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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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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2004年4月参加工作,201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审计局。

副县长
  • 孟斌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

    孟斌,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雷继英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外事、“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城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调联系群团组织。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县政府办(研究室、政务中心、信息中心、大数据指挥中心)、自然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地震局、城管局(清洁公司、城管执法大队)、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园林绿化中心(广通湖公园)、城投公司、消防救援中心。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会、团委、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

  • 马永忠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

    马永忠,,回,1975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10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农技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动物疾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乡村振兴局、科技局、水务局、人饮局、水土保持工作站、农机服务中心、供销社、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

    协调联系单位:县民宗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甘肃银行、信用联社。


  • 向霄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四川广安人,硕士研究生。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 马玉麟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县公安局(禁毒办)、司法局(普法办、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残联。

    协调联系单位:县人武部、信访局、武警中队。


  • 李润芳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文旅等方面的工作。

    李润芳,女,汉,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医疗保障局、保健局、残联、疾控中心、县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

  • 李志斌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李志斌,,回,1985年10月出生,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8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办、劳动监察大队)、商务局(电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社保中心、职业技术学校、招商局、市场办。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商联、石油公司、建筑公司、邮政局、烟草局。


  • 郭斌
    广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郭斌,男,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91年3月,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人,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2012年12月参加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工信局、统计局(农调队)。
政府工作机构
部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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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税政策继续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不确定难预料因素较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然面临不少困难。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了新的重大部署。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互为主体,民营企业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力度,体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支持,以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0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部署安排,具体是:

(一)将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一是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三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四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为使经营主体更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尽享快享,优化完善后的上述4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将其他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

二是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是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借款合同税费优惠。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是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将实打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更好提振信心,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打好宏观政策组合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快来看!临夏州这些县市和企业受表彰奖励→
7月30日,临夏州上半年经济运行调度会议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对2022年三、四季度及2023年一、二季度排名前三和进步较大的县市进行了表彰,并对全州2022年度高质量发展中小微企业给予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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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千企调研纾困”调研组来我县开展调研纾困行动
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1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

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经济大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多层次金融供给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省情实际,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求,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计划。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利率低、期限长的优势,综合运用直贷、转贷及“直贷+转贷”模式,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向总行申请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度,为我省争取更多的普惠信贷额度,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地方法人银行要将服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2年实现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各省级金融机构。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各省级金融机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统筹考虑中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情况,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严格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和违规转嫁成本、变相增加综合融资成本行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轻困难企业负担。(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针对中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比例。对于确因疫情限制,暂时无法取得办贷资料但不影响各环节风险判断的中小微企业客户,鼓励银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时效。(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

(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先为首贷户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要与合作银行积极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推动银行尽快投放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扩大降费让利覆盖面,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5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收再担保费。着力优化对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行动的担保服务,推广“政采担”“高新担”“园区担”等专项产品。市县政府要落实好支农支小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甘肃银保监局)

(五)发挥保险机构融资保障优势。保险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科创企业保险保障,为中小微科创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积极探索开发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新业态保险等产品,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业者等群体融资支持。大力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积极争取“保险+期货”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保险+期货”业务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不高于贷款本金2.88%给予贴息。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已支付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人社厅、省民委、省市场监管局)

(七)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动态调整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分层精准培育力度,加快推进上市步伐,增强市场接续发展能力。支持暂未达到上市标准的成长型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在稳妥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的基础上,支持更多企业发行绿色债、双创债、科创债、乡村振兴债等创新品种债券。省级产业投资基金要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投资有发展潜力的“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加快企业上市进程。(责任单位: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相关政策,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延期贷款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推广主动授信与“随借随还”模式,加大对餐饮、住宿、零售等接触型服务业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二、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九)培育壮大中小微企业主体。根据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域、产业、行业分布情况,动态监测、跟踪调研其经营情况和生命周期状况,培育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活跃度、财务稳定性、经营诚信度。积极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积极发挥企业培育职能,协助指导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管理,主动弥补自身不足,对标金融机构融资标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提升信用水平,为融资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

(十)积极谋划储备实施项目。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项目的谋划储备申报实施力度,用足用活用好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等“放管服”改革成果,采取容缺受理、模拟审批、区域评估、代办服务及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环评等各项前期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各项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尽早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融资需求,充分参与项目规划设计,提高项目融资可获得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十一)做好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推出专属保障方案,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工业企业65条细分产业链,优化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十二)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精准化跨境金融服务。降低外汇套保门槛,重点加强对“首办户”、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要将“笔数多”“信用好”的中小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三)扩大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金融覆盖面。聚焦新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加大保险保障力度,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给予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住建厅)

(十四)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政策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标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中小建筑企业贷款支持力度,保持融资连续稳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十五)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区域均衡性。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参与做强特色产业,发掘市场潜力,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信贷额度、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适当向脱贫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政策性银行增加专项额度对特殊类型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十六)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各省级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将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扩展至新冠身故或伤残以及集中隔离每日津贴保险等。将商业保险产品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提升中小微企业运用商业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责任单位: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十七)强化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开展纳税、生态环境、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归集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八)用好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大力推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免费共享涉企信用信息,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广泛动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九)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握好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有利时机,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以大数据金融科技手段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积极构建“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审批、智能风控、综合服务”的数字普惠模式,开发线上产品推动市场主体的批量化对接,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提高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甘肃银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二十)牢固树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经营理念。市县政府要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与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共同确认后,建立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纾困企业名单,开通“纾困企业名单+政府性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的纾困担保快贷通道。金融机构要对照中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金融供给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鼓励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引导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职,适当提高免责和减责比例,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创新精准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回访、对接,跟进解决中小微企业存在的“急难愁盼”融资问题。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强化中小微客户专属服务团队建设,构建中小微业务专属风控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二十三)多措并举提供非信贷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推进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改进开户流程,适当简化辅助证明文件材料要求。要立足中小微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鼓励金融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切实加强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中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等宏观政策调控领域。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鼓励市县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补偿金持续补充机制。县级政府要在担保机构代偿后及时做好风险补偿金划转工作,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次生金融风险隐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责任单位: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五、凝聚合力强化保障,担当尽责推动落实

(二十五)积极争取中央奖补政策。积极组织推荐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利率低的市县,申报普惠金融示范区,争取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支农支小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引导撬动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二十六)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加快构建金融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司法、金融监督等手段,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打击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处置机制,督促辖区内企业与金融机构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缓释到期债务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分层分类加强督导引领。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结合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监管手段,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侵害中小微企业权益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二十八)明确职责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级发展改革、金融监管、财政、工信、税务等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同向发力。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省金融监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企业融资对接会,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按月通报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保监局要对各银行中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管。市县政府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推动金融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卫生健康委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国资委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银保监局 

                               2022年10月11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免除2022年8月1日到12月31日租金。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不再列出)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市州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部分予以资金补助,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国有房屋减免租金出租人的各项政策优惠。(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闲置房屋中,确实不适合作为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使用的,经主管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免费或低价委托给专业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使用。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市州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由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供水供气企业,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线上办理费用缴纳、计量变更、报装服务等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性质的参保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共享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针对中小微养老服务机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通过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引导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取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简化养老产业补贴资金申请流程,加快发放包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普惠养老专项补贴等各项补贴支持资金,缓解养老机构流动资金短缺现状。(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原则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或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市州政府或国有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设立政府性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核酸检测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积极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优势,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依法依规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因防疫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鼓励市州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享受各类惠企利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强养老托育服务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推进互联网技术和智慧养老深度融合。开展老年常见疾病防控、康复护理技术和儿童身心健康等关键技术研发,对“一老一小”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签订合同,保证食品安全。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建设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在社区开展养老和托育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的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和助餐助行等服务,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促进家政与养老、托育、餐饮、电商、物业等业态产业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将养老托育服务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优先领域,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教育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政策要求的项目,持续改善养老托育实训设施条件,助力增强养老托育行业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养老托育市场需求,分级分层有针对性开展培训,对养老托育服务业紧缺急需专项技能,支持各地申报专项能力考核项目并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力度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指导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足用好各项纾困扶持措施,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堵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效性,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行业恢复情况,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纾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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