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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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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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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16 来源: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国卫办人口函〔2025〕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计生协:

为深入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计生协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托育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托育服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托育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

2027年底,托育服务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率明显提高,医育结合深度推进,托育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质量自评。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自评,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推动托育服务质量提升。

(二)规范托育服务。推动托育服务机构全面落实登记备案、人员管理、保育照护、营养喂养、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强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人员实训、养育指导、课程研发等功能,指导提升辖区内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三)落实制度规范推动托育服务机构全面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托位、保育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托育服务安全生产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托育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四)推进医育结合。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结合职责,面向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订单签约,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导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各地全面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评价标准、创新成长机制、健全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可通过举办托育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提升业务水平

(六)完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托育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常态化监管,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问题隐患动态整治、数字化智慧化监管以及信用管理“黑名单”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七)强化社会宣传。统筹线上线下宣传方式,结合世界人口日、托育服务宣传月等节点,依托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计生协亲子小屋等服务阵地,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托育服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学育儿知识等宣传。

四、工作安排

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自2025起开始实施,为期三年,每年按照“全面自评—指导整改—总结提升”的程序开展工作。

(一)全面自评。按照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参考(见附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计生协指导辖区内所有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自评,每年上半年完成自评

(二)指导整改。托育服务机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自评及整改情况。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分类指导,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托育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处置。

(三)总结提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计生协适时开展随机实地调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托育整体水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12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强化对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各级计生协积极发挥在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宣传倡导、效果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全面排查,整改提高。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督促整改;通过调研指导、效果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推动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巩固成果,宣传推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计生协要认真总结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营造支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

联系电话:010-62030581

电子邮箱:rkjtsjtc@nhc.gov.cn

中国计生协家庭服务部

联系电话:010-55602787

电子邮箱:cfpajczdc@163.com

附件: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参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202551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参考

序号

  评 内 

一、落实基本要求

1

依法完成登记手续。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公办幼儿园托班需要提供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营业执照》。

2

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3

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家庭托育点应符合相关设置要求)

二、规范托育服务

4

合理配置婴幼儿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乳儿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托小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托大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8㎡。混合班型参照托大班生均面积。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该独立使用。(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

5

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6-12个月乳儿班10人以下,按1:3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2-24个月托小班15人以下,按1:5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24-36个月托大班20人以下,按1:7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8个月以上的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参照托大班标准配备保育人员。(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6

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形成针对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照护方案,且内容包含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7

机构场地设施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机构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

8

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9

按照《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建立分月龄的喂养和膳食管理制度,参照每日推荐食物量来合理喂养,并参照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结果,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

10

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强化养育支持,加强与家长沟通交流,建立并落实日常反馈制度和家园共育制度,提高家长满意度。

三、落实制度规范

11

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健全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

12

独立设置的机构应该至少1名保安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13

建立信息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配有婴幼儿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14

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对机构内设场所进行无死角监控。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15

建立并落实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监护人带婴幼儿到医院做健康检查。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16

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17

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婴幼儿休息期间,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

18

家庭托育点符合《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推进医育结合

19

根据《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通过订单签约等方式,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

20

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定期开展婴幼儿意外伤害急救操作培训,考核合格。

21

积极举办或参与优生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促进供需双方互动,增进彼此了解,消除群众疑虑,营造良好氛围。

22

满足《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各项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并接受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

23

根据《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要求,配置急救物资,掌握针对窒息、跌倒伤、烧烫伤、溺水、中毒、异物伤害、道路交通伤害等3岁以下婴幼儿常见伤害类型的预防应对技术。

五、加强队伍建设

24

围绕《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等定期开展或参加托育从业人员的培训,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机构负责人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保育人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和培训。

25

落实《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规范职业行为

26

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保育人员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到过婴幼儿照护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如保育师/员证、育婴师证)。

六、强化社会宣传

27

统筹线上线下宣传方式,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科普视频、发放托育体验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托育服务宣传。

28

定期公开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人员资质、每日膳食及活动安排、退费办法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5 08:42:02 来源: 访问量: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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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发改价格〔2025〕25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育幼服务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4〕70号)、《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甘卫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为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增强服务的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机构的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定价管理方式

(一)收费项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二)定价权限。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制定。

(三)定价方式。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3.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由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4.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在合理的成本核算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收费标准制定及评估

(一)制定原则。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二)班型划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收费标准,具体为: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其中: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混合班招收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班额在18人以下。

(三)定期评估。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的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同时,强化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及时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费用收取。基本服务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二)收费公示。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等部门要督促推动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将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要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对合同内明确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监督检查。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托育机构收费公示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查处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串通定价、垄断市场、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五、组织实施保障

(一)组织领导。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争取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工作,相关收费政策同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二)分工负责。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及流程,各地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监督管理,6月底前完成首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并常态化开展。对于符合认定条件、执行收费标准、自愿申请认定的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认定和公示,并享受辖区已实施优惠政策;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落实政策。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政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应公示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内托育服务机构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申请计价相关政策,相关单位应予以限时办结。

(四)宣传引导。各市(州)、兰州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台的托育服务收费等政策宣传解读,增进群众对托育机构和服务收费的了解,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相关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08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发〔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指导规范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推动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我委于2019年制定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在总结老年医学科建设管理经验基础上,我们修订形成《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4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202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推动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设置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诊疗科目资质,科室名称为老年医学科。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

第四条老年医学科主要收治罹患老年综合征、共病以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医学科的指导和监督,设置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老年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设置运行

第六条老年医学科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老年医学科应当设置门诊诊室、病房、综合评估室。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住院床位数应≥20张,二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住院床位数应≥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床间距、卫生间面积、病房设置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老年医学科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适老化改造,符合老年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老年医学科相关的科室设置,包括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麻醉科、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室)等。鼓励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设置肿瘤科、重症医学科、精神心理科、康复科(或理疗科)、中医科、营养科(部)等。

老年医学科应当具备的基本设备:轮椅、转运床(或医用平车)、站立及行走辅助器、坐式体重计报警系统、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输液泵、注射泵等。同时,应当配置基本抢救设备,包括气管插管设备、简易呼吸器、心电监护仪、心脏除颤仪等,以及其他与开展老年医学科诊疗业务相应的设备。鼓励医院设置辅助洗浴设备、电动护理床、自主转运装置、肠内营养液输注泵、康复训练设备等。

老年医学科应当以老年患者为中心,强化老年人群重点疾病的早期筛查与早诊早治,在做好各种疾病诊疗的同时,规范开展老年综合评估,强化老年综合征管理与共病处理,加强安全用药指导,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最大限度维持或改善老年人功能状态、提高其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

第十老年医学科要逐步建立多学科团队工作模式,根据临床工作需要,主动吸纳内科、肿瘤、中医、康复、精神心理、护理、药学、营养等各专科医护人员,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共病诊疗特色服务,积极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单病种诊疗模式向多病共治模式转变。

第十二条鼓励老年医学科积极参与其他临床科室老年患者管理,通过多学科联合门诊、围手术期管理、会诊等形式,协助其他科室开展老年患者衰弱、营养不良、肌少症、跌倒、血栓、误吸、坠床、抑郁、焦虑、谵妄和认知障碍等高风险因素筛查,强化老年综合征的早期识别与预警,协助制定综合诊疗方案,维持老年患者功能状态。

第十三条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要加强对区域内下级医院老年医学科医疗服务指导,加强老年危急重症诊治能力建设,二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要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安宁疗护机构等机构合作指导,带动基层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完善首诊负责及转诊机制,畅通上下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个体化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等连续性、系统性服务。

第十床单元设施配置按照相应级别综合医院标准执行。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老年医学科医师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从事老年医学专业医疗服务的医师。老年医学科护士是经过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护士。

第十老年医学科每张病床应当配备医师≥0.3名,配备护士≥0.6名。老年医学科医师配置应当确保落实级查房制度。鼓励医院配备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治疗师、临床药师等人员。

第十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主任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连续5年以上老年医学科相关工作经历。二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主任应当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连续3年以上老年医学科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综合医院应当保障老年医学科可持续发展,形成稳定的老年医学科医护团队,明确岗位职责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老年医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老年医学相关专业培训,使医护人员熟练掌握老年医学服务理念和技能。

第四章科室管理

二十老年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临床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效,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二十一老年医学科要规范开展老年综合评估。要制定老年患者安宁疗护技术方案以及跌倒、坠床、压力性损伤、误吸预防与治疗方案并实施。要按照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等行业标准,实施符合老年特点的患者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老年医学科要加强与医院内其他科室合作,建立老年患者院内会诊、转诊机制,为老年患者提供适宜诊疗服务。

第二十老年医学科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五章质量监管

第二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完善市、县级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指导和质控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供真实有效数据和材料,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126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爱眼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爱眼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09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51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566日是第30个全国爱眼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眼健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提高人民群众爱眼护眼意识,现就做好2025年全国爱眼日宣传教育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关注普遍的眼健康。

二、活动重点及口号

聚焦近视等屈光不正、白内障、眼底病、青光眼、角膜盲等重点眼病,重点关注儿童青少年、老年人两大重点人群,大力宣传全年龄段全生命周期眼健康的重要意义。参考宣传口号如下:

(一)预防近视,从小抓起

(二)科学防控近视,守护“睛”彩童年

(三)“目”浴阳光,预防近视

(四)爱眼一小步,健康一大步

(五)科学护眼齐行动,全民共筑光明梦

(六)“睛”彩人生从小呵护,美好“视”界为老守护

(七)不惧白内障,“睛”彩有保障

(八)眼底一张照,眼病早知道

(九)眼底如镜映全身,“睛”彩世界任你行

(十)警惕青光眼,“偷走”您的光明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全方位发布全国爱眼日科普宣传信息,营造爱眼护眼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眼健康知识的认知和关注,确保宣传效果和活动成效。委医政司将于5月中下旬,发布公益海报等宣传材料,供各地使用。

(二)组织眼科义诊活动。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适时开展线上或线下义诊活动,进行眼科常见病的咨询、筛查、问诊和健康教育。各医疗机构可结合自身互联网医疗资质情况开展线上义诊活动,根据当地的眼科疾病特点进行适宜眼病的咨询与宣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派出眼科专家及技术团队走进基层、贴近群众。鼓励在眼病早期筛查中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技术的应用。

(三)加强眼健康科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结合当地眼科疾病特点及医院专科特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开展健康教育,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眼健康常识,培养正确就医理念。积极推动爱眼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注重提高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眼病防治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爱眼日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抓手,广泛、深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可结合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重点工作,调整、充实和完善活动形式内容,形成可操作、见实效的爱眼日活动方案并做好组织落实。可适时适度开展系列预热活动。活动亮点可形成材料报我委医政司

(二积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积极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人民共建共享的良好爱眼护眼宣传局面。各地防盲技术指导组、各医疗机构要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眼病,围绕活动重点及口号,广泛开展眼健康科普宣教,倡导眼病的早防、早筛、早诊、早治。

承担加强县医院白内障手术能力建设工作任务的省(自治区),可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契机,结合当地实际,针对重点人群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公众科普,不断提高各级医院和县域居民知晓率,引导当地群众科学就医。

联系人:医政司靳光明、李亚

话:010-6879239168791875

真:010-68791423

箱:yzzhc@nhc.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5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2025年甘肃省卫生健康系统民法典主题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5年甘肃省卫生健康系统民法典主题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6 17:02:22 来源: 访问量: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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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属委管各单位:

    今年5月是第5民法典宣传月。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及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安排,我省以“民法典进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主题活动。为推动我省卫生健康系统民法典宣传活动顺利开展,现将《2025年甘肃省卫生健康系统民法典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5年甘肃卫生健康系统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民法典在卫生健康领域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切实提升全系统法治素养,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民法典宣传与卫生健康法治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健康甘肃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主题和时间
    (一)活动主题聚焦民法典 送法进医院”。
    (二)活动时间2025年51日至5月30,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可在时间上适当延展。
    三、活动目标
    1. 强化法治意识:提升卫生健康系统干部职工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增强依法履职、依法行医的意识和水平。
    2. 规范行业行为:推动民法典在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领域的贯彻实施,规范卫生健康行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3. 营造法治氛围:通过多样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学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崇尚民法典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对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四、宣传重点
    1. 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民法典宣传的根本遵循和指引。
    2. 民法典相关内容:重点宣传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篇章中与卫生健康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人格权保护、医疗损害责任、健康权保障等内容。
    3. 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法典宣传,深入解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卫生健康领域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4. 典型案例:选取涉及医疗纠纷、患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深入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助力企业依法经营,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组织安排
    (一)集中宣传阶段(2025年5月)
    省卫生健康委围绕聚焦民法典 送法进医院”主题,已于4月起主动深入省级医疗机构重点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系统解读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分享风险防范经验,在开展健康知识宣教的同时,强化卫生健康法治宣传教育让法条从书面走进诊室,帮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强化依法执业理念,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隐患,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开展“聚焦民法典 送法进医院”活动,邀请法学专家、法律事务工作者组建卫生健康普法宣讲团,深入医疗卫生机构重点讲解民法典在卫生健康领域的应用,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线上学习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民法典相关知识,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讨论交流,确保全体职工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组织普法志愿者、医疗卫生人员深入乡村、社区、企业、托育服务机构等,开展民法典宣传和“法治体检”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宣传民法典中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日常宣传阶段(全年持续开展)
    1. 媒体宣传:利用各级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发布民法典解读文章、典型案例、普法视频等内容。与主流媒体合作,制作专题节目,扩大宣传覆盖面。
    2. 阵地宣传:在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设置民法典宣传展板、海报,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和普法视频。在候诊区、病房等区域放置民法典宣传资料,方便群众取阅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3. 融入业务工作:将民法典宣传融入卫生健康日常业务工作,在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行政审批等环节,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民法典宣传工作,将其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
    2. 注重宣传实效: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3. 强化督促检查: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各单位民法典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宣传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各单位于2025年51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民法典主题宣传工作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并于2025年530日报送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
    联人:徐力钧
    联系电话:13919762628
    电子邮箱:10550889@qq.com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向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学习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向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学习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25 来源: 人事司

国卫人函〔2025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决定》,授予326个集体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称号,749名个人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30名个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称号。

此次受表彰集体和个人是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涌现出的杰出代表,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们当中,有的扎根偏远乡村,甘做走村串户的基层健康守门人有的潜心研究,誓做矢志攀登医学高峰的拓荒勇士;有的心细如发,勇做争分夺秒的疾控战士;有的赓续奋斗,争做书写中医璀璨文化的中医先锋。特别是在面对新冠病毒感染等重大传染病威胁,以及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键他们不畏艰险、勇往直前,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赞誉。

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卫生健康系统肩负着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等重大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号召全系统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尊崇先进、学习先进、争做先进。

要学习他们扎根基层、奉献一线的优秀品质努力做到根植基层一线,用心用情提供细致周到服务,主动对接群众需求,踏踏实实做好每项工作,群众身边专注的倾听者、仔细的观察者、敏锐的交谈者、尽心的治疗者,争做新时代群众身边的健康守门人

要学习他们人民至上、全心服务的优秀品质努力做到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时刻以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便民和利民为标准,把为民造福、让党和人民满意作为不懈追求,做好每一件小事和群众身边事,以优质服务保障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要学习他们不计得失、公益为上的优秀品努力做到主动担当、无私奉献苦干实干、不计得失,毫不动摇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旗帜上,胸怀全局、顾全大局,时时处处把公益性放在第一位,切实把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落细在具体行动中

要学习他们听从号令、不惧艰险的优秀品质努力做到听从党的号令,紧跟时代步伐,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处置中,闻令而动、冲锋在前,用精湛的技术和钢铁般的毅力打赢阻击战、攻克世界难题,用实际行动诠释医者仁心和忠诚担当

要学习他们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的优秀品质努力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树立良好医德医风,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干事创业,不断擦亮医药护技防的金名片,切实增强责任、使命感、荣誉感,明纪法、知敬畏,牢牢守住拒腐防变防线,正心明道、怀德自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关心关爱举措,创造优良的支持环境,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兴起向先进典型学习的热潮,教育引导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重要论述精神,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大力弘扬抗击非典精神、伟大抗疫精神和崇高职业精神,不断开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全力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作出新贡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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