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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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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2004年4月参加工作,201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审计局。

副县长
  • 孟斌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

    孟斌,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雷继英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外事、“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城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调联系群团组织。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县政府办(研究室、政务中心、信息中心、大数据指挥中心)、自然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地震局、城管局(清洁公司、城管执法大队)、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园林绿化中心(广通湖公园)、城投公司、消防救援中心。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会、团委、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

  • 马永忠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

    马永忠,,回,1975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10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农技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动物疾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乡村振兴局、科技局、水务局、人饮局、水土保持工作站、农机服务中心、供销社、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

    协调联系单位:县民宗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甘肃银行、信用联社。


  • 向霄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四川广安人,硕士研究生。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 马玉麟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县公安局(禁毒办)、司法局(普法办、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残联。

    协调联系单位:县人武部、信访局、武警中队。


  • 李润芳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文旅等方面的工作。

    李润芳,女,汉,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医疗保障局、保健局、残联、疾控中心、县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

  • 李志斌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李志斌,,回,1985年10月出生,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8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办、劳动监察大队)、商务局(电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社保中心、职业技术学校、招商局、市场办。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商联、石油公司、建筑公司、邮政局、烟草局。


  • 郭斌
    广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郭斌,男,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91年3月,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人,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2012年12月参加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工信局、统计局(农调队)。
政府工作机构
部门乡镇
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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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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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3月4日,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带领业务股室到县综合福利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检查组对县综合福利院应急预案、值班值守制度、消防设施配备、安全用电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查看,对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要求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建立台账

检查组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正值全国“两会”期间的特殊重要性,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二是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心,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保遇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到位,妥善处置;三是要紧盯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全力保障“两会”期间机构内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为老人、孩子们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县民政局联合消防大队对县综合福利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确保养老机构安全稳定。29日,县民政局联合消防大队对县综合福利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检查过程中通过查看县综合福利院日常消防设施完善、食品药品及原材料出入库管理等内容,对院内外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保养、运行情况等进行了拉网式安全检查。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当场要求县综合福利院迅速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台账,限期抓好整改。

针对本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检查组提出了四项要求:一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自查自纠,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安全有序。二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县综合福利院规范管理,完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值班等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三要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做好每天的食物留样,确保食品安全。四要落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盯紧关键部位、关键区域、关键环节,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民政部:2024年将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先藕洁)2024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今天在京举行。会议强调,要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指导地方落实清单制度,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聚焦中低收入群体,实施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

2023年,民政部本级完成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和人员机构转隶,设立老龄工作司,完成中国老龄协会转隶,提请调整设立新一届全国老龄委,组织召开全国老龄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全国老龄委、老龄办工作制度,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地方老龄工作机构改革稳妥推进。截至2023年12月底,民政部累计完成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148.28万户;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达40万个、床位820.6万张。

会议指出,2024年,民政部要推动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民政部设立了老龄工作司,地方也将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要完善老龄工作顶层设计,着力推动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健全老龄法规和政策体系,推动银发经济发展,强化老龄事业发展统计监测,提升人口老龄化社会治理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

会议强调,2024年要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各级老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具体任务,老龄办要强化指导协调和考核督促,有效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抓住“十四五”重要窗口机遇期,从供需两端入手,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各方作用,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可感、可知、可得的养老服务。

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立法,扎实做好立法研究,制定完善草案,倒排工期,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地要主动作为,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法规,为发展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要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

会议强调,要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水平评价,办好相关大赛,提升养老护理员能力素质;要优化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启动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构建让老年人及其家属能信任、养老服务机构重信用、社会公众有信心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等。

丁目迪一行到广河县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开展结对关爱慰问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特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工作,落实落细省州县结对关爱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好“结对帮扶·爱心甘肃”工程建设工作。11月27日,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兰州市政协常委丁目迪带领省政协委员、省台联副会长、兰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杜擂升,省政协委员、兰州市政协常委、甘肃旅游产业投资商会会长马娟娟,兰州市政协常委、民革兰州市城关区委会副主委、主任律师马军,兰州市城关区政协委员、仁浩(甘肃)健康护理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荣,甘肃伊兰吉祥斋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玉明一行到广河县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开展结对关爱慰问活动。州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张志军出席捐赠仪式。县领导马志雄、马锦明、李润芳、汪光海参加。

活动中,为院内老人和孩子们送去慰问品,和孩子们一起过了一个温暖有爱的集体生日会。随后,参观了儿童和老人生活区,并与老人、孩子们交流,详细了解老人们的身体状况和孩子们的学习、生活情况,祝愿老人们身体健康、生活愉快,鼓励孩子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结对关爱传真情,一老一小感党恩。通过开展此次活动,在院老人、孩子们深切感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爱和温暖。下一步,我局将以“三抓三促”行动为契机,加强对关爱行动的动态监测,全面落实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要求,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丰富关爱帮扶举措,真正把结对结到实处、帮扶帮到点上,全心全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


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省主动创稳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下发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8月1日

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甘肃省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指导、督促、考核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隐患问题;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民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救援部门应指导民政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二)落实民政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民政服务机构应依法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投入,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甘肃省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消防安全规范 第3部分 养老机构》(DB62/T 4278.3-2021)有关要求落实标准化管理措施,其他民政服务机构应参照此标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应当鼓励、引导民政服务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乡日间照料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参照民政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第一责任人责任。民政服务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机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应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机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机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机构运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组织制订符合机构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四)落实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民政服务机构,以及处在高层公共建筑上的民政服务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专业人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余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机构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制定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对本机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管理机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消防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评估;每月向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实多主体各方责任。民政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民政服务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规范场所安全设置

)合建要求。民政服务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民政服务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分区要求。民政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民政服务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布置要求。民政服务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服务对象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服务对象照料设施的要求。

三、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民政服务机构应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民政服务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四、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十一严格用电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服务对象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二)严格用火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民政服务机构或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三)严格用气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使用管道燃气的,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民政服务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四)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民政服务机构装修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民政服务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民政服务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服务对象照料设施的要求。

五)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要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六)严格值班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民政服务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严格档案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八)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应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服务对象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民政服务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十九)突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民政服务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巡查的内容。

民政服务机构防火检查重点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服务对象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民政服务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十激励消防安全隐患举报各地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举报激励奖励制度,将奖励资金列入单位经费预算,悬挂举报公示牌,落实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二)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民政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演练,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服务对象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十)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民政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燃气燃油设施操作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二)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二十)加强服务对象消防安全提示。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向服务对象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八、完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

(二十)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各级民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实地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相关检查、整改情况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政服务机构,在妥善安置服务对象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

二十九)加强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各地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用于支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和隐患整改,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信用监管等政策挂钩,实施激励。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拓展科技手段和智能硬件在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应用,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探测报警系统等智能手段,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三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引导。各级民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以“全国安全生产月”“11.9”全国消防日、“12.4”国家宪法宣传日等重要节点为契机,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同时,广泛宣传报道民政服务领域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注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河县民政局召开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

11月22日,县民政局召开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推进会,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分管领导、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县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会上,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火灾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批示精神,民政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部署,并对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会议强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严峻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性,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把安全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担起岗位职责,共同守住全院安全底线。二是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提前安排、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全力防范应对各类用火、用电、用水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规范管理,完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值班等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做好每天的食物留样,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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