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依据全省19家燃煤发电企业上报的3月份月度总耗煤量和到厂电煤价格,统计全省3月份电煤到厂加权均价为0.63859元/千克。
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要求,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一)专业分类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划分的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二)适用范围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仅针对执行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的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不包含校企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职业本科和其他类型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具体标准
哲学4700元/生・学年、经济学4800元/生・学年、法学4700元/生・学年、教育学4700元/生・学年、文学4700 元/生・学年、历史学4600元/生・学年、理学5200元/生・学年、工学5600元/生・学年、农学5300元/生・学年、医学5800 元/生・学年、管理学4600元/生・学年、艺术学8100元/生・学年。
学分制学费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收取,学分制收费计算方式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建立浮动调整机制
为调动公办普通高校内生发展动力,激发办学活力,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建立学费标准与专业质量挂钩浮动机制,其中:“双一流”高校整校全专业上浮不超过 10%;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专业上浮不超过20%;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对应本科专业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分别上浮不超过10%、8%。各项上浮就高不累计,具体上浮专业及比例需由高校在实施1个月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备后执行。公办普通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学费标准适度下浮。
三、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一)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畅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落实国家和省上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审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奖助学金。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动态调整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并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同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降低学生必要生活支出。
(二)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细化收退费办法和支出管理。落实预算绩效全口径、全过程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
(三)严格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妥善做好政策过渡衔接工作。持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学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
(四)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通过校园网、官方App、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向学生和社会公众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学生奖助政策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保障家长和学生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学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学费收支报送制度。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上年度学费收支情况报告,报告包括学校上一年度学费收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加强收费政策和标准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标准、财政拨款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适时优化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收费标准。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收支情况专项检查。对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从2026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执行;已入学的在校学生,仍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保留学籍复学的学生,按当年注册学籍时的学费政策(即老生老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甘肃省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6年4月8日
附件
甘肃省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单位:个、元
专业大类 | 学分数 | 学费 | 折算学年学费 | ||
总学分 | 其中:公共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
哲学 | 140~160 |
36~86 |
90 | 103~174 | 4700 |
经济学 | 150~171 | 103~171 | 4800 | ||
法学 | 146~175 | 95~160 | 4700 | ||
教育学 | 128~176 | 94~177 | 4700 | ||
文学 | 136~173 | 96~188 | 4700 | ||
历史学 | 143~166 | 99~152 | 4600 | ||
理学 | 144~185 | 94~160 | 5200 | ||
工学 | 151~192 | 97~184 | 5600 | ||
农学 | 156~170 | 104~196 | 5300 | ||
医学 | 165~187 | 111~161 | 5800 | ||
管理学 | 145~172 | 102~166 | 4600 | ||
艺术学 | 139~179 | 187~352 | 8100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6年春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决策部署,引导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现就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更好统筹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资源经济高效配置,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优化电力市场机制;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根据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公平反映不同机组对电力系统顶峰贡献。
二、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机制
(一)完善煤电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机制。各地按照《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可结合当地市场建设、煤电利用小时数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天然气发电建立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价按照回收天然气发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
(二)完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简称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取得取水、临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下同)建设的电站,容量电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633号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电站经营期满后,按照弥补必要技术改造支出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价。
按照633号文件明确的逐步实现主要通过参与市场回收成本、获得收益的精神,该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根据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相应折减)。执行年限可统筹考虑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电力系统需求、电站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确定。同时,抽水蓄能电站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获得的市场收益按比例由电站分享,分享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余部分冲减系统运行费用、由用户分享。
(三)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并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管理要求由国家能源局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及保供举措等另行明确,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一)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可靠容量是指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以弥补市场边际机组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电力供需关系、用户承受能力、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新能源装机占比高、可靠容量需求大的地区,应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在国家指导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通过容量市场等方式形成容量电价。
(二)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补偿范围,可包括自主参与当地市场的煤电、气电和符合条件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等,并结合电力市场建设和电价市场化改革等情况逐步扩展至抽水蓄能等其他具备可靠容量的机组;对获得其他保障的容量不重复补偿。政府定价的机组,不予补偿。
(三)做好与容量电价政策的衔接。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相关煤电、气电、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等机组,不再执行原有容量电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市场体系较为健全的基础上,对本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统一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并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等市场、市场收益全部由电站获得。鼓励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自主选择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并参与电力市场。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完善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各地可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的所有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在确保电力电量平衡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要求。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省内市场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根据电力供需、市场结构等情况,要求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
(二)完善电费结算政策。上述调节性电源的容量电费、可靠容量补偿费用,纳入当地系统运行费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执行;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抽水(充电)价格执行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发电(放电)价格形成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各类技术路线充放损耗等确定。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按比例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的市场收益,统一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三)明确区域共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方式。区域共用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费分摊比例根据容量分配比例确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其中,容量分配比例已经明确的,按已明确比例执行;容量分配比例尚未明确但项目已核准的,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拟参与分摊省份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明确;尚未核准的新建项目,按上述原则协商确定后在项目核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协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容量电价政策和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周密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科学测算当地电力系统可靠容量需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机组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更好体现调节价值,促进调节作用充分发挥。电网企业要配合开展数据测算,与电站签订调度运行协议和有关合同,做好市场收益计算、结算等工作,有关情况每年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促进平稳实施。
(二)建立电价承受能力评估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制定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及新能源和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方案等,核准抽水蓄能等项目的重要依据。电力系统可靠容量充裕或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新增调节性电源项目;未开展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项目,不得纳入规划及核准,不得给予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
(三)加强容量电费考核。结合对各类机组管理要求完善容量电费考核办法,分类进行考核,引导机组提升生产运行水平,增强顶峰出力能力。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进一步从严加强考核,充分发挥容量电价引导作用。对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应扣减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费用,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殡葬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
(一)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可将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等增加为基础项目。在有效保障基础项目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非基础项目由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基础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二)安葬服务收费。安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各地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以墓穴形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可收取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以格位形式安葬骨灰的,可收取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其中,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二、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制定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坚持公益性定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核算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
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四、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建立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国家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附后)。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省份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本地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公示。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六、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政策,并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国家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25〕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提升天然气管道运输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定价权限和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各级天然气管道(不含企业内部自用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已经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天然气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重复定价。
二、合理确定定价模式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实行统一定价模式,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实现与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有效衔接,助力形成“全国一张网”。过渡期内可采取制定标杆价格等方式,引导管道经营企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提升管网运行效率。
三、科学核定价格水平
(一)统一定价方法和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考虑输气量(周转量)确定管道运输价格。标杆价格可根据省内管道经营企业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也可参照成本管理较好的管道经营企业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分区定价的,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结构、管道分布情况等划分价区。新建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参照标杆价格、所在价区价格或全省统一价格执行。
(二)合理设置定价参数。天然气管道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40年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核定,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准许收益率结合管道建设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核定管道输气量(周转量)应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具体水平统筹考虑促进提升管道利用效率、企业实际运输负荷、管道运行阶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定价参数可参考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明确价格监管周期。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四、优化管道规划和投资管理
各省要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审批,确保管道建设经济合理、运行便捷高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内天然气管道规划。要加强系统谋划,在服从国家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供需情况,优化全省天然气管道规划布局,减少运输层级,缩短运输路径,避免重复建设。加强管道及配套场站等投资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增设不必要中间环节以及经济性较差、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的项目。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投产后执行的管道运输价格政策。强化投资主体条件审核,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新管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集中整合经营。在符合政府规划和管网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就近接入国家及省内干线、支干线等管道下载天然气。
五、压减供气环节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评估省内供气环节及各环节加价情况,综合施策推动压缩供气环节,减少层层加价,降低下游用气成本。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取消;暂时难以取消的,可按照仅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服务价格。通过多条省内管道接续供气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累加上限,促进优化运输路径,减轻用户负担。
六、规范市场秩序
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不得以代输费和管道租赁费等名义,刻意规避政府定价;不得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强制服务等变相提高管道运输价格。天然气干线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企业不得利用管网垄断优势,强制实行统购统销并加价收费。要认真落实管网设施公平接入和使用要求,规范输气服务、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和公开等行为。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相关企业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要对省内天然气管道数量、投资主体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形成应纳入政府定价的省内天然气管道清单,并持续更新。对管道规划投资和价格管理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优化完善。尽快制定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价格机制改革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