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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全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全忠,男,东乡族,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水务、水土保持、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 张丽
    副县长
    张丽,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检测、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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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2026—2028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2026—2028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4-01 来源: 基层卫生健康司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2026—2028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现对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实施背景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性和同质化水平。《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强调要坚持以基层为重点,织牢基层网底,改善基础服务条件,优化保障基本服务,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慢性病管理等职能,其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与切身利益,是保障人民健康的基础性环节。为进一步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作用,提高服务规范性和同质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实现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部署实施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

二、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此次行动拟利用3年时间(20262028年),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年推进。2026年底,先覆盖全国中心乡镇卫生院(含县域次中心)和实际开放30张以上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到2027年底,范围扩展至其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28年底,范围扩展至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国基本建立基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体系。

三、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的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此次行动的重点实施范围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地区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为单位,重点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逐步延伸至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地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实行以市带区,区社一体模式的,以区社一体整体纳入实施范围,并逐步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站

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主要围绕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此次行动聚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对管理制度、人员培训以及关键诊疗环节等内容提出了9项工作任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在医联体内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医疗质量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开展医务人员培训,以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等为重点,对全体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及考核不断提升医务人员业务能力。三是围绕关键诊疗环节,细化医疗质量改善内容,具体包括:改善门诊医疗质量提高急诊急救医疗质量促进规范合理用药保障检验检查质量改进护理服务质量加强医院感染控制改善住院和手术质量等方面内容。同时细化了39条自查整改内容,供地方参考使用。

五、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如何组织?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行动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原则上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市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区社一体”模式相关牵头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控中心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市级及以下质控中心具体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区社一体”牵头医院负总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六、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具体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此次行动按动员部署、推进实施、总结巩固三个阶段有序推进。20263月—4为动员部署阶段,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工作方案,各省做好动员部署;20264月—202810月为推进实施阶段,各地每年度按自查整改、提质推进、年度评估做好具体安排和总结;202810月—12月为总结巩固阶段,系统总结三年行动成效,评估目标达成情况。


相关链接: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2026—2028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2026—2028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2026—202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01 来源: 基层卫生健康司

国卫办基层发〔2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作用,助力实现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联合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和丰富各项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6年3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作用,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性和同质化水平,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实现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6—2028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为期3年的医疗质量改善行动。通过压实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意识、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强化医疗质量监督管理等措施,到2026年底,全国中心乡镇卫生县域次中心)和实际开放30张以上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到2027年底,其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到2028年底,全国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体系,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规范性显著提升,医疗质量明显改善。

二、实施范围

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县(市、区),以医共体为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点,逐步延伸至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他地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实行以市带区、区社一体协作模式的,以区社一体整体纳入实施范围,逐步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组织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局负责全国行动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推进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辖区内市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发挥省级相关医疗质控中心作用。原则上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等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市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医联体(含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区社一体”模式,下同)相关牵头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控中心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及时总结经验并加强宣传交流。现行医疗机构质量控制体系已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主要由市级及以下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市级及以下质控中心制定基层医疗质量改进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基层医疗质量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进目标和质控工作改进目标,制定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指标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负总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区社一体”牵头医院负总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相关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医疗质量主体责任,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强化人员教育,培育质量安全文化,提升医疗质量水平。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在医联体内成立由牵头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医疗质量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本机构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强化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日常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医疗质量管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医疗质量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和改进制度。

(二)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师、药师、护士、医技人员以及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开展全员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培训,以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药品临床应用指南等为重点,对全体医务人员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及考核不断提升医务人员业务能力。

(三)改善门诊医疗质量。执行首诊负责制,加强门诊专业力量配备,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加强诊疗服务、门诊输液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基层慢性病防治管理指南、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含基层中医适宜技术操作规范,下同)、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升门诊医疗文书完整度、规范性及内涵质量。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控制,规范为重点人群提供上门评估、随访、健康指导及家庭病床等服务行为,持续提升签约服务规范性与服务质量。

(四)提高急诊急救医疗质量。加强开设急诊、胸痛救治单元、卒中救治单元、创伤救治单元等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急救药品、设施设备配备,强化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衔接与信息共享。加强急危重症患者早期识别、初步救治和稳定生命体征,强化与上级医院的技术支持与转诊衔接。

(五)促进规范合理用药。规范医师和乡村医生处方行为,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合理用药原则开具处方。保障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用药安全,规范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开具标准。加强麻醉药品和药品等特殊药品管理。完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发挥医联体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强化合理用药教育与培训,定期核查用药合理性,对不合理用药行为及时进行干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六)保障检验检查质量。建立健全覆盖检验、检查全流程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检验科室内质量控制,有关检验项目应按要求参加相应质控中心组织开展的室间质量评价。提升检验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与规范性,按照要求推动医联体内检验和检查资料共享、结果互认。落实检验和检查结果危急值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七)改进护理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按照加强护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并落实护理工作制度,夯实基础护理质量。严格落实分级护理、查对、交接班等核心制度,按照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实施各类临床护理技术操作。建立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持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八)加强医院感染控制。严格执行清洁消毒与灭菌、手卫生、无菌操作与隔离技术规范医源性感染与监测、医源性感染暴发报告制度与处置流程等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规范与标准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

(九)改善住院和手术质量。提供住院和手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患者评估,规范住院诊疗行为,严格落实查房制度,保障查房频次与质量,体牵头医院要经常性开展联合查房,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针对性调整诊疗方案。健全危重症患者转诊流程。规范住院病历书写与记录。严格落实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手术患者术前评估、麻醉评估,落实术前讨论制度,准确把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科学制定手术方案。严格落实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强化围手术期管理。强化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健全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完善用血审核、全程追溯、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置等流程,保障急救用血。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3月—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局印发行动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辖区内动员部署。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64月—202810月)。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年度作出具体安排和总结,充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院作用,定期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情况核查,及时提炼并推广有效经验、做法。

自查整改(每年1月—3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照工作任务和自查整改表(见附件)全面自查,梳理问题清单,明确改进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提质推进(每年4月—10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及时掌握有关机构自查自纠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共性问题加强研究,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2026年自查整改与提质推进阶段并行推进。

年度评估(每年11月—12月):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总结年度工作情况,不断推进制度、体系、机制建设,强化常态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加强调研和指导,开展阶段性总结。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810月—12月)。系统总结三年行动成效,评估目标达成情况。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法和经验,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作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细化政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本级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扩大质控工作覆盖范围,指导质控中心规范、科学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二)注重统筹协调。将本行动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等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指导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质控中心,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结合基层实际细化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等。

(三)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智慧县域医共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智慧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基层,助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质控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注重结果反馈和应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善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好政策宣传,不断总结经验,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增强各方参与意愿,进一步提升行业社会认可度,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多元良性共治长效机制。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2026—2028年)自查整改表


关于发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设置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关于发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设置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4-01 来源: 法规司

国卫通〔2026〕3 号

现发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设置标准》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891—2026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设置标准

   WS/T 892—2026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心电诊断中心设置标准

   WS/T 893—2026

  家庭病床康复服务标准

上述标准自202691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317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解读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2-11 来源: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一、文件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中国行动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国爱卫会制定印发了《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启动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创建工作,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城镇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实现健康中国建设目标。

二、《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管理办法》8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管理的总体要求;第二章为申报和推荐,包括评审周期与数量、创建范围、申报与推荐要求等;第三章为评审和命名,包括评审程序、遴选规则、表扬奖励等;第四章为复审,包括复审周期、复审方式等;第五章为常态化管理,包括宣传成效、巩固成果、监测评估、经验推广等;第六章为职责要求,包括全国爱卫办和各省级爱卫会的任务分工、专家管理等;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包括结果通报、舆情监测、社会监督等;第八章为附则

三、《评审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围绕落实健康优先、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等5个维度,共设置24条评审标准一是落实健康优先,要求政府将健康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爱国卫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人均预期寿命提升二是普及健康生活,要求全方位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学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促进、医疗机构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科普、倡导合理膳食、持续降低烟草对人群健康的危害、促进全民心理健康、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三是优化健康服务,要求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持续提升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水平;四是完善健康保障,要求持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五是建设健康环境,要求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重点场所卫生达标、有效控制病媒生物、深入开展污染防治、保障食品和居民饮水安全、持续强化全社会安全管理考虑到乡镇实际和数据可获得性,全国健康乡镇的评审标准具体要求少于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共设置19条评审标准

四、全国健康城镇评审如何实施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健康城市不超过50个,全国健康县不超过150个,全国健康乡镇不超过1000个。全国健康城市评审包括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社会公示等程序。资料数据评估是对申报城市的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现场暗访重点是申报城市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社会公示是将拟命名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城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全国健康城市的新创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办负责全国健康城市的复审及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的创和复审工作委托各省级爱卫会组织评审,全国爱卫办抽查确认每个省份每个周期向全国爱卫办最多推荐的城市、县和乡镇数量按照行政区划数、健康中国行动推进情况和创建工作质量等综合核定。

、全国健康城镇如何体现为民创建?

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切实体现为民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实行全域创建,即全国健康城市创建范围为该城市行政区划所辖的区(直辖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均为其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创建内容聚焦群众关心的健康教育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医疗卫生服务、美丽宜居环境建设、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等方面;创建评审重视数据变化和现场核查感受,采用暗访访谈或电话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群众是否满意,通过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并建立定期舆情监测机制,实现创建成效群众可感可及。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创建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

、各地如何做好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是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提高对全国健康城镇创建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高质量开展创建工作,把群众满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重要标准,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持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加强监测评估,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夯实健康中国建设根基要认真挖掘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形成有效的工作模式,建立经验宣传推广机制,不断扩大创建成效。


相关链接: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11 来源: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全爱卫发〔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经党中央批准,由全国爱卫会组织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项目。为做好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管理工作,全国爱卫会研究制定了《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创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全国健康城镇创建重要性的认识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各省份要认真学习领会,把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大力推进健康城镇建设,鼓励先进的城市、县、乡镇申报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城市、县和乡镇落实健康中国建设任务,夯实健康中国建设根基

二、高质量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

各省份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省份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要把群众满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标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推动实现创建评审基层无感、创建成效群众可感,促进城镇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三、加强全国健康城镇常态化管理

各省份要系统谋划推进全国健康城镇创建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要注意总结挖掘本地推进健康城镇建设的经验做法,探索有效工作模式,建立宣传推广机制。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有效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附件:1.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

      2.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

      3.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解读


附件1

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推进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和创建评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锚定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完善促进健康的政策机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对于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符合评审标准并能够在全国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县和乡镇,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予以认定命名。

第三条 全国爱卫会制定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根据评审标准开展创建评审工作。全国健康城镇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省级推荐、择优评选、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推动实现创建评审基层无感、创建成效群众可感。

第四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加强日常管理,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深入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引领带动周边地区全面推动健康城镇建设。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五 全国健康城镇由全国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承担。其中,全国健康城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全国爱卫办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爱卫会)开展评审,全国爱卫办抽查确认。

第六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健康城市不超过50个,全国健康县不超过150个,全国健康乡镇不超过1000个。

第七条 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及以上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所辖区(以下简称城市);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全国健康乡镇申报范围为除全国健康城市所辖区、全国健康县以外的乡、镇。

第八条 全国健康城市创建范围为该城市行政区划所辖的区(直辖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均为其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

第九条 每个周期内各城市、县、乡镇仅限申报一次。

第十条 城市、县、乡镇符合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要求的,可向省级爱卫会提出申请。省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爱卫办应组织申报城镇所在地市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并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3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创建工作报告(对照标准的具体创建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辖区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和到省级爱卫会推荐时间前相关指标的最新数据(国家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省级爱卫会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推荐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每个省份每个周期向全国爱卫办最多推荐的城市、县和乡镇数量按照行政区划数、健康中国行动推进情况和创建工作质量等综合核定,具体数量由全国爱卫办另行通知。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全国健康城市评审包括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条 资料数据评估。全国爱卫办组织全国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的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城市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暗访。全国爱卫办组织暗访组开展现场评估,暗访重点是申报城市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暗访组工作结束1周内向全国爱卫办提交暗访报告,全国爱卫办及时通过省级爱卫将其转交申报城市。各申报城市在收到暗访报告后,对可立行立改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其他问题研究建立长效整改管理机制,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省级爱卫会反馈至全国爱卫办。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全国爱卫办对各申报城市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分数汇总后,结合各城市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城市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或委托省级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全国健康城市按以下规则遴选:

一、每个省份评审得分最高且达到合格标准(具体合格标准另行通知)的城市,直接遴选;

二、其他达到合格标准的城市,择优遴选。

第十七条 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由省级爱卫会组织开展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并提出拟命名名单,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未达到合格标准(具体合格标准另行通知)的县和乡镇将不予命名。

第十八条 全国爱卫办根据评审结果,将拟命名全国健康城镇有关材料报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审定,或经成员单位审核并报全国爱卫会主任同意后,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和乡镇分别予以“全国健康城市(区)”“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命名和授牌。

第十九条 全国爱卫会及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得“全国健康城市(区)”“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的城市、县和乡镇及在创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由各省级爱卫会评审,全国爱卫办抽查,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由省级爱卫办组织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资料数据。全国爱卫办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复审周期内,省级爱卫会对本省份所有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进行复审,并于每个周期第36月底前将本省份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结果报送全国爱卫办。

第二十三条 全国爱卫办建立不定期随机抽查制度,按一定比例抽查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抽查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四条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结果和省级爱卫会复审结果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五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通过省级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报备,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五章  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积极宣传健康城镇创建取得的成效,持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广泛持续动员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和促进健康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对各项指标任务进行监测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认真挖掘本地区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形成有效的工作模式。全国爱卫办和省级爱卫办要建立经验宣传推广机制,不断扩大健康城镇创建成效。

第六章  职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全国爱卫办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国家评审专家库,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负责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评审,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抽查和已命名全国健康城镇复审抽查工作。

第三十条 省级爱卫会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健康城镇创建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负责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的推荐,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的评审、推荐和已命名全国健康城镇复审工作。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巩固工作要注重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如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爱卫办在全国健康城镇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实行申报地方(以省为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专家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在评审期间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如违反本条规定,全国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爱卫办定期对全国健康城镇抽查评审结果进行通报。对于巩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巩固工作明显下滑的,督促改进。

第三十四条 全国爱卫办在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评审中,对一个周期内2个及以上新创建城市、县或乡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省份;在复审抽查中,对个周期内2个及以上已命名城市、县或乡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省份,将予以通报并核减该省份下一周期全国健康城镇推荐名额。

第三十五条 全国爱卫办建立定期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将相关舆情线索移交地方处理。对于引起严重舆情的,全国爱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报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爱卫会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健康城镇申报和评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命名。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爱卫会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328日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全国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2018版)》(全爱卫发〔20183号)、2021123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全爱卫发〔20216号)和20211124全国爱卫办等部门印发的《健康乡镇建设规范(试行)》《健康县区建设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第38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38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27 来源: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全爱卫办发〔202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20264月是第38个爱国卫生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部署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扎实推进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筑牢传染病群防群控的坚固防线加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凝聚全民健康工作合力现就开展第38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共建健康城镇 共筑健康防线

二、活动内容

(一)以健康城镇创建为抓手厚植健康根基。各地要加快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以爱国卫生月活动为契机,落实全国健康城镇创建部署,提高站位、系统谋划、全面启动,高质量开展创建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强化跨部门协作,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健康城镇创建模式,将健康理念融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提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以健康城镇创建为抓手,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加强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综合整治,有序开展村庄洁行动,结合农村地区三清一改等重点工作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清除环境卫生死角,打造宜居宜业的健康环境。

(二)以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筑牢安全屏障各地要紧盯各类重点传染病高发时段和重点场所,落实多病同防、科学防控措施。结合地方实际和关键时间节点,常态化组织开展以蚊媒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环境卫生治理为主、生物与物理防治为辅、必要时采取化学防治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聚焦病媒生物孳生重点区域和关键场所,在爱国卫生月期间组织动员群众广泛开展孳生地综合整治。加强呼吸道、肠道传染病防控,强化学校、商超、医疗卫生机构、交通场站等重点场所环境卫生治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引导群众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等良好行为习惯。健全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织密织牢公共卫生安全屏障。

(三)以健康生活普及为路径培育健康风尚。各地要持续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在爱国卫生月期间集中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积极推广合理膳食、科学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健康体重管理,预防重大慢性病发生,推进肿瘤早筛早诊早治,推动疫苗接种,有效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大力普及无偿献血政策和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无偿献血,传递爱心、守护生命,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务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以爱国卫生月活动为契机,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开展。

)第38个爱国卫生月海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请各地自行印制配合活动开展,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及时提炼总结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和亮点并择优报送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将适时以工作简报、经验交流等形式宣传推广。





全国爱卫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632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第38个爱国卫生月海报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