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第6号公告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对食品污染物铅限量值的修订,我委组织原标准起草单位对已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兰州牛肉面(煮食型)》(DBS 62/003-2020)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此修改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兰州牛肉面(煮食型)》(DB62_003-2022)1号修改单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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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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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第6号公告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对食品污染物铅限量值的修订,我委组织原标准起草单位对已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兰州牛肉面(煮食型)》(DBS 62/003-2020)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此修改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兰州牛肉面(煮食型)》(DB62_003-2022)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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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上半年度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甘肃卫生健康地方标准2项,现予以通告。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DB62/T 5183-2026 中等长度导管置管及护理技术规程 2026-01-07 2026-04-07 查询网址:http://www.gsdfbz.cn/theme/default/standardPublishDetail4870#pdfView 2 DB62/T 5184-2026 上臂植入式静脉给药装置操作技术规程 2026-01-07 2026-04-07 查询网址:http://www.gsdfbz.cn/theme/default/standardPublishDetail4871#pdf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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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等单位完成了《老年共病管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6年7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项目组联系人邮箱。回函请务必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起草人与您联系。 联 系 人:何虎鹏 电 话:19993131362 电子邮箱:371318482@qq.com 传 真:(0931)4673356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763号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国卫办宣传函〔2026〕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总工会、科协,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属(管)医院,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加大优质健康科普作品创作力度,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知识需求,提升全民健康素养,现定于2026年6月—12月举办“健康知识普及行动——2026年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
(二)承办单位:健康报社。
(三)媒体支持单位:“健康中国”“中国中医”“国家疾控局”“职工之家APP”“科普中国”政务新媒体平台、委管科普期刊及其他国家卫生健康委合作媒体平台。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相关代表共同负责本次征集活动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统筹调度及日常事务推进等工作,组织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国家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专家等相关人员负责作品终审。
二、作品主题
主要包括:必选主题、爱国卫生与健康生活方式、重点人群健康和重大疾病防治相关主题。每个作品限报一类主题。各主题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征集要求
各省份积极组织、发动、邀约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工会、科协等单位参与征集活动,主动策划,打造精品。以单位为申报主体,标注主创人员名单。申报作品需已公开发布。
鼓励在各地健康科普活动中,如“健康科普行——万场健康知识讲座”活动、“时令节气与健康”系列活动中,群众认可度高、传播效果好的作品参加。
作品从形式上分为“视频类”“图文类”。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时间进度
(一)报名和作品上传(2026年6月—7月)。本次征集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活动”页面报名,每省份报名数量不限。6月20日前各省级卫生健康委统筹报送本省份审核联络人信息。报名及作品上传时间截至7月31日。具体要求见附件3、4。
(二)省级征集和推荐(2026年8月—9月)。充分发挥省级健康科普专家库作用,对本省份上传的作品组织集中审核并按程序公布优秀作品名单。各省份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国家推荐作品,相关作品通过报名系统提交,时间截至9月30日。每省份推荐作品总量不超过30件,其中,必选主题作品数量不少于推荐总量的50%。具体要求见附件4。
(三)终审和公布结果(2026年10月—12月)。11月15日前完成终审。12月31日前发布优秀作品名单,并通过本次活动媒体支持单位平台进行传播推广。根据推荐作品情况及终审结果,对组织工作开展较好的集体予以通报表扬。终审作品作为国家健康科普资源,供基层在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时使用。
五、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审核把关。所有报名作品须为原创,创作时间应为2025年5月—2026年7月之间。不得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
(二)本次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报送作品不退还。活动主办方享有作品的使用权,有权将作品用于相关宣传展示,且不向投稿者支付相关费用。
(三)活动主办方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凡作品的报送、制作单位及作者个人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次活动各项规定。
健康报社联系人:胡彬、李晓雅、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64622675、84551303、64622282
国家卫生健康委宣传司联系人:沈奇伟
联系电话:010—68792392
附件:
附件1-健康科普作品主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6年6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今年的主题是“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为进一步强化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科学普及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滥用危害,国家禁毒办制作了“对药物滥用说不”科普宣传片,并组织征集了禁毒宣传短视频和公益海报。我们遴选了部分作品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展播,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使用。
一、科普宣传片
《对药物滥用说“不”》
二、宣传短视频
《清醒的你》
《人生巅峰——笑气的独白》
《人生专列 没有返程》
《清醒的青春更滚烫》
三、公益海报
《越界之后》

《警惕药物滥用》

《不要让它,带走你的生命》

《医食住行 护航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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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规划发〔2026〕3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6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 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6〕5号),为做好我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推动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落实“身后一件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全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为核心,严格落实国家统一标准,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2026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制式证明,2027年1月起全省所有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机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实现同步签发,电子证照及存根式样、纸质版式样附后(见附件1、2)。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确保信息采集及时准确、数据质量持续提升、跨部门数据实时共享,实现《死亡证明》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支撑“身后一件事”集成办理,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证明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统一执行全国制式模板、编码规则和填写规范,加强《死亡证明》申领、调查、审核、签发、补发、注销全流程管理,从严界定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签发权限,严禁随意开具、违规补改、空白留存等行为,压实医疗卫生机构及经办医师主体责任,健全台账管理、逐级审核和档案留存制度,切实维护《死亡证明》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签发流程。按照国家规定,细化死亡申报、现场调查、资质核验、医师研判、审核签发等全链条工作流程。 1.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落实申领人身份核验、代办委托手续、申领材料留存等流程。《死亡证明》申领主体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逝者无近亲属的,可以由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逝者无近亲属且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或组织申领。申领《死亡证明》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见附件3)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死亡,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等佐证资料。院外死亡的,还需提供逝者相关病史或案(事)件证明等材料以及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见附件4)。 2.界定死亡场景。准确区分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死亡(含来院途中正常死亡)、院外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以及境外死亡等不同情形,准确开具《死亡证明》。 (1)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助理)医师。 (2)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及其对死因的调查情况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由逝者近亲属、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等个人、单位或组织负责提供。 (3)境外死亡的,逝者近亲属持逝者出入境记录、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领《死亡证明》。 (4)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案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3.严格签发标准。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在填写逝者死亡信息时,要确保内容准确完整,严禁随意填报、违规签发、私自涂改和擅自补换证明。对于死因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1日内签发《死亡证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后生效。证明签发后,逝者近亲属确有证据证明死亡时间、原因或基本信息有误的,凭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病历、居民户口簿、原《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一次,同时注销原《死亡证明》。纸质版证明遗失的,由原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如有其他逝者近亲属代办申请补发,须持有原申领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补发纸质版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联至第四联。 (三)严格使用要求。统一规范证照领用、使用、核验、归档及复用全链条标准,《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亲属可任选其一办理相关手续。持《死亡证明》第二、三联或电子证照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公安部门凭第二联或电子证照办结手续,并在第三联加盖公章(电子公章);持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殡仪馆依规核验后办理殡葬业务;《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一联由出具单位永久存档,第二联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存档,第三联由逝者近亲属留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存档。《死亡证明》纸质版由医疗卫生机构打印,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纸质版四联单。疾控部门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必要信息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四)规范信息上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和电子证照存根通过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上传至全省死亡信息登记系统,省级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将信息推送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省市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中医、疾控部门按职责共享相关信息,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证照共享使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校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省卫生健康委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统筹建设全省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协调省大数据中心建立电子证照信息库,实现所有符合签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时调用电子印章。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工作组织实施,指导使用非省级统建基层云HIS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HIS改造,与省级统建平台进行对接;使用省级统建基层云HIS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平台自动提取相关数据。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要求,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二)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非正常死亡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对持《死亡证明》原件及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业务的,永久留存业务台账。通过甘肃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政府部门提供户籍注销信息核验。 (三)民政部门。负责建立辖区遗体火化信息库,提供殡仪馆联系方式,督促辖区各殡仪馆严格凭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纸质或电子证照,开展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殡葬服务。如有遗体状况、死因情况与证照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开展跨部门数据比对校核工作。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死亡证明》签发工作行业指导、日常监管与业务培训,规范死因登记、证照管理及使用,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数据质控和联合核查工作。 (五)疾控部门。省市县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居民死亡信息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根据公安部门推送的非正常死亡、户籍销户等信息做好数据核查。 四、进度安排 (一)启用纸质新版证明。2026年7月1日起,启用国家新版《死亡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暂不具备电子证照签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新版《死亡证明》纸质版办理业务,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后启用电子证照。 (二)省级统建信息系统。2026年12月底前,省卫生健康委完成甘肃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建设,完成省级统建基层云HIS系统模块适配改造,协调建成《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签章)信息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与省级统建系统对接,实现属地《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签发。 (三)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2027年1月1日起,全省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现《死亡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完成属地居民死亡数据汇集、数据质量检查评估,通过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要求,建立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堵点难点问题,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岗位责任,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指导,重点核查制度执行、流程规范、数据质量、电子证照推进及跨部门协同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数据质量差、违规签发使用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县相关部门要组织《死亡证明》管理、签发、使用、报告全流程业务培训,实现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公安民政窗口人员全覆盖,统一政策口径和操作标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村委会社区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申领方式和使用流程,引导群众规范使用电子证照。 2026年7月1日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失效并停止执行。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