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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有序推动该项工作全面落地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特殊情况除外。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先取得配置许可。
二、适用法律制度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继续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管理、执行、监督权责明确,相互制约。要科学设计制度、合理配置权限、落实多元监督、构建相互制约机制,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二)技术适宜、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医用设备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阶梯配置要求。要将质量、价格、服务等主要因素纳入采购评审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
(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加快构建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国家级集中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
省级集中采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
市地级集中采购。积极有序推进市地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二)推进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加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撑保障,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即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设备,下同)备案数据库建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高值医用设备有关采购信息及时上传登记备案。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部署。
五、重点环节
(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市地要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拟定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不得将应当属于省级实施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交由市地级采购。
(二)确定实施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等非营利事业法人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采购任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
(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定、报送采购需求,并强化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集中采购实施机构要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定采购需求等方面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要全面规范反映采购需求,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确认后发布。
(四)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
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
(五)健全报告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和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要坚守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工作要求。
(二)加强统筹部署。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确定牵头处室,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地级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间采购联盟,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
(三)强化实施保障。各地要指导督促实施机构强化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人力配备,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法制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暂未纳入国家级集中采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做好自主采购。
(四)严格监督管理。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问题。
(五)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在部署、实施集中采购过程中要稳妥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步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卫办医急函〔2026〕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进一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拉沙热医疗救治工作,提高规范化、同质化诊疗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拉沙热诊疗方案(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6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卫办药政函〔202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6年工作任务等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居民连续用药管理机制,形成公平可及、系统连续、优质高效的用药服务体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居民连续用药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居民连续用药管理是指对居民在就诊用药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用药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应用的系列管理措施和行为,旨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防范用药风险,对于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同性,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立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统筹推进信息系统在不同层级内的互联互通、用药服务全程衔接,加强宣传培训,全面提升居民连续用药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多层次居民连续用药管理机制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县和紧密型医联体信息化建设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拓展区域内居民连续用药管理功能,连续动态记录居民就诊看病用药信息,实现居民连续用药信息跨机构调阅和分析应用。已实现省、市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联通的地区,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系统,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连续用药记录功能,加强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共享。紧密型医联体内部依托中心(云)药房、集中(云)审方中心,拓展居民连续用药记录功能。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充分依托现有设施,加强患者用药信息管理。力争全面建立患者用药“首次建档、连续记录、全程通用、跨机构可查、全周期管理”的服务模式,切实减少药品不合理使用,保障居民用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三、细化工作措施,推进用药信息共建共享
(一)统一数据标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辖区内居民连续用药数据采集标准,优先采用国家统一发布的药品编码、疾病诊断编码、医疗卫生机构编码等标准,明确数据字段、编码规则、交换格式等技术规范,确保数据互联互通和可比可用。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组织落实相关数据标准。
(二)记录居民完整用药信息。以患者为主索引,汇集门急诊和互联网处方、住院医等所记载的疾病诊断名称、开具日期、药品名称、用法用量、药品数量等各时期、全流程用药数据。使用治疗窗窄、药物有效性个体差异大的药物时,应增加用药相关常规检验、肝肾功能检验、血药浓度监测、药物基因检测等保障患者持续安全有效用药的信息。鼓励采用多种方式方便患者登记个人用药信息,完善平台数据来源。
(三)强化信息分析应用。
1.规范患者个体化用药管理。实施居民连续用药信息联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梳理患者诊断情况和用药方案,通过对患者用药指标监测和不同治疗阶段效果的分析,明确需规避的药物类别及需优先考虑的药品品种、剂型和规格,形成患者的个体化用药信息库,为处方优化、用药教育、长期随访、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等提供信息支撑。医师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当依规调取查阅连续用药记录,全面掌握患者既往及当前用药情况。
2.建立健全区域用药监测分析机制。实施居民连续用药信息联通的省、市、县和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监测分析机制,定期分析区域内居民连续用药情况,包括药品品种数量、人群分布、区域差异以及药品治疗效果等内容,重点关注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常见消化系统疾病用药情况,研判居民药品使用需求和药品资源供应趋势,作为药品遴选、供应、使用及相关药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丰富服务内涵。
1.助力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提升。促进人工智能在居民连续用药管理领域的规范应用,通过构建智能用药审查与风险预警机制,实现重复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禁忌等用药风险的实时警示;提供患者依从性分析、疗效趋势追踪及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方案协同调整支持,推动建立符合基层诊疗特点的临床用药路径,持续推进“银龄药师”工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规范用药能力。
2.加强便民惠民服务供给。实施居民连续用药信息联通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整合连续用药数据与诊疗记录,动态评估药物治疗效果及潜在风险,为辖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用药信息查询、不良反应主动提示、智能用药提醒和用药知识宣传等个性化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药学服务,基于居民连续用药信息档案,就近就便为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常见消化系统疾病等疾病的患者提供个体化用药服务。
3.建立临床用药反馈机制。实施居民连续用药管理的地区,应当积极探索在系统中开通用药信息反馈功能,鼓励药师等医务人员结合居民连续用药管理实践经验,提示用药差错隐患,提出药品管理、药学服务和药学科研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处理反馈频率高的问题,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政策措施提供实践依据。
四、强化组织落实,规范居民连续用药全流程管理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居民连续用药信息监测分析和应用的指导,重点考察记录完整性、数据准确性、应用实效性等内容,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典型案例一起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摸排辖区内居民用药情况,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各紧密型医联体要充分发挥协同联动优势,牵头医院负责统筹内部用药信息共享工作,规范用药管理流程,组织药师团队下沉基层开展服务,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上下转诊用药衔接和居民连续用药管理。
五、加强工作保障,夯实重点环节落地支撑
(一)严格履行信息安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居民连续用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和责任,建立数据访问权限分级管理机制,实行最小必要授权原则,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居民隐私,确保用药信息仅用于居民个人医疗服务和医疗卫生管理。
(二)切实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人员作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安排药学人员专门负责居民连续用药数据分析并提供相关药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承担药学服务职责的人员。
(三)加强全方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和受益面。鼓励医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线上线下用药健康知识宣传和科普活动,持续丰富宣传内容,细化科普素材,推动资源共建共享,方便居民获取科学、准确的用药知识,进一步提升社会认可度和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年6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卫药政发〔20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进行了更新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相关要求,牵头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6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