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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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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园区建设、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社会工作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县文联、县档案馆。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 联系县石油公司。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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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州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22年第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8日。

联系人:戴兆麟

联系电话:0930-6212109

电子邮箱:Lxzjtysjysk@163.com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4日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临夏州行政区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州网约车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检测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属于分支机构的还要提交营业执照;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驾驶员培训教育场地相关资料,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书面申请延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延续经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四条  在临夏州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轴距不低于同时期当地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准;

(五)网约车标识应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里程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六)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四)车辆投保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无暴力犯罪、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

(四)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不当对待行为,不得违规收费;

(七)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八)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九)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国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主动巡游揽客,执行政府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四)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卫生整洁;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拆除、改装、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监管设备,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因驾驶员责任或车辆原因,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税务、人社、网信、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可以选择已取得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制定运营方案,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网约车运营。巡游出租汽车开展网约化经营,通过网上订单方式乘车的乘客,按照网约平台计费方式结算,线上订单由平台开具电子发票,通过巡游方式乘坐的乘客,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线下订单由巡游车驾驶员提供纸质发票。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局关于 《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临夏州耕地保护网格化巡田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函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粮食和储备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确保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管工作,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了《临夏州耕地保护网格化巡田工作实施方案》,即将提请州政府审议,现随文转来,请贵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于2024年10月14日17:00前将意见建议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反馈至州自然资源局(电子邮箱:lxzrzychdxk@163.com),我们将按照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陕霞 13993090999

附件:《临夏州耕地保护网格化巡田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请在邮箱lxzrzychdxk@163.com文件中心中自行下载,密码:Chdxk6320132)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0日

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实际,起草制定了《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9月24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13830109202,传真:0930-6226911

  下载: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10日


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全州人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临夏州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5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通过电话反馈:0930-6218465(兼传真)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lxzzjjfck@163.com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2日


临夏州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村务公开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