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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省直单位帮扶工作,协助雷继英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全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全忠,男,东乡族,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水务、水土保持、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 张丽
    副县长
    张丽,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检测、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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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8 13:06:00 来源: 访问量: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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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人口函〔2026〕103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局:

现将《甘肃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大数据中心

                                                              2026年5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6〕11号)要求,推动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一站式办理、高标准落实,切实增强育儿家庭获得感、满意度,结合我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扣育儿补贴政策落地见效、便民利民核心要求,立足国家育儿补贴系统运行实际,全面优化申领办理流程、打通数据共享壁垒、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质效,实现群众申领“一网通办、一键直达、一次办好”,最大限度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费心,确保符合条件的育儿家庭及时、便捷、足额享受政策红利,全力打造便民高效、规范透明的育儿补贴申领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编制统一办事指南。坚守“最小必要”原则,坚决杜绝增设门槛、加码负担,统一制定全省通用的办事指南、操作流程、材料清单,做到口径一致、标准统一、通俗易懂。全面梳理育儿补贴申领全流程要素信息,严格按照“一网申请、一套材料、一个流程、一套指南”标准,精简优化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责任主体、咨询渠道、常见问题等核心内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规范基础上做细化补充,不得擅自变更核心要求、增加办事环节。(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限:2026年5月底前)

(二)搭建政务线上服务专区。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和“甘快办”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全省统一的育儿补贴申领专题页面,实现省市县三级页面风格、功能配置、服务标准、办事入口全面统一。优化“甘快办”移动端与国家育儿补贴申领系统对接通道,实现系统无缝跳转、运行平稳流畅、操作便捷无延迟,为群众提供全天候、掌上化、便捷化申领渠道,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省大数据中心、省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限:2026年5月底前)

(三)健全热线咨询应答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筹联动、全域覆盖、一线应答优势,完善育儿补贴政策及申领办理专项知识库,做到政策解读精准、问答口径统一、内容全覆盖无死角、表述无歧义,构建快速响应、精准答疑、高效处置的咨询服务机制。针对知识库未覆盖的疑难问题、特殊个案,详细登记群众诉求、联系方式,第一时间转交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专人闭环处置、限时办结,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办理结果,确保群众咨询求助“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中心,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局。完成时限:2026年6月底前)

(四)强化数据共享核验效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个人身份、户籍、居住证、合法收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社会保障卡等相关信息跨部门共享比对、自动核验。通过数据共享替代纸质材料、自动审核替代人工核查,大幅缩减办理时限、减少人工工作量,提升审核精准度和工作效率,从源头防范错报漏报,保障补贴发放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中心、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完成时限:2026年6月底前)

三、业务流程

(一)申请环节。申领人线上申请可通过“甘快办”移动端育儿补贴申领专区、支付宝或微信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线下申请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申领人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环节。严格执行分级审核、限时办结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核验申请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补正。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终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资格确认,明确补贴对象名单,确保审核流程规范、结果公正。

(三)发放环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范补贴发放流程,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一次性发放本季度所有审核确认对象的年度育儿补贴。针对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反馈的育儿补贴申领账户无法划转、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更新,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意见反馈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尽快完成补贴补发,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育儿补贴申领“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成立专项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清单、倒排工作时限,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有序推进,全力保障申领服务高效运转。

(二)强化数据管理,严守安全底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监管,规范系统用户权限,严禁越权查询、违规处理、擅自泄露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群众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排查、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隐患问题,筑牢信息安全防线,保障群众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强化监督指导,紧盯落实质效。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机制,加强对基层办理工作的督导调度,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和专项督查。重点整治工作推进迟缓、流程执行不规范、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全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办理高效规范、群众满意。

(四)深化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各地定期组织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全覆盖讲解育儿补贴政策、办理流程、系统操作、答疑技巧、服务规范等内容,强化政策理解、提升操作技能、优化服务意识,为群众提供贴心、高效、专业的政务服务。


附件:1.甘肃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申请表

2.甘肃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3.甘肃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办事指南

4.甘肃省育儿补贴申领“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关于改革完善儿童用药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儿童用药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5-07 来源: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国卫药政发〔2026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

为更好满足儿童疾病防治用药需求,全面提高儿科供药用药能力,进一步完善儿童用药制度,加快儿童用药高质量发展,保障儿童健康,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创新研发支持,加强鼓励引导

(一)完善儿童用药研发创新机制。

聚焦儿童重大疾病和用药负担,满足临床急需,引导协同研发,填补用药空白。创新药物研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儿童高发疾病的创新品种、多联疫苗、儿童用药(限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症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适宜剂型的研发鼓励开展儿童用药监管所需的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研究。鼓励儿童罕见病及儿童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完善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和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配套政策,对纳入其中的儿童用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优先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创新药物研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儿童用药审评审批全过程充分沟通交流,对确定儿童专用创新药,早期介入、研审联动,允许滚动提交资料,持续提升研发效率。

(二)丰富儿童用药临床研发模式。

鼓励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儿科研究型病房建设,健全儿科临床高水平研究平台和综合保障体系。探索组织建立全国儿童临床试验协作网和跨机构伦理审查机制,集中资源、协同招募研究参与者,整体提升儿科临床试验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支持多中心合作模式,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析规范,严格工作流程,完善真实世界证据和前瞻研究设计,引导医疗机构对适宜儿童使用但缺乏儿童用药信息的药品开展协同研究,将已有中国成人数据的药品安全外推至中国儿科人群,完善儿科人群用药信息,指导临床用药。

(三)规范药品说明书儿童用药信息。

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科相关医疗机构、行业学(协)会对已上市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细胞基因治疗产品和血液制品除外)的药品说明书,按规定提出增加和补充完善儿童适应症、用法用量等重要信息。符合法定情形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儿童治疗开展用药评估,组织权威机构制定相关规范,加强与药品监管政策的衔接。按照儿童用药说明书撰写要求,规范撰写儿童用药用法用量,及时修订说明书安全信息项等。

(四)创新儿童中医药研发机制。

充分运用中医药理论、中药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数据等,开展符合儿童生理、病理特征的中药研究,建立符合中药特性、突出中医优势、适配儿科临床需求的专属研究范式和科学证据体系。加强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特征及提高儿童用药依从性的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运用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发儿科古代经典名方,加大儿科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转化力度。筛选制定儿科中医优势病种清单,推动相关方药的人用经验收集,加速中药新药转化加快规范完善适用于儿童的中成药说明书中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警戒警示等具体信息,持续提升儿科中成药用药安全。

持续提升生产供应能力,强化质量规范监管

(五)深化儿童用药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接续实施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增强儿童用药及适宜剂型、规格的供给能力。支持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的定点生产品种纳入更多儿童用药,采取相对集中生产的方式保障供应,对临床必需、易短缺的儿童用药完善采购政策,调动企业生产和配送积极性。不断丰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中的儿童用药,持续加强儿童用药生产监测及儿童用药专用辅料等要素保障,提升儿童用药供应保障能力。季节性传染病流行高发期间,完善协同监测、信息共享、预警应对机制,加强抗病毒、解热镇痛等儿童常用药品供应保障。

(六)强化儿童用药质量监管。

优先支持儿童用药生产企业(包括现有生产线可延伸生产儿童用药)开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动企业数智化转型,不断完善儿童用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强化儿童用药全流程追溯监管,逐步实现“一物一码”全链条追溯。加大对儿童用药、医疗机构儿科制剂全品种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抽检力度,强化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和工艺、辅料变更频次较高的儿童用药等重点监管。

)完善儿童用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修订中国国家处方集(儿童版),更新制定临床用药须知。聚焦儿科常见病种,依据循证医学证据和临床实践,制定儿童用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童用药品种、剂型和规格范围,探索制定国家儿童基本药物目录。

(八)加强儿童用药知识产权保护。

依法实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儿童用药相关专利给予专利期限补偿,提高儿童用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儿童用药注册过程中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依法给予数据保护。对儿童用药新品种、采用新剂型或者新规格的儿童用药、增加儿童适应症的药品,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市场独占期。切实做好儿中成药保护工作,与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做好衔接。

(九)规范医疗机构儿科制剂使用管理。

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儿科制剂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弥补药品短缺方面的作用,支持医疗机构儿科制剂在医联体等医疗机构间依法调剂使用,积累儿童人群临床用药经验。严格医疗机构儿科制剂审评和备案要求,提高质量标准,加强生产全过程质控。临床确有需要的儿童用药品种,市场上没有供应或者没有供儿童使用的剂型、规格的,制定儿童常用医疗机构制剂清单,支持医疗机构配制、使用。

、健全支付保障,强化协同治理

(十)完善儿童用药支付管理。

支持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药品,及符合条件的儿童专用药(药品说明书中仅有儿童适应症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儿童适宜剂型和有明确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按程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申报新增儿童适应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简易续约。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确定分组、系数等要素时适当向儿童倾斜,动态调整完善病种分组方案。加强数据支撑,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开发儿童保险保障产品,鼓励将创新药、罕见病用药纳入保障范围。

(十一)优化儿童用药采购模式。

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对儿童专用药与成人用药分组采购。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过程中落实各省挂网规则,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过程中优化差比价规则,激励儿童适宜剂型、规格的供应。鼓励针对儿童专用剂型、专用规格制定单独差异化的包装。

、完善评价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加快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建立儿童用药数据库,加强儿童用药用法用量、联合用药、真实世界研究等数据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开展儿童人群应用经验收集整理,加强儿童用药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结果转化应用。完善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等各方独特优势,建立跨区域多中心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协同机制,持续推动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规范化同质化。开展儿科中成药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儿科中成药的临床综合评价路径。

(十三)优化儿童用药配备管理。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儿童用药遴选制度。开展儿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儿童用药工作组指导下,定期对药品供应目录中儿童用药进行评估和调整。遴选儿童用药时,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持续做好儿童用药临时进口工作,尤其保障罕见病、重大疾病用药可及。医联体要加强儿童用药统一衔接,促进儿童用药在医联体内合理使用。完善医疗机构儿童用药供应监测与报送机制动态调整包括儿童用药在内的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加强易短缺药品生产及供应链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短缺儿童用药生产动态,做好供需对接。

(十四)加强儿童合理用药管理。

医疗机构要落实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加强医师处方、药师审方、护士给药等各环节管理,合理开具处方并经审核合格后进行调配。加强儿童用药处方点评,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处方集中审核,将结果作为药师和医师定期考核和绩效管理依据,确保儿童用药合理使用。符合法定情形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十五)加大儿科药学服务供给。

支持全国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面向儿科患者提供药学门诊、住院个性化用药监护等服务。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团队为平台,面向儿童及监护人开展适宜的药学服务。鼓励三级医院药师下沉基层定期开设药学门诊或医药联合门诊,发挥医师和药师协同作用,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就诊患儿提供连续、规范的就医用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儿童处方(医嘱)审核调剂、联合查房、会诊,以及药物重整、药学监护、用药教育等服务。优化临床药师职称晋升和绩效考核体系,探索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考试中增加儿童用药相关内容。制定符合儿科药学服务特点的技术标准和评价规范。

(十六)加强儿童用药宣教科普。

医疗机构要围绕用药中、用药后的常见问题,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指导和教育,建立儿童用药随访制度。医疗机构综合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预防保健等相关健康教育,引导儿童家长树立科学用药观念,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及儿童用药依从性。建立全媒体儿童用药健康知识传播机制,围绕儿童疾病季节性变化等特征,指导医疗机构、专家,组织开展“安全合理用药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大科学育儿、疾病预防、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形成儿科健康促进与合理用药协同工作合力,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儿童用药高质量发展。

五、突出重点环节,聚力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动落实儿童用药供应保障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儿童用药研发相关的科技重大项目,研究制定儿童用药相关技术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儿童用药政策,商相关部门完善儿科临床药师职称评定培养标准。中医药主管部门积极研究儿科中成药的产业扶持政策,协同指导中医医院落实儿童用药政策。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支持做好儿童用传染病防治药品保障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研究完善儿童用药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产业链协同攻关和供应保障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完善儿童用药商业健康保险支持政策。知识产权部门健全完善儿童用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医保部门研究完善儿童用药医保支持政策。药监部门组织做好儿童用药优先审评审批和质量监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642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5-06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6〕1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510,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岗位胜任力,我委组织制定了《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司栏目下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参照《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培训效果。

二、本培训大纲主要面向医疗卫生机构内听力专业的医技人员,部分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听力专业相关工作的医师、护士可参照执行在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有需要的医疗机构可对培训大纲进行延伸拓展,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委医政司。


    附件:听力专业医学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纲(2026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42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2026年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6年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4 10:35:40 来源: 访问量: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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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疾控局、总工会,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委属委管各单位,省疾控中心,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202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周的主题是“守护职业健康 共建健康中国”。为推动我省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现将《2026年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疾控局               甘肃省总工会


                       2026年4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6年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全省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作要求,立足甘肃省产业结构、危害特点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与时间安排

   (一)活动主题:守护职业健康 共建健康中国。

   (二)活动时间:2026年4月25日至5月1日(第24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二、总体目标

    以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面向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开展精准化、多样化、常态化宣传,推动职业健康知识全民普及、法治理念全面落地、防控能力整体提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职业健康共治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健康保障。

    三、重点任务与活动内容

  (一)开展法治政策精准宣讲,强化依法防治意识。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利用本系统宣传阵地和工作优势,聚焦《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标准及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结合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生活救助、诊断鉴定等民生政策开展一体化解读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健康专家与执法骨干进企业、进园区,通过法治讲座、案例警示、现场答疑等形式,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自律意识,提升劳动者维权与防护能力,推动政策要求从“纸上”落到“事上”。省疾控中心制作印刷主题宣传海报发放到各市州疾控中心使用,同步统筹省级户外宣传,在兰州市公交车站牌广告、地铁站灯箱广告和在西关步行街LED大屏投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海报,在地铁电视播放职业病防治宣传视频。

  (二)实施职业健康知识“五进”行动,扩大社会覆盖面。各地以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为载体,全方位开展科普宣传。在工业园区设置健康服务站与成果展示区,在车间班组张贴海报、播放科普视频;面向职业院校学生开展早期健康宣教;面向社区居民普及职业健康常识;面向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开展专场培训。通过多场景、广覆盖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实施分类精准防控。一是聚焦传统高危行业:针对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建筑施工等甘肃重点行业,围绕粉尘、噪声、化学毒物、高温等核心危害,普及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知识,推广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防控技术,展示“一企一策”治理、中小微企业帮扶、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等地方成效。二是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向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直播人员、货运驾驶员等群体,重点宣传肌肉骨骼损伤、视力疲劳、心理健康、高温中暑防护等内容,明确平台企业健康管理责任,推动职业健康保障向新就业形态延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工会等相关部门,通过制作展板、发放手册、播放视频、健康义诊、专家讲座等形式,在全省1500家工会劳动者驿站、外卖平台等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四)推广科技赋能成果,提升防控现代化水平。整合卫生健康、疾控、职防机构、高校与企业资源,宣传适配甘肃本地的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展示源头预防、过程监测、诊疗康复“三级预防”全链条技术体系。推广智能监测设备、新型防护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等科研成果,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提升防治效能。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健康管理。各地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宣传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信用档案、健康企业建设等要求,推广健康企业范例与“职业健康达人”先进事迹。督促企业落实危害检测、岗前培训、健康体检、防护保障、应急处置等法定义务,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防控”,将职业健康融入安全生产全过程,夯实基层防控底线。

  (六)同步联动国家启动仪式,营造全省统一氛围。国家第24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将于4月25日上午8:30在吉林省长春市联合举办,各地要按时组织收看全国宣传周启动仪式,利用公共场所大屏、新媒体平台等滚动播放启动仪式与宣传内容,动员用人单位集中观看,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声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宣传周作为职业健康风险管控年与“十五五”职业健康开局工作的重要抓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地化方案,做到有计划、有载体、有特色、有效果。中央驻甘企业与省属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创新宣传方式,提升传播效能。各地各单位要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优势,依托电视、广播、户外广告、公交地铁、短视频平台、公众号等载体,推出海报、视频、动画、图解等轻量化产品。开设专题专栏,讲好甘肃职业健康故事,提升宣传直达率与群众接受度。 

  (三)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共治合力。卫生健康、民政、人社、医保、疾控、工会等部门加强联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享宣传资源,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参与宣传,系统总结各领域、各主体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形成多部门、跨领域、全链条协同工作格局。

  (四)及时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活动亮点、典型案例与创新做法,及时报送有关视频、图片和文字资料。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本辖区、本单位活动情况,并于2026年5月7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活动总结、统计表及影像资料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李丽梅

    电  话:0931-4818736    邮  箱:417108778@qq.com



附件:1.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海报

      3.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4.2026年国家宣传周启动仪直播间二维码































《关于印发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解读
《关于印发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4-30 来源: 科技教育司

制定背景

20259月,国务院颁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1日起施行。为规范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以调研、座谈、走访、专题研讨、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生物企业、相关专家以及公众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审批范围、审批原则和管理职责。第二章申请与受理规定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与受理程序第三章审查与决定规定了专家评估与部门审核相结合的审查方式,详述了材料核查、技术和伦理评估、许可决定形成等核心审批工作流程,明确优先审查审批和紧急应用特殊审批通道。第四章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了生物医学技术获批后临床应用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应用情况报告、再评估、监督管理要求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工作规范》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三、重点问题说明

关于审批范围。依据《条例》立法精神,为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与生物医药产业协同互补发展,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创新,《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了审批范围,明确对于已经明显具备产品形态能够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均不纳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范围。此外,审批范围中关于“同类机制原理的界定标准,因不同技术特点会有所不同,后续将研究分类另行制订。

(二)关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技术验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获批后,需公布临床应用操作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在临床研究阶段,经多中心参与,遵守临床应用操作规范独立实施该技术,获得一致的安全性、有效性结论,才能证明技术可重复、可推广确保其他机构人员遵守规范能顺利应用该技术,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三)关于批准后风险分级管理。生物医学新技术从发明创造、概念验证临床前评价到临床研究的总体持续时间普遍较短由于当前科技发展水平和认识局限性,研究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未知安全性问题未充分暴露或存在远期风险因此有必要划定技术的风险等级并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范围,对技术应用情况进行随访跟踪,以便获得更丰富的真实世界证据,从而更好地控制风险,更大限度保障公众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医院白内障手术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医院白内障手术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29 来源: 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6134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落实《加强县医院白内障手术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国卫办医政函〔202551号)要求,指导县医院提高白内障手术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提升县域白内障诊治服务可及性是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的重要内容,保障手术的质量安全是其必然要求。县医院要切实履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独立开展白内障手术,或承接上级医院巡诊手术过程中,均应当建立健全覆盖白内障手术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确保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有效落实,为县域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手术服务。

二、规范手术全过程医疗管理

县医院要完善白内障围手术期管理制度,提升手术管理能力。按照《成人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2026年版)(国卫办医政函〔2026117号)、《县域白内障手术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1),严格把握手术适应证与禁忌证,规范手术操作流程。术前,加强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手术方案并做好术前准备;术中,强化核查并规范操作,医护密切配合实施监护;术后,制定用药方案,加强并发症处理、康复指导与随访反馈。可参照《白内障手术及围手术期医疗安全核查要点》(见附件2)开展核查,有效降低医疗差错及不良事件发生率。如进行全麻手术,须由麻醉医师进行术前访视与术中、术后监护。县医院要完善应急预案和向上转诊机制,提升并发症救治能力。

承担集中培训任务的三级医院和提供结对帮扶的上级医院要全面加强对县医院的技术支持。做好培训带教,指导县医院提升手术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并持续为县医院提供疑难复杂病例及并发症的会诊、转诊等支持。

三、严格加强医院感染防控

县医院要健全感染防控组织体系,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与监督,落实各项感染防控制度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手术相关感染风险。要严格执行手术室分区管理,落实环境消毒和人员流动控制要求,确保手术环境符合规范。加强手术器械和植入性耗材的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严格遵循清洗、消毒、灭菌、存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全面落实无菌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医务人员手卫生、无菌手术衣规范穿戴及术中无菌操作的执行与监督。做好围手术期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

四、强化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白内障手术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眼科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体系,监督指导县医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发生严重手术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挥各省级防盲技术指导组作用,协助开展白内障手术团队技术培训、结对帮扶和质量评估等。各级眼科质控中心要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指导县医院持续改进质量,降低白内障非计划再次手术率。

我委将组织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开展县医院白内障手术现场巡访,指导地方做好同质化培训,不断提高县域白内障手术能力。

    附件:1.县域白内障手术技术指导原则

         2.白内障手术及围手术期医疗安全核查要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415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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