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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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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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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1 09:08:06 来源: 访问量:2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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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人口发〔2025〕59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财政金融和国资局:

《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9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善民生、统筹衔接、量力而行、安全规范,积极稳妥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保障婴幼儿平等享受补贴,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和全省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户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按照每孩每年36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育儿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交。申领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线上可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线下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及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初审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原因,按乡级初审未通过流程办理。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补贴资金安排。自2025年起,省级财政按中央要求同步设立“育儿补贴补助资金”专项。对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现阶段在中央财政补助95%的基础上,剩余5%由省与市县分档分担,比例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责任办法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育儿补贴资金,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补贴发放时间。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审核确认对象的年度育儿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缩短发放周期,确保育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发放渠道。育儿补贴通过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发放渠道主要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五、管理和监督

(一)规范信息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渠道人口基础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比对,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汇总分析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精准性。各级各类管理用户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使用权限,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档案管理,及时保存入档各类书面工作资料,加强育儿补贴制度工作档案的完整性。

(二)开展全程监督。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全过程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个案信息进行复查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的,按照规定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

(三)实行绩效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对各地育儿补贴制度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监管。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责任、措施、保障、落实“四个到位”。要强化政策制度有效衔接,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原则上各市州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对已出台育儿补贴政策内容和标准超过我省统一补贴范围和标准的,应组织进行评估,在两年内平稳有序、逐步实现与国家育儿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致。对于拟提高育儿补贴标准的,要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做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应对,按照民生政策备案要求,报省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提标所需资金自行承担。要强化协同联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育儿补贴制度,其他有关部门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按照职责,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优化服务流程,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关于公布2025年度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基本理论测试合格分数线的通告

关于公布2025年度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基本理论测试合格分数线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1-18 18:47:13 来源: 访问量: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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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甘卫发〔2019〕38号)和《关于开展2025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甘中医药发202535号)精神,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基本理论测试,此次基本理论测试合格分数线为60请各位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成绩。省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将组织开展专长面试工作,基本理论测试成绩合格人员请做好专长面试准备,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511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指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20 来源: 基层卫生健康司

国卫办基层函20254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515号),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功能整合,可设立分区合理、动线流畅的一站式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为指导各地根据需要促进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乡居民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需求,我委制定了《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指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1114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职业病危害接触资料收集及测量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职业病危害接触资料收集及测量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13 来源: 职业健康司

国卫职健函〔2025〕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进一步做好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性腕管综合征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我委制了《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职业病危害接触资料收集及测量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11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职业病危害接触

资料收集及测量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职业病危害接触有关资料收集及测量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及《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336-2025),制定本指引。

一、资料收集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如实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供劳动者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职业危害接触相关资料,包括劳动者作业基本情况、作业视频资料、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等。劳动者提供本人掌握的上述相关资料。

(一)劳动者作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二)作业视频资料。如劳动者对作业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用人单位应当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供劳动者作业视频资料,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拍摄内容。应视频记录单个工作任务中最能反映劳动者职业活动中腕部活动状态的时段,并确保所获数据能有效代表劳动者腕部活动角度、频次等具体情况。每个工作任务原则上视频记录5个连续且完整的工作周期(工作周期时间过长且作业活动呈现较为清晰的,可酌情减少视频记录周期数)。对于执行多个独立周期任务的劳动者,每个任务均需单独视频记录。所有拍摄活动须在保障安全且不影响正常作业前提下进行。如有日常监控视频能清楚记录劳动者作业活动的,可一并提供。

2.拍摄角度。侧重于腕部侧方和上方视角,劳动者应充分暴露腕部,确保腕部动作可辨识。视频资料应能识别劳动者身份。

3.影像质量。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像素,帧率不低于25帧/秒,画面稳定、对焦清晰。

4.文件格式。采用MP4、AVI等通用视频格式。

(三)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技术机构对劳动者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进行检测评价的,提供相关检测评价报告。

、现场调查

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者因用人单位提供资料不充分而无法判定时,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调查。现场调查采用现场观察、访谈、查阅资料和拍摄视频资料等方法。视频资料拍摄要求同前。完成调查后,由调查人员填写《工作场所现场调查记录》(见附件2)。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测量方法

可采用直接观察、视频回放或视频分析软件等方法。

(一)腕部作业角度测量。观察劳动者在执行典型任务时腕部是否存在屈曲、背伸或桡尺偏姿势,并用量角器等测角工具(最小刻度不大于),以腕部自然中立位为为基准测量屈曲、背伸或桡尺偏活动角度。

(二)重复频次测量。分析作业周期,测量每个作业周期内符合GBZ336-2025腕部重复作业标准的作业姿势总次数,计算单位时间(1分钟)内的重复频次平均值。

(三)手持物品重量测量。通过直接测量或工具说明书等获取实际重量。

(四)累计工时测量。记录日累计符合诊断标准的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总时间(小时)。当劳动者从事多种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且每种作业在工作日的不同时间段时,应将符合诊断要求的作业时间合并计算。

资料的利用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作出职业病危害接触判定。当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评价报告或仅依据评价报告无法作出判定时,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劳动者作业基本情况、作业视频资料以及现场调查情况,作出判定。

    附件:1.劳动者作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工作场所现场调查记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联合国糖尿病日”和“世界慢阻肺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联合国糖尿病日”和“世界慢阻肺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11 来源:


国卫办医急函〔2025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呼吸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疾控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中国行动糖尿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健康中国行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糖尿病与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现就做好2025年联合国糖尿病日(1114日)与世界慢阻肺日(1119日)主题宣传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一)2025年联合国糖尿病日的活动主题是糖尿病与幸福感,倡导提高认知,重在行动,关注职场糖尿病,旨在提升全社会对糖尿病的认识,鼓励健康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糖尿病。

(二)2025年世界慢阻肺日的活动主题是呼吸不畅,当心慢阻肺病,旨在提高公众对慢阻肺病的认知和重视。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动员。各地需高度重视糖尿病与慢阻肺病防治宣传工作,将联合国糖尿病日与世界慢阻肺日主题宣传活动作为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举措。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统筹资源,围绕活动主题,发动学会、协会、工会、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等多方力量,广泛开展糖尿病及慢阻肺病防治知识宣传,切实提升公众科学认知。

(二)创新载体,拓展宣传深度与广度。各地需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积极创新宣传形式、扩增宣传载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一系列群众参与度高、覆盖面广、传播效果好的特色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三)精准施策,聚焦重点人群干预。各地要针对职业人群、中老年人群等重点群体制定分类宣传策略,有针对性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科普宣传活动。强化重点人群糖尿病及慢阻肺病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了解常见防控知识和技能,控制超重、肥胖、高油高糖饮食、吸烟、室内外环境污染、职业暴露等危险因素,培养健康生活方式,降低糖尿病、慢阻肺病及其并发症的发生风险和危害。

(四)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升宣传专业性。请国家呼吸医学中心、中国疾控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在联合国糖尿病日、世界慢阻肺日前后组织开展系列科普宣传活动,并为各地宣传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请各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单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糖尿病及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健康教育。发动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及专门活动中积极开展科普宣教,切实提高相关疾病防治成效。

三、其他事项

为便于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我委编制了2025年联合国糖尿病日和世界慢阻肺日宣传要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制作宣传材料,推动做好活动宣传。

附件:1.2025年联合国糖尿病日宣传要点

      2.2025年世界慢阻肺日宣传要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111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2025年联合国糖尿病日宣传要点

一、糖尿病定义

糖尿病是由遗传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引起的代谢性疾病,高血糖是其主要特征。糖尿病的主要病理生理基础是体内胰岛素绝对或相对缺乏,或伴有胰岛素作用缺陷,即胰岛素抵抗。

二、糖尿病危害

糖尿病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因急性高血糖引起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高血糖状态等急性并发症,如救治不及时可能危及生命。二是因长期高血糖导致的慢性并发症,包括大血管和微血管病变。大血管病变主要是指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和心力衰竭,其中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和周围血管疾病。微血管病变主要包括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肾脏病、糖尿病神经病变等。上述血管病变严重的可以导致心肌梗死、卒中、失明、肾衰竭、截肢等严重后果,是糖尿病患者致残或致死的主要原因。

三、糖尿病风险人群

具备下列任意一个及以上者为糖尿病高危人群:

1.有糖尿病前期史(空腹血糖受损IFG或糖尿病异常IGT);

2.年龄≥40岁;

3.超重与肥胖[体重指数(BMI≥24kg/m2和(或)中心型肥胖(男性腰围≥90cm,女性腰围≥85cm]

4.有糖尿病家族史;

5.缺乏体力活动;

6.高血压;

7.血脂异常;

8.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

9.有巨大儿(出生体重≥4Kg)分娩史或妊娠糖尿病史。

四、糖尿病的预防

对于一般人群,控制体重、合理膳食、适量运动、限盐、戒烟限酒、平衡心理状态有助于预防糖尿病。对于糖尿病高风险人群,可根据自身情况,控制超重肥胖及热量摄入,加强体力活动,同时做好早期筛查。

提倡从40岁开始每年检测1次空腹血糖,糖尿病前期人群每半年检测1次空腹血糖或餐后2小时血糖,当空腹血糖≥6.1mmol/L或餐后2小时血糖≥7.8mmol/L时,应到医疗机构进行糖代谢评估。

五、糖尿病患者自我健康管理

(一)健康生活方式

平衡膳食,减少精制碳水化合物(如白米饭、面食、饼干等)和含糖饮料的摄入,适当运动、戒烟限酒、规律作息。

(二)积极就诊

定期到医疗机构就诊,遵医嘱用药,预防糖尿病并发症,如服药后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需调整用药,需及时和医生沟通。

(三)主动管理

规律监测血糖、血压、血脂和体重;每年进行慢性并发症筛查,包括足病、视网膜病变及肾脏病等。主动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合医生做好健康管理。

(四)平和心态

保持良好的情绪和心态有助于血糖稳定。如出现病情变化,在配合治疗的同时,积极调整心态。

(五)寻求支持

当血糖控制遇到困难时,可寻求家人、朋友或病友的帮助和支持。

六、工作场所与糖尿病

(一)加强教育与培训

倡导单位为员工提供糖尿病相关的知识科普培训,包括糖尿病基础知识、早期发现、血糖监测操作、低血糖/高血糖急救措施等,提升健康防护意识和应急互助能力。

(二)倡导健康行动

积极组织健康促进活动,将血糖检测纳入年度体检项目;单位食堂提供低糖、少油、高纤维的健康食品;通过激励措施鼓励体育活动;关注员工心理健康,提供心理辅导渠道。

(三)营造支持环境

建立包容、支持性的工作环境,消除对糖尿病的误解,为患病员工提供必要关怀和支持,并配备急救药品应对糖尿病相关突发情况。


附件2

2025年世界慢阻肺日宣传要点

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是什么?如何知道自己是否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是一种常见的、可预防和治疗的慢性气道疾病,其特征是持续存在的气流受限和相应的呼吸系统症状,如呼吸困难、咳嗽、咳痰等。

肺功能检查是诊断慢阻肺病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重要检查手段,在进行规范的肺功能检查及胸部影像、血常规等检查后,可确诊是否患有慢阻肺病。

慢阻肺病科普教育、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和规范治疗至关重要。提倡40岁及以上人群或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每年检查1次肺功能。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危险因素有哪些?个人在生活中如何进行预防?

慢阻肺病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吸烟、室内外空气污染、职业暴露(如长期接触粉尘、化学物质等)、遗传因素以及幼年时期的呼吸道感染等。

为预防慢阻肺病,首先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倡科学运动与合理膳食,积极戒烟,避免二手烟暴露;要减少室内外空气污染,尽量选择清洁能源,改善厨房通风条件;在职业环境中做好防护,减少职业暴露;对于老年人、慢性病人群等,尤其要注意及时接种流感疫苗、肺炎球菌疫苗等;提倡高风险人群积极参与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和治疗。

35岁及以上人群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高风险人群:

(一)吸烟及二手烟暴露者;

(二)儿童期反复的呼吸系统感染者;

(三)接触粉尘及有害气体者;

(四)常暴露于生物燃料、厨房油烟、空气污染等环境中者;

(五)有慢性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症状者。

三、出现哪些情况提示您可能患有慢阻肺病,如何早期发现?

早期发现是预防和治疗慢阻肺病的关键,但其早期症状隐匿,极易被忽视。如您出现以下症状,应高度警惕并及时就诊:

(一)慢性咳嗽、咳痰:晨起时明显,常被误认为是吸烟者的正常现象年纪大了

(二)进行性加重的气短或呼吸困难:最初仅在爬楼、快步走时感觉气不够用,逐渐发展到平路行走甚至休息时也感到憋气。

出现上述情况后需到基层医疗机构或呼吸专科门诊进行慢阻肺病的筛查,必要时需进行肺功能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确诊慢阻肺病后,应如何进行规范治疗?

一旦确诊慢阻肺病,需遵循长期、规范、个体化的治疗原则,目标是减轻症状、提高生活质量、减少急性加重。患者应提高治疗依从性,不可随意改变治疗药物剂量及停药。

慢阻肺病药物治疗中常涉及吸入药物,患者需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长期、规律使用。医务人员需反复指导并检查患者的使用方法,确保药物能有效到达肺部,避免因不当使用影响治疗效果。其他常用非药物治疗包括戒烟、呼吸功能锻炼(如缩唇呼吸、腹式呼吸)、运动训练、营养支持等,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及时接种流感疫苗和肺炎球菌疫苗,可有效预防感染导致的急性加重。

五、如何做好慢阻肺病患者的健康管理?

慢阻肺病患者需严格遵循医嘱长期、规律使用治疗药物;戒烟,做好呼吸道防护,减少职业性粉尘、有害气体及室内外空气污染的暴露;结合个人情况进行适量运动,改善运动耐量,缓解呼吸困难症状;主动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规范的慢性病健康管理。


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1 09:28:46 来源: 访问量: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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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人口发〔2025〕6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财政金融和国资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育儿补贴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人口发〔2025〕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育儿补贴制度,是指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育儿补贴资金;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确保育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符合条件,是指户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二)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

第四条  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数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二)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或复婚夫妻在复婚之前,生育的与双方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三)婚姻存续期间依法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五)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婴幼儿,可享受育儿补贴,不受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限制:

(一)夫妻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其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子女的;

(二)政策内生育多胞胎的;

(三)合法收养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婴幼儿。

第五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按照每孩每年3600元标准执行。

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申领3年补贴,共计10800元。

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可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补贴金额。先申领整年补贴,再申领剩余月份补贴,具体算法见附表《2022—2024年各月份出生婴幼儿申领育儿补贴金额对照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七条  育儿补贴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交。申领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申请。线上申请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或“甘快办”APP(支付宝和微信“甘快办”小程序)首页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线下申请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按程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原因,按乡级初审未通过流程办理。

第八条  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婴幼儿有关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

2.申领人有关材料:

(1)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的:如婴幼儿亲生父母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如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法定有效材料),应体现婴幼儿抚养权有关信息;如丧偶,需提供申领人配偶有关信息;如属其他情形,需提交有关情况说明,请申领人说明和婴幼儿的监护抚养关系,签字后上传。

(2)申领人为婴幼儿养父母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收养证明材料。

(3)申领人为其他监护人的:其他监护人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儿童福利机构。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顺位监护人: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报告、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②指定监护人:婴幼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婴幼儿指定监护人的佐证材料。

③儿童福利机构:机构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婴幼儿页(如婴幼儿户籍未在集体户口上的,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携带加盖该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第九条  申领人应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相应法律责任。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仅作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申领人提供的信息与大数据比对不一致的,县乡应重点核查,最终以人工审核为准。

第十条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育儿补贴。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不能补领。符合后续年度育儿补贴申领条件的,可继续在规定年度内提出申请。

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应当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申请。

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应当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申请。

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育儿补贴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无变更的,确认信息后提交申请即可;申领人未变更、但相关申请信息或材料有变更的,应当更新确认后提交申请;申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婴幼儿户籍发生迁移的,迁移前已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在迁出地享受当年育儿补贴。户籍迁出后,应在户籍迁入地提交申请,按照户籍迁入地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全年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2024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婴幼儿不在申领范围。

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出生后死亡但尚未落户的,可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我的”“特殊情况办理”,向申领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相关材料和申领人户口簿首页。如以上材料无法确定抚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可判定申领人与婴幼儿抚养关系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对本季度所有审核确认对象,鼓励通过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渠道主要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也可通过申领人或婴幼儿其他银行卡发放。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交由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金融代理发放机构三方对账机制。对于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反馈的育儿补贴申领账户无法划转、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更新,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意见反馈金融代理发放机构。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开发。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必要的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保障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渠道人口基础信息,加强线上线下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精准性。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各类管理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使用权限,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档案管理,及时保存入档各类书面工作资料,加强育儿补贴制度工作档案的完整性。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申诉、举报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及时受理,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育儿补贴资金进行全链条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五)金融代理发放机构遴选和资质情况;

(六)金融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个案信息进行复查复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金融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补贴资金的,按照规定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2022—2024年各月份出生婴幼儿申领

育儿补贴金额对照表

出生年月

2025年

补贴金额

2026年

补贴金额

2027年

补贴金额

补贴总

年(月)数

补贴

总金额

2022年

1月

300



1个月

300

2月

600

2个月

600

3月

900

3个月

900

4月

1200

4个月

1200

5月

1500

5个月

1500

6月

1800

6个月

1800

7月

2100

7个月

2100

8月

2400

8个月

2400

9月

2700

9个月

2700

10月

3000

10个月

3000

11月

3300

11个月

3300

12月

3600

1年

3600

2023年

1月

3600

300


1年1个月

3900

2月

3600

600

1年2个月

4200

3月

3600

900

1年3个月

4500

4月

3600

1200

1年4个月

4800

5月

3600

1500

1年5个月

5100

6月

3600

1800

1年6个月

5400

7月

3600

2100

1年7个月

5700

8月

3600

2400

1年8个月

6000

9月

3600

2700

1年9个月

6300

10月

3600

3000

1年10个月

6600

11月

3600

3300

1年11个月

6900

12月

3600

3600

2年

7200

2024年

1月

3600

3600

300

2年1个月

7500

2月

3600

3600

600

2年2个月

7800

3月

3600

3600

900

2年3个月

8100

4月

3600

3600

1200

2年4个月

8400

5月

3600

3600

1500

2年5个月

8700

6月

3600

3600

1800

2年6个月

9000

7月

3600

3600

2100

2年7个月

9300

8月

3600

3600

2400

2年8个月

9600

9月

3600

3600

2700

2年9个月

9900

10月

3600

3600

3000

2年10个月

10200

11月

3600

3600

3300

2年11个月

10500

12月

3600

3600

3600

3年

10800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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