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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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
序列 | 任务名称 | 执法人员 | 检查对象名称 | 年份 |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 | 是否正面清单企业 | 任务生成时间 | 任务结束时间 |
1 |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马雄,肖卫华,马玉秀,马丽红 |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25 | B级 | 否 | 2025-07-10 | 2025-07-31 |
2 |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马雄,肖卫华,马玉秀,马丽红 | 广河县百佳禽类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广河县陇盛源牧业有限公司) | 2025 | 否 | 2025-07-10 | 2025-07-31 | |
3 |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马雄,肖卫华,马玉秀,马丽红 | 甘肃艾曼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君盛皮革有限公司) | 2025 | B级 | 否 | 2025-07-10 | 2025-07-31 |
4 |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马雄,肖卫华,马玉秀,马丽红 | 广河县国富皮革有限公司 | 2025 | B级 | 否 | 2025-07-10 | 2025-07-31 |
5 |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马雄,肖卫华,马玉秀,马丽红 | 甘肃广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025 | B级 | 否 | 2025-07-10 | 2025-07-31 |
6 |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马雄,肖卫华,马玉秀,马丽红 | 广河县三甲集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 2025 | B级 | 否 | 2025-07-10 | 2025-07-31 |
7 |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马雄,肖卫华,马玉秀,马丽红 | 广河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 2025 | B级 | 否 | 2025-07-10 | 2025-07-31 |
8 | 2025年7月份双随机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 马雄,肖卫华,马玉秀,马丽红 | 广河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项目(二期 | 2025 | 不涉及 | 不涉及 | 2025-07-10 | 2025-07-31 |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广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广河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
法定代表人:薛**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清单:***污水处理厂排污口,2025年1月17日至2月20日期间,化学需氧量小时浓度频繁超标,日均值累计超标6天。2025年3月24日,对广河县***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的广***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2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由广河县***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广河县***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月17日至2月20日,化学需氧量小时浓度存在超标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6天,超标时段均向县住建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进行了报备,但在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未按规定进行标记,未按规定开展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期间的手工监测。3月2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自动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广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收款银行:
账 号:620014***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
序列 | 任务名称 | 执法人员 | 检查对象名称 | 年份 |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 | 是否正面清单企业 | 任务生成时间 | 任务结束时间 |
1 | 2025年6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雄,马丽红 | 广河县三甲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2025 | B级 | 否 | 2025-06-11 | 2025-06-30 |
2 | 2025年6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雄,马丽红 | 广河县国富皮革有限公司 | 2025 | B级 | 否 | 2025-06-11 | 2025-06-30 |
3 | 2025年6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雄,马丽红 | 临夏州佳荣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广河县齐家镇奶牛养殖场建设项目 | 2025 | 不涉及 | 不涉及 | 2025-06-11 | 2025-06-30 |
4 | 2025年6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雄,马丽红 | 广河县三甲集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 2025 | B级 | 否 | 2025-06-11 | 2025-06-30 |
5 | 2025年6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雄,马丽红 | 广河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 2025 | B级 | 否 | 2025-06-11 | 2025-06-30 |
序列 | 任务名称 | 执法人员 | 检查对象名称 | 年份 |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 | 是否正面清单企业 | 任务生成时间 | 任务结束时间 |
1 | 2025年5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丽红,肖卫华,马雄 | 临夏州盛河润泽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广河县城东加油站 | 2025 | 否 | 2025-05-12 | 2025-05-31 | |
2 | 2025年5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丽红,肖卫华,马雄 | 广河县屠宰加工及冷链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 2025 | 不涉及 | 不涉及 | 2025-05-12 | 2025-05-31 |
3 | 2025年5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丽红,肖卫华,马雄 | 甘肃西裕工贸有限公司 | 2025 | 否 | 2025-05-12 | 2025-05-31 | |
4 | 2025年5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丽红,肖卫华,马雄 | 广河县顺安加油站 | 2025 | 否 | 2025-05-12 | 2025-05-31 | |
5 | 2025年5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丽红,肖卫华,马雄 | 甘肃嘉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2025 | 否 | 2025-05-12 | 2025-05-31 | |
6 | 2025年5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丽红,肖卫华,马雄 | 广河县聚能商砼有限公司 | 2025 | 否 | 2025-05-12 | 2025-05-31 | |
7 | 2025年5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丽红,肖卫华,马雄 | 广河县明礼裘皮服装有限公司 | 2025 | 否 | 2025-05-12 | 2025-05-31 | |
8 | 2025年5月份“双随机”年度计划 | 马玉秀,马丽红,肖卫华,马雄 | 广河县妇幼保健院 | 2025 | 否 | 2025-05-12 | 2025-05-31 |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广罚字〔2025〕2号
邓**:
身份证号:622****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负责经营的广河县**煤炭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15日,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经营的广河县**煤炭厂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销售点在人行道上堆放煤炭,卷帘长期处于敞开状态,未密闭贮存、超出人行道堆放的煤炭未设置围挡,装卸煤炭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对周边群众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广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