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甘肃卫生健康地方标准2项,现予以通告。
2026年1月14日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批准日期 | 实施日期 |
1 | DB62/T 5160-2025 | 性病诊疗机构技术服务指南 | 2025-09-25 | 2025-12-25 |
2 | DB62/T 5120-2025 | 医疗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平台建设规范 | 2025-07-29 | 2025-10-29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国卫职健函〔2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化工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装备遴选工作。在单位自主申报、地方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经申报材料确认、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形成了化工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装备名单(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
联系电话:010-62030974
附件:
化工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装备名单(2025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5年 第9号
行业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由应急管理部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管理,编号由“AQ/T 4233—2013”调整为“
WS/T 882—2013”。
应急管理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22日
国卫办医政发〔20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委、厅)、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维护逝者尊严,优化就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1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
服务管理规定
一、死亡证明签发主体
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由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二、死亡证明签发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死亡证明》填写、审核、用印、发放等工作制度流程并强化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医师应当亲自诊查、调查,认真核对亡故患者身份证明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填写,审核无误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三、死亡证明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死亡证明》空白证明管理、发放、废证回收、签发用印信息登记追溯体系,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部门)要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严格防范、惩处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的行为。积极推动《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
四、遗体暂存区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化亡故患者遗体转运流程,提高遗体转出效率。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遗体接运车辆到达前临时停放遗体需要。遗体暂存区可在相关重点科室附近根据实际设置,也可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集中设置。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参照遗体暂存区进行管理。
五、亡故患者遗体转运管理
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相关临床科室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并将遗体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等待遗体接运车辆接运。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家属拨打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运遗体,并配合家属及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登记核对遗体接运车辆信息,为其出入医疗卫生机构接运遗体提供便利。传染病患者遗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专业消毒、防疫处理,并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六、遗体暂存区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亡故患者遗体暂存区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日常工作。建立亡故患者遗体登记台账,完整、准确记录亡故患者信息、家属信息及联系方式、转入科室、转入转出时间、遗体接运车辆信息及遗体去向等,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和医疗卫生机构、患者家属、殡仪馆之间三方信息核对、信息登记和遗体交接制度。遗体暂存区应当公示相关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受群众监督。遗体转出遗体暂存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场所消杀工作。
七、亡故患者遗体及时转出
医疗卫生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应当立即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严禁停放在遗体暂存区以外的场所,避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因纠纷等原因将遗体滞留在诊疗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对于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亡故患者遗体由殡仪馆及时接运,在医疗卫生机构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存放时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家属及时将遗体转运至殡仪馆。身份不明、无法联系家属、家属遗弃等特殊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殡葬服务机构接运存放,并做好遗体信息登记、相关资料交接和备份保存。
八、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九、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接触亡故患者信息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遵规守法和患者信息保护意识。要严格规范本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得代替丧属与殡仪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联系殡仪服务事宜,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内外勾结诱导丧属高消费。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亡故患者家属发放相关信息告知单,提供正规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供家属自主选择,进行保护隐私信息、防范诱导消费宣教提醒,作出不泄露亡故患者信息承诺并提供相应举报电话。要完善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加大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重症监护室、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等重点区域巡视检查力度,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蹲点”“扫楼”。
十、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落实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和内部遗体暂存场所的管理力度,规范涉亡故患者服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倒卖泄露亡故患者信息行为。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及时接运遗体,将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遗体接运车辆信息等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并动态更新,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宣讲殡葬服务管理政策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移交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违法违规开展殡葬服务线索,严肃查处有关组织和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服务行为。公安机关要落实非正常死亡证明开具职责,依法查处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厉打击涉殡葬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周边殡葬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十一、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并加强与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多渠道收集线索并认真开展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涉嫌其他违法或犯罪问题,要强化纪法衔接、行刑衔接,按照职责权限,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对于其他部门调查处置并转送的涉及卫生健康系统的案件,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十二、政策法规宣传引导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亡故患者相关服务流程的宣贯培训,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规范服务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公众政策知晓率,引导亡故患者家属选择正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
字号: [大] [中] [小]
2025年度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甘肃卫生健康地方标准2项,现予以通告。 2026年1月14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62/T 5160-2025 性病诊疗机构技术服务指南 2025-09-25 2025-12-25 2 DB62/T 5120-2025 医疗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平台建设规范 2025-07-29 2025-10-29
国卫办医急函〔2025〕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创伤伤员和烧伤伤员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医疗救治质量和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突发事件创伤伤员医疗救治规范(2025年版)》和《突发事件烧伤伤员医疗救治规范(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双随机抽检任务,广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下发的44家国家“双随机”抽检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学校卫生抽检27家,完成27家,完成率100%;放射卫生抽检5家,完成5家,完成率100%;医疗卫生抽检5家,完成5家,完成率100%;传染病防治抽检6家,完成5家,关闭1家,完成率83.33%。消毒卫生1家,完成1家,完成率100%,以上“双随机”抽检单位监督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并已在甘肃省卫生综合监督平台系统中填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检任务监督检测结果公示表.xls
广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