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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全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全忠,男,东乡族,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水务、水土保持、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 张丽
    副县长
    张丽,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检测、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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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5-06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6〕1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510,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岗位胜任力,我委组织制定了《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司栏目下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参照《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培训效果。

二、本培训大纲主要面向医疗卫生机构内听力专业的医技人员,部分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听力专业相关工作的医师、护士可参照执行在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有需要的医疗机构可对培训大纲进行延伸拓展,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委医政司。


    附件: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42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2026年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6年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4 10:35:40 来源: 访问量:921 

字号: [] [] []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疾控局、总工会,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委属委管各单位,省疾控中心,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202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周的主题是“守护职业健康 共建健康中国”。为推动我省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现将《2026年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疾控局               甘肃省总工会


                       2026年4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6年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全省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作要求,立足甘肃省产业结构、危害特点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与时间安排

   (一)活动主题:守护职业健康 共建健康中国。

   (二)活动时间:2026年4月25日至5月1日(第24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二、总体目标

    以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面向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开展精准化、多样化、常态化宣传,推动职业健康知识全民普及、法治理念全面落地、防控能力整体提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职业健康共治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健康保障。

    三、重点任务与活动内容

  (一)开展法治政策精准宣讲,强化依法防治意识。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利用本系统宣传阵地和工作优势,聚焦《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标准及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结合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生活救助、诊断鉴定等民生政策开展一体化解读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健康专家与执法骨干进企业、进园区,通过法治讲座、案例警示、现场答疑等形式,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自律意识,提升劳动者维权与防护能力,推动政策要求从“纸上”落到“事上”。省疾控中心制作印刷主题宣传海报发放到各市州疾控中心使用,同步统筹省级户外宣传,在兰州市公交车站牌广告、地铁站灯箱广告和在西关步行街LED大屏投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海报,在地铁电视播放职业病防治宣传视频。

  (二)实施职业健康知识“五进”行动,扩大社会覆盖面。各地以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为载体,全方位开展科普宣传。在工业园区设置健康服务站与成果展示区,在车间班组张贴海报、播放科普视频;面向职业院校学生开展早期健康宣教;面向社区居民普及职业健康常识;面向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开展专场培训。通过多场景、广覆盖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实施分类精准防控。一是聚焦传统高危行业:针对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建筑施工等甘肃重点行业,围绕粉尘、噪声、化学毒物、高温等核心危害,普及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知识,推广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防控技术,展示“一企一策”治理、中小微企业帮扶、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等地方成效。二是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向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直播人员、货运驾驶员等群体,重点宣传肌肉骨骼损伤、视力疲劳、心理健康、高温中暑防护等内容,明确平台企业健康管理责任,推动职业健康保障向新就业形态延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工会等相关部门,通过制作展板、发放手册、播放视频、健康义诊、专家讲座等形式,在全省1500家工会劳动者驿站、外卖平台等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四)推广科技赋能成果,提升防控现代化水平。整合卫生健康、疾控、职防机构、高校与企业资源,宣传适配甘肃本地的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展示源头预防、过程监测、诊疗康复“三级预防”全链条技术体系。推广智能监测设备、新型防护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等科研成果,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提升防治效能。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健康管理。各地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宣传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信用档案、健康企业建设等要求,推广健康企业范例与“职业健康达人”先进事迹。督促企业落实危害检测、岗前培训、健康体检、防护保障、应急处置等法定义务,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防控”,将职业健康融入安全生产全过程,夯实基层防控底线。

  (六)同步联动国家启动仪式,营造全省统一氛围。国家第24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将于4月25日上午8:30在吉林省长春市联合举办,各地要按时组织收看全国宣传周启动仪式,利用公共场所大屏、新媒体平台等滚动播放启动仪式与宣传内容,动员用人单位集中观看,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声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宣传周作为职业健康风险管控年与“十五五”职业健康开局工作的重要抓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地化方案,做到有计划、有载体、有特色、有效果。中央驻甘企业与省属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创新宣传方式,提升传播效能。各地各单位要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优势,依托电视、广播、户外广告、公交地铁、短视频平台、公众号等载体,推出海报、视频、动画、图解等轻量化产品。开设专题专栏,讲好甘肃职业健康故事,提升宣传直达率与群众接受度。 

  (三)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共治合力。卫生健康、民政、人社、医保、疾控、工会等部门加强联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享宣传资源,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参与宣传,系统总结各领域、各主体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形成多部门、跨领域、全链条协同工作格局。

  (四)及时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活动亮点、典型案例与创新做法,及时报送有关视频、图片和文字资料。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本辖区、本单位活动情况,并于2026年5月7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活动总结、统计表及影像资料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李丽梅

    电  话:0931-4818736    邮  箱:417108778@qq.com



附件:1.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海报

      3.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4.2026年国家宣传周启动仪直播间二维码































《关于印发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解读
《关于印发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4-30 来源: 科技教育司

制定背景

20259月,国务院颁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1日起施行。为规范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以调研、座谈、走访、专题研讨、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生物企业、相关专家以及公众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审批范围、审批原则和管理职责。第二章申请与受理规定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与受理程序第三章审查与决定规定了专家评估与部门审核相结合的审查方式,详述了材料核查、技术和伦理评估、许可决定形成等核心审批工作流程,明确优先审查审批和紧急应用特殊审批通道。第四章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了生物医学技术获批后临床应用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应用情况报告、再评估、监督管理要求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工作规范》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三、重点问题说明

关于审批范围。依据《条例》立法精神,为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与生物医药产业协同互补发展,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创新,《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了审批范围,明确对于已经明显具备产品形态能够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均不纳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范围。此外,审批范围中关于“同类机制原理的界定标准,因不同技术特点会有所不同,后续将研究分类另行制订。

(二)关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技术验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获批后,需公布临床应用操作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在临床研究阶段,经多中心参与,遵守临床应用操作规范独立实施该技术,获得一致的安全性、有效性结论,才能证明技术可重复、可推广确保其他机构人员遵守规范能顺利应用该技术,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三)关于批准后风险分级管理。生物医学新技术从发明创造、概念验证临床前评价到临床研究的总体持续时间普遍较短由于当前科技发展水平和认识局限性,研究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未知安全性问题未充分暴露或存在远期风险因此有必要划定技术的风险等级并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范围,对技术应用情况进行随访跟踪,以便获得更丰富的真实世界证据,从而更好地控制风险,更大限度保障公众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医院白内障手术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医院白内障手术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29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6134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落实《加强县医院白内障手术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国卫办医政函〔202551号)要求,指导县医院提高白内障手术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提升县域白内障诊治服务可及性是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的重要内容,保障手术的质量安全是其必然要求。县医院要切实履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独立开展白内障手术,或承接上级医院巡诊手术过程中,均应当建立健全覆盖白内障手术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确保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有效落实,为县域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手术服务。

二、规范手术全过程医疗管理

县医院要完善白内障围手术期管理制度,提升手术管理能力。按照《成人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2026年版)(国卫办医政函〔2026117号)、《县域白内障手术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1),严格把握手术适应证与禁忌证,规范手术操作流程。术前,加强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手术方案并做好术前准备;术中,强化核查并规范操作,医护密切配合实施监护;术后,制定用药方案,加强并发症处理、康复指导与随访反馈。可参照《白内障手术及围手术期医疗安全核查要点》(见附件2)开展核查,有效降低医疗差错及不良事件发生率。如进行全麻手术,须由麻醉医师进行术前访视与术中、术后监护。县医院要完善应急预案和向上转诊机制,提升并发症救治能力。

承担集中培训任务的三级医院和提供结对帮扶的上级医院要全面加强对县医院的技术支持。做好培训带教,指导县医院提升手术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并持续为县医院提供疑难复杂病例及并发症的会诊、转诊等支持。

三、严格加强医院感染防控

县医院要健全感染防控组织体系,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与监督,落实各项感染防控制度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手术相关感染风险。要严格执行手术室分区管理,落实环境消毒和人员流动控制要求,确保手术环境符合规范。加强手术器械和植入性耗材的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严格遵循清洗、消毒、灭菌、存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全面落实无菌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医务人员手卫生、无菌手术衣规范穿戴及术中无菌操作的执行与监督。做好围手术期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

四、强化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白内障手术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眼科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体系,监督指导县医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发生严重手术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挥各省级防盲技术指导组作用,协助开展白内障手术团队技术培训、结对帮扶和质量评估等。各级眼科质控中心要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指导县医院持续改进质量,降低白内障非计划再次手术率。

我委将组织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开展县医院白内障手术现场巡访,指导地方做好同质化培训,不断提高县域白内障手术能力。

    附件:1.县域白内障手术技术指导原则

         2.白内障手术及围手术期医疗安全核查要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415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耳蜗植入等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耳蜗植入等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29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61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规范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和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制定了《人工耳蜗植入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6年版)》和《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司栏目下载),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41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人工耳蜗植入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26年版)

为规范人工耳蜗植入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技术的基本要求。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是指利用外科切开等途径,将人工耳蜗植入患者颅骨与耳蜗,以实现重建听力、恢复听功能的技术,是改善重度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患者听力的治疗康复手段。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并具备独立开展相应技术的条件。

(二)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耳鼻咽喉科或耳科专业,按规定设置麻醉科、手术室、重症医学科或者重症监护病房。具备满足耳科临床诊疗所需住院床位。开展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技术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儿科专业。耳鼻咽喉或儿童专科医院未独立设置相关科目的,应当具备同等级别儿童急危重症救治及综合生命支持能力。

(三)具备至少2名执业范围为临床类别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主执业机构为本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具备符合条件的听力检测设备和听力检测技术人员,可以满足与其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受众群体相适应的听力检测和评估需求。可以通过本机构或医联体合作单位提供言语康复、心理评估、智力评估、遗传咨询等相关技术服务。

(四)具备全身合并症、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开展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技术的,还应当具备小儿麻醉、小儿气道管理及儿童术后重症监护的设备设施与专业能力;具有开展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成像(MRI)等检查的设备设施和能力。

(五)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手术室应当达到千级层流洁净手术室标准,具备手术显微镜、耳科电钻、耳科手术器械和人工耳蜗植入专用手术器械等相关设备。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依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临床类别眼耳鼻咽喉科专业,按规定在本医疗机构注册。

2.从事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从事耳外科3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参与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不少于30例,具有人工耳蜗植入技术临床应用和相关并发症诊断处理能力。人工耳蜗植入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技术人员

1.听力检测人员:具有临床医学、听力学或助听器验配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测听工作3年以上,经过人工耳蜗术后调试培训,具有独立开展人工耳蜗术前主客观听力学诊断、术中监测及术后调试与听力学评估的能力。

2.言语康复人员: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家庭康复指导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术后言语康复及言语发育能力评估。

3.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心理评估、智力评估、遗传咨询等专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相关条件。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将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应用纳入医师手术授权管理,根据医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手术权限。

(二)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前,手术医师应当全面评估患者病情并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包括术前评估、术后管理、康复训练方案等。

(三)严格落实知情同意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严格遵守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掌握人工耳蜗植入技术适应证和禁忌证。对于疑难罕见特殊病例,应组织术前多学科讨论。

(五)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工耳蜗产品。

(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术后随访制度,按规定开展随访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完善的技术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制度,定期对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不良事件、术后患者管理、患者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及病历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技术临床应用安全、规范、有效。

(七)建立并落实人工耳蜗植入技术相关器械登记制度,保证器械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人工耳蜗植入技术相关器械条形码等。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从事人工耳蜗植入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符合条件1和条件234任一项)

1.执业范围为临床类别眼耳鼻咽喉科专业,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同时具备使用显微镜开展耳科手术临床诊疗至少1年工作经验。

2.应当接受连续系统化培训。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接受至少6个月系统培训并参与至少10例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患者全程管理,经考核合格。

3.在境外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有效培训证明,并经具备承担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培训工作条件的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范印发之日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医师可免于培训:

从事临床工作满10年;

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3年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不少于30例;

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拟承担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求

1.培训机构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具有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模拟培训的设备设施,具备颞骨解剖培训室。

2)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耳鼻咽喉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耳鼻咽喉科开放床位数不少于30张。

3)近3年每年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技术临床应用不少于50例。同时,可独立使用显微镜完成耳科手术,每年完成各类耳部手术总数不少于200例。

4)具备与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有至少5名具有人工耳蜗植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颞骨标本训练和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考核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26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角膜塑形镜验配,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的基本要求。角膜塑形镜的技术操作要求详见《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操作规范(2024年版)》(国卫办医政函〔202449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角膜塑形镜验配是指将逆几何设计的硬性透气性角膜接触镜适配于角膜,达到暂时矫正屈光不正的目的。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的眼科。

(二)按规定设置诊室、检查室、验光室和配戴室等并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三)环境和设备应符合《操作规范》有关要求。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具体负责验配全程的医疗决策和质量控制(包括主导患者验配前评估、患者知情同意、镜片参数选择与定制、开具镜片处方、随访与处理并发症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临床类别眼耳鼻咽喉科专业,按规定在本医疗机构注册

2.完成专业培训。培训由符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性组织(含专业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应包括理论学习、案例观摩和临床实操等。自本规范实施时算起,往前连续3年每年独立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不少于100例,且未发生感染性角膜炎等接触镜佩戴相关严重不良事件的医师,可免于培训继续开展验配。

3.每年接受角膜塑形镜验配相关继续医学教育。

(二)技术人员

协助医师进行各项验配前后相关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验光、角膜地形图检查、眼轴长度测量等),建立验配档案、管理与摘戴试戴片(如有)、镜片接收与参数核对、分发镜片、指导患者进行镜片摘戴与护理等工作,同时可在眼科医师指导与监督下进行镜片参数选择与订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专业培训。培训由符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性组织(含专业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应包括理论学习、案例观摩和临床实操等。自本规范实施时算起,往前连续3年每年在眼科医师指导与监督下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不少于100例,且未发生感染性角膜炎等接触镜佩戴相关严重不良事件的眼视光技术人员,可免于培训继续开展辅助验配。

2.每年接受角膜塑形镜验配相关继续医学教育。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师应在符合医师执业相关规定的执业地点开展验配。

(二)技术人员应从事眼视光技术岗位,在本医疗机构的眼科医师指导与监督下开展辅助验配

(三)应符合《操作规范》要求。验配前应客观告知角膜塑形镜功效和风险以及可替代的视力矫正与近视控制方法。严格遵守适应证和禁忌证要求。建立患者验配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四)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角膜塑形镜产品。

(五)做好患者及监护人宣教指导,提高其配戴角膜塑形镜的规范性和依从性。

四、管理制度

制定并落实角膜塑形镜验配相关健康教育、知情同意、医疗质量管理、感染防控、随访、疑难病例转诊与会诊等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应参加各项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258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成分血制备标准》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关于发布《成分血制备标准》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4-28 来源: 法规司


国卫通〔2026〕4号

现发布成分血制备标准》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894—2026

成分血制备标准

WS/T 895—2026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制备与冻存标准

述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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