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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2025年度年报信息的101户企业和2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509户个体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单详情见附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收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后,可通过补报年报等方式改正其行为,并向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如不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决定,可自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附件:1.2025年未报个体.xlsx
2.2025年未报合作社.xlsx
3.2025年未报企业.xlsx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备案表 | ||||||||||||||
| 序号 | 检查计划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 | 实施层级 | 是否属于上级部署的行政检查活动 | 是否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方式的检查计划 | 备注 | |
| 是(上级部署单位) | 否 | |||||||||||||
| 1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企业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否 | 药械股 | |
| 2 | 对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 | 对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对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否 | 药械股 | |
| 3 |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 |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否 | 药械股 | |
| 4 |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是 | 药械股 | |
| 5 | 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 | 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配合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是 | 药械股 | |
| 6 | 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 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是 | 药械股 | |
| 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是 | 药械股 | |
| 8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是 | 药械股 | |
| 9 | 2026年度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计划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或本单位)生产 / 销售 / 经营的工业产品、消费品、重点监管产品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产品本体) |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标识标注、质量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处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产品质量全流程监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1. 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要求;2. 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是否规范完整(含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等);3. 原辅材料进货检验、成品出厂检验记录是否齐全规范;4. 质量检验检测设备是否定期校准并正常使用;5. 质量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 处置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6. 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过期变质产品等行为;7. 生产经营资质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无证生产经营;8. 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为; | 现场检查 | 一季度一次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质量股 | ||
| 10 | 2026年度计量专项检查计划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或本单位)使用、销售计量器具的生产经营单位;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在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相关主体 | 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使用合规性、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计量数据真实性、计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计量人员持证上岗等计量管理全流程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计量技术规范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1. 计量器具是否纳入强制检定目录,是否按规定完成强制检定/校准并粘贴合格标识;2. 计量器具制造、销售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3. 重点领域计量器具使用是否规范,计量数据是否真实准确;4. 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账是否建立健全,检定/校准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5. 计量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计量检定/操作证件上岗;6. 是否存在伪造、篡改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违法行为;7. 计量标准器具是否符合考核要求,日常维护管理是否规范 | 现场检查 | 一季度一次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计量股 | ||
| 11 | 2026年度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计划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或本单位)使用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设备本体) |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等全流程安全管理情况 |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等全流程安全管理情况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1. 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张贴合格标志;2. 设备定期检验是否合格,检验报告是否齐全;3. 日常维保记录、运行记录是否规范完整;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5. 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是否校验合格并正常使用;6. 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并定期演练;7.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健全,问题整改是否闭环;8. 设备使用场所安全警示标识是否设置规范 | 现场检查 | 每月至少一次,重点设备按需增加巡检频次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特设股 | ||
| 12 | 食品安全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 |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经营者的资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采购验收、进货查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检验检测、标签标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 现场检 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否 | 流通股 | |
| 13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的行政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行政检查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现场检 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否 | 流通股 | |
| 14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行政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 现场检 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否 | 流通股 | |
| 15 | 对食盐市场的行政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盐的生产经营者 | 对食盐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现场检 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否 | 流通股 | |
| 1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食品浪费的行政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 |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 现场检 查 | 1次/年 | 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否 | 餐饮股 |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广河县建宏皮业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
经查,广河县建宏皮业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在2023年度、2024年度因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2年被我局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至今尚未进行改正(及时补报年度报告),且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上述情形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对广河县建宏皮业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上述企业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向我局提出。
联系人:马文、张芝兰、马彪
联系电话:0930-5622051、0930-5687018
地址:广河县城关镇东街社区明珠路11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秩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我局对辖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企业(名单附后)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实地核查确认,无法通过登记住所与企业取得联系。
二、请名单内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全部未公示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 登记住所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能够正常联络。
三、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本局将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信用约束。
四、企业相关疑问可前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与注册登记股咨询。
联系地址:广河县城关镇东街社区明珠路11号
咨询电话:0930-5622051、0930-5687018
广河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