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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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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2004年4月参加工作,201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审计局。

副县长
  • 孟斌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

    孟斌,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雷继英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外事、“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城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调联系群团组织。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县政府办(研究室、政务中心、信息中心、大数据指挥中心)、自然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地震局、城管局(清洁公司、城管执法大队)、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园林绿化中心(广通湖公园)、林草中心、城投公司、消防救援中心。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会、团委、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

  • 马永忠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科技、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

    马永忠,,回,1975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10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农技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动物疾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乡村振兴局、科技局、水务局、人饮局、水土保持工作站、农机服务中心、供销社、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

    协调联系单位:县民宗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甘肃银行、信用联社。


  • 向霄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四川广安人,硕士研究生。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 马玉麟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县公安局(禁毒办)、司法局(普法办、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残联。

    协调联系单位:县人武部、信访局、武警中队。


  • 李润芳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双拥、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李润芳,女,汉,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福利院、慈善协会、双拥办)、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医疗保障局、保健局、残联、疾控中心、县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

  • 李志斌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李志斌,,回,1985年10月出生,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8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办、劳动监察大队)、商务局(电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社保中心、职业技术学校、招商局、市场办。

    协调联系单位:县工商联、石油公司、建筑公司、邮政局、烟草局。


  • 郭斌
    广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郭斌,男,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91年3月,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人,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2012年12月参加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工信局、统计局(农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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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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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2023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者名称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证书状态
广河县穆鼎峰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七里河区京穆兰牛肉面馆三甲集分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尕义玖大盘鸡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诺不吃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筷裳瘾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香辣子旺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买家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伊兰黑马火锅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纽尔曼餐饮农家院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金磨房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马记称斤烤肉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腊子沟原餐饮农家院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庄禾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春台么乃手抓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睿桦手抓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买家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兰州胡家包子餐饮店三甲集镇加盟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海园副食品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家乐超市分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马红茶叶销售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恒强臻选农产品分拣中心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甘肃众鑫永合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抱尔奇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8-08-22有效
广河县韩发土麦特产店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182028-08-17有效
广河县广通京穆兰兰州牛肉面馆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买家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152026-11-25有效
甘肃邓师兄弟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150㎡,≤50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临园经济开发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152028-05-08有效
广河县伊品汇副食品销售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152028-08-14有效
广河县田园牧歌餐饮农家院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042028-08-03有效
广河县雲霖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042028-08-03有效
甘肃广合臻好农业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042028-08-03有效
广河县文翔副食品经销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022028-08-01有效
广河县碗哥的茶叶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广河县书祥茶叶经销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甘肃藏祖阁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广河县仟佰惠超市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阿力麻土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广河县临园福祥三甲集茶叶批发中心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广河县如桦零售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广河县凌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甘肃念青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广河县齐佳优品电子商务商行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甘肃七棵松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272028-07-26有效
甘肃盛世茗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072028-07-06有效
广河县新美廉超市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272026-08-23有效
广河县怡思蓝食品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262028-06-25有效
广河县腾渊餐饮农家院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192028-06-18有效
广河县胡色尼手抓城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192028-06-18有效
广河县新佳乐美超市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192028-06-18有效
广河县伊慕兰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192028-06-18有效
广河县来西不霸音郭楞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192028-06-18有效
广河县二不都百货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192028-06-18有效
广河县益佳益畜牧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142028-06-13有效
广河县西区农家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132025-03-07有效
广河县乐视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092025-11-02有效
广河县合家欢宜加誉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082026-06-09有效
广河县马二不都手抓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062028-06-05有效
广河县马记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062028-06-05有效
广河县伊品鲜三兄弟电子商务中心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062028-06-05有效
甘肃雪域百味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062028-06-05有效
广河县伊鑫阁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062028-06-05有效
广河县三甲集尕义玖大盘鸡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6-062028-06-05有效
广河老一点园餐饮服务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52028-05-24有效
广河县盛鼎火锅店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150㎡,≤50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52028-05-24有效
广河县茗月楼餐饮中心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52028-05-24有效
广河县新回味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52028-05-24有效
广河县默德牛肉面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52028-05-24有效
广河县嘉福元火锅店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150㎡,≤50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52028-05-24有效
广河县临园壹号超市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52026-09-12有效
广河县厨娘麦子疆味炒米粉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22027-11-14有效
临夏小马哥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22026-01-17有效
广河县蔡王家小学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192028-05-18有效
广河县金麦香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192026-08-17有效
广河县伊锦手抓面片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172028-05-16有效
广河县乔媳妇思厨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172028-05-16有效
甘肃藏弘康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172028-05-16有效
甘肃萨伊德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92028-05-08有效
广河县尤素夫大盘鸡美食城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92028-05-08有效
广河县马家路餐饮牛肉面馆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92028-05-08有效
广河县伊品美食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92028-05-08有效
广河县文明饭馆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买家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92028-05-08有效
广河县伊香品餐厅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买家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92028-05-08有效
广河县祥和圆餐厅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买家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92028-05-08有效
广河县鲜香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62028-05-05有效
广河县东川宜加誉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62028-05-05有效
广河县达吾面片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62028-05-05有效
广河县马帮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62028-05-05有效
甘肃珍礼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062025-06-03有效
甘肃御藏草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272028-04-26有效
甘肃纪草行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272028-04-26有效
广河县穆泽源电子商务店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272028-04-26有效
广河县哈比不鲜蔬水果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252028-04-24有效
广河县回头乐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252028-04-24有效
广河县谢家小学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252028-04-24有效
广河县幼儿园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82028-04-17有效
广河县霍尔萨食品经营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8-04-09有效
广河县石斯食品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阿力麻土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8-04-09有效
甘肃藏同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8-04-09有效
广河县伊泽惠百货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8-04-09有效
广河县友好幼儿园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买家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8-04-09有效
广河县乐美购便利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5-08-15有效
广河县祖比代百货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5-03-22有效
广河县临园索菲娅食品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7-03-06有效
广河县忠诚副食品经销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6-04-07有效
广河县良味美食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102025-07-08有效
广河县城关小学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4-042026-09-15有效
甘肃虫源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82028-03-27有效
广河县伊丽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82026-08-30有效
广河县不个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82028-03-05有效
甘肃努尔丁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广味手抓面片餐饮饭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甘肃藏雪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穆辣宫麻辣涮餐饮三甲集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甘肃藏曙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六号肥牛火锅有限公司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150㎡,≤5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甘肃塬圣草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稀卟香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伊锦旋火锅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壹玖捌捌纯汤牛肉面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面尚瘾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马瓦来斯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伊鼎香农家乐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买家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丁师手抓面片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疆香百味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晨星幼儿园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广河县阳光幼儿园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2028-03-23有效
甘肃嘉玺尼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阿力麻土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悦乐美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喜多多百货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四家坡食品销售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艾米优选百货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商场超市 便利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赵氏豪麦食品批发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云虎百货经销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吉海调料批发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哈飞也面粉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72028-03-16有效
广河县回味祥百货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临园经济开发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伊清苑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伊客家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沙家阿丹超市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伊家乐严选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临园经济开发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勺掌柜餐饮牛肉面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溢口香牛肉面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金师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谢家果蔬批发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风情源火锅城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8-03-05有效
广河县欢乐购超市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4-08-04有效
广河县穆兰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5-03-08有效
甘肃广河海龙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62026-07-13有效
广河艾利夫电子商务店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32028-03-02有效
广河县尕细木食品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商场超市 便利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32028-03-02有效
广河县宇财超市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32028-03-02有效
甘肃省泽源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32028-03-02有效
广河县回民第二中学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62028-02-15有效
甘肃广河鸿玉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62026-08-23有效
广河县博雅幼儿园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072028-02-06有效
广河县新欣蕊源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062028-02-05有效
广河县成禄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062028-02-05有效
广河县金街宜加誉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商场超市 中型(>200㎡,≤20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062028-02-05有效
广河县马明清门市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062028-02-05有效
广河县洛凡优选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312028-01-30有效
甘肃圣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202028-01-19有效
广河县羽龙转转火锅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202028-01-19有效
甘肃混掌柜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202028-01-19有效
广河县银座百货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百乐奇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哈三百货经营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马师手抓面片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妥师手抓面片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啊里木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甘平兄弟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俊龙百货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马吉海超市店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马金龙麻辣烫餐饮服务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沙家尔萨百货批发部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三甲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园子坪沙里餐饮农家乐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齐家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马有布餐饮服务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马麒牛肉面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热食类食品制售临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忠英艾米尔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60㎡,≤150㎡)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京伊穆电子商务店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祁家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92028-01-18有效
广河县祥俊华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72028-01-16有效
甘肃法伊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052028-01-04有效
广河县临园佳家乐百货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30㎡,≤200㎡)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042025-12-13有效
广河县小蚂蚁清真食品店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042028-01-03有效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关于对广河县城东加油站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批复的公告

                                                                                                         关于对广河县城东加油站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批复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我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对你单位报送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自行监测方案等资料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具备核发资格,同意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证书编号:91622924MABYUWX09L001Z。


附件:1、关于对广河县城东加油站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批复 广环便字﹝2023﹞06号.pdf

          2、排污许可证正本(城东加油站).doc

广河县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清册

税务行政许可清册查询

                                                                                                                                                           制表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务局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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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许可有效期起

许可有效期止

税务行政许可状态

税务机关

地址

受理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税收管理员

申请信息

92622924MACA63 TC1F

广河县嘉钺工程机械租赁厂

马木洒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03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广河县城关镇赵家村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周建华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1622924MA73DU H38E

甘肃腾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马守清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08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努萨花园西二楼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马锦英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1622924MABQQL P25P

甘肃晟昌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祁卫东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13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马腾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1622924MABM6W DK31

甘肃盛世腾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余成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13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兴达花园4号楼2单元404室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马腾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2622924MA73PY K25F

广河县兴通手机经销部

马瑄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17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东关村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三甲集税务分局

杨慧文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2622924MA7EW1 9825

广河县排子坪应智通讯店

马全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20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广河县祁家集镇李家湾村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三甲集税务分局

马成辉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2622924MAC6DW X61T

广河县马木沙销售店

马木沙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21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园子村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马秀兰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2622924MA7309 UK18

广河县锋行通讯中心

马法土麦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21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广河县庄禾集镇对康村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周建华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1622924MA7CYD 714W

甘肃云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马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21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跃进路中段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马腾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1622924595537

2366

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广河县分公司

马明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21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河北街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马腾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92622924MA73NP AA1X

广河县金冠手机销售店

马小贤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3-24

9999-12-31

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滨河路第一期工程第十一单元10-11间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河县税 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马永武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业主姓名

所属行业

定额项目

调整额度(幅度)

调整原因

核定有效期起

核定有效期止

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

月核定应纳税额合计


92622924MA72AFMJ2E

广河县马艳服装店

马艳

服装零售

服装零售(商业)

0.00

新核定

2023-01-01

2023-12-31

30,000.00

0.00


92622924MA7FBKUB95

广河县水泉办公服务店

马娟娟

文具用品零售

文具用品零售(商业)

0.00

新核定

2023-01-01

2023-12-31

30,000.00

0.00


92622924MABMXDMW4D

广河县无锁畏五金销售开锁店

马正伟

五金产品批发

五金产品批发(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20,000.00

0.00


92622924MA74GYYR0J

广河县共创运动服饰店

张保文

服装零售

服装零售(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27,000.00

0.00


92622924MA73XGL427

广河县生俊榨油店

马生俊

粮油零售

粮油零售(商业)

0.00

新核定

2023-01-01

2023-12-31

25,000.00

0.00


92622924MA737J9D6J

广河县振远电动车销售部城关分店

马如彪

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

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30,000.00

0.00


92622924MA72CLEK7T

广河县安邦开锁服务部

司卫忠

其他居民服务业

其他居民服务业(修理修配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30,000.00

0.00


92622924MA7LRJ4A57

广河县创酷通讯店

马英斌

移动电信服务

移动电信服务(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0.00

新核定

2023-01-01

2023-12-31

12,000.00

0.00


92622924MA744BN36T

广河县广馨小吃店

马梅芳

正餐服务

正餐服务(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22,000.00

0.00


92622924MA7F87E99B

广河县尕胡小餐饮店

马仲青

正餐服务

正餐服务(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25,000.00

0.00


92622924MA71D7JM18

广河县沁河苑餐饮店

马全海

正餐服务

正餐服务(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25,000.00

0.00


92622924MA74EEWYX3

广河县香源饭店

马太力哈

正餐服务

正餐服务(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20,000.00

0.00


92622924MA72B42Y3A

马红梅

马红梅

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

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18,000.00

0.00


92622924MA719J394G

广河县飞帆水暖安装中心

缪小伟

管道和设备安装

管道和设备安装(修理修配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26,000.00

0.00


92622924MA745KU306

广河县洒力哈农家餐饮店

马义良

正餐服务

正餐服务(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30,000.00

0.00


92622924MA72B4301T

马麦乃

马麦乃

日用家电零售

日用家电零售(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15,000.00

0.00


92622924MA7GU90R3X

广河县祥进福电脑店

马祥福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商业)

0.00

新核定

2023-01-01

2023-12-31

25,000.00

0.00


92622924MA72UWL30L

广河县泰凡保健服务店

马哈土尼

营养和保健品零售

营养和保健品零售(商业)

0.00

核定到期

2023-01-01

2023-12-31

30,00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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