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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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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政府工作机构
部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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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2025年第二季度关于对广河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的公示

一、公示内容

广河县2025年第二季度关于对广河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的公示(详见附表)

二、公示时间

2025年6月10日

三、公示说明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或电话形式向受理部门反映。

受理部门:广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GSUNT25205501(5月)广河人饮-广河水厂出厂水_已盖章_已盖章_img(1).pdf

GSUNT25205502(5月)广河人饮-广河水厂末梢水_已盖章_已盖章_img.pdf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5 09:39:37 来源: 访问量: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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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办函〔2025〕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安排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我省实际,组建了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并制定《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快推进甘肃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提升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效能,推进评估工作专业化和科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省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根据《甘肃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健康影响评估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各相关单位推荐和专家自荐,并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健康影响评估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开展工作、续聘解聘等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与增补专家库成员,并推动实现省、市(州)、县(区)三级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面向省政府组成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专业性社会团体公开征集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和专家自荐的方式,单位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以卫生健康领域为主,同时广泛吸纳法律、经济、政治、社会、环保、农业、食品、水利、交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学科专家、公共政策标准和工程项目管理技术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人员,以及监督管理实务工作者。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能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评估工作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科学严谨、不受外界干扰,踏实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二)业务精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以及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熟悉本行业涉及健康的相关因素,掌握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程序。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承担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业务指导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失德问题,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卫生健康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条根据评估事项,由省卫生健康委在专家库随机抽取或定向选取专家,抽取范围根据评估事项类型、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参与市(州)、县(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专家由市(州)、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随机抽取或定向选取。

第十一条评估事项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须有2名及以上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其他人员根据评估事项由抽取单位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评估工作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第十三条 专家发现自己与被评估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卫生健康委及各相关单位一旦发现专家与被评估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预定的评估工作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估工作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评估工作应当停止,妥善保存评估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专家在评估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专家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抽取单位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健康影响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查阅与评估事项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相关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事项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抵制和检举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可提出申诉;

(七)专家的个人信息安全受保护,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其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健康影响评估活动,根据《甘肃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进行评估;

(二)按要求参加讨论交流会、业务培训、评估指导及承担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

(六)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参加与健康影响评估业务不相关的活动;

(七)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登记更新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的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省卫生健康委对专家资格及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无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审核和评估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第二十条定期对参与评估的专家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存在严重学术失信行为的;

(三)擅自披露评估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以及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四)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6 来源: 医疗应急司

国卫办医急函20252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服务,提升无偿献血者获得感,现就落实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落实

推进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便捷献血者异地办理血费减免,2025年全系统为民服务八件实事之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压实血站、医疗机构责任,让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服务覆盖辖区每一家血站,确保每位无偿献血者均可享受便捷的血费减免服务。

2025年底前,全国所有血站和用血医疗机构全面落实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政策,形成医院直免为主、线上申请为辅的服务模式。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定期汇总、调度各地血费减免办理情况和相关工作进展,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群众可感可及。

二、巩固提升信息化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托微信全国电子无偿献血证小程序,已建成全国血费跨省异地减免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实现无偿献血者无论何地献血、何地用血,均可线上办理血费减免

(一)已实现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省内医疗机构出院时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的,要确保落实落细政策要求,加强相关数据共享,切实优化服务流程;尚未实现直接减免的,主动引导无偿献血者选择使用全国平台或省内信息化平台在线办理血费减免。

(二)各地已建有成熟血费减免信息化平台的,可进一步通过全国平台的标准化接口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交互与业务协同办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尚未建设的,可将使用全国平台作为兜底手段

三、优化减免服务流程

(一)各地要切实简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加强用血医疗机构和血站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减免流程顺畅,提高办理效率。

医疗机构要在出院结算窗口设立血费减免一站式服务提示,帮助患者办理用血费用出院直接减免、了解血费减免线上办理方式。

(二)血站收到血费减免申请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有关费用转账至申请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与献血者沟通,引导献血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解释清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有关原因。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血站核对更新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202511日以来血费减免相关数据,并于每月15日前在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反馈上月血费结算办理情况;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梳理结算办理情况,对于线下办理方式比例较高的地区,要分析查找原因,改善相关服务。

四、强化宣传与培训

(一)各地要通过短视频、宣传片、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政策,2025630日前,在所有用血医疗机构、血站、献血点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参考样式见附件),并通过短信主动提示无偿献血者查询献血记录和减免渠道,确保无偿献血者知晓政策、会用平台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血站、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开展血费减免政策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拖延

各地要持续做好军地无偿献血信息补充、变更和维护工作,让每位献血者都享受到便捷的血费减免服务;及时总结典型案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主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报送。


附件:宣传海报参考样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65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5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发〔202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巩固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成效,不断提高分娩镇痛综合管理和诊疗服务水平,扩大分娩镇痛服务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就医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生育友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加强分娩镇痛综合管理和能力建设,推动综合医院、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提供产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分娩镇痛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舒适化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到2025年底,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到2027年,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

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开展分娩镇痛(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附件1)要求,加强分娩镇痛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药品配置,强化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为提供分娩镇痛服务打好基础、完善条件。

()建立产科与麻醉科协作机制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加强产科与麻醉科的协作联动,根据产科分娩镇痛需求,麻醉科要合理安排麻醉医师开展分娩镇痛服务;产科应当为麻醉医师开展分娩镇痛提供技术操作、驻科值班等便利条件。推动产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间产妇诊疗信息共享,掌握产妇病情变化。

()完善分娩镇痛服务流程。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完善并不断优化覆盖分娩镇痛前评估、分娩镇痛实施、相关并发症诊治、分娩镇痛后随访等分娩镇痛服务流程管理。鼓励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知情同意,方便患者充分了解和自愿选择分娩镇痛服务。推动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分娩镇痛评估、实施和随访服务。

、规范开展分娩镇痛服务

()加强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应当常态化开展分娩镇痛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以及评估、考核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产科、麻醉科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完善分娩镇痛不良事件报告处理机制,建立不良事件病例讨论制度,严重不良事件应在抢救工作结束后立即向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应用分娩镇痛技术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相关的各项规范,包括术前准备、穿刺技术、麻醉药物用法用量,熟练掌握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的适应和禁忌分娩镇痛实施前应当全面评估产妇状况,制定完善的镇痛方案,并具备防治并发症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加强产妇生命体征、胎心及有关并发症监测,科学评估疼痛、肌力等变化,适时调整药物剂量和给药速度。

()强化分娩镇痛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组建由管理人员及产科、麻醉科等分娩镇痛相关专科医务人员组成的分娩镇痛服务团队,定期开展联合培训,加强多学科协作,强化分娩镇痛技术及相关并发症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分娩镇痛技术水平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等多种方式,提升成员单位分娩镇痛技术水平。

、加强分娩镇痛支持保障

()加强分娩镇痛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加强产科、麻醉专业住院医师分娩镇痛技术的培养医联体内具有良好分娩镇痛工作经验的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分娩镇痛技术培训,加强医联体内分娩镇痛人才队伍培养。各地可依托分娩镇痛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建立区域培训平台,支持所在区域分娩镇痛相关专业医务人员培训进修,不断提高分娩镇痛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加强分娩镇痛保障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充分调动产科、麻醉科、护理等专业医务人员参与分娩镇痛工作的积极性。公立医院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在业务考核上对于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部门)高度重视分娩镇痛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强化对医疗机构分娩镇痛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可参考《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附件2)对分娩镇痛工作效果开展评估。积极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医疗机构通过门诊产检、孕妇学校、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娩镇痛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对分娩镇痛的科学认知度。

附件:1.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2025年版)

     2.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5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

(2025年版)

要求所称的分娩镇痛技术,是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镇痛、蛛网膜下腔镇痛、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镇痛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具有完善消毒条件的独立操作空间,按照院内感染控制制度对产房进行院感监测与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产房内设置紧急剖宫产手术室,争取最短时间处理危险情况,保障母婴安全。

(二)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备:多功能监护仪;供氧设备包括中心供氧/氧气瓶、鼻吸氧管、吸面罩;吸引设备包括负压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内镇痛穿刺包、镇痛泵;胎心监护仪、新生儿抢救复苏设备;抢救车,包括抢救物品及药品;气管插管设备包括喉镜、气管导管、口咽通气管、喉罩、困难气道器具等;医疗区域内具有麻醉机和除颤器等。抢救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并做登记。

()具有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基本药品和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静脉输液用液体;局部麻醉药(利多卡因、罗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类药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类药品(麻黄素、阿托品、去氧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咪达唑仑、脂肪乳剂等);消毒液。毒麻药管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所有药品由专人负责维护补充、定期检查并做登记。建立椎管内分娩镇痛药品、耗材登记制度,保证相关药品、耗材来源可追溯。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专业。

2.3年以上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

3.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

4.具有独立的抢救与复苏能力。

(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产科医师和护士应当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并经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系统培训。


附件2

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

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

【计算方法】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年度阴道分娩人次数×100%

二、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产妇疼痛缓解率

【计算方法】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VAS评分≤3的产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100%

三、新生儿窒息率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出现新生儿窒息数量/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新生儿总数×100%

【指标说明】通过新生儿阿普加评分(Apgar)检查新生儿娩出后身体状况。

四、分娩镇痛产妇满意度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产妇满意人次数/接受分娩镇痛产妇人次数×100%

注:评估指标涉及的“分娩镇痛人次数”均包含经阴道试产并实施镇痛后,因符合剖宫产指征后转为剖宫产的人次数。



2025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实践技能考试考生须知

2025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实践技能考试考生须知

发布时间:2025-06-03 10:32:00 来源: 访问量:1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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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实践技能考试将于6月14日-24日集中在省内各国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考试合格者,成绩2年内有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全体考生遵守执行。


一、考试安排



注意:具体考试时间和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试须知

(一)打印准考证。考生于6月9日起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官网,进入“考生服务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上注明的信息及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

(二)知晓考试时间。考生按准考证上规定的考试时间,准时入场,接受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每站考试前都要核验,不要记错时间,忘带证件。

(三)认真考试。在候考室要保持安静,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认真聆听考试要求。听从现场指挥,在工作人员带领下进站考试。按考官指令考试,注意物品准备时间算在答题时间内。确认题目全部完成后方可离开考场。

(四)诚信考试。违法违规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考试期间,禁止携带与考试无关物品(如书籍、纸张、计算器、手机、手环等)进入考试区域,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


三、其他要求

考生应自备无标识白大褂,并在考试中全程穿着;口腔类别考生还需自带防护目镜(面屏),考试操作期间佩戴防护目镜(或面屏);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和乡村全科的女性考生不穿裙子和高跟鞋。


四、信息查询

广大考生可关注“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或“甘肃卫生健康人才网”微信公众号,后续将实时推送成绩查询、综合考试缴费通知等相关信息。







甘肃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3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5〕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使用。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5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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