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政府文件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全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全忠,男,东乡族,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水务、水土保持、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 张丽
    副县长
    张丽,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检测、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部门乡镇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关于征集2026年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6年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0 09:06:56 来源: 访问量:631 

字号: [] [] []

各市州、兰州新区疾控局,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疾控中心,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提升疾控科研水平,省疾控局决定开展2026年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6年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项目主要支持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预期成果转化目标明确,研究目标科学合理,预期转化收效显著,研究内容具有先进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合规,支撑条件完善。

二、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分为疾控重点科研项目、疾控青年骨干人才科研专项、公共卫生计划类课题、管理类课题等4个类别。疾控重点科


研项目、疾控青年骨干人才科研专项、公共卫生计划类课题由省疾控局资助一定研究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配套研究经费。管理类课题立项不资助,经费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研究经费。研究周期原则上为23年,须提供近一个月查新、查重报告。

(一)疾控重点科研项目人工智能技术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公共卫生应急、生物安全、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控、风险评估、智能体建设等疾控领域的场景应用探索研究新发突发、输入性传染病的流行规律、疾病负担、综合防控策略研究,多病原的快速确证与溯源技术研究,健康风险评价和防护策略研究;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数智化防控、新型诊断技术研究;鼠疫菌环境保存机理及非杀伤性监测技术研究;基于多源数据的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模型与可视化研究、关键技术和监测数据标准化研究;重点人群疫苗接种、防控需求及免疫策略研究,结核亚单位等疫苗临床前研究;基于医防融合、医防协同等重大疾病社区治理模式研究;疾控机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科普传播力提升研究,也可开展具有我省特色和实际需求的疾控领域研究。

疾控重点科研项目要面向国家疾控领域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传染病、生物安全防护和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等现实需求,提升应对传染病重大生物安全风险挑战科技攻关能力。鼓励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单位整合优势科研资源,联合申报集中攻关。

    (二)公共卫生计划类课题围绕传染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预防接种、疫苗研究,鼠疫防控,伤害预防,地方病、职业病、学生常见病防治,实验室检验检测,医院感染控制防控体系等公共卫生方面研究。

(三)管理类课题支持探索性研究,选题切合疾控实际需求,研究目标明确具体,技术路线设计严谨,易于形成明显优势,产出成果实用,紧密结合疾控体系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相关策略研究、疾控体系重塑、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研究、疾控联合体模式、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卫生监督、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疾控人力资源等方面研究。

(四)疾控青年骨干人才科研专项支持疾控机构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开展疾控领域科学研究。

三、申报条件

    2026年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项目申报单位、第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项目申报单位

      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共卫生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实体机构。

      2.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曾经承担过相关的研究课题或有相关研究成果,能够提供研究所需各种保障条件。

3.多单位联合申报需明确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单位间要有明确分工合作和知识产权归属,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牵头单位为同一单位。

4.鼓励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联合申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设立研究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疾控领域科研攻关。

5.申报管理类课题申报单位需提供科研经费资助同意书。

     (二)科研项目第一申请人

       1.实际主持和从事过公共卫生科研工作、第一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团队开拓创新,研究申报团队应有不同学历和相关专业方向的研究人员,职称结构合理,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用度,能保证项目研究质量。正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55周岁,副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50周岁;

2.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或者硕士学位,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作为第一申请人可不受职称限制;

3.每人只能申报1项,参加项目不能超过2项,未主持省卫生行业和省疾控局在研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不受限制);

4.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5.疾控青年骨干人才科研专项的第一申报人须为疾控机构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或者硕士学位,或省卫生健康委评选的疾控机构优秀青年人才。

6.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申报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市(州)疾控局和有关单位负责推荐限额申报,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择优推荐审核本辖区、本单位疾控科研项目。委属委管医疗机构、有关高校可直接向省疾控局推荐。

(二)所推荐的课题负责人组织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在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科研课题项目(http://125.74.7.216:8099/custom/login),填写《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课题申报书》,所填内容完整无误,牵头推荐单位要论证审查《申报书》,将同意申报的《申报书》逐级审核并上报。《申报书》(下册)所填内容不得出现科研课题申报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

五、征集截止时间

2026年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项目征集截止时间为202651218:00,逾期不予受理。

  人:董彦荣

联系电话:0931-8185240

电子邮箱:gsjkjgcfg@163.com

技术支持:王工

联系电话:18394515991

附件:2026年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科研项目征集名额分配表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49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09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6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提高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我委组织对《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4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6)》。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司栏目下载),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实施

    附件: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6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33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网站地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79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版权所有,不得非法镜像.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8052910号

技术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

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以满足群众就近就便看病就医需求为出发点,以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为支撑,推进医疗卫生人员、服务下沉和基层能力提升,推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高效配置,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提出如下措施。

一、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完善分级诊疗协同机制

(一)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统筹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持续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布局。对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根据地方实际依次通过辖区内政府办一级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二、三级医院延伸提供服务和确有必要的按标准新建等途径,动态消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空白。二级医院要稳定设置、优化功能,加强常见病专业建设,拓展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养结合等服务,强化在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三级医院要聚焦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加强转诊会诊和住院服务,逐步酌减常见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其中,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及以上医院要发挥专科优势,以区域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整体水平,进一步减少跨省跨区域就医。

(二)推动紧密型医联体提质扩面。加快建设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推动医疗、运营、信息管理一体化。城市地区重点推广区社一体、以市带区的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协作模式,已完成网格化布局、运行良好的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质效。县域内推进以城带乡、以乡带村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医联体。到2030年,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的分级诊疗协同机制基本建立,医疗卫生服务同质化水平和便利性、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三)加强紧密型医联体内医疗资源共享。统筹现有医疗资源,建设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医学检验、消毒供应、病理诊断、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等资源共享中心。推动紧密型医联体内处方流转。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内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药品配备衔接联动机制,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和短缺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加快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更好满足群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急需药品使用需求。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以下简称牵头医院)派出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要保障所需药品配备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医院要切实承担医疗质量控制责任,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二、以常见病、慢性病为重点引导群众基层首诊

(四)加强基层常见病诊疗和慢性病管理。紧密型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门诊,提供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并将专家团队普通门诊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提高常见病、慢性病基层就诊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慢性病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和体重管理,促进多病同防共管,加强慢性病高风险人群早期发现和干预,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分类分级健康管理和科普宣教。加强中医康复方案和技术规范在基层的应用。探索适宜基层的门诊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五)强化上级医院帮扶作用。推动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供常年服务,并逐步覆盖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级医院定期安排优势专科团队在所支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全科+专科”联合门诊。推动常态化巡回医疗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实现全覆盖,推广移动医疗和远程医疗。引导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为企业边远作业区周边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六)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效。支持上级医院派驻医务人员、退休医务人员、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签约服务,逐年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供给,提高签约率和履约率。推进“互联网+签约”,促进形成长期稳定签约关系。根据签约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疾病预防、基本医疗、转诊、用药指导等服务,在中医医师指导下提供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因地制宜细化基本服务包和个性化服务包内容。加强基层门诊付费与签约服务政策联动,基本服务包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个性化服务包由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程序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费用由个人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发展更高水平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三、以提升就医连续性为导向加强转诊服务管理

(七)明确转诊规则。各地区要组织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立足本地医疗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人群疾病谱情况,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和常见病、慢性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相应制定省域内、地市内和医联体内转诊规则并督促落实。转诊规则应注重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的转诊路径。发挥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引导患者有序转诊的作用,原则上由二、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评估患者跨统筹地区、跨省异地就医的必要性。

(八)畅通首诊后患者转诊渠道。紧密型医联体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后患者转诊提供便利,牵头医院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一定比例的号源和床位,并及时接诊经基层转诊患者。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内住院一体化管理,上级医院要主动为恢复期、康复期等的患者提供下转服务,并通过定期联合查房、远程会诊等方式指导后续治疗。地市级及以上医院要发挥专科优势,与所在地区的牵头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为患者转诊提供支持。医疗机构要强化转诊服务统一管理,设立转诊中心或指定固定部门承担患者转诊服务工作,到2027年实现全覆盖。

(九)强化医保政策引导。统筹地区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级转诊的参保患者,在上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可连续计算;由上级医院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患者,同一疾病周期内不再另设住院起付线。进一步强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稳步推进将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

四、完善分级诊疗多元保障措施

(十)加快完善紧密型医联体发展保障政策。按规定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完善符合紧密型医联体发展要求的薪酬制度,统筹平衡紧密型医联体内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内不同科室之间及科室内部的薪酬关系,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落实对符合条件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十一)完善基本医保差异性支付政策。健全总额付费动态调整机制,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各地可综合考虑医保基金保障能力、群众就医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线。因地制宜适当拉开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报销水平,原则上统筹地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逐级拉开10个百分点左右的差距。加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保障。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分级诊疗导向酌情拉开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报销水平。合理确定不同等级、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系数,加大对基层倾斜力度。

(十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分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对一、二级手术和护理、影像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当缩小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价格差距;对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快推进区域内价格相对协同。加快推进以省为单位规范基层病种范围,实行统筹地区内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病种“同病同付”。结合落实立项指南,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安宁疗护、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上门服务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确定,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备案。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分级诊疗有关政策措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成效,普及看病就医指引指南、慢性病防控知识,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作用和效果,推动提升人民群众对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树立规范有序就医理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判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取得成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为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相关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对各地工作开展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印发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09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医政发〔202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我们制定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社会工作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6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将心理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及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心理服务新格局,推动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到2030年,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基本健全。80%以上的行政村、城市社区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并提供心理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具有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并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创造条件为员工开展心理服务;各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各县(区)至少有1所医院提供心理门诊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省级12356心理援助平台,各省份及市(地、州、盟)具有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建强社会心理服务阵地。
1.夯实基层心理服务。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等服务场所,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向居民提供心理服务。心理服务人员(包括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通过心理疏导、心理慰藉等及时助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发现有医疗需求的,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相应机构进行专业干预。(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教育系统心理服务。规范设置学校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并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科学设计心理健康教材和课程,构建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持续实施好“双减”行动,确保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学生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挫折教育,增强学生适应环境、调适情绪、应对压力等方面能力,提高心理韧性和心理免疫力。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科学规范运用测评结果,构建心理健康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大心理问题发现、转介就医及愈后复学机制。(教育部牵头,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专门或依托已有部门设立心理辅导室,规模较小的可通过购买服务、举办讲座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心理服务,帮助员工了解和掌握情绪调节、压力管理等方法,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在公安监所、监狱等相应场所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系统内工作人员及工作对象提供心理服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卫生健康系统心理服务。健全国家、省、市、县(区)、乡镇(社区)五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各省、市、县(区)应设置或指定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任务。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应当设置心理门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功能任务定位、患者实际需求和自身能力条件,合理设置心理门诊或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置相对独立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推动“心身同治”理念在临床各科室诊疗工作中全面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中。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关注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项目价格,合理确定价格水平,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发展社会化心理服务。研究制定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政策,强化标准建设、执业行为监管等,规范提供心理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人文伦理以及心理知识基本理论、心理服务实践技能等作为执业人员培训重要内容。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严禁开展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等服务。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可能有精神障碍等问题时,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诊疗。培育一批环境温馨、行为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
1.加强心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应用型心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衔接的培养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交叉领域相关专业,探索符合国情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式,培养适用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支持医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开设心理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心理知识理论和素养。坚持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逐步建立精神科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下同)、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多层次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教育部牵头,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资格考试、定期考核及职称评审等工作。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等人员配备要求。规范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和附条件注册,充实精神科医师队伍。发展专科护士、药师、康复技师、医务社工及志愿者等,提升心理健康整体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配备,提升基层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精神科对精神障碍规范化、专业化诊疗水平,其他临床科室对常见心理健康问题早期识别、筛查和初步干预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探索建立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强化职业资格管理、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监督管理等要求。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建立社会心理咨询行业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壮大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的专业培训,提升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引导更多专业力量加入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深化志愿服务内涵,提升志愿服务质量。(中央社会工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重点人群心理服务。
1.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密切家校协同,树立正确教育观、掌握合理教育方法,正确看待考试成绩,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加强医教协作,建立大中小学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机制,构建“班主任或辅导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精神科医师”三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开展接力式服务。优化社会支持,依托儿童之家、社区教育机构等,推进社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服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不同职业人群岗位特点,提供针对性心理服务。对教师、医师等职业人群,巩固已有心理服务工作方式,推广经验;针对新就业群体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加强研究,创新心理服务模式和方式,促进心理健康。做好退役军人心理调适培训,增强其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中央组织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关注特定群体心理健康。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妇女之家、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之家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妇女、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心理服务。对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加强心理关怀。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重点关注围产期、更年期等女性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危机干预服务。发挥助残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关爱服务。(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社会心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1.积极发挥12356心理援助热线作用。不断完善12356心理援助热线工作制度,保证稳定运行,提升接通率,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网络,推动建立省级12356信息化平台,加强热线咨询员培训,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对热线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指导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心理服务工作,加强与110等服务热线联动机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强用好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一站式、综合性、属地化”服务体系,推进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体系融合,加强与12356心理援助热线联动协作,深化个案属地跟踪办理,着力解决诱发青少年心理困扰的急难愁盼问题。提高12355热线和网络平台智能化、专业化服务质量。(共青团中央牵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布局合理、便利可达的社区娱乐及文体活动场所,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广泛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心身同健康”等科学理念和健康知识,提升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
1.建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省级、地市级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建设,队伍人员构成应当包括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提升其专业化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高危人群识别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引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稳妥把握宣传报道的科学性、适度性和稳定性,统筹新闻信息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摒弃“唯流量论”的错误导向,营造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心态的氛围,减少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网格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人员的前端日常排查作用,及时发现家庭变故、失业、失学等心理危机风险,加强干预疏导,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化解。必要时,调配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中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支持。(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在重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发生时,按规定程序启动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应急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心理影响评估,确定受影响人群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配专业力量,分类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援助要与其他危机干预应急工作有效衔接,有效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发生。应急期过后,可依托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等,持续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总体规划。在资源配置、支持保障、职称待遇等相关工作中,要统筹考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发展需要。各地卫生健康、社会工作、教育、公安、共青团部门要强化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结合职责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


关于2026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公告

关于2026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2 09:39:25 来源: 访问量:1062 

字号: [] [] []

按照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统一安排,初定于2026年7月4日至5日开展2026年甘肃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报名。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至5月22日,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提交完成后打印《2026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加盖公章。  

(二)考区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考区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至5月29日。现场确认按隶属关系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辖区的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具体现场确认地点和资格审核时间以各考点公布为准。在兰中央和省属各有关单位,考生请携带报名表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其余人员由单位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后在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

(三)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采用网上打印方式发放,报考人员自2026年6月29日至7月5日,可使用个人账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缴费

(一)缴费方式。甘肃考区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缴费,考生现场确认结束并通过资格审核后,可在报名页面进行网上缴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再次延续医师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367号)文件精神,2026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费100元。

(二)缴费时间。缴费时间为2026年5月30日至6月3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成功,逾期未交费的考生无法打印准考证并视为放弃考试。缴费成功的考生,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报名费用不予退还。

三、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评审卫生专业(含医疗、中医、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规定的“一线医务人员”免于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认定为合格。上述享受免考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具体人员以各地各单位统计上报省级备案名单为准。

四、注意事项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

(二)除报考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学、针灸、卫生管理专业人员外,其余报考人员均需加试中医纸笔考试,考试参考书目为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使用的第七版《中医学》。中医加试人员机考成绩占比80%,中医占比20%,合并计算总成绩。

(三)考生报考的专业类别原则上应与其低一级专业技术类别及所从事专业相符。所有从临床相关专业转换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职称的,最高从副高一级开始转换,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管理专业副高级实践技能考试。对未列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可根据个人实际选报相近的专业。申报生殖医学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报考妇产科、申报中西医结合骨伤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报考中医骨伤科、申报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学)专业报考心血管内科专业、申报神经内科(神经电生理诊断学)专业报考神经内科专业、申报全科医学(健康管理)专业报考全科医学专业、申报心理治疗技术专业报考精神病专业、申报眼视光技术专业报考眼科专业、申报放射肿瘤技术专业报考放射肿瘤治疗学专业实践技能考试。

(四)合格成绩从2026年至2028年三年内有效。


 附件: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各考点联系电话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02 来源:

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按照2026工作安排,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公共卫生

1.学校。辖区18%学校,检查教室课桌椅配备及采光和照明、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室灯具、考试试卷、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落实、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产品合规等情况,抽教室窗地面积比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和水质。

2.公共场所。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候车(机、船)室、20%住宿场所14%沐浴场所6%美容美发场所2000m2以上商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共200家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10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全部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全部水厂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每个乡镇抽查10%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每个县(市、区)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和10个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供水水质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辖区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含网店,下同)各10家;水质处理器30%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30家、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5个;进口涉水产品30%在华责任单位。检查生产过程及产品合规情况每家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抽检13个产品检测卫生质量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辖区50%单位(不足50家的全部检查),检查生产合规情况,每抽检12个产品的卫生质量。    

6.托育机构各县(区)抽查3。检传染病防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及演练,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产品合规等情况水质。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用人单位抽取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400家,上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增加射线移动探伤单位等重点工业放射应用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丙类单位抽查比例。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为60%,覆盖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所在省份全年职业病检出率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为20%。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与本年度技术服务质量监测抽取机构重复的,原则上应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虚假或失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否规范

3.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等管理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4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3%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原则上从抽中乡镇卫生院管辖范围内抽取),100%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2025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

1.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人员资质、疫苗公示、告知和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情况。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HPV疫苗情况。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备案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及落实、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情况。疾控机构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况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等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建立及落实、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等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实验档案建立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7.监督抽检。各地抽检的数量不得低于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6%。抽检项目根据2025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及抽检情况确定

(四)消毒产品

重点检查: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原材料管理、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菌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市售消毒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

1.任务抽取:辖区5%的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辖区50%的抗菌剂企业;25%的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100%上一年度重点监督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10%在华责任单位100%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经营单位每市(县级)、县、区不少于10家,市本级不少于15家。

2.产品抽检:第一、二类消毒产品菌除外)生产企业抽取每类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相关性能。第一类抽检含碘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第二类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如某类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对该类所有产品进行检测。菌剂生产企业抽取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剂产品责任单位抽取剂产品不少于10个(如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对全部产品进行检验)经营单位抽取菌剂不少于30个,其中膏剂不少于20个,其他剂型不少于10检测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产品抗(抑)菌效果等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抽取产品不少于20责任单位、经营单位抽取产品各不少于10,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检测微生物指标杀灭/抑制性能

(五)医疗卫生

1.12%医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1%村卫生室(所),5%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抽查机构资质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新增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文书管理重点病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政策落实(新增委属管)医院对外合作)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医疗数据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

2.50%医疗美容机构20%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抽查机构人员资质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等情况

3.50%母婴保健机构50%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情况

4.12%精神专科医院。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药品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六)血液安全

1.50%一般血站、100%特殊血站。检查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与运输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2.100%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执业资质、血浆者管理、检测与采集、血浆储存与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3.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七)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抽检比例为10%,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抽检比例为3%

在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3.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等)。

二、组织实施

(一)抽查工作由各省级疾控局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抽取,对同一检查对象,兼顾各专业需求次性完成抽查事项。已下发省级抽查计划的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国家抽查任务统筹安排

(二)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任务的,可由省级疾控局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三)任务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省级疾控机构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有关部门20264月底前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完成对二次供水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及涉水产品许可信息补充建档工作所有数据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6831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1130日前完成其他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抽查数据信息暂不上报。

(二)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将托育机构、农村集中式供水及小型集中式供水等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健康、供水主管部门。

(三)疾控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时,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原则,不得由本单位人员进行。

(四)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检查中,对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各省级疾控局请于20264月底前国家疾控局综合监督二司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监督监测联动的工作机制。

对抽到的消毒产品相关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抽查中发现可疑产品时,应及时采样送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对发现非本辖区的产品问题,应及时通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631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