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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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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3 17:06:56 来源: 访问量:106 

字号: [] [] []


甘卫医政发〔2025〕69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残联,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委(局)属委(局)管各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5〕1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省残联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省耳与听力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3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服务体系建设目标:95%以上的县(市、区)综合医院规范设置耳鼻咽喉科(五官科),每10万人耳鼻咽喉科执业(助理)医师配备数达到4.2人,听力检测专业技师队伍规模较现在提升30%以上,确保听力障碍疾病诊断、治疗与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能力满足实际需求。

重点人群筛查目标: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初筛率达到95%以上,复筛率稳步提高;工作场所噪声岗位监测合格率提升至85%以上;90%以上市(州)能提供规范的听力学检测服务、听觉口语教学服务。

健康意识提升目标:社会公众的耳与听力健康知识知晓率从当前水平提升至80%以上,学校、企业、社区等重点场所科普覆盖率达90%以上,全社会对听力损失的预防、控制及康复意识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耳与听力健康服务体系

1.构建四级联动服务网络。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网络,明确各级机构功能定位,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服务机制:

省级层面:由省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省临床听力障碍诊疗中心,负责全省疑难危重听力障碍诊治、新技术应用推广、技术规范与服务标准制定、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全省耳与听力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

市(州)层面:由市级耳鼻咽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常见多发听力障碍疾病的临床诊疗、听力康复服务,对县级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建立听障患者康复转介机制,对接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及社区康复站。

县级层面:各县指定一家耳与听力健康服务能力较强的医院,开展辖区内听力障碍疾病筛查、诊断与基础治疗,助听器适应性训练、听觉言语康复初步指导。依托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专科联盟,建立与省、市及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转诊绿色通道,实现上下联动。

乡镇(社区)层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协助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阳性病例追踪随访和耳与听力健康教育。

2.强化残联康复服务协同。各级残联指导残疾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听觉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使用指导、社会适应性训练等服务,形成“医疗+康复”协同服务模式。

3.完善连续性服务链条。依托四级网络构建“筛查-诊断-治疗-康复”连续性服务链,建立覆盖全年龄段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耳与听力健康管理体系,实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以县级医院耳鼻咽喉科建设为工作重点,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培训”快速提升服务能力;在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基础上,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耳鼻咽喉科(五官科)门诊,并拓展全科医生相关服务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设耳鼻咽喉科,提供耳病中西医结合预防、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

4.提升诊疗与康复服务水平。推动三级医院开设听力语言康复门诊,配备专业康复医师与治疗师;鼓励残疾人康复机构增设门诊部,提高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能力,为听障患者提供个性化康复方案,确保有康复需求的患者得到专业服务。

(二)提高耳病防治与康复服务能力

开展耳与听力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配齐基本听力检查设备。三级综合医院及耳鼻咽喉专科医院要具备诊治全系列耳科疑难复杂疾病的能力,能为下级医院提供技术培训与指导。二级综合医院要具备常见多发听力障碍疾病诊疗及部分外中耳疾病外科治疗能力,能开展基础听力检测与助听器验配指导。康复机构及康复门诊要具备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后听力言语康复服务能力,能针对全年龄段听障患者开展听觉言语康复服务。

(三)强化重点人群和特殊行业耳与听力健康保障

1.儿童听力障碍防治。进一步巩固完善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网络,优化筛查流程,加强筛查阳性病例的诊断、治疗、干预与随访管理,力争3个月内诊断率和6个月内干预率均达到90%以上。充分发挥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听力障碍患儿的听觉康复与语言训练,建立“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家庭”协同干预机制。

2.老年听力健康促进行动。依据《甘肃省老年听力筛查与干预指导技术方案》,以社区、养老机构为重点,依托家庭医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老年人听力粗测。康复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确诊听力障碍者提供药物使用、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康复训练等服务,减缓听力损失进展。

3.职业与生活噪声防控。加强工作场所噪声危害源头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工程防护与个体防护措施,强化噪声危害防控与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年轻人群,开展娱乐、生活噪声危害科普宣传,减少不良行为对听力的损害。

(四)加强耳科疾病规范诊疗

1.完善诊疗规范体系。省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制定常见致聋疾病及人工听觉技术的临床诊疗指南(含中医诊疗方案),明确纯音测听、声导抗测听及客观听力检查、助听器验配、人工听觉植入等技术规范。

2.强化质量控制管理。各级耳鼻咽喉质控中心建立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医师、听力师、助听器验配师等专业人员资质准入与考核管理;规范听力筛查、诊断设备配置校准与操作流程;加强听力筛查、报告及诊断质量控制。

3.推动多学科协同诊疗。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多学科诊疗(MDT)平台,促进科室协同,针对复杂耳病开展联合诊疗;发挥中药、针灸等中医技术在听力损失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推广中西医结合治疗。

(五)加强听力健康专业队伍建设

1.分类开展人才培养。加强耳鼻咽喉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省每年完成不少于60人次的专科技术培训;不少于100人次的听力师、助听器验配师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康复专业人员听力健康知识与技能培训,将耳与听力康复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重点内容,扩大教育资源供给。

2.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化内部绩效考核与人才评价机制,提供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

(六)支持耳与听力健康领域前沿技术发展与转化

1.支持前沿技术研发转化。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推动医工、医技结合。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及听力检测、诊断技术研发;开展耳病中西医结合防治技术临床研究,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在听力损失治疗与康复中的应用。

2.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残疾人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联通听力筛查、诊疗、康复数据,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及电子化健康教育处方应用,为政策制定、服务优化、效果评估提供依据;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听力筛查、辅助诊断、康复训练中的应用。

(七)提高全社会对耳与听力健康的关注意识

1.加强健康科普宣传。通过全媒体及健康科普“六进”活动,普及科学爱耳护耳知识,宣传听力损失可防、可控、可治的理念,引导公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2.强化重点群体教育。针对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群、噪声暴露职业人群等重点群体,开展专项科普活动,转变“人老耳背”等传统观念,提升对娱乐、职业噪声危害的认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听力健康自我管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明确各级工作目标与具体责任,督促工作落地;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协调推进数据共享、政策衔接、资源调配等工作;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耳与听力健康模块,推动与残联等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残联组织做好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听力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加强残联系统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化建设,提升听力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整理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支持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康复机构合作,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与康复服务。疾控部门要依法履行公共卫生监管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噪声危害、学校及公共场所听力健康影响因素的监测与评估,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控措施,从源头控制影响耳与听力健康的危险因素。


关于威尼斯镰刀菌蛋白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关于威尼斯镰刀菌蛋白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27 来源: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2025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威尼斯镰刀菌蛋白3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分支酶8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C.I.颜料白213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威尼斯镰刀菌蛋白等3种新食品原料

          2.分支酶等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3.C.I.颜料白21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19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2025-2030年)和章程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2025-2030年)和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01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54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010我委调整了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现5年任期已届满。为保证全国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预防为主的眼健康防治工作,充分调动眼科工作者和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经研究,我委决定对指导组进行换届。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研究形成了指导组新一届成员名单(见附件1我委同步组织修订了《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章程》(见附件2),现一并印发。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尽快对省级防盲技术指导组进行换届,于20251226日前将换届结果报我委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综合处  魏士飞、李亚

  话:010-68792391、68791875

  真:010-68791423


    附件:1.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2.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章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112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202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工作安排的公告

关于202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工作安排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1 19:00:44 来源: 访问量: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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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5〕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5〕74号)要求,202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26年4月11、12、18、19、25、26日举行,现将2026年甘肃考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方式

2026年护理学初级(师)专业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1日

0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2日

0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8、19、25、26日

0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显示为准。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时间:2025年12月2日至15日

途径: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小程序(百度、微信)。

流程:用户注册、登录→基本信息维护(包括上传基本照片、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微信绑定与关注)→进入网上报名选择考试项目→选择甘肃→填写/修改报考信息→确认报名照片→提交信息→生成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未现场确认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至17日,具体时间以各报名点公布的时间为准。

甘肃考区开通历史考生自动确认功能,即2025年考试未通过的考生(缺考、违纪考生除外),基本信息、报考考区、考点、报考专业、报考级别、教育情况、工作情况等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提交报名信息后会自动确认,报名流程中的“报名确认”变成绿色√,状态信息显示为“您已完成报名确认,请等待考点、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如信息发生变化,无法进行自动确认的,系统会弹出“自动确认失败”的提示框并详细说明与上一年度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报名流程中的“报名确认”为灰色,考生务必按照所在考点的要求进行现场报名确认,未进行报名确认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考试。考生可同时关注提交信息后收到的微信“待办事项提醒”,仔细阅读提醒内容,按照提示内容完成报名相关工作。

历史考生填报的证件类型或证件编号如与上一年度(2025年)不一致,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考点考试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考试成绩的合并:如未按要求提出以上申请,视为主动放弃上一年度(2025年)考试成绩,无法进行两年成绩的滚动管理。

考生需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报名申请表(所在报名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并签字);

2.报名确认单;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在外省取得中专学历的考生须提供学籍证明;

6.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

7.取得初级(士)报考初级(师)的考生需提供初级(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护理(士)报考护理(师)、护理(师)报考护理(中级),均需提供护士执业注册证书(注册时间须有效期内)

9.报考中级专业的考生须提供初级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及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原件(报考专业需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10.有岗位转变的考生须提供转岗证书(如:全科转岗证书等);

11.提供近一个月工作单位甘肃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近三个月工作单位工资流水。(温馨提示:①考生若提供社保证明,参保地、工作单位及报考单位须一致;若不一致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②考生若提供工资流水,流水单只显示工资部分;③报考中专及大专学历报考初级(士)、硕士学历报考初级(师)卫生资格考试的考生不用提供社保证明及工资流水;④微信、银行卡个人转账等材料不作为工资流水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

考点、考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月30日。

(四)信息修改

报考人员如出现报名信息填写错误,须在2026年1月30日前联系所在考点进行信息修改。

(五)考生缴费

202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缴费继续采用网络缴费,缴费时间为2026年2月4日至13日,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六)准考证打印

2026年4月1日至26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军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事人力资源保障中心负责军队人员报名组织工作,并与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接资格审核合格的军队人员报名数据。

军队人员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配至相应的考区、考点。甘肃考区实行网上缴费,军队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主动放弃考试。

军队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持准考证及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可在我中心官方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四、有关政策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 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6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六)根据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 号)相关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方可报考。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至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附件:1.具体报考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各考点联系方式


关于202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工作安排的公告

关于202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工作安排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1 19:19:04 来源: 访问量: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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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25〕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5〕75号)要求,202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将于2026年4月11、12日举行,现将2026年甘肃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方式


考试时间

轮次

考试科目

时间

4月11日

第一轮

专业实务

8:30-10:10

实践能力

10:55-12:35

第二轮

专业实务

14:00-15:40

实践能力

16:25-18:05

4月12日

第三轮

专业实务

8:30-10:10

实践能力

10:55-12:35

第四轮

专业实务

14:00-15:40

实践能力

16:25-18:05


考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试题均为客观题,题量为120问。考试分为4轮次进行,每半天为一个轮次,考生将随机分配至其中一个轮次参加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试报名

(一)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报名

时间2025年12月9日至22日

途径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小程序(百度、微信)。

流程用户注册、登录→基本信息维护(包括上传基本照片、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微信绑定与关注)→进入网上报名选择考试项目→选择甘肃→填写/修改报考信息→确认报名照片→提交信息→生成报名申请表。

2.现场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根据报名要求携带以下资料,于2025年12月10日至24日到各报名点进行确认。逾期未现场确认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考试。在校生到所在学校确认,社会考生到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不再进行补正工作。

考生需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报名申请表(学校、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审查盖章并签字);

(2)有效身份证件(现场确认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由学校出具的证明。

3.资格审核

考点、考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30日。

4.信息修改

报考人员如出现报名信息填写错误,须在2026年1月30日前联系所在考点进行信息修改。

5.考生缴费

202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缴费继续采用网络缴费,缴费时间为2026年2月4日至13日,通过考区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6.准考证打印

2026年4月1日至12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准考证打印入口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报名注意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严格遵循大、中专院校所在当地管辖原则进行报名。

(1)省直考点负责中央在甘高等院校及省属在兰军队院校的报名工作;

(2)各市州(包括兰州新区)考点负责所辖地院校的报名工作(含军队考生)。  


附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甘肃考区各考点联系方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频次上限公示
国家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频次上限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27 来源: 医疗应急司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包含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章;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四章;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6.《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

医务人员管理检查(包含非医师行医、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三、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四章;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5.《护士条例》第二、三、四章;

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三章;

7.《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8.《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至十条;

9.《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至十条;

10.《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

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至十四条;

1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至二十条;

1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至二十条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3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管理检查等)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五章;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五章;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二、三章;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

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至七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4

医疗技术管理检查(包含禁止类医疗技术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医疗美容管理、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临床研究管理检查等)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等。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三章;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二、三、四章;

3.《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4.《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四、五章;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6.《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7.《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5

医疗文书管理检查(包含处方管理、病历管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检查等)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

2.《处方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3.《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二、三、四、五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6

医疗质量管理(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管理、院前急救管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检查等)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三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7

精神卫生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三、四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8

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至十六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5.《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四至十七条;

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章;

7.《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三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9

采供血机构管理检查(包含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至十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3.《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四章;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四、五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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