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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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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1 09:28:46 来源: 访问量: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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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人口发〔2025〕6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财政金融和国资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育儿补贴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人口发〔2025〕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育儿补贴制度,是指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育儿补贴资金;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确保育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符合条件,是指户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二)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

第四条  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数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二)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或复婚夫妻在复婚之前,生育的与双方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三)婚姻存续期间依法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五)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婴幼儿,可享受育儿补贴,不受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限制:

(一)夫妻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其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子女的;

(二)政策内生育多胞胎的;

(三)合法收养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婴幼儿。

第五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按照每孩每年3600元标准执行。

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申领3年补贴,共计10800元。

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可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补贴金额。先申领整年补贴,再申领剩余月份补贴,具体算法见附表《2022—2024年各月份出生婴幼儿申领育儿补贴金额对照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七条  育儿补贴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交。申领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申请。线上申请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或“甘快办”APP(支付宝和微信“甘快办”小程序)首页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线下申请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按程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原因,按乡级初审未通过流程办理。

第八条  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婴幼儿有关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

2.申领人有关材料:

(1)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的:如婴幼儿亲生父母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如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法定有效材料),应体现婴幼儿抚养权有关信息;如丧偶,需提供申领人配偶有关信息;如属其他情形,需提交有关情况说明,请申领人说明和婴幼儿的监护抚养关系,签字后上传。

(2)申领人为婴幼儿养父母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收养证明材料。

(3)申领人为其他监护人的:其他监护人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儿童福利机构。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顺位监护人: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报告、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②指定监护人:婴幼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婴幼儿指定监护人的佐证材料。

③儿童福利机构:机构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婴幼儿页(如婴幼儿户籍未在集体户口上的,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携带加盖该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第九条  申领人应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相应法律责任。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仅作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申领人提供的信息与大数据比对不一致的,县乡应重点核查,最终以人工审核为准。

第十条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育儿补贴。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不能补领。符合后续年度育儿补贴申领条件的,可继续在规定年度内提出申请。

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应当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申请。

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应当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申请。

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育儿补贴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无变更的,确认信息后提交申请即可;申领人未变更、但相关申请信息或材料有变更的,应当更新确认后提交申请;申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婴幼儿户籍发生迁移的,迁移前已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在迁出地享受当年育儿补贴。户籍迁出后,应在户籍迁入地提交申请,按照户籍迁入地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全年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2024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婴幼儿不在申领范围。

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出生后死亡但尚未落户的,可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我的”“特殊情况办理”,向申领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相关材料和申领人户口簿首页。如以上材料无法确定抚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可判定申领人与婴幼儿抚养关系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对本季度所有审核确认对象,鼓励通过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渠道主要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也可通过申领人或婴幼儿其他银行卡发放。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交由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金融代理发放机构三方对账机制。对于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反馈的育儿补贴申领账户无法划转、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更新,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意见反馈金融代理发放机构。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开发。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必要的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保障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渠道人口基础信息,加强线上线下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精准性。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各类管理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使用权限,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档案管理,及时保存入档各类书面工作资料,加强育儿补贴制度工作档案的完整性。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申诉、举报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及时受理,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育儿补贴资金进行全链条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五)金融代理发放机构遴选和资质情况;

(六)金融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个案信息进行复查复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金融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补贴资金的,按照规定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2022—2024年各月份出生婴幼儿申领

育儿补贴金额对照表

出生年月

2025年

补贴金额

2026年

补贴金额

2027年

补贴金额

补贴总

年(月)数

补贴

总金额

2022年

1月

300



1个月

300

2月

600

2个月

600

3月

900

3个月

900

4月

1200

4个月

1200

5月

1500

5个月

1500

6月

1800

6个月

1800

7月

2100

7个月

2100

8月

2400

8个月

2400

9月

2700

9个月

2700

10月

3000

10个月

3000

11月

3300

11个月

3300

12月

3600

1年

3600

2023年

1月

3600

300


1年1个月

3900

2月

3600

600

1年2个月

4200

3月

3600

900

1年3个月

4500

4月

3600

1200

1年4个月

4800

5月

3600

1500

1年5个月

5100

6月

3600

1800

1年6个月

5400

7月

3600

2100

1年7个月

5700

8月

3600

2400

1年8个月

6000

9月

3600

2700

1年9个月

6300

10月

3600

3000

1年10个月

6600

11月

3600

3300

1年11个月

6900

12月

3600

3600

2年

7200

2024年

1月

3600

3600

300

2年1个月

7500

2月

3600

3600

600

2年2个月

7800

3月

3600

3600

900

2年3个月

8100

4月

3600

3600

1200

2年4个月

8400

5月

3600

3600

1500

2年5个月

8700

6月

3600

3600

1800

2年6个月

9000

7月

3600

3600

2100

2年7个月

9300

8月

3600

3600

2400

2年8个月

9600

9月

3600

3600

2700

2年9个月

9900

10月

3600

3600

3000

2年10个月

10200

11月

3600

3600

3300

2年11个月

10500

12月

3600

3600

3600

3年

10800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2025年生育友好主题短视频征集活动的公告

关于2025年生育友好主题短视频征集活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30 11:09:09 来源: 访问量: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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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优质短视频的传播优势,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积极响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联合开展的“2025年生育友好主题短视频征集活动”,现面向全省单位和个人发出征集邀请,诚邀大家用镜头记录美好,传递生育友好正能量。

一、活动主题

传播积极婚育文化,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征集内容

单位和个人均可投稿,主要聚焦以下内容:

(一)聚焦用人单位:围绕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展现家庭友好工作环境、生育友好文化理念和生育支持服务措施。

(二)聚焦高等院校:通过青年学生视角和校园活动,展现当代大学生对积极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思考与追求,对美好爱情、互助成长的期待与努力。

(三)聚焦婚姻家庭:分享恋爱婚姻、科学育儿、责任共

担、迎接新生命等幸福瞬间,展现婚姻家庭中的温馨画面、和谐故事和优良家风。

(四)聚焦社区邻里:倡导文明简约婚俗礼仪,描绘邻里互助、尊老爱幼、孝亲敬老等生活场景,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作品要求

(一)导向合规:符合党的宣传工作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与本次视频征集活动的主题密切相关。

(二)内容优质: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用小切口反映大主题、小故事讲述大道理,导向正确、立意清晰、富有创意。

(三)版权清晰:不得出现广告,拥有合法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画面、背景音乐),不得侵犯第三方著作权、肖像权、商标权等合法权利。

(四)格式规范:影像清晰、色彩正常,视频为MOV、MP4、MPEG、AVI等格式的高清影像视频,时长1-5分钟。

(五)形式多元:包括但不限于剧情短片、纪实短片、动画短片、公益广告、创意剪辑、视频记录(Vlog)、音乐MV等。

四、作品评审与展播

2025年12月31日前,活动将通过初审、复审、终审的三级评审方式,遴选出优秀作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作品,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中国计生协联合通报征集结果。

优秀作品将被推荐至相关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和短视频平台进行展播,让您的创作被更多人看见,助力生育友好理念广泛传播。

用镜头传递温暖,用故事凝聚力量。无论是记录身边的温馨瞬间,还是对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畅想,您的每一份创作都意义非凡。期待全省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共同为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贡献智慧与创意。

五、报送方式

报送单位或个人需将作品与《2025年生育友好主题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报送表》(见后附“相关链接:《关于开展2025年生育友好主题短视频征集活动的通知》”)一起制成压缩包。

请于2025年11月 30日前,将压缩包发送至指定邮箱:jkzggc@163.com;邮件主题需严格按照“【所在地名】+【单位/个人名】+【作品名】”格式命名(如“【甘肃省兰州市】+【XX 公司】+《职场妈妈的温暖后盾》”),以便于分类审核。

所有报送作品概不退还,作品知识产权归原创者所有,活动主办方拥有永久使用权,可用于公益宣传或提供给相关媒体播放;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向报送者支付相关费用。


相关链接:《关于开展2025年生育友好主题短视频征集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共青团甘肃省委        甘肃省计生协

                                                                                2025年10月30日


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03 来源: 医疗应急司

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规范救护车管理,严厉打击黑救护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所有机构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救护”类机动车辆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二)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不是救护,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指由医疗机构提供,需要医疗支持但不以急救为目的的患者转运服务)的非法车辆(即黑救护)。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

1.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以本机构名义登记注册的救护车情况,包括已注销医疗卫生机构名下未注销的救护车。

2.全面清理医疗卫生机构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救护车。

3.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救护车基础底数清查工作,并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比对。

(二)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配置,按要求加装定位装置。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或挪作他用。

2.完善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状况、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量和卫生应急任务需求等因素,规划急救车数量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救护车的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并持续实时更新救护车动态数据库。

3.落实监管。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救护车(尤其是长期停留在外省、外市的救护车)进行监管,重点审核人员资质、服务范围等内容。

4.加强社会监督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涂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辆所属单位、编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三)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

2.坚决查处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灯警报、未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情形。

4.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利用救护车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牌照谋取不当利益,与黑救护等相互勾结、出卖患者信息谋利,为黑救护提供便利保护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四)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科学规划医疗照护转运工统筹各类救护车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逐步统一全国医疗照护服务号码建立医疗照护转运调度平台,规范机构、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依规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工作,有序化解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供需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

无医疗照护需求的无障碍出行服务属于一般转运服务,由公共交通、商业出行服务等社会公益单位和社会力量提供供群众按需选择,市场化运作。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为期1年。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510~12月)。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清查工作,完成救护车基础底数核查和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更新,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明确整改重点和责任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1~6月)。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收集到的黑救护等问题线索,按职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及其衍生问题,将线索查办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和线索移交部门。

(三)总结阶段(20267~9月)。各地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68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黑救护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理解和把握本项工作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动员实施,积极稳妥落实工作举措

(二)部门协作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救护车辆及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清查、整治、处理;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无资质、非法救护车辆的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公安部门根据救护车核查结果及时更新车辆使用性质,督促无资质的车辆所有人及时拆除警灯警报、消除标识;建立无资质救护车辆黑名单库,联合相关部门强化路面执法;对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依法立案侦查。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受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群众投诉举报,如发现涉及卫生健康、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管理等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违规使用急救站、急救、救护等字段的各类经营主体依法规范。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医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持续巩固提升救护车整治和管理工作成果。

(三)加强宣传,推进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向公众普及正规救护车的识别方法,引导群众主动选择正规救护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投诉举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整治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101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04 来源: 老龄健康司

国卫老龄发〔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代表回信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壮大医养结合“银发力量”,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决定组织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按照立足实际、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满足需求的原则,将社会医养结合服务需求和退休医务人员个人意愿、专业特长、经验优势充分结合,发挥退休医务人员专业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更好顺应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人员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且具备相关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具备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师、技师等医务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三、服务范围

依法依规开展诊疗、康复、护理、药事、安宁疗护、检查检验、营养健康、心理健康、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等服务,以及业务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科研、机构管理、顾问咨询、志愿服务等。

四、服务内容

(一)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医养结合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医养结合机构根据执业范围和服务需求,主动与当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老年医学特色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对接,招聘退休医务人员到本机构执业。支持有需求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依规聘用异地退休医务人员进行季节性支援。

(二)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协议合作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退休医务人员作用,在了解其意愿和相关机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返聘等方式,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向其内设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派驻退休医务人员,可探索建立定向输送机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供需匹配。

(三)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管理服务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人健康评估、药事咨询等服务。丰富老年人健康管理内容,加强老年人养生保健行为干预和健康指导,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开展中医体质辨识等服务。开展健康宣传和科普讲座,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接种等健康咨询,普及营养膳食、科学运动、心理健康、安全用药等健康知识,不断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

(四)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支持退休医务人员作为专业师资,面向医养结合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应急救护、安宁疗护、药学服务、医院管理、中医药服务等培训,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鼓励指导或参与老年健康、医养结合等科学研究。支持退休前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机构运营管理和科室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医疗、护理、传染病防控、院内感染风险防控、质量控制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提升机构管理水平。支持有意愿的退休医务人员按规定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五)支持退休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退休医务人员利用专长服务社会,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银龄志愿行动服务品牌。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就近就便参与城乡社区志愿服务,鼓励到医养结合机构、不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的养老机构开展上门志愿服务,依法依规到基层社区开展健康义诊活动。鼓励退休医务人员结合自身条件,异地参与医养结合志愿服务。

、服务保障

确保退休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退休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退休医务人员执业应符合《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到协议合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服务站点、家庭医生工作室等提供服务的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按规定完成医务人员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工作。医养结合机构要保护退休返聘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做好职业伤害预防工作。

(二)建立退休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医养结合机构要与退休返聘医务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劳动报酬结合岗位价值、个人职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参考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水平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领导干部参与医养结合服务按照兼职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退休返聘医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医养结合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支持退休返聘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三)强化对退休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关心退休返聘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医养结合机构要参照在职人员健康体检频次和标准,为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提供同等健康体检待遇,鼓励为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提供灵活排班选项及带薪休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医养结合机构可对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入住本机构的费用给予一定优惠支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银发医养行动,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统筹好执业注册、权益保障、行为规范管理工作。季节性明显的地区应加强区域协作,支持退休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跨区域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的经验做法及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老有所为、爱岗敬业奉献精神,激发银发力量参与医养结合工作。

北京、河北、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银发医养行动重点省份,结合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人口老龄化程度分别选取3个地级行政区或直辖市所辖市辖区重点推进,建立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人才资源库,搭建服务平台,利用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开展退休医务人员招聘、推荐使用等服务,推进供需有效对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工作模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银发医养行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593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1-04 来源: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国卫办规划发〔202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医药局、疾控局,委(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以新一代人工智能深度赋能卫生健康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创新驱动、安全可控的原则,促进人工智能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规范应用,不断丰富应用场景,提升服务能力,保障服务安全,优化资源配置,创新预防、诊疗、康复、健康管理等全链条连续智能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2027年,建立一批卫生健康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形成一批临床专病专科垂直大模型和智能体应用,基层诊疗智能辅助、临床专科专病诊疗智能辅助决策和患者就诊智能服务在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应用,基本建成一批医疗卫生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打造更多高价值应用场景,带动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30年,基层诊疗智能辅助应用基本实现全覆盖,推动实现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医学影像智能辅助诊断、临床诊疗智能辅助决策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建成一批全球领先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深化重点应用

(一)人工智能+基层应用

1.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智能应用。注重以基层为重点,强化医学影像诊断、心电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消毒供应等资源共享中心作用,提升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慢病协同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医智能辅诊等便民惠民服务智能水平。

2.建立基层医生智能辅助诊疗应用。针对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建立基层智能辅助诊疗应用,向基层医生提供辅助诊疗、处方审核、随访管理、中医诊疗等智能应用,提升基层全科辅助诊断、疾病鉴别诊断、医学影像辅助诊断等服务能力。

3.加强居民慢性病规范管理服务。建立智能慢性病管理和个人健康画像应用,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向个人开放,开展慢性病筛查、评估分级、个性化干预等智能服务,支持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构建基层慢性病管理智能服务新模式。

4.强化健康管理、养老和托育服务。结合体重管理年活动,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科学智能饮食和运动建议。强化养老和托育智能服务与监管。推广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和日常护理指导等智能应用,提升全人群自主健康管理意识。

(二)人工智能+临床诊疗

5.推广医学影像智能诊断服务。支持省统筹集约化开展医学影像辅助诊断、报告生成、影像质量评价和提供治疗方案建议等智能辅助服务,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学影像智能辅助诊断从单病种向单个器官多病种发展,提高影像诊断效率和报告质量。选择高水平医院开展高质量医学影像数据汇聚和开发应用研究,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和迭代升级。

6.拓展临床专病辅助诊疗服务。推动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拓展智能临床决策支持应用场景,聚焦儿科、精神、肿瘤及罕见病等重大疑难疾病临床决策智能辅助应用,提升临床专科医生诊断能力。

7.推广智能康复和用药服务。推广康复机器人、中医针灸推拿机器人等智能医疗设备,在康复专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实现智能康复服务全覆盖。发展智慧药房,推广处方调剂、药品核对、处方前置审核等智能应用。

(三)人工智能+患者服务

8.优化患者智能服务流程。二级及以上医院为患者提供精准预约分诊导诊、智能预问诊、云陪诊、智能随访等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服务。推广床旁智能设备,开展病情监测预警、床旁智能护理等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推动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机构互认共享。推广移动支付、医保一站式结算、商业保险快速理赔、满意度调查、院后管理等智能服务。

9.强化智能转诊服务。支持省统筹建立智能转诊信息系统,根据区域医疗资源分布、科室负载率及患者病情紧急程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医院合理分配转诊资源,为患者提供智能转诊服务。

(四)人工智能+中医药

10.加强智能中医诊疗应用。以中医临床诊疗真实世界数据和循证医学数据为重点,构建中医临床专病知识库、临床用药知识库,形成一批高质量数据集,支撑建设中医药诊疗大模型,提升中医药辅助临床诊治能力,提高中药合理用药水平。

11.加强中药全周期智能管理。鼓励中药研发机构和种植、生产企业构建中药材全流程追溯系统,探索道地药材种植数字孪生系统,实现生长全过程监测、指导及追溯,推动中药饮片炮制过程信息数字化采集、智能分析,实现中药种植、加工、使用的全流程智能管理。

12.推进中医药装备智能升级。鼓励各地研发中医智能诊断设备,实现四诊信息定量化采集和分析。探索开展针灸、推拿机器人等智能设备推广应用。支持研发中药个性定制智能煎制装备,推动传统技术提档升级。

(五)人工智能+公共卫生

13.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构建监测、预警、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推进智能流调系统升级,为传染病防控决策提供实时、精准支撑。加快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在全国使用传染病报告系统的医疗机构部署应用。优化传染病病例及症候群聚集性、异常变化发现等风险的快速发现和智能分析应用。

14.强化卫生应急管理和处置。加强人工智能在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中的深度应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整合卫生健康信息数据资源,监测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信息,预测预警卫生应急风险,推荐处置方案,实现智能处置。

15.加强重点疾病和重点人群管理。省级统筹推进病理、B超、放射影像的智能辅助诊断应用,加强疾病早期筛查。开展职业病早期智能诊断,完善智能个人防护装备应用。强化公众心理问题智能监测服务,以学生为重点,提供心理问题智能筛查、预警推送、干预服务和随访分析。

(六)人工智能+科研教学

16.深化医学科学研究智能应用。依托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大学,推动在文献综述、研究方案生成、数据收集分析、科研资源管理、科研数据安全、研究型病房、临床实验等方面智能体的共建共享共用,提升科研工作效率和质量。

17.拓展健康科普服务。鼓励各地为公众提供个性化智能健康知识推送和普及服务和定制化健康信息,并在智能医学文献分析、科学问题发现、科技学术评价等方面为医务人员创新知识提供方式。

18.推进药物科研成果转化。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同,面向重大疾病以及罕见病和特定人群的疾病,开发新药筛选模型,加速新药智能研发。支持各地综合中医临床数据和中药应用数据,建立快速高效的组合药物优选模型,辅助中药组方优化和创新中药研发。

(七)人工智能+行业治理

19.推广医疗卫生机构智能管理。加强智能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及单病种成本管理等医疗管理数据精准分析,开展医疗装备和耗材的智能调配、手术室和药房智能管理,加强医院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物流、后勤和安全等智能管理。

20.加强卫生健康行业智能监管。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融合推进深化医改与数智赋能。开展关键信息个案数据实时采集分析,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服务、质量、安全和能级水平的智能监测、分析与预警,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资源紧急调配处置的省级区域智能辅助决策系统。

21.深化应急救治体系智能应用。建立全国统一的智能急救指挥系统,提升心梗、脑卒中、创伤等急危重症抢救能力。建立智能血液管理系统,加强库存监测和联动保障。完善短缺药品智能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精准保障临床必需药品按需储备和合理调配。

(八)人工智能+健康产业

22.发展智能新型服务业态。推广健康消费理念,鼓励发展智能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支持各地创新医疗智能服务模式,推广健康创新产品,开展合理用药、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知识咨询和宣传。加快智能理疗技术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临床试验。

23.提升智能医疗装备创新能力。支持医疗装备生产企业联合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智能医疗装备研发攻关,重点推动医学影像、诊断检验、治疗、监护与生命支持等领域医疗装备智能升级,鼓励联合申报参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攻关。支持国产智能医疗装备在医疗机构的首台(套)应用,针对技术创新与临床应用水平处于全国前列的智能医疗装备开展推广应用。

24.推动智能信息产业创新。加强人工智能标准数据集和语料库、核心应用组件等研发,支持各地建立高质量医疗健康数据的可信数据空间,鼓励研发医疗卫生行业垂直大模型应用。孵化专业化、专科化的医疗智能体。

三、夯实应用基础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建设国家和省统筹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纵向联通全覆盖,横向联通所有公立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身份证号码为个人健康信息唯一标识的主索引,规范采集门诊和住院信息,建成国家医疗健康数据中心和灾备中心。

(二)丰富医疗数据供给。推动三医协同和跨部门数据共享,优化数据收集和标注流程,完善医疗卫生领域数据标注,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互通互联、强化应用。

(三)优化人工智能算力算法。根据国家算力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和布局,结合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支持省级统筹建立行业公共支撑服务平台,提供统一、高效、开放的人工智能算力服务。鼓励加快核心算法研发,推动医疗卫生领域垂直大模型开发应用。推动医学人工智能开源软件建设,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

(四)加强中试基地建设。围绕临床诊疗、患者服务、医学科研、药械研发、中医药、传染病防治等重点方向,建设卫生健康行业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具备算力服务、模型服务、数据服务、应用中试验证等能力的全栈式共创平台。

(五)加强科技人才和标准支撑。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卫生健康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中的布局,为人工智能赋能卫生健康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规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支持建立卫生健康行业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培训基地,创新人才评定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四、规范安全监管

(一)优化行业管理和审核体系。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服务对象、产品用途、风险等级制定评估标准和指南,明确监管职责。推动医疗卫生领域大模型规范备案,优化人工智能应用审核程序。

(二)创新监管方式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人工智能研发、审评、准入、应用等各环节监管,开展应用监测评估。建立大模型应用评测验证,从医疗质量安全、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开展穿透式监管,加强动态监测和预警。

(三)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等的安全防范,建立临床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制订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负面清单,建立健全智能应用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促进数据规范流通共享。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加强人工智能科研保障、职业支持和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定价、支付、分配等配套政策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二)加强试点示范。发挥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卫生健康行业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特色基地作用,开展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推动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落地,优化工作机制,持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加强宣传合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规范引导,防止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及治理应用的国际交流,坚持互利共赢和智能向善,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102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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