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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副县长
  • 郭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郭斌,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金融、税务、教育、统计调查、县域经济、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政府职能转变、外事、数字政府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后勤服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全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全忠,男,东乡族,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水务、水土保持、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全忠同志分管工作以及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协助做好常务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省直单位帮扶、供销、保险等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张丽
    副县长
    张丽,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检测、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冶鹏
    副县长
    冶鹏,男,回族,1979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地震、园林绿化、动迁安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常务做好财政、金融、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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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强国复兴有我”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及健康科普技能比赛的通知

关于开展“强国复兴有我”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及健康科普技能比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7 11:59:21 来源: 访问量: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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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宣传函〔2026〕19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会、科协,委(局)属委(局)管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各地、各单位健康教育工作者能力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科普知识需求,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持续开展“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按照《“健康甘肃2030”规划》和《甘肃省“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总工会、省科协开展“强国复兴有我”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及健康科普技能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比赛

(一)组织实施

1.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总工会和省科协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全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比赛统筹。

2.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全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活动的作品收集、专家评定等工作。

(二)科普作品推荐主题

1.爱国卫生与健康生活方式相关主题。如:健康素养66条(2024版)、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防治、“三减三健”、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合理用药、科学就医、安全与急救等。

2.老年人健康相关主题。如:健康老龄观、老年常见病和慢性病防治、老年人跌倒等伤害预防、康复护理、生命教育等。

3.妇女健康相关主题。如:妇女常见病防治、乳腺健康、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与科学育儿、产后保健、生殖保健等。

4.“健康从娃娃抓起”相关主题。如:充足睡眠、近视防控、科学运动、远离烟草危害、健康用耳、脊柱健康、避免网络成瘾、心理健康、传染病预防、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等。

5.体重管理相关主题。如:体重管理权威信息宣贯、体重管理科普形式创新、体重管理支持性环境营造、家庭体重管理、中医药对体重管理的技术支撑、孕产妇及学生等重点人群的体重管理等。

6.心理健康相关主题。如:情绪调节、压力管理、自我认知与人际关系,焦虑和抑郁的识别与应对,心理教育,咨询治疗、危机干预及日常自我关怀等。

7.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相关主题。如:高危患者筛查、危险因素干预、健康生活方式、家庭急救常识、先心病的早期识别和家庭健康管理、心脏术后康复等。

8.癌症防治相关主题。如:癌症病因预防、防癌筛查、康复等。

9.传染病防控相关主题。如: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护措施、预防接种等。

10.中医药科普相关主题。如:中医药基本知识、中医养生保健的理念和方法、常见疾病的中医药预防和保健、重点人群的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常识等。每个作品限报一类主题。

(三)科普作品创作类别

1.图文类。包括科普图书、科普文章、手册折页、海报、PPT等。科普图书(含译著和再版图书)应当为正式出版物,文字为中文简体,聚焦百姓关心的健康话题,要点突出、形式新颖、设计美观,有较强的传播价值。丛书应为全部出版完成的作品,不接受丛书中的单册或部分作品。科普文章需提供文字形式,不超过2500字。手册折页、海报等需提供JPG格式文件。

2.视音频类。视频类作品包括科教专题片、科普讲座、微电影、音乐电视、公益广告、科普动漫、微视频等,为MOV、MP4等格式1080P高清影像,作品必须配有中文字幕,时长12分钟以内,要求作品画面质量优,构图合理,字幕及配乐得当。音频类作品包括健康科普专题音频、广播剧、有声书等,格式为WAV或MP3,时长15分钟以内,要求音质清晰、完好无损。

(四)科普作品创作比赛安排

1.作品推荐。各市州、各有关单位推荐参赛的2026年健康科普图文作品不超过6篇,视音频作品不超过6部,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各类作品推荐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

2.省级初评。省级组织对各类推荐作品字数(时长)、画面清晰度、格式及作品参赛资格等进行初评。初评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

3.专家评定。组织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广播影视行业、高等院校相关专家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定。作品评定坚持高品质原则,如果作品质量不达标,相关奖项等次评奖作空缺处理。评定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

(五)科普作品创作有关要求

1.参赛作品必须是2025年7月1日以后发表的原创作品。

2.参赛作品要具备科学性、通俗性、思想性、艺术性,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可夹杂药品、平台等商业宣传推广内容。不得含有低俗暴力、违法违规、个人隐私等内容。鼓励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地方特色形式进行呈现

3.参赛作品要求原创,不得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如参赛的作品或讲解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导致任何争议、索赔、诉讼等后果,由作者或上报单位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参赛作品著作权和版权为作者所有。参赛者需同意主办单位拥有其参赛作品在电视、网站等媒体及公众场所的展映及宣传使用权,主办单位在使用时,不再另付稿酬。

(六)奖项设置

1.图文类。按最终图文类参赛作品总数计算,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0%,三等奖占15%,优秀奖占20%。

2.视音频类。按最终视音频类参赛作品总数计算,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0%,三等奖占15%,优秀奖占20%。

二、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技能比赛

(一)组织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总工会和省科协作为主办方,负责全省健康科普技能比赛的策划、组织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比赛内容

结合日常工作,以“普及健康素养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为核心,紧紧围绕新版“健康素养66条”及群众关心的医疗健康热点话题展开健康科普演讲。

(三)比赛形式

以演讲为主,允许、鼓励其他多种形式,如有技能演示、多媒体展示等内容将酌情加分。时长不超过4分钟。

(四)比赛要求

1.省级初赛各市州各单位的参赛者需提交视频参加省级初赛。视频要求:采用MP4格式,画面比例为16:9,全高清1920×1080,保证画质清晰,人物清楚,一镜到底连贯录制,不能有镜头切换和拼接,画面仅可出现作品名称字幕,也可配同期字幕,不得出现其它字幕内容。

2.省级决赛初赛晋级的选手参加线下决赛,晋级名单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健康甘肃》微信公众号公布。

3.参赛人员仪表大方、自然、得体,普通话标准,要求脱稿比赛;内容要围绕主题,积极向上,感情真挚,具有感染力。

(五)评分标准(总分10分)

1.主题鲜明,内容精彩5分;

2.仪表大方,服装整洁,吐字清晰、发音准确2分;

3.感情丰富,抑扬顿挫,有较强的感染力3分;

4.形式新颖者最高可加0.5分;

5.超时扣分,最高扣0.5分。

(六)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决赛设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优秀个人奖16名,优秀组织奖10名。采用评委现场打分的形式确定获奖等次。

(七)其他事项

1.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荐2-3个作品参加全省健康科普技能比赛。

2.委(局)属委(局)管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推荐本单位1-2个作品参加全省健康科普技能比赛。

3.时间安排。各地各单位于10月9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参赛视频、队员及领队名单;10月下旬进行省级比赛。

4.经费保障。各单位参加省级健康科普技能比赛队员及领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各单位自理,餐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承担。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  薛景仁

          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马菁  黄彦军

联系电话:0931—8473037  17339922119

邮    箱:1540396340@qq.com



附件:1.视音频、图文类健康科普参赛作品推荐表      

      2.健康科普技能比赛报名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总工会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8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视音频、图文类健康科普作品推荐表

推荐单位


联系人


作品时长

(分钟/字数)


联系电话


作品类别

(  )视音频类     (  )图文类

作品主题

(  )爱国卫生及健康生活方式     (  )老年人健康   

(  )妇女健康                   (  )“健康从娃娃抓起”

(  )体重管理                     )心理健康   

  )心脑血管疾病防治             )癌症防治

(  )传染病防控                 (  )中医药科普

作品传播途径及传播量

(发表媒体)


主创人员

及单位


制作时间


作品名称


作品简介


单位推荐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推荐作品具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不存在抄袭、借用等法律问题。推荐作品著作权和版权为作者所有,推荐者需同意主办单位拥有其参赛作品在电视频道、网站等媒体及公众场所的展映及宣传使用权,主办单位在使用时,不再另付稿酬。


附件2

健康科普技能比赛报名表

                                                 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单位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备注






(领队)






(参赛队员)






(参赛队员)






(参赛队员)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09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防范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683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防范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机构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药事管理组织,设置由分管负责人和临床、药学、护理、医疗管理、信息、保卫等部门参与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麻精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并指定专人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将麻精药品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并监督实施。参与麻精药品各环节双人双签的人员应当避免长期由固定人员担任,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人员轮换管理办法并有效执行

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加强门急诊、麻醉科、疼痛科、肿瘤科、精神科、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管理。相关科室内部应当成立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医疗机构从事麻精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当掌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精药品使用和管理工作,无不良个人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员进行麻精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针对性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培训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药品管理法》《医师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本规定;

(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三)麻精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诊疗指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精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防治;

(七)麻精药品使用管理违规问题警示教育案例;

(八)其他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相关内容。

第十执业医师和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医疗机构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处方调剂资格。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和调剂资格的药师方可在本机构内开具、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每年上报至核发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印鉴卡管理

第十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规定取得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采购。印鉴卡的申请、使用、变更及注销等应当符合国家、军队相关规定。

十五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使用电子印鉴卡,在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确认,以及印鉴卡信息变更、报损申请等操作。

第十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医院信息系统与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对接。每月统计汇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结存等数据,并通过电子印鉴卡信息系统进行填报。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统计汇总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结存等数据,并通过电子印鉴卡信息系统进行进销存填报。

第四章  采购与储存

第十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诊疗需求,采购适宜包装、规格的麻精药品,保持合理库存。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精药品采购付款。

第十医疗机构应当对采购的麻精药品进行严格的数量、批号和质量等检查,必须货到即验,验收合格后立即转入专库或专柜储存。验收发现缺少、不合格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不予入库。

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并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簿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储存。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库应当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账物管理日清日结,确保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二十医疗机构药房和临床科室等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重点部门应当实行基数管理,领用数量不得高于规定的基数。

二十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周转库应当每天结算实行基数管理,由所在药房配备基数。

第二十配备基数的药房和临床科室应当合理制定基数并严格执行,健全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员信息和变更情况及时报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请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与库房保管人员或药房专管人员当面核对、双人签字。返回药房或科室后,应当双人清点药品、核对信息,并将药品放于专柜中,确保及时入账,账物相符。

第五章  处方开具与调剂

第二十麻精药品的处方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全环节由同一人实施。处方医师原则上不参与麻精药品的请领和储存管理工作。

第二十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处方,不得在网络诊疗活动中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第二十医师应当遵循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麻精药品。开具麻精药品,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并在病历中记录。

第二十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癌痛、急性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管理,合理使用麻精药品,满足患者治疗需求。

针对疼痛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要对患者进行疼痛评估,遵循三阶梯镇痛治疗原则选择相应药物。

第二十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应当核对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向患者或代办人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特殊属性。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先行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第二十麻精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出院带麻精药品品种和数量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

第二十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镇痛泵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镇痛泵根据临床治疗需求一次装量,处方应当注明用法、用量和持续时间。

三十药房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的专门窗口,并由专人负责调配和审核。

三十一麻精药品处方审核、调配和发药过程药师均应当进行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第三十独立值班时,药师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调剂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自行核对签字,备注独立值班,交接班时应当与接班人员进行双人清点,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使用纸质处方的,由药学部门负责保管,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编制顺序号。使用电子处方的,记录信息应当与纸质处方要求一致,医师处方和药师审核、调配、发药过程均应当进行符合规定的电子签名,在信息系统完整留存处方开具、调配、审核全流程操作记录,并根据处方开具时间生成唯一序列标识,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符合条件的电子处方具有与纸质处方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精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至少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病历号(身份识别号)、用药数量、批号,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六章  临床使用

第三十医疗机构应当为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建立专门病历,建立病历时,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第三十医疗机构应当为门(急)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相关情况记入病历。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至少3个月复诊,或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随诊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家庭医生上门随诊并反馈患者病情和用药等信息。

第三十  除镇痛泵带药以及建立专门病历的患者用药外,麻精药品注射剂仅限机构内使用。对于需要带出机构外使用的,医师需谨慎评估,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再次就诊时提供所持有的药品注射单(注射单上需有注射人员签名及所在医疗机构信息,药品名称、剂量、批号和效期)及空安瓿。

第三十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定期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师的开具量进行比较分析。应当组织对麻精药品处方定期进行专项点评,并根据点评结果采取有效干预,对于使用量异常增高的,应当分析原因并提出管理建议及时报告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

第三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手术室药房,将药师纳入手术室麻精药品管理团队,开展处方审核、点评,参与麻精药品管理、使用环节的核对和双人双签等工作。

四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健全工作人员查验机制,防止所用治疗药品被就诊人员带出。

第七章  回收及销毁

四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后回收销毁管理制度,并设置回收窗口

第四十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将不再使用的剩余麻精药品以及空安瓿、废贴无偿交回,由医疗机构按程序销毁。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再次领取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须交回此前使用的空安瓿。

第四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激励措施,提高患者交回剩余药品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四十诊、病房、手术室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应当回收空安瓿、废贴并及时交回药房。与药房应核对批号和数量,确保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与发放的一致。门诊、病房、手术室等开封使用的麻精药品可以按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已开封使用但有剩余的麻精药品注射液应按程序销毁。

第四十麻精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过期、损坏、变质等问题,应当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并交回药房。

第四十医疗机构药房回收的麻精药品和空安瓿、废贴等应当按照麻精药品存储要求,在专库或专柜设置专门区域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失窃及与正常药品混淆。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药房回收的麻精药品和空安瓿、废贴等,由医疗机构药学、保卫部门组织集中销毁。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过期、损坏和回收的麻精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到场监督,可邀请相关部门一同监督销毁。

已开封使用剩余的麻精药品注射液,应当由至少2名不同类别的医务人员在视频监控下销毁并签字确认。鼓励医疗机构将已开封使用剩余的麻精药品注射液收回药房,按程序集中销毁。

销毁应当最大限度降低或消除药品回收可能,有效防范流入非法渠道风险。根据销毁物品特性,可以采取焚烧、毁形、溶解、稀释并混入医疗废物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存储、销毁全流程交接和信息登记制度,接收、交出剩余麻精药品、空安瓿、废贴等时,应当双人交接清点、准确记录并签字确认,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药品(空安瓿、废贴)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生产企业回收时间、交回人、接收人、存储地点、销毁时间、销毁方式、销毁执行人、监督人等信息相关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八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区域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并在关键位置设置一键报警装置。

五十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以便必要时及时查找追回。

五十一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临床科室和麻精药品发放回收窗口、销毁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取药、回收药品、剩余药液处理等行为,相关监控视频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80天。

第五十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季度1次。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处方开具点评情况,进销存是否相符,以及药库、药房、临床科室等重点部门管理情况等,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改进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做好记录并报告

第五十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日常巡查和定期督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节假日、夜班期间安全管理巡查,保障麻精药品监管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十鼓励医务人员发现疑似涉嫌毒品违法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按规定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麻精药品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严格管理,并做好记录。

(一)储存、保管、发放、调剂或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出现差错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和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二)储存、保管、发放、调剂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形,应立即保存证据、保护现场,记录相关药品批号、数量,并报告本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涉及军队医疗机构的,由军队卫生部门协同本级和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突发自然灾害导致麻精药品损毁无法使用时,应追溯药品批号、数量,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调剂过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丢失或损毁时,应立即向本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处方自丢失或损毁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医疗机构内通告。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第五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非本机构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向医疗机构提供处方开具资质证明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有权紧急授予相应处方权和电子签名,并做好备案登记。突发公共事件解除后应及时撤销。

第五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储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履行本机构内报批手续,必要时变更基数。

第五十突发公共事件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参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管理规定突发公共事件解除后,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收回登记。


第九章  信息化建设

五十九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健全麻精药品追溯管理体系,推进麻精药品处方信息跨机构、跨区域互通共享,防范同一患者在辖区内多个医疗机构重复、超量获取麻精药品

六十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麻精药品追溯管理规定,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处方信息。同时,依托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量和处方频次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六十一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智能设备通过最小包装赋码、扫描等实现本机构麻精药品全流程可追溯推进验收、进出库、处方、领取发放、回收、销毁等信息电子化记录及整合衔接

第十章监督管理

六十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麻精药品使用管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合理用药考核、医院巡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指导督促。

第六十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穿透式监管,加强麻精药品处方及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可与医保等部门协同检查有关线索或可疑情况。

第六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麻精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流入非法渠道的,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附则

第六十本规定所称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见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调整并公布的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

第六十本规定所称药房,包括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及手术室药房等。本规定所称科室,包括医疗机构的临床医技科室、病房、手术室、麻醉科、内镜室、门急诊注射室等。

第六十本规定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是指按《禁毒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六十八本规定所称专簿记录”“专用账册”“专册登记销毁记录纸质记录可以采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记录形式。采用电子记录形式的需确保数据电文内容完整且不可篡改。

六十九本规定所称《知情同意书》,除需载明就诊人信息和其本人签字外,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不得套开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成瘾性风险,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使用麻精药品需按医嘱定期复诊;过期、未使用的麻精药品及其废贴、空安瓿应当交回转售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知情同意书》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

七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鼓励参照本规定加强未列管麻醉药等其他具有成瘾性的药品管理。

七十一临床试验阶段的麻精药品在医疗机构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军队各级卫生部门履行本规定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职责。

第七十本规定自2026101日起实施20051114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解读


关于印发加快提供优质高效眼健康服务工作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快提供优质高效眼健康服务工作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07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医政发202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做好十五五期间我国眼健康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眼健康服务优质高效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眼健康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加快提供优质高效眼健康服务工作方案(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82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加快提供优质高效眼健康服务工作方案(2026—203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健“十五五”规划要求,持续推进我国眼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人民群众眼健康水平,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快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融合中西医并重多病同防共管,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眼病,完善防筛诊治康全链条服务,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眼健康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优质高效的眼健康服务

二、工作目标

203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06岁儿童、中小学生屈光筛查率稳步提老年人科学矫正屈光不正意识日益增强,有效屈光不正矫正覆盖率Effective Refractive Error CoverageeREC持续提高

(二)全国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Cataract Surgical RateCSR)超过4000,有效白内障手术覆盖率(Effective Cataract Surgical CoverageeCSC持续提高。

(三)每十万人口眼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超过5.3视光师队伍进一步充实壮大。

(四)93%以上的县综合医院设置眼科(五官科)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眼病诊疗服务量占比持续提高。95%以上的县域可独立开展常见眼病的诊疗县域均能够提供白内障手术服务基本视力保健和低视力康复服务覆盖面稳步扩大。

、任务举措

(一)防控危险因素,降低眼病发生风险。

强化公民个人是自己眼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健康的意识和能力。紧扣“人人享有眼健康”主题,利用全国“爱眼日”、世界视觉日、世界青光眼周等开展科普宣教、眼科咨询等活动。强化慢性眼病综合预防,加强眼病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促进学校、社区、家庭不断优化视觉环境,规范用眼习惯和行为,构建多方协同的眼病预防工作格局。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慢性病眼部并发症危险因素防控指导与早期干预,推动眼病预防与慢性病诊疗深度融合,切实降低眼病发生风险。

实施眼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百千万行动。依托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制作眼健康科普课件,开展100场省级科普活动;各省份结合本地眼病情况,针对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重点职业人群等不同群体,开展1000场地市级专题科普活动;使用权威科普课件,面向学校、社区、机关、企业等开展10000基层科普活动。

(二)落实功能定位,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三级医院和眼科专科医院主要开展眼科急危重症及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二级医院主要提供眼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验光、眼底照相等一般眼科服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所在行政村和社区提供视力检查服务和眼健康教育,提高慢性病患者定期进行眼病筛查的意识。

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调联动。鼓励三级医院和眼科专科医院通过技术协作、远程指导、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适宜防治技术与成熟经验下沉基层。鼓励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医务人员为中西部和基层等眼科医疗资源薄弱地区提供服务。    

加强早诊早治,强化眼病早期筛查。

落实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促进行动有关要求,强化新生儿眼病筛查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及致盲性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制定重点人群眼病筛查目录,医疗卫生机构为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和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提供屈光不正、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白内障、青光眼等常见眼病的筛查服务。鼓励开展多病同防同治同管,强化共同危险因素预防、联合筛查随访、生活方式指导及康复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重点人群开展眼病筛查。制修订常见眼病基层筛查和预防干预管理指南及工作规范,制订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促进相关技术指南,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眼病筛查和服务能力,推进及时干预管理和规范转诊。

(四)规范眼病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持续加强眼科专科能力建设。组织修订眼科疾病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强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临床路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全面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推进眼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眼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监测眼科医疗质量并推动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做好眼科诊疗行为规范性的日常管理和评估评价。扩大眼科日间手术和门诊手术病种范围,提日间手术和门诊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

完善低视力康复服务,提眼科康复能力。

提升医疗机构低视力康复服务能力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和眼科专科医院积极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规范提供低视力康复服务。强化医疗机构内跨学科、跨亚专科协作与转诊机制,将低视力康复融入眼病诊疗全流程推广低视力康复适宜技术与服务模式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视力残疾评估、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应用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制修订低视力康复相关规范化流程和操作标准,推广“评估适配训练随访”全流程服务。    

(六)聚焦重点眼病,做好健康管理服务

1.强化屈光不正科学矫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SPECS 2030”倡议持续提eREC提升科学验光水平,编制相关系列教材和技术指南,开展分层分类规范化培训。医疗机构落实《近视防治指南》、《儿童青少年近视治未病干预指南》等要求,规范开展近视矫治服务强化高度近视患者早期预警和干预,减少因高度近视导致的视觉损伤发挥中医药优势,制定实施中西医结合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方案加强老年人老视筛查与矫正,老年人群规范开展屈光矫正,提高科学配镜意识,提升生活视觉质量通过扩大屈光服务供给提高从业人员能力途径降低群众获得屈光不正矫正服务的负担,提高屈光不正矫正服务的可及性。遴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屈光不正矫治的常态化监测,形成中国实践经验,推动技术合作与成果转化

2.巩固扩大白内障复明成果。通过开展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光明行等,推动白内障复明手术技术下沉,优化手术服务供给稳步提高CSR。进一步规范手术操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质量健全术后随访制度持续提eCSC着力加强县医院白内障手术能力建设对已具备独立开展白内障手术能力的县医院,强化手术质量;对尚不具备白内障手术能力的县域,按常人口数量分类推进能力建设。通过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开展人员培训、建立巡诊制度等方式,实现常住人口30万及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县医院能够独立开展白内障手术,30万人口以下的县主要通过巡诊提供白内障手术服务。

3.优化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眼底病青光眼诊疗服务模式推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近视性视网膜病变、黄斑变性、视网膜血管阻塞、高血压眼底病变等眼底病以及青光眼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逐步建立糖尿病患者眼底病筛查覆盖率等眼底病筛查指标,落实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结合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完善慢性眼病患者管理模式,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眼科及其他相关科室、眼科专科医院等职责分工、转诊流程畅通上下联动、双向转诊渠道实现结果互认、随访同质降低疾病负担和致盲率。

4.提升其他眼病防治水平。规范眼库建设与管理,强化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监管,保障捐献角膜质量和医疗安全,提升角膜盲救治能力。巩固消除致盲性沙眼成果。强化新生儿眼病早筛早诊早治工作,规范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诊疗流程。进一步提升眼外伤斜弱视、眼表疾病、眼眶病等眼病治疗水平。加强眼科罕见病、遗传性眼病诊疗能力。

(七)发挥中医药优势,促进中西协同。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眼防治中的优势和作用,研究制定眼健康中医药特色干预指南和防治工作方案。加强中医医院眼科专科建设,鼓励引导中医医院开设眼病专病门诊,发挥国家、省级中医眼科优势专科辐射带动作用针对眼科相关中医优势病种和疾病诊疗优势环节及时总结临床经验,形成诊疗方案并推广应用,提升中医眼科服务能力推进中医眼科与现代诊疗技术深度融合,探索中西医结合防治眼病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持续深化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提中西医结合治疗眼科相关疾病的临床疗效。充分发挥针灸、穴位贴敷等中医适宜技术在眼病预防、治疗和康复中的特色优势,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推动人工智能赋能

依托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新兴技术与眼科服务深度融合充分发挥远程眼科诊疗平台作用推广高速网络下的远程会诊、影像判读与随访管理,提眼病服务可及性。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医学人工智能在基层筛查和辅助诊疗、患者服务、公共卫生、科研教学健康产业等领域的应用深度赋能眼健康领域高质量发展。

(九)加强人才培养,强化科技支撑。

提升眼科医务人员能力,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视光师、眼科护士、低视力康复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开展眼健康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临床诊疗技术创新及应用研究,鼓励开展临床、公共卫生、卫生经济等协同研究。加强重点眼病流行病学研究,监测主要致盲性眼病的患病率、发病率、疾病谱变化情况,掌握眼病及其社会经济负担情况。

、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推进工作方案实施,全面做好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眼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药部门推广应用眼科中医适宜技术与特色疗法,促进中西医协同眼病防治。疾控部门组织开展近视等学生常见病及影响因素监测和干预。通过部门协同、多措并举,持续提人民群众眼健康水平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细化眼健康工作实施举措,强化工作进展监测评估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


附件:部分专业名词释义

附件

部分专业名词释义

一、有效屈光不正矫正覆盖率Effective Refractive Error CoverageeREC:是指接受过屈光不正矫正(如框架眼镜、隐形眼镜或屈光手术)并获得高质量效果的人数占需要屈光不正矫正的人数的比例,包括远视力有效屈光不正矫正覆盖率和近视力有效屈光不正矫正覆盖率。

二、有效白内障手术覆盖率Effective Cataract Surgical CoverageeCSC:是指50岁及以上人群中接受过白内障手术且术后远距离视力良好的人群占需要白内障手术的人数的比例。世界卫生组织为增强指标使用的灵活性,推荐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其他视力测量标准额外计算eCSC。根据我国国情,后续开展eCSC相关工作将分别使用6/126/18作为视力测量的两类标准。

三、常见眼病包括眼睑疾病(睑缘炎、睑腺炎、睑外翻、睑内翻和倒睫)、泪器疾病(慢性泪囊炎、泪道阻塞)、结膜疾病(结膜炎、翼状胬肉)、角膜疾病(角膜炎、干眼)、葡萄膜疾病(虹膜炎)、晶状体疾病(年龄相关性白内障)、青光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玻璃体疾病(飞蚊症)、视网膜疾病(视网膜血管阻塞、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黄斑疾病、视网膜脱离、高度近视眼底病变)、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与老视、斜视(共同性斜视)与弱视、眼外伤(急诊初步处理)。

四、基本视力保健包括视力筛查与监测、屈光不正的确诊与矫正、眼健康科普宣教用眼行为指导、眼病急诊的初步处理与转诊、常见眼病的防治与转诊等内容。

五、“SPECS 2030”倡议具体包括改善屈光服务的可及性(ServicesS)、加强专业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PersonnelP)、增强群众相关内容科普教育(EducationE)、降低屈光服务成本(CostC)、相关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SurveillanceS


相关链接:《加快提供优质高效眼健康服务工作方案(2026—2030)》政策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8-18 来源: 法规司

国卫办法规发〔202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切实增强医院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法治保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法治获得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法治建设的领导

(一)强化医院法治思维。各级各类医院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精神纳入第一议题学习重点。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及时研究医院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服务人民健康的根本要求,确保医院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公立医院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树牢预防性法治理念,制定医院领导干部学法清单,落实会前学法制度,强化医院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领导班子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二)健全医院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医院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突出强化医院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法治工作纳入医院年度重点任务和议事议题范围,融入到医院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健全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健全依法依规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医院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按照主管主办权限及时报告医院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涉法事项,并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将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医院领导干部述职内容。

(三)制定落实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围绕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公益性,按照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公立医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属医院政事权限清单要求,分级分类制定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动态更新调整,明确主管部门、公立医院的职责,在政事权限清单中逐项列明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和业务运行等方面必须报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清单之外事项,由医院自主决定、自负其责,特殊重要的事项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强化清单的组织实施,明确清单制度的落实机制,把该管的事项真正管住。

二、健全和完善医院法治建设制度

(四)加强医院合审核全流程管理健全医院合审核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法治部门和法务人员作用,在文件制定、合同订立等关键环节,以及医疗纠纷处理、科研与伦理管理、人员评聘管理等重点制度领域,依法依规开展合规审核,做到应审尽审。未经合规审核的事项不提交议事决策会议审议发布实施。完善医院合审核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有效提升审核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注重强化不同类型合同订立、执行、终止、违约处理及争议解决等各环节的法律风险防控。对重大经济、科研合作、成果转化等合同实施重点合规审核。对于主体复杂、风险高、事项敏感的协议,医院法治部门或法务人员要及早介入,防范合规风险

(五)加强医院涉法典型案例评析制度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各地对涉及医院的投诉、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深挖根源和症结,加大个案纠错和类案防范规范力度,强化以案促改促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剖析重点司法案例,建立典型案例评析制度,定期组织案例评析,剖析一个防范化解一类问题。案件发生医院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整改整治、堵塞漏洞,逐项健全完善机制。

(六)加强医院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规划实施、年度重点任务落实和司法建议等,每年选取1-2项医院重大法律风险进行评估研究,重点在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立法推动、政策实施、合法性审核等方面,推动完善依法依规治院政策规范。各省份结合区域实际,每年选取1-2项医院重点法律风险,指导市、县开展评估研究,不断健全省域内医院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各级各类医院要强化依法依规执业自查自纠,排查法律风险点,及时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治理机制。

)完善医院依法报告处置传染病机制。医院和医务人员要及时识别,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如实报告法定报告传染病食源性疾病。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及时发现并报告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医院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权益。严格落实执业许可和疾病诊疗规范,切实保障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严格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流程与人员资质,规范医疗文书出具行为,严禁出具虚假或超执业范围的医疗文书,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遵守患者隐私保护行业规范严守医疗数据安全,从严落实患者隐私和个人诊疗信息保护制度,守牢纪法红线。

)规范优化就医良好秩序。注重涉医相关社会热点事件舆情引导与针对性普法相衔接。围绕就医权益、就医流程、健康责任、医患权利义务、争议处理途径等,通过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信任法治、尊医重卫、理性维权,加快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积极与医调委、仲裁、司法、执法等部门开展协作,完善规范就医政策制度,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互联网虚假诊疗、不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医闹(含网络医闹)应急处置预案和流程,依法处理暴力伤医行为,依法维护医院良好秩序。

)妥善调处医患争议和矛盾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定分止争重要作用,加强医疗纠纷投诉管理、信访办理、人民调解、医疗事故鉴定、损害责任赔偿等流程有序衔接,引导各类医疗纠纷依法化解在基层,降低群众维权成本,提升纠纷处理效率注重涉医疗纠纷行政复议调解、和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力求事心双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医疗服务和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制定医疗纠纷普法工作指南,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指引。

四、促进和强化医院法治能力建设

(十健全医务人员法治素养培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统筹指导,在医学专业教材新上岗医务人员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学继续教育,以及医师资格考核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事项中,增加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内容和比重,引导医务人员从业上岗首先把住法治关,扣好各职业阶段的第一粒法治扣子。围绕廉洁从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医疗收费、规范诊疗、健康科普、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开发专题式、案例式、研讨式教学培训课程,注重经常性法治教育培训,使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医务人员成长全周期,融入执业全过程。

(十二)加快医院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各地要把医院法治人才培养当作长期任务,从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各环节,探索医院法治人才晋升与激励机制。医院要结合区位特点、功能规模、质量安全等情况,明确与合规风险防控相适应的专兼职法治人员。承担医院法治建设任务的机构要全面增强履职本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为医院重要决策、重点项目、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合规管理和医患矛盾化解提供有力法治支撑。注重完善医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发挥机制。医联体内的医疗机构,可联合聘请法律顾问。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联合购买法律服务。各省份要依托高校、研究机构、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学协会等,强化医院法治专家队伍建设,发挥专家的法智治理支持优势。

(十三)加强医院合规文化建设。注重构建依法治院内控体系,切实强化医院合规管理意识,将合规要求嵌入医院各项业务流程,将合规文化建设纳入医院建设总体规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治理规范。突出全员主动合规的治理要求,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典型案例风险分析,组织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培训,持续激发医院内生合规动力,始终保持遵规守纪合法的良好组织氛围。不断强化合规创造价值的共识,积极构建数智合规体系,充分发挥合规防控风险作用,助力医院各项业务安全、高效、创新发展。

五、强化组织实施和指导评估

(十四)明确阶段重点和任务要求。2026年底前,医院涉法重大事项报告、典型案例评析、法律风险评估、年度述法等四项制度有效实施,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诊疗信息、加强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院合审核、及时识别报告法定报告传染病等取得明显成效。2027底前,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制度全面建立,制定医疗纠纷普法工作指南,持续优化医院法治环境,医院法治工作体系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法治获得感明显增强。到2030年,医院合规文化全面普及,法治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法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治理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卫生健康委党组(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医院法治工作成效纳入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聘用的重要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认真履行医院法治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统筹指导监督医院法治建设。各地卫生健康、教育、中医药、疾控等部门承担辖区内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属(管)医院和辖区内医院法治建设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等级医院评审、公立医疗机构绩效监测、医院巡查,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医院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庆、宁波、长沙、银川等4个卫生健康法治重点城市,以及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医院法治建设上走在前、作表率。各省份要结合实际,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治意识,创新法律服务方式;聚焦专科医院专业技术风险,加强涉法典型案例评析和法律风险分析;指导民营医院提升医务人员法治素养,重点加强合规审核,防范合规风险。

(十)加强指导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将医院法治建设纳入卫生健康综合性法治评价的重要内容,汇总分析医院述法情况,统筹监测医院法治建设进展协同教育部等部门研究完善医院法治建设政策。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医院法治建设情况指导评估,每年情况须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681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


关于开展“强国复兴有我”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及健康科普技能比赛的通知

关于开展“强国复兴有我”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及健康科普技能比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7 11:59:21 来源: 访问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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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宣传函〔2026〕19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会、科协,委(局)属委(局)管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各地、各单位健康教育工作者能力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科普知识需求,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持续开展“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按照《“健康甘肃2030”规划》和《甘肃省“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总工会、省科协开展“强国复兴有我”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及健康科普技能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比赛

(一)组织实施

1.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总工会和省科协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全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比赛统筹。

2.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全省健康科普作品创作活动的作品收集、专家评定等工作。

(二)科普作品推荐主题

1.爱国卫生与健康生活方式相关主题。如:健康素养66条(2024版)、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防治、“三减三健”、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合理用药、科学就医、安全与急救等。

2.老年人健康相关主题。如:健康老龄观、老年常见病和慢性病防治、老年人跌倒等伤害预防、康复护理、生命教育等。

3.妇女健康相关主题。如:妇女常见病防治、乳腺健康、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与科学育儿、产后保健、生殖保健等。

4.“健康从娃娃抓起”相关主题。如:充足睡眠、近视防控、科学运动、远离烟草危害、健康用耳、脊柱健康、避免网络成瘾、心理健康、传染病预防、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等。

5.体重管理相关主题。如:体重管理权威信息宣贯、体重管理科普形式创新、体重管理支持性环境营造、家庭体重管理、中医药对体重管理的技术支撑、孕产妇及学生等重点人群的体重管理等。

6.心理健康相关主题。如:情绪调节、压力管理、自我认知与人际关系,焦虑和抑郁的识别与应对,心理教育,咨询治疗、危机干预及日常自我关怀等。

7.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相关主题。如:高危患者筛查、危险因素干预、健康生活方式、家庭急救常识、先心病的早期识别和家庭健康管理、心脏术后康复等。

8.癌症防治相关主题。如:癌症病因预防、防癌筛查、康复等。

9.传染病防控相关主题。如: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护措施、预防接种等。

10.中医药科普相关主题。如:中医药基本知识、中医养生保健的理念和方法、常见疾病的中医药预防和保健、重点人群的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常识等。每个作品限报一类主题。

(三)科普作品创作类别

1.图文类。包括科普图书、科普文章、手册折页、海报、PPT等。科普图书(含译著和再版图书)应当为正式出版物,文字为中文简体,聚焦百姓关心的健康话题,要点突出、形式新颖、设计美观,有较强的传播价值。丛书应为全部出版完成的作品,不接受丛书中的单册或部分作品。科普文章需提供文字形式,不超过2500字。手册折页、海报等需提供JPG格式文件。

2.视音频类。视频类作品包括科教专题片、科普讲座、微电影、音乐电视、公益广告、科普动漫、微视频等,为MOV、MP4等格式1080P高清影像,作品必须配有中文字幕,时长12分钟以内,要求作品画面质量优,构图合理,字幕及配乐得当。音频类作品包括健康科普专题音频、广播剧、有声书等,格式为WAV或MP3,时长15分钟以内,要求音质清晰、完好无损。

(四)科普作品创作比赛安排

1.作品推荐。各市州、各有关单位推荐参赛的2026年健康科普图文作品不超过6篇,视音频作品不超过6部,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各类作品推荐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

2.省级初评。省级组织对各类推荐作品字数(时长)、画面清晰度、格式及作品参赛资格等进行初评。初评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

3.专家评定。组织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广播影视行业、高等院校相关专家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定。作品评定坚持高品质原则,如果作品质量不达标,相关奖项等次评奖作空缺处理。评定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

(五)科普作品创作有关要求

1.参赛作品必须是2025年7月1日以后发表的原创作品。

2.参赛作品要具备科学性、通俗性、思想性、艺术性,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可夹杂药品、平台等商业宣传推广内容。不得含有低俗暴力、违法违规、个人隐私等内容。鼓励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地方特色形式进行呈现

3.参赛作品要求原创,不得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如参赛的作品或讲解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导致任何争议、索赔、诉讼等后果,由作者或上报单位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参赛作品著作权和版权为作者所有。参赛者需同意主办单位拥有其参赛作品在电视、网站等媒体及公众场所的展映及宣传使用权,主办单位在使用时,不再另付稿酬。

(六)奖项设置

1.图文类。按最终图文类参赛作品总数计算,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0%,三等奖占15%,优秀奖占20%。

2.视音频类。按最终视音频类参赛作品总数计算,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0%,三等奖占15%,优秀奖占20%。

二、2026年甘肃省健康科普技能比赛

(一)组织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总工会和省科协作为主办方,负责全省健康科普技能比赛的策划、组织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比赛内容

结合日常工作,以“普及健康素养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为核心,紧紧围绕新版“健康素养66条”及群众关心的医疗健康热点话题展开健康科普演讲。

(三)比赛形式

以演讲为主,允许、鼓励其他多种形式,如有技能演示、多媒体展示等内容将酌情加分。时长不超过4分钟。

(四)比赛要求

1.省级初赛各市州各单位的参赛者需提交视频参加省级初赛。视频要求:采用MP4格式,画面比例为16:9,全高清1920×1080,保证画质清晰,人物清楚,一镜到底连贯录制,不能有镜头切换和拼接,画面仅可出现作品名称字幕,也可配同期字幕,不得出现其它字幕内容。

2.省级决赛初赛晋级的选手参加线下决赛,晋级名单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健康甘肃》微信公众号公布。

3.参赛人员仪表大方、自然、得体,普通话标准,要求脱稿比赛;内容要围绕主题,积极向上,感情真挚,具有感染力。

(五)评分标准(总分10分)

1.主题鲜明,内容精彩5分;

2.仪表大方,服装整洁,吐字清晰、发音准确2分;

3.感情丰富,抑扬顿挫,有较强的感染力3分;

4.形式新颖者最高可加0.5分;

5.超时扣分,最高扣0.5分。

(六)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决赛设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优秀个人奖16名,优秀组织奖10名。采用评委现场打分的形式确定获奖等次。

(七)其他事项

1.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荐2-3个作品参加全省健康科普技能比赛。

2.委(局)属委(局)管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推荐本单位1-2个作品参加全省健康科普技能比赛。

3.时间安排。各地各单位于10月9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参赛视频、队员及领队名单;10月下旬进行省级比赛。

4.经费保障。各单位参加省级健康科普技能比赛队员及领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各单位自理,餐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承担。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  薛景仁

          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马菁  黄彦军

联系电话:0931—8473037  17339922119

邮    箱:1540396340@qq.com



附件:1.视音频、图文类健康科普参赛作品推荐表      

      2.健康科普技能比赛报名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总工会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8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视音频、图文类健康科普作品推荐表

推荐单位


联系人


作品时长

(分钟/字数)


联系电话


作品类别

(  )视音频类     (  )图文类

作品主题

(  )爱国卫生及健康生活方式     (  )老年人健康   

(  )妇女健康                   (  )“健康从娃娃抓起”

(  )体重管理                     )心理健康   

  )心脑血管疾病防治             )癌症防治

(  )传染病防控                 (  )中医药科普

作品传播途径及传播量

(发表媒体)


主创人员

及单位


制作时间


作品名称


作品简介


单位推荐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推荐作品具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不存在抄袭、借用等法律问题。推荐作品著作权和版权为作者所有,推荐者需同意主办单位拥有其参赛作品在电视频道、网站等媒体及公众场所的展映及宣传使用权,主办单位在使用时,不再另付稿酬。


附件2

健康科普技能比赛报名表

                                                 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单位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备注






(领队)






(参赛队员)






(参赛队员)






(参赛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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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1 18:08:52 来源: 访问量:3485 

字号: [] [] []

                                                                甘卫人函〔2026〕19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央在甘单位及省属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219号)要求,结合全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类别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包括全省有效和基层有效(医疗、中医、公卫、护理、医疗技术、卫生管理)副高级职称与正高级职称。

(一)全省有效

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304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申报要求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层有效

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30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申报要求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及范围

申报评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甘肃省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足所在单位申报相关要求,达到我省对应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并按照《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申报人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个人)连续参加甘肃省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缴费记录(截止申报当月),或提供现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且近5年在省内不同单位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申报当月)。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以及编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甘肃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

中央在甘单位,军队在甘有关单位(不含现役),外省企事业单位设甘分支机构并在我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对口援甘政策,在甘支援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等不能申报评审职称。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或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在调查期内、以及在刑事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评审职称。

三、时间步骤

2026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启动。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安排部署

按照本通知时间要求,各市州(单位)即日起启动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对评审范围和层级、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评委会召开时间等事项作出具体安排。

(二)个人申报

本次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统一依托“甘肃省职称申报和评审信息系统”组织实施。“甘肃省职称申报和评审信息系统”9月1日0时启动,申报人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职称评审”模块,链接进入“甘肃省职称申报和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线上申报,个人申报通道于9月30日24时关闭。

1.创建账号。用人单位或申报单位账号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创建。申报人员依据本人人事关系、劳动关系、户籍关系以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等,向申报单位提出职称申报申请。申报单位负责为申报人员设立申报账号。

2.上传资料。申报人登录本人账号,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申报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扫描上传佐证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审核推荐意见等,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成功的,后果由申报人个人承担。

   (三)市州(单位)推荐

各市州(单位)于10月20日前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此阶段,除姓名、身份证号、申报职称系列(专业)(以评审委员会名称为准)、职称层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资格有效范围(全省有效、基层有效)、评审类别(正常晋升、破格晋升、考核认定等)6项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外,其余信息可以修改完善。

(四)公示发证

评审结束后,省卫生健康委将在官方网站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同时打印电子评审表、制发职称电子证书。用人单位应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评审表,加盖公章后装入个人人事档案。

三、申报审核工作有关政策

(一)关于不同类型申报人员申报渠道。省内事业单位、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或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单位申报;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本企业申报。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社会组织(机构)人员等,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选择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地或管理(代理)本人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职称。

(二)关于在职状态的确认。原则上,申报人员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申报当月),或在现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且近5年在省内不同单位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申报当月)。

(三)关于申报人任职年限、业绩时限、职称资格取得时间、岗位聘用时间的界定。专业技术总年限和现职称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26年12月31日。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用的当月计算;其他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申报人的业绩须在2026年9月30日前取得。申报人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业绩成果在下次申报职称时使用。职称资格取得时间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时间计算。岗位聘用时间按照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的聘用时间计算。

(四)关于进修和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申报人员需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对本专业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对本专业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医疗机构级别是指省、市、县、乡行政级别。

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2020年及以后的继续教育相关数据可从甘肃省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平台等提取打印。2020年及之前的继续教育情况,需上传继续教育证书等佐证材料。

(五)关于论文查重结果的认定。省职改办提供“中国知网”收录论文查重服务,不接收任何查重报告单;未收录论文由用人单位联系“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并上传有单位签字盖章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单。查重结果以“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为准,核心期刊论文不超过15%、省级期刊论文不超过25%。省级学术期刊以万方、维普和知网数据库作为数据源整刊收录为准。知网已收录文章,职称系统对接知网自动查重;知网未收录文章,通过检测地址:https://we.cnki.net/check/zcps/gs/main.html#/login 查重获取报告单,由用人单位盖章上传。

(六)关于表彰奖励的认定。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表彰认定依据为《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2017年及以后,以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机关公布的《保留项目目录》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申报工作,科学制定年度申报推荐方案,合理规划年度推荐申报职称人数,对申报“破格晋升”“基层有效”等职称评价类别的人员,要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可采取职工大会集体评议,适当延长公示期和扩大公示范围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推荐对象的业绩条件真实有效,能力素质群众认可。要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有关佐证材料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逻辑性负责。要积极与上级职称管理部门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和答疑工作,指导本单位申报人员完成申报工作。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或审核把关不严、政策解读有误、不认真解答政策矛盾上交的,追究用人单位及经办人责任。

(二)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各市州(县区)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及时将评审政策、条件标准、工作程序、评审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对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进行督促指导,重点审核单位推荐材料真实性、推荐程序规范性。对政策把握不准、推荐质量不高、推荐上报不及时,影响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整体进程和质量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持续加强纪律监督。申报人员要对个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签署申报诚信承诺书并提交至信息系统。发现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资格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禁止再次申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情况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市州(单位)要本着对全省人才评价工作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六、其他事项

2026年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新增调整事项,以最新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准。



附件:工作日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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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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