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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副县长
  • 郭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郭斌,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金融、税务、教育、统计调查、县域经济、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政府职能转变、外事、数字政府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后勤服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全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全忠,男,东乡族,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水务、水土保持、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全忠同志分管工作以及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协助做好常务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省直单位帮扶、供销、保险等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张丽
    副县长
    张丽,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检测、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冶鹏
    副县长
    冶鹏,男,回族,1979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地震、园林绿化、动迁安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常务做好财政、金融、税务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部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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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8-26 来源: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国卫办食品发〔202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对于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为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更好保障特医食品适用人群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原则

本指导意见所称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医食品需在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的指导下使用。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特医食品的遴选、销售、使用。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后,依法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诊疗机构。

二、建立健全特医食品使用管理机制

(一)医疗机构确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建立本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审核特医食品资质,仅允许将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特医食品纳入本机构特医食品供应目录。

(二)医疗机构建立特医食品遴选、审核、采购、使用、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对本机构特医食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特医食品的领取、使用和收费等管理流程。

三、完善特医食品院内管理制度

(三)医疗机构要在特医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及使用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严格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四)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特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仓储场所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及不合格特医食品处置制度等。

(五)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开展特医食品使用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培训,以及特医食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六)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严格遵照规范化营养诊疗流程,优先提出膳食指导建议,如膳食干预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可根据临床应用指征,提出必要的特医食品使用建议。规范指导适用人群使用特医食品,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食品详情和非药品属性,是否有可替代的食品或药品,如使用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七)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特医食品的情况应当记入病历,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应当组织对特医食品使用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八)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特医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召回工作。一旦知悉生产企业召回不安全特医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并封存该食品、在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等措施。

四、规范特医食品院内使用环节

(九)医疗机构经营特医食品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查验特医食品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对食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医疗机构贮存、销售特医食品时,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标识清晰醒目。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销售信息(包括患者信息、特医食品名称、规格、价格)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时限要求参照病历。

(十一)规范收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业务编码管理,将特医食品销售和使用项目纳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系统。

(十二)严禁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批准,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用于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的食品;严禁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买或到指定地点购买特医食品。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其发放、收费等应当与药品进行区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8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5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5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发布时间: 2026-08-28 来源: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关于印发“十五五”时期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五五”时期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25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医政函20261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中医药局,各军种政治工作部、后勤部,联勤保障部队政治工作部、后勤部,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推进县级医院综合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工作。

现将《“十”时期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联系人:彭兰雅朱焱磊

联系电话:010-68791885

传    真:010-68792195

农业农村部区域协作促进司联系人戴炳业

联系电话:010-59191900

传    真:010-59191914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联系人:佘晓伟、李素

联系电话:010-59957691

传    真:010-59957691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联系人:谭健

联系电话:010-66736355

传    真:010-66739810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系人:蒋志江

联系电话:010-66886582

传    真:010-66886546





国家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68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十”时期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工作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以满足县域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县级医院能力提升为重点,持续深化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通过三级医院对口帮扶,持续推动县级医院能力提升,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努力满足群众就近就便享有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需求,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基础支撑。

二、工作任务

统筹帮扶形式支援医院向县级医院派驻至少5名医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医院可派驻3名),其中包括1名挂职院长或者副院长,每人连续驻点帮扶不少于6个月帮扶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对多家支援医院共同帮扶一家受援医院的,由受援医院会同各支援医院在满足派驻要求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统筹规划。具体可结合“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项目统筹推进纳入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援疆援青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组团式支援帮扶工作关系的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帮扶工作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无需重复安排人员派出(不含军队医院)

选好派强帮扶人员根据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现状、发展规划、县级医院学科发展需要等,精准选派素质好、业务精的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技术帮扶。支援旅居人群集中地区的医院可根据旅游淡旺季动态调整帮扶队伍。支持中高级职称退休医务人员通过对口帮扶灵活安排开展示范带教服务,发挥银龄医师专业及资源优势。对于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等,鼓励发挥社工、志愿者作用,解决支援专家与当地群众间的语言障碍。

)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支援医院要根据受援医院发展现状和县域医疗服务需求,一般病在市县解决为导向,围绕受援地外转率高、就医需求量大的病种,帮助县级医院制定临床专科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诊疗科目,通过团队带团队、远程医疗、远程手术等多种方式将优质医疗资源精准输送至基层与边远地区,加强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能力、急诊抢救能力和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受援医院应明确派驻人员岗位职责和任务,保障其临床诊疗、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开展;妥善解决食宿通勤,完善生活配套,常态化做好安全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各类困难诉求,推动对口帮扶落地见效。受援医院为中医医院的,要帮助其加强中医特色优势专科(专病)建设,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四)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支援医院通过师带徒、跟岗、进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形式,为受援医院培育一批骨干专业人才。支援医院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基地的,鼓励主动招收受援县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受援医院把派驻人员纳入本院医务人员日常管理、排班。

(五)提高县级医院管理水平。支援院长、副院长参与受援医院重大决策,帮助优化管理架构,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健全绩效评价与薪酬分配体系,提高受援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军队系统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将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工作作为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促进分级诊疗的重要举措,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三级医院开展其他支援帮扶工作,应报举办主体及属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完善分工协作与保障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指导地方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对口帮扶协议书。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指导军队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做好军地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指导军队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工作,巩固提升边疆脱贫县卫生服务能力。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军队系统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本地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为对口帮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人员选派和下沉工作,明确学科建设、能力提升等工作成效方面的要求,定期组织评价支援效果。支援医院要保证派出人员各项福利待遇不,并给予一定补贴支援医院、受援医院不得对派出人员同一工作时间段重复计发绩效工资。对口帮扶工作优秀人员,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提拔任用、各项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与对口帮扶工作积极性。


: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关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28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62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卒中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我委组织对《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司栏目下载),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时参考使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合理安排卒中中心建设布局,以满足脑卒中救治需求为原则有序推进卒中中心建设,避免一刀切盲目建设、违规开展授牌挂牌命名活动等加重医疗机构负担。要充分发挥各级质控中心作用,加强对卒中中心的质量管理控制及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235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72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2026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卒中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我委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以下简称《原则》),供开展卒中中心建设的有关医疗机构参考。

本原则所称医疗机构卒中中心是指以卒中急性期高效救治和全程规范管理为目的,整合医疗机构内相关专科资源,完善组织管理体系,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形成的专病诊疗多学科联合体。考虑到医疗机构规模、区域和功能定位差异,《原则》对部分建设管理要求分成基础要求和推荐要求两个层级设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功能定位和机构实际,在满足基础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推荐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一、基层卒中中心

鼓励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层卒中中心建设。基层卒中中心分为基层卒中中心(基础)、基层卒中中心(推荐)两个层级

(一)基层卒中中心(基础)

1.基本条件

1)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具有经过卒中相关培训的临床医师、护士、检验师、影像医师等在内的卒中多学科急诊救治团队,团队成员均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3)配备心电监护、抢救药物及设备等。可提供CTComputed Tomography,计算机断层扫描)、血常规、生化、凝血功能、心电图、血糖仪等检查。

4)能进行急性脑梗死常规药物治疗及康复治疗。

2.组织管理

1)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卒中救治组织架构及主要岗位人员职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卒中救治的工作及重大决策;至少有1名熟悉卒中救治业务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作为卒中救治的业务负责人。

2)制订适合本机构条件的卒中诊疗流程图,能够指导接诊医师快速、规范完成卒中患者的诊疗。

3)设置卒中急诊救治的指引、卒中优先标识,摆放/张贴卒中早期识别宣传图册。

4)根据就近原则及本机构实际情况,与上级医院卒中中心建立指导帮扶协作机制,与辖区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签署定向转运协议书。

5)开展以卒中识别、急救和科学转运为主的全员培训与考核。

6开展大众科普宣传,内容包括卒中危险因素干预、卒中早期识别、卒中康复等,应覆盖医疗机构所管辖的全部社区(村)。

7)建立统一救治时间记录制度,以确保各关键诊疗环节的时间节点记录的准确性。

8)基层卒中中心应与二、三级医院卒中中心建立协作关系,获得上级卒中中心的技术指导,接受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质控指导,保障卒中救治的质量,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共同开展卒中防治等工作。

3.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来诊人员卒中早期症状识别等的科普宣传工作。

2)应建立卒中患者的快速评估流程。一旦怀疑患者发生卒中,应立即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观察症状、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及量表评估等,以便确定患者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3卒中患者在首次接诊后尽快完成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神经功能缺损评分、血压测量、心电图检查、血糖快速测定、血液检测及头CT检查,相应的检查结果由具备诊断能力的医师或通过远程会诊由上级卒中中心医师解读。

4)初步诊断为出血性卒中及需要血管内治疗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应在患者初步诊断后尽快转出,并与上级卒中中心和120调度中心协调制订转运方案。

5经评估后可在本机构进行急性缺血性卒中治疗的患者,需由具备卒中救治能力的医师诊治,如需静脉溶栓治疗,应在患者初步诊断后尽快转出,并与上级卒中中心和120调度中心协调制订转运方案。

6)遇到卒中患者紧急抢救,由具备卒中救治能力的医护人员参与抢救,同时由上级卒中中心医师通过远程会诊指导抢救。

7)保留存档所有卒中病例的原始资料,并确保时间节点可溯源。向上级卒中中心转诊卒中患者的,应提供时间节点登记表,并留存原始资料。

8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大众培训教育,内容包括脑卒中一级预防、卒中早期症状识别、呼叫120等,应覆盖医疗机构所管辖的全部社区(村)。

(二)基层卒中中心(推荐)

在具备基层卒中中心(基础)条件和能力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条件建设和管理:

1.设置静脉溶栓场所,配备相关床位、心电监护、微量注射泵、静脉溶栓药物、抢救药物及设备等。

2.能进行急性脑梗死静脉溶栓、常规药物治疗及康复治疗。

3.能够通过远程会诊在上级卒中中心医师指导下开展静脉溶栓治疗。制定溶栓常见并发症处理流程,包括过敏性休克、窒息等并发症的抢救流程及出血转化的识别转诊流程。

二、二级医院卒中中心

二级医院卒中中心分为二级医院卒中中心(基础)、二级医院卒中中心(推荐)两个层级。

(一)二级医院卒中中心(基础)

1.基本条件

1)二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门诊或病房)等与卒中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病房。设置卒中专病门诊,设置卒中急诊绿色通道。

3)从事卒中相关诊疗工作的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其他医疗卫生技术资格。

4)具备心电图检查,血液检测(血常规、凝血、肝功、肾功、电解质、心肌酶、肌钙蛋白、血糖等),超声检查(经颅多普勒超声、颈动脉超声、经胸超声心动图等),CTMRI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磁共振成像)平扫检查。

5)能开展静脉溶栓、脑出血钻孔血肿抽吸术或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脑室引流术。

2.组织管理

1)成立以医院主管业务领导为主任,以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和信息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卒中诊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制度。

2)成立以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神经介入科(组)、重症医学专业、急诊医学科医师、护士为主体,卒中诊疗相关专业医务人员为依托的救治小组。

3)建立健全保证卒中救治质量和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有落实、考核及持续改进措施,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依据卒中有关疾病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临床路径制定各类卒中病种的救治预案、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

5)加强信息化建设,具有门急诊电子病历、院内卒中相关多学科病历信息数据共享及院际间远程会诊信息系统,建立卒中住院登记及随访登记数据库。

6)医院具有统一且规范的卒中绿色通道指引及卒中优先等标识指引患者就医。

7)与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医院卒中中心建立协作关系,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卒中救治网络医联体,共同开展卒中防治等工作。

8)组织院内业务培训及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三级医院卒中中心及全国性规范化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

9)对卒中患者和脑卒中高危人群进行筛查、随访、建档及健康宣教。制定社区卒中健康教育与预防计划,开展本区域内的群众健康宣教工作。

3.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急诊应与院前急救人员尽快完成卒中患者院前院内交接。急诊具有急性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等疾病诊疗规范与救治流程。成立急诊卒中救治团队,团队主要负责人应由经过卒中相关培训的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担任,团队具备24小时×7天卒中救治能力。急诊具备静脉溶栓相关药物及设备、卒中抢救药物及设备。

2)急诊病历包含卒中评估量表、救治时间节点。

3)对于确诊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及时接诊评估、完善相关检查并开展救治,按照适应证选择静脉溶栓等治疗,提高符合适应证的急性缺血性卒中静脉溶栓率。对于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例,若本中心未开展相关业务,可转诊至上级卒中中心。

4)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神经介入科(组)、神经重症病房(病床)、康复医学科根据规范和指南制定本科室或病房标准化流程。使用神经功能缺损评分、mRS评分(脑卒中神经功能分级量表)、GCS评分(格拉斯哥昏迷评分)等标准化量表进行病情监测及评估。

5)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神经介入科(组)、神经重症病房(病床)积极完善卒中病因学检查及常见相关危险因素检查,在院期间完成头颈血管评估检查,对卒中患者采取预防卒中相关性肺炎、深静脉血栓等常见并发症的必要措施。依据规范和指南开展(抗血小板、抗凝、降脂、降压、止血等)治疗。

6)神经内科、神经介入科(组)、神经外科根据规范和指南,严格掌握适应证开展脑血管病相关手术,加强围术期管理,规范术中监测手段,降低脑血管病相关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7)神经重症病房(病床)进行床旁神经多模式监测,对神经重症患者常规进行液体和营养状况评估,不能正常进食但胃肠条件允许的患者尽早进行鼻饲,持续对神经重症患者病情进行密切监测。

8)康复医学科早期介入,及时对患者进行基本功能评定,尽早开始康复治疗。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作业疗法、语言疗法、认知及心理疗法等技术项目;或与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有合作协议,开展上述诊疗服务。

9)功能科室可开展全天候(24小时×7天)血液检测(血常规、凝血、肝功、肾功、电解质、心肌酶、肌钙蛋白、血糖等),CT平扫检查,确保辅助检查能力满足卒中诊疗需求。

10)功能科室检查结果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参加卒中多学科病例讨论。

11)临床各个科室有院内卒中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加强卒中高危人群识别与评估、卒中早期症状识别,依据指南和规范开展卒中高危因素(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心房颤动等)的治疗。

12)门诊医生能积极倡导并推广卒中防控5项简易措施:规范干预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等卒中危险因素;进行体力活动及常规锻炼;健康饮食,避免肥胖;戒烟限酒;掌握识别卒中预警症状和应对方法,定期体检。

13)开展院内及院外卒中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推进脑卒中机会性筛查。

(二)二级医院卒中中心(推荐)

在具备二级医院卒中中心(基础)条件和能力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条件建设和管理:

1.能设置神经介入科(组)、神经重症病房(病床)等与卒中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病房。

2.能开展多模态CT检查、多模态磁共振成像检查等检查。可全天候开展灌注成像、血管成像检查,全脑血管造影等检查,确保辅助检查能力满足卒中诊疗需求。

3.能开展急性脑梗死血管内治疗(机械取栓等)等手术。

4.对于确诊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按照适应证选择急性脑梗死血管内治疗(机械取栓等)等治疗,提高符合适应证的急性缺血性卒中血管内治疗率。

三、三级医院卒中中心

三级医院卒中中心分为三级医院卒中中心(基础)、三级医院卒中中心(推荐)两个层级。

(一)三级医院卒中中心(基础)

1.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急诊医学科、神经介入科(组)、神经重症病房(病床)、康复医学科、营养科、心理科等与卒中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病房。设置卒中专病门诊,设置卒中急诊绿色通道。

3)从事卒中相关诊疗工作的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其他医疗卫生技术资格。

4)具备心电图检查,血液检测(血常规、凝血、肝功、肾功、电解质、心肌酶、肌钙蛋白、血糖等),超声检查(经颅多普勒超声、颈动脉超声、经胸超声心动图等),多模态CT检查,多模态磁共振成像检查,全脑血管造影等检查。

5)能开展静脉溶栓、急性脑梗死血管内治疗(机械取栓等)、脑出血钻孔血肿抽吸术或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脑室引流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术、颅内外动脉支架植入术、动脉瘤夹闭术、动脉瘤血管内治疗术等手术。

2.组织管理

1)成立以医院主管业务领导为组长,以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和信息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卒中诊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制度。

2)成立以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神经介入科(组)、神经重症专业、急诊医学科医师、护士为主体,卒中诊疗相关专业医务人员为依托的救治小组。设立脑血管病急诊窗口,保证卒中中心绿色通道畅通。

3)建立健全保证卒中救治质量和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卒中病例管理、随访管理的相关制度,有落实、考核及持续改进措施,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依据卒中有关疾病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临床路径制定各类卒中病种的救治预案、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

5)加强信息化建设,具有门急诊电子病历、院内卒中相关多学科病历信息数据共享及院际间远程会诊信息系统,建立卒中住院登记及随访登记数据库。

6)医院具有统一且规范的卒中绿色通道指引及卒中优先等标识指引患者就医。

7)与区域内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协作关系,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卒中救治网络医联体,共同开展卒中防治等工作。

8)组织院内业务培训及区域内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全国性规范化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

9)对卒中患者和脑卒中高危人群进行筛查、随访、建档及健康宣教。制定社区卒中健康教育与预防计划,开展本区域内的群众健康宣教工作。

3.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急诊应与院前急救人员尽快完成卒中患者院前院内交接。急诊具有急性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等疾病诊疗规范与救治流程。成立急诊卒中救治团队,团队主要负责人应由经过卒中相关培训的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担任,团队具备24小时×7天卒中救治能力。急诊具备静脉溶栓相关药物及设备、卒中抢救药物及设备。

2)急诊具有电子病历及模板,病历包含卒中评估量表、救治时间节点。

3)对于确诊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及时接诊评估、完善相关检查并开展救治,按照适应证选择静脉溶栓、急性脑梗死血管内治疗(机械取栓等)等治疗,提高符合适应证的急性缺血性卒中静脉溶栓率及血管内治疗率。

4)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神经介入科(组)、神经重症病房(病床)、康复医学科根据规范和指南制定本科室或病房标准化流程,有明确卒中专业团队。使用标准化量表(神经功能缺损评分、mRS评分、GCS评分等)进行病情监测及评估。

5)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神经介入科(组)、神经重症病房(病床)积极完善卒中病因学检查及常见相关危险因素检查,在院期间完成头颈血管评估检查,对卒中患者采取预防卒中相关性肺炎、深静脉血栓等常见并发症的必要措施。依据规范和指南开展(抗血小板、抗凝、降脂、降压、止血等)治疗。

6)神经内科、神经介入科(组)、神经外科根据规范和指南,严格掌握适应证开展脑血管病相关手术,加强围术期管理,规范术中监测手段,降低脑血管病相关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7)神经重症病房(病床)进行床旁神经多模式监测,对神经重症患者常规进行液体和营养状况评估,不能正常进食但胃肠条件允许的患者尽早进行鼻饲,持续对神经重症患者病情进行密切监测。

8)康复医学科早期介入,及时对患者进行基本功能评定,尽早开始康复治疗,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作业疗法、语言疗法、认知及心理疗法等技术项目。

9)功能科室可开展全天候(24小时×7天)血液检测(血常规、凝血、肝功、肾功、电解质、心肌酶、肌钙蛋白、血糖等),CTMRI平扫检查,CTMRI灌注成像、血管成像检查,全脑血管造影等检查,确保辅助检查能力满足卒中诊疗需求。

10)功能科室检查结果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参加卒中多学科病例讨论。

11)临床各个科室有院内卒中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加强卒中高危人群识别与评估、卒中早期症状识别,依据指南和规范开展卒中高危因素(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心房颤动等)的治疗。

12)门诊医生能积极倡导并推广卒中防控5项简易措施:规范干预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等卒中危险因素;进行体力活动及常规锻炼;健康饮食,避免肥胖;戒烟限酒;掌握识别卒中预警症状和应对方法,定期体检。

13)开展院内及院外卒中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推进脑卒中机会性筛查。

14)积极推进适宜技术推广,开展卒中相关培训宣教工作。

(二)三级医院卒中中心(推荐)

在具备三级医院卒中中心(基础)条件和能力的前提下,能够设置建立管理、人员、运行相对独立,多学科融合的卒中中心(脑血管病中心/病区)。设立卒中专病急诊室(可与现有神经内外科急诊室共用)。


附录:卒中中心诊疗服务流程及质控指标


附录


卒中中心诊疗服务流程及质控指标


一、主要诊疗服务流程

(一)接诊诊疗服务

1.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不同类型卒中完善如NIHSSmRSGCS、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程度分级(如Hunt-Hess分级)、房颤患者抗凝治疗出血风险评分(如HAS-BLED评分)、非瓣膜性房颤患者脑卒中风险评分(如CHA2DS2-VASc评分)等相应的量表评分,生命体征评估;

2.实施头颅影像学检查、血生化等辅助检查;

3.相应时间窗内应用指南推荐的脑梗死溶栓药物;知情告知;符合适应证下实施急诊静脉溶栓,机械取栓等神经介入、开颅手术等治疗。

(二)入院后诊疗服务

1.抗血小板治疗;

2.预防深静脉血栓;

3.房颤患者的抗凝治疗;

4.早期康复评估及治疗;

5.早期营养支持治疗;

6.早期吞咽功能评价;

7.健康宣教(戒烟等);

8.血压评估与管理;

9.血糖评估与管理;

10.血脂评估与管理;

11.血管功能评估;

12.体温监测及管理;

13.凝血功能评估及管理。

(三)出院前诊疗服务

1.出院时抗栓治疗;

2.出院时卒中合并症患者的相应用药;

3.膳食平衡原则及个体化康复指导;

4.卒中危险因素控制,卒中发作预警,用药依从性等宣教;

5.出院功能评估,生活质量评估。

(四)出院后随访

1.功能残疾情况(mRS评分);

2.卒中再发情况;

3.二级预防药物服用情况及药物副作用;

4.脑卒中危险因素控制情况。

二、主要质控指标

(一)脑梗死相关质控指标

1.发病4.5h内脑梗死患者静脉溶栓率;

2.静脉溶栓的脑梗死患者到院至给药时间<60min的比例;

3.发病24h内脑梗死患者血管内治疗率;

4.发病24h内脑梗死患者行血管内治疗从入院到完成动脉穿刺时间<90min的比例;

5.不能自行行走的脑梗死患者入院48h内深静脉血栓预防率;

6.脑梗死患者早期吞咽功能筛查率;

7.脑梗死患者早期康复治疗率;

8.发病4.5h内急性脑梗死患者静脉溶栓后症状性颅内出血发生率;

9.发病4.5h内急性脑梗死患者静脉溶栓治疗后90d神经功能独立的比例

10.发病24h内脑梗死患者行血管内治疗术后症状性颅内出血发生率;

11.发病24h内脑梗死患者行血管内治疗术后90d神经功能独立的比例;

12.发病24h内脑梗死患者行血管内治疗术后90d死亡率;

13.出院时脑梗死患者抗血小板药物治疗率;

14.出院时合并房颤的脑梗死患者抗凝治疗率。

(二)脑出血患者围手术期相关质控指标

1.脑出血手术患者合理降压治疗比率;

2.脑出血手术患者早期康复治疗率;

3.脑出血手术患者住院病死率;

4.脑出血手术患者并发症发生率。

(三)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颅内动脉瘤围手术期相关质控指标

1.破裂动脉瘤围手术期应用尼莫地平预防血管痉挛治疗比率;

2.早期康复治疗率;

3.动脉瘤患者开颅动脉瘤夹闭、动脉瘤血管内介入治疗主要并发症发生率;

4.动脉瘤患者开颅动脉瘤夹闭、动脉瘤血管内介入治疗住院病死率。

(四)颈动脉内膜切除术和颈动脉支架植入术相关质控指标

1.颈动脉内膜切除术和颈动脉支架植入术并发症发生率;

2.颈动脉内膜切除术和颈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治疗比率。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2026年度甘肃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的公告

关于公布2026年度甘肃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9 11:41:01 来源: 访问量:2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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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已顺利结束,经省人社厅同意,现将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予以公布:
    一、申报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定为60分。
    二、申报全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定为55分。
    三、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有效期为三年(2026-2028年度)。
    
    附件:2026年甘肃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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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和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关于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和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9 17:13:00 来源: 访问量:4646 

字号: [] [] []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等4部门联合开展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和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确定73个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集体、80名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75个全省护理工作先进集体、70名全省护理工作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8月19日至8月25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利于调查核实和反馈情况。

一、公示名单

见附件1-4。

二、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联系电话:0931-4818105、4818122

电子邮箱:gswstyzc@126.com

传    真:0931-4818080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220号

邮政编码:730030

(二)省人社厅人事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8960608

传    真:0931-4894106

电子邮箱:gsspzbgs@163.com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

邮政编码:730030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机关党委

联系电话:0931-8620130、8620197

传    真:0931-8620130

电子邮箱:gsszyyjyzc@163.com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民安大厦A塔

邮政编码:730030

(四)省疾控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931-8185800

传    真:0931-8185114

电子邮箱:gssjkjzhc@163.com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11层

邮政编码:730030




附件:1.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73个)

     2.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名单(80名)

     3.全省护理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75个)

     4.全省护理工作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名单(70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8月19日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