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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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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摘要: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法的初始组成单位,也是公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但现有朴素观点并未厘清该概念。根据行权行为模式和言语行为要件可确定,规范性文件及其构成条件来源于立规行为。立规行为三段论及其充要条件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充要构成条件是普遍规范性文本与充足法律效力。其中,普遍规范性文本是指含有一个以上普遍规范性语义的文本,这种语义是指相对人在给定条件下该当做某事的意义,并且“相对人”、“给定条件”和“某事”均是开放词句表示的普遍对象;充足法律效力是指,某文本的立规行为满足四类高阶规范(权能授予规范、表意规范、内容限制规范与程序规范)设定的条件,从而得到集体承认所构成的,该文本在法律上不容否认的存在力度。规范性文件就是具有充足法律效力的普遍规范性文本。根据前列要件,可以识别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典型的与跨界的规范性文件、正常的与异常的规范性文件等。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效力;制度实在;

法律是制度性规范体系,规范是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和规范是法学研究的显要对象。但有权主体实际上并不单独地逐条发布规范,而是通过制成规范性文件成批发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才是制定法的初始组成单位和单行法源。规范性文件是链接法律(体系)和规范的法律实体;它们的有效性及其位阶高低、效力范围,决定其内含规范的有效性及其位阶高低、效力范围,反之则不然。规范性文件既是中文法学内的常用概念,也是党政机关公文中的常见词语。在我国这样的“文件大国”,规范性文件是堪比法律和规范的显要概念。法律人早就在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上,广泛使用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但这个常用的显要概念,使用者虽然多,界定者却较少。

公法学中常见的规范性文件定义,罗列了规范性文件的若干表面特点,但存在诸多模糊含混之处。实务中经常出现,如何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如何认定跨界规范性文件等难题。例如,在“修某某与四川省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案”中,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二审人民法院却认为,该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再审人民法院认为,该文件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它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上述分歧表明:已有规范性文件概念并不足用。为了发挥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应有实践功能,既有必要阐明规范性文件是什么,也有必要厘定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标准。否则,将难以在理论上回答《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止非法捕食野生动物决定》)为何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下文基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原理等,尝试在既定实在法体系内,厘清规范性文件的来源及其构成条件,并据之厘定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标准。

州人大调研广河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9月25日,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我县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题调研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仲孝,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马玉麟参加。

调研组先后到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询问交流等方式,对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了针对性指导。

在召开的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对如何进一步推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调研组强调,要不断深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多措并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进展、呈现新气象。

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及县人大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相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4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布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6 )件






序号

文件名称

通过或批准时间
(印发日期)

制定单位

文号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1

关于印发《广河县绿色食品(牛羊玉米饲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和《广河县绿色食品(牛羊玉米饲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19

县政府办

广政办发〔2019〕81号

2019.06.19

2024.06.19

2

关于印发《广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18

县政府办

广政办发〔2021〕72号

2021.06.18

2026.06.18

3

关于印发《广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2.10.24

县政府

广政发〔2022〕141号

2022.10.24

2024.10.24

4

关于印发《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4.07

县政府

广政发〔2023)41号

2023.04.07

2025.04.07

5

关于印发《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2023.08.30

广河县烟草专卖局

广烟专〔2023〕10号

2023.08.30

2028.08.30

6

关于印发《广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6.30

县委办

县委办发〔2023〕65号

2023.06.30

2025.06.30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发布机关

清理原因

清理结果
(宣布失效/决定
废止/予以修改)

是否重新
制定

1

广河县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广政办发2018〕128号

2018.07.11

县政府办

有效期届满

予以修改


2

关于印发《广河县放心粮油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2018〕131号

2018.07.11

县政府办

有效期届满

予以修改


3

关于印发《广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政办发〔2018〕119号

2018.09.10

县政府办

有效期届满

决定废止


4

关于印发《广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河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和《广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1〕101号

2021.09.14

县政府办

内容违反公平竞争

予以修改






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广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河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五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布局:

(一)根据近五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市政规划等因素,将县城、街道划分为一般区域和重点区域,具体如下:

1.一般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100米。包括:祁家集镇街道、齐家镇街道、买家巷镇街道、庄窠集镇街道、水泉乡街道、阿力麻土乡街道、官坊乡街道

2.重点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80米。包括:河北社区、滨河社区、东街社区、西街社区三甲集镇街道。

(二)行政村、自然村村社每3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500米

(三)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每1000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以下区域、业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适用特殊标准进行布局:

(一)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按照每30个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30个店面,每个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店面数量小于30个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的全开放式门店(消费者需进入该小区内方可进行交易),按照每30个单元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5个单元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低于30个单元的居民小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火车站、机场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在300米以上

(四)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部队及监狱的生活区域、1000人以上的工厂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AAA以上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娱乐服务类零售点总数不超过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2%,其他类不超过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1%。

第八条  下列情形须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个月内不受间距限制:

(一)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

(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

(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  下列申请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8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下同)。

(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内)首次申请,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

(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40%放宽办证条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3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五)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九)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近三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的。

(十一)除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外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十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四)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十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六)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九)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幼儿园周围50米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二十)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二十一)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区域。

(二十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二十三)政府明令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关于放宽办证距离的要求不适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第十三条  间距的测量标准以可通行距离为准,可通行距离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毗邻县(市)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本县(市)和毗邻县(市)中最近的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

(三)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四)幼儿园周围50米及中小学校周围100米指从学校大门(进出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五)依据本规定第七条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距离时最近零售点的参照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名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其他未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河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广河烟草专卖局202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广河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的通知》(广烟专20216)同时废止。




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疏堵保畅的作用,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 版)》和《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广河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县发改、住建、公安、交通、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的原则和形式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设施类型为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设施,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3A(含3A)级以下)等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参照本区域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标准,自主确定,并向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备。

第三章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六条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分为露天停车场停放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第九条 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进行单独审批。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2.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3.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4.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5.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提供以上1、3、4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业主共有场地停车)。

(3)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4)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对资料不全的,要求限期补充资料;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由停车收费经营者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协商议价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或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住宅小区业主取得所有权的车位,只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且未达到多数业主同意的“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物业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区业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第四章 差别化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二)小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核定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上或核定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六条 根据县城道路的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采取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从8:00(含)至晚上20:00,夜间从晚上20:00(含)至次日8:00。

第五章 收费条件、计费方式和免费情形

第十七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

(一)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年)等计费方式。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时段免费。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政策。

(四)计时收费由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累进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住宅小区连续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20:00(含20:00)至次日8:00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四)在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非充电时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免费规定的车辆。

(七)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六章 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位。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和免费停放。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要求。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及停车设施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动时,应将变动信息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明示停车设施类型、所在位置或统一编码、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

(三)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计费开始与驶离时间。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设施(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五)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浮动幅度外加收不合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发票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由公安、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七)国家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本县其他停车收费办法全部废止。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2022年,临夏州各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全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有效落实。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将法治政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部门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州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内容,扎实开展法治建设绩效考评和年度述法,靠实了工作责任。制定印发《2022年临夏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全年工作有安排有部署有方向。州政府主要领导带头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落实“四个亲自”要求,常抓常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州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八五”普法等重点工作。

(二)法治意识不断强化。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以及法律法规学习纳入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和八五普法重点任务,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开展了各种形式的集中培训、法治讲座和网上学法,组织州、
县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员12930人参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试,学习及考试结果与评先选优、职级晋升挂钩,确保了实效。严格落实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州政府开展会前学法18次,参加学习1230人次。制定印发《临夏州2022年度学习宣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意见》,分行业分系统开展了学习交流和专题研讨,形成了理论研究成果。

(三)行政立法质量稳步提升。充分参与《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供热用热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查。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依法审核发布州政府规范性文件7件,备案审查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有力维护了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的作用有效发挥。

(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完善。严格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创新建立“五位一体”审核流程,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常务会议议题、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应审必审”,对未进行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的相关议题,一律退回进行补充完善,全年审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常务会议题151件(含重大合同及框架协议19件),有力防范了决策风险。法律顾问常态化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并参与合法性审核,全年提供法律服务150多次,“智库”作用有效发挥。

(五)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加大。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认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7663项,开展抽查218批次。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执法改革,全州共组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134个,各县市累计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756项,赋予乡镇街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事项215项。全面推行“两轻一免”柔性执法,州级公布柔性执法“两轻一免”清单目录237项,适用“两轻一免”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019件。持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六大工程”,组织全州各行政执法单位举办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培训班7期、行政处罚法培训班16期,培训人员3269人(次),组织州、县市8126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质量稳步提升。

(六)行政复议改革全面完成。印发《临夏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创新提出“挖掘潜力、盘活资源、整合职能、不增机构”的改革思路,制定工作制度及流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改革“五有”要求,顺利完成改革任务,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全州行政复议工作新体制初步建立。全州共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6个、行政复议专家委员会3个,调解和解委员会2个。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开门办案,全州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76件,已结案154件,承办州政府行政应诉案件10件,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七)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用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为依法行政提供科技支撑,全州数字政府建设各系统成功上线,初步实现了政府职能的“数上运行、云上分析”。全面实施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推动更多事项实现“跨州通办”“一网通办”,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州共办理110多万件,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认领编制州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事项77140项,政务服务网办率达到98.29%、全程网办率达97.54%。政务服务大厅限时办结、首问负责、承诺告知等制度得到落实,运行管理不断规范。

(八)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营造。进一步“减证便民”,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企业和群众松绑、减负。州法院修订完善优化营商环境27条举措,组织开展“百名法官进百企”活动,出台法官联系企业和州县(市)重大项目,设立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依法加快涉企案件诉讼进程。检察机关建立起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稳定企业发展预期的促进机制,并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实行“慎捕慎诉”。公安机关推出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流动服务窗口”,落实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等举措。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完善“万所联万会”长效合作机制,组织走访民营企业67家,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33场次,为企业提供精准便利的法律服务。

(九)普法依法治理深入推进。认真贯彻“八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全年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1242场次,举办各类法治培训班475场次。全州中小学校、职业院校全部开设法治课程并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放假第一课”“开学第一课”“校园法治课”三课联动,打响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临夏品牌。创新建立“13656”特色普法模式,全州法治宣传教育“六大行动”同步实施。新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个、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1个,培训“法律明白人”3478名。组织开展全州“九无村(社区)创建”活动,打出黑恶、毒品、命案、电诈、传销等案(事)件综合治理“组合拳”。实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整治非法营运车辆、食药领域专项整治、农资打假、减税降费等10项州级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实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过去一年,全州法治政府建设虽然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与党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还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县市和部门重视程度不高,推动工作、传导责任压力不够,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二是行政执法监督还不够到位,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执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待加强,特别是创新性开展普法宣传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

三、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临夏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制定印发《2023年临夏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加大督察考评力度,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数字型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完善监管新机制新方式,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六大工程”,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深化全民普法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八五”普法,全面实施具有临夏特色的“13656”普法模式,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26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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