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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5年10月,广河县未制定出台政府规章。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副县长
  • 郭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郭斌,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金融、税务、教育、统计调查、县域经济、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政府职能转变、外事、数字政府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后勤服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全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全忠,男,东乡族,197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水务、水土保持、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全忠同志分管工作以及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祁东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祁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协助做好常务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省直单位帮扶、供销、保险等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李昉昕
    副县长。
    李昉昕,男,汉族,本科学历,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张丽
    副县长
    张丽,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检测、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冶鹏
    副县长
    冶鹏,男,回族,1979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地震、园林绿化、动迁安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常务做好财政、金融、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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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政发〔2026〕82号

 

关于印发《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8日



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疏堵保畅的作用,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河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县发改、住建、公安、交通、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定价机制。

第二章 收费管理的原则和形式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不得以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等不合理条件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模式选择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四)鼓励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停车设施不得设置歧视性使用条件。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设施类型为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设施,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3A(含3A)级以下等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参照本区域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标准,自主确定,并向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备。

第三章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六条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分为露天停车场停放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第九条 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进行单独审批。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2.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3.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4.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5.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提供以上1、3、4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业主共有场地停车);

3)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4)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对资料不全的,要求限期补充资料;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由停车收费经营者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协商议价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或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住宅小区业主取得所有权的车位,只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且未达到多数业主同意的“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物业经营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区业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第四章 差别化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

(二)电动车(两轮、三轮)。

(三)小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核定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四)大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上或核定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六条 根据县城道路的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采取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从8:00(含)至晚上22:00,夜间从晚上22:00(含)至次日8:00。

第五章 收费条件、计费方式和免费情形

第十七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

(一)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年)等计费方式。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时段免费。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政策。

(四)计时收费由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累进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住宅小区连续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22:00(含)至次日8:00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四)在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非充电时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免费规定的车辆;

(七)摩托车、电动车(两轮、三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六章 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位。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和免费停放。政府设置的免费停车位应对所有社会车辆平等开放,不得指定特定经营者或车辆类型。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要求。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及停车设施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动时,应将变动信息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明示停车设施类型、所在位置或统一编码、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

(三)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计费开始与驶离时间。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设施(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五)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浮动幅度外加收不合理费用、对外地车辆执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发票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以不当方式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七)国家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广政发〔2023〕41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广政发〔2026〕82号 关于印发《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马子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广政发〔2026〕75号

关于马子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县委任字〔2026〕9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于2026年7月12日研究决定:

马子平同志任县教育局副局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武兴宗同志任三甲集中学校长;

王俊梅同志任广河四中校长(试用期一年);

马明宇同志任广河六中校长(试用期一年);

马青华同志任广河一中副校长;

马  蓓同志任县会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马吉安同志任祁家集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马效明同志县数据局局长职务;

田晓斌同志三甲集中学校长职务,为教育局教研室专业技术人员;

武兴宗同志广河四中校长职务;

马锦辉同志广河六中校长职务,为广河三中专业技术人员;

马剑国同志祁家集派出所所长职务;

马明宇同志广河一中副校长职务;

马青华同志广河四中副校长职务;

马  萍同志县会计局副局长职务。

广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2日

关于马子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pdf

关于马林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广政发〔2026〕74号

关于马林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林等同志试用期已满,根据县委任字〔2026〕9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于2026年7月11日研究决定:

马  林同志任县政府研究室主任;

赵  静同志任县政府信息中心主任;

马维兴同志任县物业指导中心主任;

马月芳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

马忠英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广河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马志忠同志任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  强同志任齐家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马忠清同志任县司法局水泉乡司法所所长;

马吉成同志任官坊乡综合执法队队长;

马全星同志任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马志强同志任县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

马小华同志任祁家集镇综合执法队副队长;

马成俊同志任三甲集镇综合执法队副队长。

以上同志的任职时间从实行试用期之日算起。

广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马林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pdf

关于马正海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广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关于邓进琳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