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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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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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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关于对国家“双随机”抽检任务监督检测结果的公示的报告


 

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双随机抽检任务,广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下发的44家国家“双随机”抽检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学校卫生抽检27家,完成27家,完成率100%;放射卫生抽检5家,完成5家,完成率100%;医疗卫生抽检5家,完成5家,完成率100%;传染病防治抽检6家,完成5家,关闭1家,完成率83.33%。消毒卫生1家,完成1家,完成率100%以上双随机抽检单位监督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并已在甘肃省卫生综合监督平台系统中填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检任务监督检测结果公示表.xls

                                    


         

                                            广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2025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04 来源: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国卫办药政函〔20254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药监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有关制定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国内专利即将到期及临床供应短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进行遴选论证,制定了《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临床试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优先审评审批、生产供应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附件: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12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儿童青少年“五健”促进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儿童青少年“五健”促进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30 来源: 妇幼健康司

国卫妇幼发〔202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体育行政部门、中医药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妇联、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加强儿童青少年肥胖、近视、心理行为异常、脊柱弯曲异常和龋齿防治,促进儿童青少年体重、视力、心理、骨骼、口腔健康,不断提升儿童青少年健康水平,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联合制定了儿童青少年“五健”促进行动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51225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儿童青少年“五健”促进行动计划20262030年)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加强儿童青少年肥胖、近视、心理行为异常、脊柱弯曲异常和龋齿防治,促进儿童青少年体重、视力、心理、骨骼、口腔健康(以下简称五健,现制定儿童青少年促进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和儿童优先原则,以增进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多病同防共管,协同、卫体融合、家校共育、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持续深化,防、筛、诊、治、康一体化服务链条更加完善,儿童青少年健康水平不断提升。

二、行动计划

(一)儿童青少年健康体重促进行动

1.2030年,实现以下目标:

1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60%以上

2)儿童青少年肥胖得到有效干预

2.行动内容:

1)加强孕期体重管理。医疗机构将体重管理纳入早孕关爱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充实孕妇学校课程。加强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做好孕前和孕期营养评估、咨询指导和干预服务,促进孕前维持适宜体重、孕期合理增重,预防巨大儿发生,减少肥胖代际传递。

2做好06儿童体重管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促进母乳喂养、科学添加辅食与合理膳食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强化体格检查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做好营养性疾病患儿转诊和随访服务

3加强中小学生体重管理。将膳食营养和体育锻炼知识技能融入中小学课程教育及日常活动,纳入教师培养培训课程,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指导能力。在中小学校推进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建设优化学生餐膳食结构,培养健康饮食行为。动态监测学生身高、体重、腰围变化,及时将生长迟缓、超重肥胖学生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干预指导

4)强化体育锻炼。中小学校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保障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培养儿童青少年运动兴趣,每人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体育部门加大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供给,完善分学段、跨区域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保障青少年赛事活动全年不断线。

(二)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促进行动

1.2030年,实现以下目标:

106岁儿童、小学生屈光筛查率逐步提升。

2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2%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

2.行动内容:

1)强化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医疗机构按照《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加强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学龄前儿童在24月龄、36月龄、4岁、5岁、6岁时进行屈光筛查,监测远视储备量,推进近视防控关口前移。

2)加强学校视力监测。幼儿园每半年开展1次幼儿视力检测。中小学严格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每学期2次学生视力检测制度,落实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建立完善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实施分级分类干预,指导远视储备量消耗过早过快的幼儿和小学生加强户外活动,改变不良用眼行为,指导视力检测结果异常的幼儿和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咨询指导矫治服务。推广应用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法预防近视发生。

3提升家庭科学用眼意识。家长积极引导孩子加强户外活动,每天接触自然光时长不少于60分钟,引导监督孩子减少视屏电子产品使用,优化家庭学习区布置,鼓励配置护眼台灯可升降桌椅。家长要从孩子出生就树立近视防控意识,督促儿童从小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

4营造良好视觉环境。深入实施“学校明亮工程”,中小学校教室照明应全面达标。学校落实近视防控相关要求,加强学生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视屏电子产品管理,引导教师不过度依赖视屏电子产品进行教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的学习环境。

(三)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行动

1.2030年,实现以下目标:

1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的比例达到90%

2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学校比例达100%

3)中小学每学至少开心理健康讲座或相关教育活动

2.行动内容:

1)促进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开展06岁儿童发育评估,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和健康指导,早期发现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加强转诊和随访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广儿童早期发展适宜技术开展婴幼儿养育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指导养育人掌握以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为核心的儿童早期发展技能,促进儿童认知、情感、运动和社会适应等能力全面发展。各地积极推进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2)强化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中小学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鼓励配备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师、校医培训,提升教师识别与应对能力中小学每学至少开心理健康讲座或相关教育活动推广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包,强化同伴心理支持与教育。结合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监测,完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测评、咨询指导与分类干预服务,强化学生隐私保护。推进心理援助热线“12356、青少年服务热线“12355应用。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强化面向家庭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亲子沟通和家庭教育方法,提升家庭识别和应对儿童青少年心理问题的能力。

3)推进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儿童心理保健科(门诊)建设,促进儿童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协同机制,畅通转介渠道,及时有需要的中小学生提供诊疗和康复服务。

(四)儿童青少年骨骼健康促进行动

1.203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中小学生脊柱弯曲异常筛查普遍开展

2.行动内容:

1)强化骨骼健康促进。学校、家长要引导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学龄前儿童每天要达到3小时身体活动,中小学生每天进行不少于60分钟的中高强度身体运动,每周进行不少于3天的高强度身体活动或抗阻运动,增强肌肉力量,促进骨骼健康。学校落实“双减”要求,切实降低课业负担,增加学生课外运动锻炼时间。学校结合儿童青少年体格身高变化,指导中小学生选用合适的双肩书包,定期调整课桌椅高度和座位间距,促进形成健康体态。

2加强筛查评估和干预将脊柱弯曲异常筛查评估作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监测重要内容,学校每年为1016岁儿童青少年开展1次脊柱弯曲异常筛查和评估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技术支持。学校将脊柱健康状况记入学生健康档案依据评估结果,指导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姿态及时将筛查异常学生转介至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充分发挥中医药干预儿童青少年脊柱弯曲异常的特色和优势,提升干预效果

(五)儿童青少年口腔健康促进行动

1.2030年,实现以下目标:

5岁、12岁儿童患龋得到有效干预

2.行动内容:

1)强化龋齿防治健康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加强科普宣传,帮助家长和儿童掌握口腔健康知识和技能,指导家长督促儿童青少年养成“早晚刷牙、科学刷牙、饭后漱口、使用牙线”的良好护齿行为。引导学龄前及学龄期儿童减少高粘、酸性强的食物摄入,减少致龋因素,保持牙齿健康。

2)做好儿童青少年口腔健康服务。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儿童口腔健康检查,及早发现龋齿等口腔健康问题。依托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监测,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协助中小学校每年为在校学生开展1次常规口腔检查,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各地要积极推广儿童口腔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强化适龄儿童局部用氟、窝沟封闭等口腔疾病防控措施,逐步降低患龋率。

、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建立部门分工负责、相关机构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医校协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幼儿园、中小学建立对口联系机制,鼓励通过兼职、签约、巡诊等方式协助学校加强医疗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支持医疗卫生人员担任幼儿园、中小学校健康副校长学校为其履行相应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促进卫体融合,引导儿童青少年提升科学健身意识,掌握运动技能,发挥体育促进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作用;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体重管理、运动康复等特色门诊。推进家校共育,做到学校主导家庭尽责,营造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宣传动员和健康促进,发挥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作用,推广科学权威的健康信息,提供更多的健康教育资源,为儿童青少年健康促进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家庭、社区联动,强化社会共治。

(二)健全巩固服务网络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防、筛、诊、治、康一体化服务网络,系统落实三级预防综合干预措施。妇幼保健机构充分发挥防治结合优势,拓展儿童保健服务内涵,延伸链条,创新模式,为儿童青少年提供全方位综合性健康服务。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特色优势,完善诊疗和康复服务,促进早诊早治,同时强化以健康为中心,为儿童青少年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实施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强化儿童常见病预防、筛查、转诊和随访等服务。疾控机构(监督机构)加强学校卫生监测监督,动态追踪学生常见病流行趋势,对校内学生健康密切相关的教学及生活环境加强卫生监督。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深入学校、家庭、社区,面向师生家长、社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巡诊等活动,引导儿童青少年及家长提高健康素养,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提升自主健康管理能力。

(三)推进多病同防共管

各地要针对儿童青少年健康问题相关危险因素,采取多病同防共管策略。推动学校设立“校园健康角”,提供体重秤、身高尺、视力表、一次性口腔检查器械包等;指导家庭配备体重秤、控盐勺、限糖零食盒、刷牙计时器等健康工具;支持社区设立“健康驿站”,提供体重测量、视力筛查、心理素养评定体质监测、龋齿检查等健康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设置儿童“关爱空间”,完善儿科以及儿童营养、眼保健、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专科服务。大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活动,将健康教育融入医疗服务、课程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社区、家庭引导儿童青少年强化户外体育锻炼,养成健康饮食行为,保证充足睡眠,增强身体素质。卫生健康与教育、疾控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应用数智技术,科学评估儿童青少年健康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提升健康服务水平。

(四)保障工作落地见效

各地要切实落实儿童青少年健康相关政策,按规定用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学校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等资金,支持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教育、筛查、评估和随访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经费使用效率。各地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和监测评估,狠抓任务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社区等单位要积极行动,发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强化典型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逐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




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15:29:36 来源: 访问量: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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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制定了《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相关专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将机构名称、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以及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从业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提交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存档、公布、备查的过程。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县区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对提交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承担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资料初步形式审核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七)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主检医师的主执业机构应为本医疗机构;

(四)每个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条件。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内容分为两部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及包含的检查项目;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域范围(包括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检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开展外出检查)。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及所附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备案表及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检查项目等相关信息。

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

备案回执一式三份,一份由备案受理单位存档,一份交备案机构,一份抄告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取得备案回执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加注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信息等,以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完成备案程序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已备案机构”),应及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作为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并存档、备查,技术人员和设备等变更后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2)及所附资料。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

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或项目的已备案机构,应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信息。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有效期应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备案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在拟停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15个工作日之前向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妥善处置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撤销通知书》(附件4)注销职业健康检查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已备案机构不具备其备案的检查项目检查能力或外出检查能力时,应督促该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相应项目或外出检查不得开展;整改期结束仍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报告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撤销相应备案项。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疾控机构对备案机构进行质量控制;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分别设在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全省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辖区内已备案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对新备案(含增加检查类别或项目)机构在6个月内组织进行质量控制,同时将质量控制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并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当地卫生健康委和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二十三条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不合格机构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备案:

(一)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

(三)不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条件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3月16日公布的《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撤销通知

      5.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对应设备一览表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报告配置情况
























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甘肃省内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从业条件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是指职业病诊断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将机构名称、地址、诊断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材料提交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存档、公布、备查的过程。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对提交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资料初步形式审核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职业病诊断类别分为: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十一)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其他职业病。

以上每类中包含的具体病种,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执行。

第八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诊断信息的条件。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自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附件1)及所附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时,应当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备案表及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诊断类别和病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2)及所附资料。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有效期应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备案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在拟停止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15个工作日之前向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妥善处置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省级疾控机构对备案机构进行质量控制评估。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备案:

(一)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

(三)不再具备职业病诊断条件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过程记录、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诊断信息,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

      2.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

      3.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

      4.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报告配置情况


关于印发《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09:25:58 来源: 访问量: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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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宣传发〔2025〕75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委属委管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医疗卫生领域先进典型宣传选树工作,规范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清理优化宣传选树和新闻媒体评奖活动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立精神支柱、树价值标杆,深入挖掘宣传全省医务工作者中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爱岗敬业、奋发有为,为推进健康甘肃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凝聚强大力量。

第三条【评选原则】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广泛参与,群众认可。充分调动广大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注重群众评价和行业认可度,确保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示范引领作用。

2.聚焦行业,注重实绩。立足医务工作实际,以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为重要评选依据,切实将在医疗服务、疾病防控、医学科研、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医务工作者评选出来。

3.严格程序,公正透明。严格评选程序,规范评选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真实可靠、经得起检验。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四条【组织实施】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共同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成立评选工作专班,由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统筹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省疾控局综合处、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评选名额】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每次评选20名,其中10名为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10名为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提名奖。

第六条【经费保障】 活动相关经费(宣传、评审、表彰、材料印制等)由省卫生健康委纳入宣传工作年度预算,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严格标准】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参评对象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长期在甘肃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认可度。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术精湛的行业先锋。在中西医临床诊疗工作中,医术高超,擅长疑难病症诊治,诊疗效果显著,在本地区或本专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得到同行广泛认可,为保障群众健康作出突出贡献。

2.患者至上的服务标杆。始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将患者需求置于首位,以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贯穿服务全程。对待患者热情亲和,沟通耐心细致,积极主动帮助患者解决就医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改善医疗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表现突出,患者满意度较高。

3.公卫防线的坚强表率。在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等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作为,特别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冲锋在前,为有效防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4.科研创新的攻关尖兵。在医学科研领域刻苦钻研,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研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临床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推动医学科学进步,为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5.基层健康的忠诚卫士。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长期扎根基层医疗卫生一线,躬身力行,致力于让基层群众享有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方面成效显著。此外,还包括精通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与科学照护及常见健康问题预防处置,照护服务温情细致的托育服务从业者。

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评选对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制定方案】 每年度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前,由评选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评选时间、程序步骤、评选要求、宣传计划等,经专班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发布公告】 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向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党委宣传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及相关部门印发评选通知,并由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推荐范围、程序、办法及评选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各市州联系方式。

第十条【征集推荐】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接受多渠道推荐,具体为:

市州推荐: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地区各单位和群众推荐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严格资格审查、所在单位公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商本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确定拟推荐对象。在本市州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根据本单位掌握情况,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严格资格审查、所在单位公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确定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社会各界也可直接向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工作专班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官方渠道推荐,专班办公室转相关市州或部门按程序统一推荐。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和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党委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法院等意见。

第十二条【汇总审核】 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报送人选进行汇总梳理和审核后,提出40名候选人名单,提交评选工作专班。

第十三条【组织评议】 工作专班召开会议,听取专班办公室工作汇报,对候选人名单进行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据票选评议结果,评选出20名建议人选和5名递补人选。

第十四条【调研考察】 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牵头或委托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及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建议人选进行现场考察。考察过程中如发现建议人选不符合评选条件,则从递补人选中依序足额递补并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社会公示】 通过审核和考察的人选名单,报省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委宣传部审核后由省卫生健康委通过省属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发现问题的,进入拟入选名单。

第十六条【会议审定】 拟入选名单经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会研究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七条【社会发布】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印发《通报》,并联合举行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发布仪式。组织新闻媒体对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获得者及其先进事迹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报道。

第五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八条【评选回避规定】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候选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选公正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纪律要求】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评选工作专班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评选公平公正的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宴请或请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取消相关个人的参评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材料填报规定】 参评个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所获荣誉。

第六章  待遇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名册】 设立荣誉册,记载历届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含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及其先进事迹。

第二十二条【宣传推广】做好宣传推广,通过中央驻甘、省级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

第二十三条【日常管理】 各地各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含提名奖)获得者的管理引导,如有新的突出贡献,或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本部门,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重要情况,以及发生违法违纪违规失信等问题,须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条【证书管理】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含提名奖)获得者不得出售、出租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纪违规撤销情形】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含(提名奖)获得者若出现违纪、违法及失信行为的,由其原推荐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及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撤销其所获荣誉,并将处置结果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动申请撤销情形】 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及提名奖获得者主动提出不再保留其荣誉的,经本人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批准,不再保留其所获荣誉。

第二十七条【撤销程序】 对因违纪违法违规失信或违反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而被撤销荣誉的个人,收回其证书,同时撤销其因获得荣誉而享受的相应优待政策;对因主动申请不再保留其荣誉的个人,取消其享受的相应优待政策,其证书作为历史荣誉自行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形】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给予甘肃省“最美医务工作者”荣誉条件的个人,可予以追授。

第二十九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时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2025-2030年)和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2025-2030年)和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5 11:48:17 来源: 访问量: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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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医政函〔2025〕38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保证全省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充分调动中、青年眼科专家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2025—2030年)和章程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459号)要求,我委组织对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进行了换届。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研究形成了新一届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本届指导组主要职责是:对接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各项工作;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制订落实全省眼健康规划,开展眼健康科普宣传教育,推广眼科适宜技术,开展眼健康相关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防盲治盲和眼健康专业人员培训等。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我委同步组织修订了《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章程》(见附件2),现一并印发。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尽快建立完善市级防盲技术指导组,并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郝海智 赵燕红

    联系电话:0931-4818087

    电子邮箱:gswstyzc@126.com

    

    附件:1.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2.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章程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吴鹏程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常务副组长:

                                  杨  义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副组长:

                                  汪向利   甘肃省人民医院    

                                  刘  洋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雷迅文   甘肃省中医院      

                                  李  辰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李向明   武威市人民医院    

                                  吴宇峰   庆阳市人民医院


                                  成员:

                                  杜  宁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岳红云   联勤保障部队第940医院

                                  杜婉丽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颉瑞萍   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周小明   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   

                                  何艳艳   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  

                                  蔡丽萍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曹学礼   白银市中心医院  

                                  杨  锐   酒泉市人民医院  

                                  剡晓川   解放军第944医院

                                  张  建   嘉峪关第一人民医院  

                                  白  莹   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

                                  李姗姗   金昌市中心医院

                                  陈亚江   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

                                  石宝成   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孔宝焕   临夏州人民医院

                                  任娅丽   甘南州人民医院

                                  郭春艳   定西市人民医院       

                                  办公室主任:

                                  杜  宁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办公室秘书:    

                                  张玉秋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附件2   


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章程


    第一条 为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强预防为主的眼健康防治工作,做好全省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眼科工作者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各地区之间的工作协作与经验交流,保障全省眼健康规划的实施,开创眼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省防盲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具有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经验及业务指导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以开展好全省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为目的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指导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制订全省眼健康规划;协助各市、州制订当地眼健康规划;组织和推动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的开展。

    (二)研究全省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各地协作开展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指导眼健康规划的实施;受省卫生健康委的委托,对眼健康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或评估。

    (三)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开办全省性或地区性讲习班、培训班,培训各地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骨干。

    (四)加强和促进各地区、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总结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经验,通过简报、出版刊物和定期召开区域性或全省性会议交流工作经验。

    (五)组织编写和出版适用于基层工作的资料和对群众进行科普宣教的宣传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多样化宣教工作。

    (六)在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省内及地区间防盲治盲和眼健康项目的合作。

    第四条 指导组成员可连任,每届任期5年。每届指导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包括组长1名、副组长(含常务副组长)6-8名,成员原则上各市州至少1名。指导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设在组长所在单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任其所在地区防盲组委员。

    第五条 指导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相关卫生健康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纪违法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眼科临床、眼科公共卫生或防盲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基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经验。

    (四)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院级领导或眼科现职负责人,其所在眼科应具有较强的临床专科能力。

    (五)原则上应为本市州眼科学术带头人或市级防盲技术指导组主要成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指导组巡访调研、教学指导、科普宣教、技术推广等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指导组的集中培训或集中会议。

    (七)在县级医院眼科帮扶、基层适宜技术推广、信息化筛查等方面有实绩突出者优先。

    (八)副组长除具备成员条件外,还应在行业内具备号召力和影响力,体现不同地域代表性。

    (九)组长除具备副组长和成员条件外,还应在全省范围具备广泛声誉与行业权威,能够统筹全局、凝聚共识,引领并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第六条 指导组组长在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统筹全省防盲治盲和眼健康技术指导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组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指导组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指导组组长会议和全体会议,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统筹指导组资源,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五)代表指导组签署重要文件。

    (六)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导组常务副组长在组长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负责协助组长完成日常工作、承担具体事务,保障全省指导组办公室运行顺畅等。

    第八条 指导组副组长在组长统筹安排下开展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组长落实全省防盲治盲和眼健康技术指导任务。

    (二)掌握本地区及周边区域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进展情况。

    (三)按时参加指导组组长会议和全体会议;参加组长会议时,应充分反映不同地域的意见。

    (四)积极推动落实有关会议决议。

    (五)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指导组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和统筹安排下开展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组长落实全省防盲治盲和眼健康技术指导任务。

    (二)统筹本市州内防盲治盲和眼健康技术指导工作。

    (三)协调市内政府部门与指导组的有关工作,推动政策落地和项目实施。

    (四)按时参加指导组会议,积极参与或派员参加指导组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等。

    (五)完成组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配合副组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条 指导组日常工作管理:

    (一)指导组成员应遵守本章程,并有权对指导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实施监督。

    (二)指导组组织活动实行计划审批制度;活动计划须经指导组办公室主任和组长同意、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后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以指导组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使用指导组及办公室印章需提出申请,经指导组办公室主任、组长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用印审批须“一事一申请”,不得多个事项合并申请。用印材料需在指导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四)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组长会议,会议决议(纪要)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备案。

    (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指导组重大事项,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报告;组长会议研究决定常规事项和一般事项。

    (六)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在线下召开,指导组全体成员均需参加;组长会议视工作需求确定召开形式,指导组组长、副组长均需参加。

    (七)指导组成员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交所在市州年度防盲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无相关活动的进行零报告。办公室于次年 1 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提交指导组全年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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