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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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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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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甘肃省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6年甘肃省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4 17:44:50 来源: 访问量: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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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宣传函〔202643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甘肃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34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6年甘肃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补助资金第一批共计1000万元,为高质量推动2026年健康教育工作重点任务有效落实,持续提高全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现将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主要目标

深入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持续加强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广泛开展健康科普“六进”活动,针对重点人群与重点领域实施精准化健康教育干预,完善健康科普人才培养体系,组织开展健康科普作品评选与技能竞赛,高质量完成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统筹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做好社会宣传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深化健康场所建设

常态化开展省级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系统推进健康服务与环境建设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健康教育处方的电子化应用,提升健康干预的精准性与可及性。建立健康促进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健康促进模式。

(二)组织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

开发全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平台,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与资源保障,保障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市州级至少开展1次调查前培训,师资须为省级或市州级项目人员,县级全年对每个监测村(社区)至少进行2次现场质量控制(调查中1次,调查完成后1次)。国家点: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市、靖远县、古浪县、甘州区、敦煌市、临洮县、临夏县;省级点:兰州新区、永登县、甘肃矿区、红古区、金川区、永昌县、白银区、景泰县、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凉州区、民勤县、山丹县、民乐县、崆峒区、华亭市、庄浪县、肃州区、金塔县、西峰区、合水县、华池县、安定区、陇西县、武都区、成县、两当县、临夏市、合作市、临潭县、康乐县、积石山县、夏河县。

(三)强化重点人群重点领域健康教育

围绕“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健康需求,实施精准化的健康教育策略,系统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健康从娃娃抓起”工作,加快推进《健康从娃娃抓起健康指导手册》应用,加强肥胖、近视、心理行为异常、脊柱弯曲异常和龋齿预防等健康教育工作。积极推动健康老龄化,系统开展老年人慢性病防治知识普及,推动老年人慢性病防治素养持续提升。

(四)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巡讲“六进”活动

以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24版)为重点,面向机关、学校、企业、基层等开展巡讲。举办“健康科普行—万场健康知识讲座”活动,省、市级完成不少于10场,县级完成不少于4场,适度向农村地区倾斜。省、市级各举办示范型讲座活动不少于1场。

(五)进一步发挥媒体传播优势

各市州积极与媒体合作至少开设一个健康科普专栏,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联合媒体共同开办健康科普栏目。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制作公益广告2条,并向各地提供下载链接省级各级媒体平台播放市、县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协调当地媒体平台发布公益广告省、市、县级电视台、新媒体平台每月累计播放不少于100次。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组织专家撰写科普文章,积极协调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主动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普及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官方新媒体平台每年发布健康科普知识不少于200条,县级不少于100条,基层不少于80条。

(六)加强科普能力提升

组织开展全省卫生健康青年健康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为健康科普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开展卫生健康宣传骨干人员培训,重点就法律法规、正确应对传播舆情等内容进行培训。省级完成全省健康科普师资的培训,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市、县完成辖区内健康教育人员科普能力培训,县负责对村医开展科普能力全员培训。加大优秀科普作品供给,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级每年创作不少于5个,鼓励利用图文、漫画、动漫、微视频、公益广告、地方特色剧等形式展现。

(七)广泛组织开展社会面宣传

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室外设立至少一个固定的科普专栏(不少于两块,每块不少于两个平方米,每两个月至少更换一次),室内设置健康科普视频播放屏,患者就诊区摆放相应的健康科普传播材料。市、县级要在公园、广场、步行街、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通过电子屏、固定灯箱和户外大型广告牌等,开展不少于3种形式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县级要在农村通过大喇叭播放健康科普音频,全方位、立体式、全覆盖开展健康知识知识宣传普及,打造全民健康科普宣传氛围。

(八)组织开展健康科普作品评选和健康科普技能比赛

组织开展全省健康科普作品评选和健康科普技能比赛,激发医务人员参加健康科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普作品要围绕健康素养66条、常见疾病防治等内容,采用图文、视频等表现方式。作品要求为原创作品并被媒体广泛传播(AI制作需明确标注)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负责组织和指导比赛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负责比赛的策划、作品收集、组织评审等工作;各市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的比赛,并推荐优秀选手参加省级比赛。

(九)爱国卫生运动和控烟干预工作

以第38个爱国卫生月为契机,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发挥村委会、街道等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能,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深化城乡环境治理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健康影响评估立法工作取得突破。利用各类卫生宣传日持续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大力巩固提升无烟环境建设,积极推进控烟相关立法与修法进程和控烟执法。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广泛开展简短戒烟干预,推广社区戒烟服务,打造1个省级戒烟门诊建设培训基地。

三、执行时间

2026年1—12月。

四、项目经费

2026年全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经费第一批共计1000万元。第二批项目经费于下半年进行拨付,拨付情况另行通知。

五、项目管理

(一)组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与效果评估。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实施与监督;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共同推进项目执行。

(二)资金管理。严格遵循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争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保障项目资金足额到位,合理规划资金使用,提升资金效益。

(三)绩效评价。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评价标准,评估各地、单位任务落实与资金使用情况,结果作为下一年经费拨付依据。执行机构适时自评,各地、单位需于2026年12月15日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  薛景仁  0931-4818175

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  马文君  0931-8674282

邮箱:gswsjkxjzx@163.com

附件:1.健康场所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居民健康素养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3.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4.健康科普“六进”活动项目实施方案

5.媒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6.健康科普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7.社会宣传项目实施方案

8.健康科普作品评选和健康科普技能比赛项目实施方案

9.爱国卫生运动和控烟干预工作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1

健康场所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持续推进健康场所建设。常态化开展省级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积极落实健康教育处方电子化应用工作。系统总结各地在健康场所建设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与先进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甘肃经验”,为全面提升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加快建设健康甘肃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项目任务

持续推动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引导医院健全健康管理制度、优化健康支持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供健康服务资源、营造健康文化氛围

三、项目经费

14个市州各2万元,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1万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6万元经费用于培训、技术指导、评估等。共计35万元。

四、时间安排

20262完成健康促进医院申报

20266-7完成健康促进医院技术指导;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王力 0931-8726653

附件2

居民健康素养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开发建设数字化、标准化与智能化监测管理平台,为持续、精准、高效开展健康素养监测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与机制保障。通过系统监测,为评估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实施效果和优化健康促进相关政策、策略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项目任务

(一)监测点。国家点:兰州城关嘉峪关市靖远县、古浪县、甘州区、敦煌市、临洮县、临夏县省级:兰州新区、永登县、甘肃矿区、红古区金川区、永昌县、白银区、景泰县、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凉州区、民勤县、山丹县、民乐县、崆峒区、华亭市、庄浪县、肃州区、金塔县、西峰区、合水县、华池县、安定区、陇西县、武都区、成县、两当县、临夏市、合作市、临潭县、康乐县、积石山县、夏河县。

实施要求。市州级至少开展1次调查前培训,师资须为省级或市州级项目人员,县级全年对每个监测村(社区)至少进行2次现场质量控制(调查中1次,调查完成后1次)。监测点不合格调查问卷比例超过20%,则视为该县(市、区)现场调查工作不合格,需重新进行抽样和调查。

三、项目经费

省级监测点各4万元各市州(除嘉峪关市外)1万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35万元,共计184万元经费主要用于电子调查系统开发、项目培训、调查设备购买、入户宣传品制作费、问卷录入费、调查员和质控员交通食宿费、出差补助等,各项具体支付标准请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时间安排

2026年4—5月:全省电子问卷调查系统开发;

2026年6—7月:抽样和现场调查培训;

2026年8—9月:全省现场调查、技术指导;

2026年10—11月:全省数据收集、清洗核查及分析;

2026年12月:调查报告撰写。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张治中0931-8878267

邮  箱:328394256@qq.com

附件3

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项目

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绕“一老一小”重点人群的健康需求,实施分人群、分领域、精准化的健康促进策略,不断提升青少年和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项目任务

(一)开展健康从娃娃抓起行动助力完善医校协同机制,推动卫融合,强化家校共育,提升家庭健康教育的参与度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加快《健康从娃娃抓起健康指导手册》在家庭、学校及社区的推广应用,结合体育课、主题班会、升旗演讲、兴趣社团等活动推广普及“健康素养66条”。重点针对肥胖、近视、心理行为异常、脊柱弯曲异常、龋齿等常见健康问题,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提升儿童青少年健康水平

)开展老年人慢性病防治知识普及在社区通过健康讲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数字化健康管理工具等形式围绕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开展老年人群慢性病防治素养提升活动,增强老年人自我健康监测、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的能力,推动健康老龄化目标的实现

开展重点疾病和地域性疾病防控知识普及。利用世界关节炎日”“世界血栓日“全国高血压日‌”全国老年健康宣传周”“全国爱眼日”“全国爱牙日”中国学生营养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卫生节日纪念日及三下乡等机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重点疾病和地域性疾病防控知识。

三、项目经费

14个市州3万元,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1万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10万元,共计54万元。

四、时间安排

2026年全年开展青少年健康素养提升活动和老年人群慢性病防治素养提升活动;

2026年全年利用卫生节日纪念日开展宣传活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任安:0931-8872653

  箱:674762830@qq.com


附件4

健康科普“六进”活动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高质量开展健康科普宣传为民服务实事,切实推动健康科普工作提质增效系统部署并组织实施健康科普“六进”活动,组织健康科普专家团队深入基层一线,重点围绕常见疾病预防、健康生活方式、中医药养生保健等群众关切的主题,帮助公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念,掌握基本健康技能,提升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二、项目任务

(一)组织健康科普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六进”活动。进机关要面向干部职工开展职业健康、慢性病预防、应急救护等主题,进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普及职业病防治、心理健康、合理膳食等知识,进学校要针对儿童青少年群体,开展近视防控、营养健康等重点健康问题,进社区要围绕老年保健、慢性病预防、中医养生等内容,进乡村要聚焦农村常见病、多发病预防等内容,进家庭要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个体化健康讲解。

(二)落实为民服务实事,举办“健康科普行—万场健康知识讲座”活动,省、市级完成不少于10场,县级完成不少于4场。省、市级覆盖人数分别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省、市级各举办示范型讲座活动不少于1场,县级覆盖人数不少于400人次。农村地区数量占比不少于40%。

(三)发放有针对性的健康科普宣传材料,确保巡讲取得实效。

三、项目经费

14个市州、86个县、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1万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6万元,共计108万元

四、时间安排

2026年1—11月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张治中18993186433

  箱:328394256@qq.com

附件5

媒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发挥大众媒体覆盖面广、传播效率高的特点,通过公益广告制作、加大媒体投放力度,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切实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推动健康甘肃建设。

二、项目任务

(一)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围绕健康科普重点内容,制作播出公益广告2条,并向各地提供下载链接。

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协调省级电视台和《健康甘肃》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播放公益广告;市、州卫生健康委协调当地电视台、新媒体平台等媒体播放公益广告;各县(区、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当地新媒体平台等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省、市、县级电视台、新媒体平台等媒体每月播放累计不少于100次。

(二)搭建健康科普知识传播平台。省级继续与省广电总台合作《健康甘肃》电视栏目做好新媒体平台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组织专家撰写科普文章,积极协调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现代传媒平台,主动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普及;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官方新媒体平台,每年各发布健康科普知识不少于200条;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官方新媒体平台,每年各发布健康科普知识不少于100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官方新媒体平台,每年各发布健康科普知识不少于80条。各市州积极与媒体合作至少开设一个健康科普专栏,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联合媒体共同开办健康科普栏目。

三、项目经费

14个市州各2万元,兰州新区1万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65万元。共计94万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李杨0931-8416797

邮箱:199371742@qq.com。

附件6

健康科普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加强全省卫生健康青年健康科普人才建设,提升全省卫生健康宣传骨干人员业务能力,有效激发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健康科普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项目任务

开展卫生健康宣传骨干人员培训,重点就法律法规、健康科普知识传播、正确应对传播舆情等内容进行培训。省级完成全省健康科普师资的培训,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各市州、县(市、区)完成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专业机构从事健康教育人员科普知识培训,县(市、区)负责对村医开展科普知识全员培训。

加强全省卫生健康青年健康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业能力强、具备良好沟通能力和新媒体传播意识的人才队伍,为健康科普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普工作者进行,通过系统培训,提升短视频制作、内容策划、账号运营等能力。

(三)开展健康科普材料创作。各地围绕健康素养66条(2024年版)核心内容,制作通俗易懂的健康科普材料,利用文字、图文、漫画、动漫、微视频、公益广告、地方特色剧等形式展现,省级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级每年创作不少于5个,进一步提升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效果。

三、项目经费

省疾控中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10万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省卫生监督保障中心、省计生协各5万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20万元,兰州市、定西市各5万元,其他12个市州、兰州新区各4万元,86个县、甘肃矿区各1万元,共计204万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杨昊0931-8728462     邮箱:1125568234@qq.com

附件7

社会宣传项目方案

一、项目目标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健康科普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注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群众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二、项目任务

省、市、县级医疗机构室外设立至少一个固定的科普专栏(不少于两块,每块不少于两个平米,每两个月至少更换一次),室内有播放健康科普知识显示屏,患者就诊区摆放相应的健康科普传播材料。市州、县(市、区)级要在公园、广场、步行街、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通过电子屏、固定灯箱和户外大型广告牌等,开展不少于3种形式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要在农村通过大喇叭宣传健康科普音频,全方位、立体式、全覆盖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普及,打造全民健康科普宣传氛围。

三、项目经费

拨付14个市州各3万元,兰州新区、甘肃矿区、86个县(市、区)各1万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60万元。共计190万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马菁 0931-8416797

邮 箱:7793656@qq.com

附件8

健康科普作品评选和健康科普技能比赛

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组织开展健康科普作品评选和健康科普技能比赛,激发医务人员参加健康科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传播健康知识,推动健康甘肃建设。

二、项目内容

在全省征集并评选优秀健康科普作品,通过媒体矩阵广泛传播。组织医护人员、健康教育人员开展健康科普作品评选和健康科普技能比赛,围绕日常工作,以赛促练,不断提升医务人员科普水平。

三、项目要求

(一)科普作品要围绕健康素养66条(2024年版)、常见疾病防治等内容,采用图文、视频等表现方式。

二)作品要求为原创作品并被媒体广泛传播(AI制作需明确标注)。

(三)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负责组织和指导比赛;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负责比赛的策划、作品收集、组织评审等工作;各市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的比赛活动,并遴选优秀选手参加全省比赛。

四、项目经费

14个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1万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15万元。共计31万元。

五、时间安排

2026年8月底前,上报优秀健康科普作品;

2026年9月底前,省级组织健康科普作品评选;

2026年9月底前,上报优秀健康科普技能比赛视频;

2026年10月底前,省级组织决赛。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黄彦军 0931-8416797

邮 箱:1540396340@qq.com

附件9

爱国卫生运动和控烟干预工作项目方案

一、项目目标

大力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积极推进健康影响评估相关立法工作,力争在法治保障层面实现重要突破。深入开展控烟宣传与科普教育,扎实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相关立法与修法进程和控烟执法力度,加强戒烟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动控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项目任务

(一)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以第38个爱国卫生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充分发挥村委会、街道等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能,扎实开展夏秋季、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深化城乡环境治理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强化健康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2.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库作用,全面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技术指导。推动各市州在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至少形成1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市域典型案例,并在全省范围内遴选5个以上省级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健康影响评估相关立法工作,力争在法治保障层面实现重要突破。

(二)持续开展控烟宣传工作

1.持续加大控烟科普宣传力度,以单位、社区(村)、家庭等为重点阵地,利用“世界抗癌日”“世界卫生日”“世界无烟日”“爱国卫生月”等卫生宣传日为契机,将控烟元素融入进去,大力开展烟草危害及科学戒烟方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广泛推广“中国戒烟平台”微信小程序及各地戒烟门诊服务,引导吸烟者主动寻求戒烟支持,增强戒烟信心与行动力。

2.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承担全省控烟宣传材料的设计与制作工作,开发包括图文手册、科普视频、动画短片、海报展板等在内的多元化宣传素材,为全省提供专业、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控烟宣传技术支持。

3.积极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推动控烟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扩大社会影响力。定期总结推广优秀经验与创新模式,持续优化宣传策略,切实提升控烟宣传工作的实际成效与社会效益。

(三)全面推进无烟环境建设

1.各地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推动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持续巩固提升建设成果。多维度宣传无烟家庭理念,倡导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将无烟家庭建设融入社区控烟工作。尤其要提升青少年控烟意识,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控烟工作,劝阻家人和亲友不吸烟,主动戒烟。持续扩大无烟环境建设覆盖范围,建立无烟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2.按照健康中国行动对“全面无烟法规”的要求,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控烟立法、修法,加强对已有控烟相关法规的宣贯,有效推动控烟立法、执法工作。

(四)不断提升规范化戒烟服务可及性

1.全省20家国家级戒烟门诊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戒烟门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戒烟服务患者数量和质量。医疗机构要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简短戒烟干预技能培训,落实戒烟门诊转诊制度,临床各科室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开展戒烟咨询工作。医疗机构应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戒烟门诊,各门诊必须使用控烟数据管理平台进行数据管理。省爱卫办适时对50%的戒烟门诊进行评估。

2.各地要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由所在地区国家级戒烟门诊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3.选择一家国家级戒烟门诊建设医院着力打造省级戒烟门诊建设培训基地,带动周边地区医疗机构开展简短戒烟干预和戒烟门诊建设。

4.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水市秦州区藉水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4个社区戒烟综合干预试点做好建设工作,每家应不少于30名戒烟干预对象。省爱卫办适时进行评估。

三、项目经费

14个市州、兰州新区补助经费各5万元,用于开展控烟干预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兰州市补助经费3万元,用于健康影响评估立法相关工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补助经费22万元,用于技术支持。共计100万元。

四、项目管理

(一)省爱卫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全省控烟干预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国家级戒烟门诊于2026年11月25日前将戒烟门诊自评估数据上传至控烟数据管理平台。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于2026年12月10日前对其完成外部门评估。

(三)各市州于2026年11月25日前将年度控烟干预工作总结提交至指定邮箱。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爱卫办 郭且且 0931-4818351

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 韦国锋 0931-8878267

邮箱:weigf318@foxmail.com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26年 第2号)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26年 第2号)
发布时间: 2026-02-26 来源: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2026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代替GB27632021GB2763.1202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76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3200.11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242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21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352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22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草甘膦等4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2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硫酰氟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23200.124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噻菌铜噻唑锌、噻森铜等3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GB 23200.125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春雷霉素、井冈霉素、宁南霉素、多抗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以上标准自202631起正式实施。标准文本可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网站http://www.aqsc.agri.cn查阅下载,文本内容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21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27 来源: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国卫规划发〔202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委(部、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协作,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落实“身后一件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之一,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死亡证明》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死亡证明》签发对象死亡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无国籍人)。

(四)自20267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及存根式样、纸质版式样附后(见附件12)。

(五)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其他证件号码为辅的编码方式。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时,使用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死亡证明》编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可使用护照等其他法定有效证件号码。没有法定有效证件的(未登记户籍或无任何有效身份证件的死亡婴儿或无名尸),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均填编码规则为证照颁发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流水号(4位)。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一)《死亡证明》申领人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逝者无近亲属的,可以由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逝者无近亲属且其他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

(二)申领《死亡证明》,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见附件3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死亡,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等佐证资料。院外死亡的,还需提供逝者相关病史或案(事)件证明等材料以及逝者近亲属有效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见附件4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助理)医师

(四)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及其对死因的调查情况签发《死亡证明》,填写责任人为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由逝者近亲属、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等个人、单位或组织负责提供。

(五)境外死亡的,逝者近亲属持逝者出入境记录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申领《死亡证明》。

(六)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七)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八)《死亡证明》加盖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填写《死亡证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九)《死亡证明》签发后,逝者近亲属确有证据证明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或基本信息有误的,凭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病历、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原《死亡证明》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1次,原《死亡证明》同时注销。

(十)《死亡证明》纸质版遗失的,由原《死亡证明》上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如有其他逝者近亲属代办申请补发,须有原申领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补发《死亡证明》纸质版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联至第四联。

(十一)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202711日逐步实现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医疗卫生机构暂时不具备《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签发条件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区域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支撑医疗卫生机构推进《死亡证明》电子证照的签发工作。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一)《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亲属可持《死亡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

(二)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三联或电子证照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联或电子证照办理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联公章或电子公章。

(三)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办理殡葬手续。

(四)《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一联由出具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永久保存。第二联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第三联由逝者近亲属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保存。

(五)《死亡证明》纸质版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居民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加强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加强用户与权限管理。

(二)《死亡证明》信息上报。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纸质版,应当15个工作日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纸质版10个工作日内将《死亡证》纸质版第一联复印件报送至所在县(区)疾控中心,所在县(区)疾控中心在收到《死亡证》纸质版第一联复印件5个工作日内代报。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应当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证明》电子证照通过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交换至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存根页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交换至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享居民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死亡销户、遗体火化等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定期共享机制,7个工作日内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居民死亡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在7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基准校核和多源校核结果反馈至各共建部门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将纸质版第一联信息向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推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定期实现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与《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存根页信息同步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死亡证明》共享使用。

(四)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居民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全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标准和跨省信息校核民政部负责遗体火化信息跨省校核。公安部负责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按照多源校核规则检查核准汇聚的死亡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对《死亡证明》进行错漏项等逻辑检查,确保填写与上报的信息完整、准确、一致。村(居)委会等承担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或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或其他场所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漏报的,应进行调查并及时补报。

(五)加强统计分析和利用。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产出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指标,加强人口死亡率、预期寿命等数据测算,为制定人口健康政策与规划、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居民死亡信息规范使用,居民死亡信息不得用于人口管理和统计分析以及政务应用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五、职责分工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建立本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发布居民死亡信息,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死亡证明》签发以及居民死亡数据的汇聚、发布及共享。地市级及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居民死亡信息登记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中国疾控中心按月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推送跨省流动居民死亡信息。

(二)民政部负责建立遗体火化信息库。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殡葬服务热线电话或殡仪馆服务电话。殡仪馆凭《死亡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照接运、火化遗体,发现遗体状况与《死亡证明》所载死因明显不符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推送的居民死亡信息,负责对自然人死亡信息进行多源校核,形成国家级居民死亡人口数据,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工作。

(四)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联系方式,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人员配备、运行保障、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加强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电子证照管理效能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02671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失效并停止执行。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22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发布《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等3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关于发布《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等3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2-27 来源: 法规司

国卫通20261


现发布《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等3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T 210.4—2026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代替GBZ/T 210.4—2008

GBZ/T 300.1—202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标准第1部分:总则(代替GBZ/T 300.1—2017

GBZ/T 343—2026消防救援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指南

上述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GBZ/T 210.4—2008、GBZ/T 300.1—2017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128


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24 来源: 职业健康司

国卫办职健发202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制定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612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 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可以在全国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包括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具有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关要求的实验室、档案室等;

(三)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相关要求;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其中,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业务范围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能力;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件;

(四)工作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关系等佐证材料;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体现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法定有效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样式和内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资质认可机关建立题库。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可以申请增加业务范围,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自证书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及岗位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八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屏蔽计算、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时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样品保存时限等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技术报告等相关信息。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放射卫生技术报告;

(三)转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擅自更改、简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二)未参与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相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出具放射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报告除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可以佐证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复核,重点复核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评估复核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复核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屏蔽计算、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报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等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对为其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注销,由资质认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二)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限制本行政区域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八)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监督执法规范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一)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三)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转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在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未参与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虚假技术报告:

(一)放射卫生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而未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的;

(二)应开展而未开展现场检测或采样的;

(三)应开展而未开展样品实验室分析的;

(四)出具的报告与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等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伪造、变造原始数据或记录的;

(六)伪造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的;

(七)其他依法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除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由资质认可机关实施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管辖。

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的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推送至该机构的资质认可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拟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中专职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其中,资质在20261231日前到期的,有效期延至20261231日;资质在202711日及之后到期的,资质认可机关应于2026531日前组织对其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有效期不变。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可机关可以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适当优化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程序,每年集中组织开展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4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2412日印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4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13 来源: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国卫办食品发〔202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工作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2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

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是利用流行病学方法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查明事故波及范围、健康危害程度、病因食品和可能的发生原因,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流行病学依据。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和风险人群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有害因子,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现场环境、物品和人员所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并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该工作协调相关保障。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队伍建设,开展培训演练,配备仪器设备,储备并及时更新相关的应急物资。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予以支持与配合。

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立即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调查组应当由至少3名调查人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调查人员应当接受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培训,调查组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需要,调查组进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地点进行调查,根据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样本,开展现场卫生处理,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提供的材料上盖章或签字。

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因非技术原因不能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或影响调查组做出科学判断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请示予以协调解决,并记录相关情况,至少由包括调查组负责人在内的2名调查人员在相应材料上签字,妥善保留记录并存档。主要情况包括:

(一)因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阻挠无法进入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配合调查;

(三)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字;

(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已无法开展调查,如生产加工场所、工具设备等已经过处理,无法提供食品生产加工信息等;

(五)相关样本未保存或已经过处理,无法进行样本采集;

(六)当事人或病例拒绝采样;

(七)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样本应当送具有检验能力的疾控机构,或按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调查人员应当提供送检样本信息和检验项目建议。

第十四  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样本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送检样本的检验结果负责,同时妥善保存样本,并按照规定期限留样。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或线索,需要及时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提出健康危害警示信息或控制措施建议。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携带病原的食品从业人员提出健康管理建议,对病例的排泄物受污染的环境、食源性传染性疾病开展卫生处理,必要时指导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相关的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同意,参与调查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不能满足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需要时,应当报请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与支持。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技术措施依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相关技术指南。

章 结论和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病例和风险人群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等结果,调查组应当及时做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对于排除与食品安全因素有关,或不能做出调查结论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由所有调查组成员签字。

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进行研判,专家组应当由至少3名具有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按要求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充调查,或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进行研判。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尚未明确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测报告、疫情防控和卫生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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