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价格〔2025〕25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育幼服务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4〕70号)、《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甘卫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为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增强服务的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机构的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定价管理方式
(一)收费项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二)定价权限。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制定。
(三)定价方式。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3.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由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4.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在合理的成本核算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收费标准制定及评估
(一)制定原则。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二)班型划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收费标准,具体为: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其中: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混合班招收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班额在18人以下。
(三)定期评估。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的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同时,强化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及时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费用收取。基本服务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二)收费公示。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等部门要督促推动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将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要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对合同内明确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监督检查。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托育机构收费公示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查处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串通定价、垄断市场、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五、组织实施保障
(一)组织领导。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争取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工作,相关收费政策同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二)分工负责。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及流程,各地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监督管理,6月底前完成首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并常态化开展。对于符合认定条件、执行收费标准、自愿申请认定的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认定和公示,并享受辖区已实施优惠政策;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落实政策。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政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应公示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内托育服务机构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申请计价相关政策,相关单位应予以限时办结。
(四)宣传引导。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台的托育服务收费等政策宣传解读,增进群众对托育机构和服务收费的了解,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相关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