特别是做好冬储春耕等备肥用肥关键期化肥生产,按要求报送生产情况;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时,允许环保绩效A、B级化肥生产企业自主减排;促进磷矿石生产稳定,保持合理价格水平;支持相关磷肥生产企业加快建设磷石膏制酸项目。鼓励国产硫磺优先直接供应国内磷肥生产企业;磷肥生产企业将国产磷肥积极供应国内市场,特别是加强春耕期间生产保供。硫酸协会、磷复肥协会共同组织做好硫酸、磷肥生产企业硫酸产销衔接,稳定上下游购销关系。
  二、促进化肥顺畅流通,降低农业用肥成本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保障化肥及生产原料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发挥农资骨干流通走廊作用,促进化肥及原料顺畅流通;引导重点农资流通企业加大向化肥直接用户销售比例。铁路要严格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政策,加强运力配置满足化肥产销区之间、冬储春耕期间大规模跨区域调运需要,特别是保障磷肥由南向北、钾肥由西向东运力充足。有关商协会要充分发挥全国农资保供平台作用,引导重点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利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销对接和信息登记,引导企业按照合理价格及时销售化肥,特别是保障东北地区、西北地区等远端市场用肥需求。
  三、加强化肥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储备功能作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化肥储备监管核查,督促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储备任务,及时协调解决承储企业在储备货源组织、调运、资金贷款等方面的困难;加强不同层级化肥储备衔接配合,提高储备规模、品种、时段等方面的互补性。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加大对化肥储备业务及相关仓储设施建设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郑商所要继续优化“商储无忧”业务,积极提供稳定农资价格的专业服务。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要持续优化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提高储备信息登记管理便利化。
  四、加强化肥进出口服务管理,切实做好进口保障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督促指导辖区内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遵守化肥贸易管理规定;支持口岸化肥及生产原料储运设施建设,提高口岸接运换装效率;协调保障钾肥以及磷矿石、硫磺等化肥生产原料进口运输船舶优先靠港和接卸。鼓励重点钾肥进口企业拓展优化钾肥进口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视情加大硫磺进口力度,以稳定国内供应为目标保持合理库存水平。鼓励相关企业结合农业用肥需要优化化肥进口品种、节奏。五矿商会要做好钾肥进口企业服务引导工作。
  五、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支持有关方面加大化肥打假工作力度,积极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驻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作用,及时发现和打击化肥领域违法行为。郑商所要加强对尿素期货穿透式监管,完善交割制度,优化交割布局,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重点化肥流通企业主动承担化肥保供稳价社会责任,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商协会要加强化肥供需和价格信息发布,及时澄清市场不实信息;完善化肥领域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登记制度,加强相关信息应用。鼓励社会各方加强监督,积极反映影响化肥市场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推进科学施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率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支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科学施肥知识普及宣传和技术指导;集成推广符合科学施肥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重点化肥流通企业要积极开展统测统配、智能配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因地制宜生产推广硫铵和低浓度磷酸二铵等化肥,以实际行动促进农业用肥降本增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对保护农民种粮投入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本地区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储备、销售、施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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