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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患者,试点,医院,服务,协助,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5-05-26来源: 医政司国卫办医政发〔2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25-05-26 来源:医政司国卫办医政发〔2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2025年4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解读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免陪照护服务主要指患者住院期间,在患者或其家属知情同意且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等,由护士或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提供的生活照护服务。为规范医院免陪照护服务发展,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试点方案。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医院免陪照护服务模式,有效增加相应服务供给,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二、试点范围(一)综合医改重点联系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每省、市确定1所三级医院。(二)优先考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医院。(三)各省(区、市)在辖区内人口老龄化程度较深的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地、州、盟),至少确定1—2所三级医院。上述三级医院(至少包含1所中医医院)不重复,具体名单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确定。三、试点时间2025年6月—2027年6月。四、试点任务(一)确定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和病区。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下同)要结合实际,优先确定在老年住院患者占比较高、免陪照护服务需求较大、工作基础较好的三级医院,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医院要结合实际,根据临床科室病种特点、患者病情需要、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优先在一级护理住院患者占比较高的科室病区(老年医学科、神经科、心血管科、普外科、骨科等)探索开展,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病区数量。(二)按需合理配备人员数量。试点医院要加大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病区护士配备力度,原则上试点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在病区护士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结合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可配备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直接聘用或与第三方劳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协助为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以及行动受限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三)规范免陪照护服务行为。试点医院要按照分级护理服务内涵、基础护理服务规范等要求,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规范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协助为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以及行动受限住院患者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生活照护服务(参考内容见附件),不得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不得替代医务人员工作。试点医院要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服务能力评估和服务质量监督,将其服务质量安全情况与所在科室病区的质量安全评价结果挂钩,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四)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等,统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护理员培训,可依托辖区内有条件的院校、学(协)会、医院、培训机构等承担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试点医院要建立完善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护理员开展职业素养、服务技能、沟通交流、质量安全、院感防控等培训,确保其掌握提供相应服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明确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和服务规范,将其统一纳入到试点医院全体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五)加大后勤支持保障力度。试点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后勤支持保障力度,积极为开展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为医疗护理员提供工作所必需的职业卫生防护、消毒用品、健康监测等;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送取病区的标本及药物,提供患者陪检服务等;为住院患者提供便捷的在线订餐、病区统一配送餐服务;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相关部门尽量实现下收下送,服务到病区。加大信息化技术支持力度,优先在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病区开展智慧病房建设,充分运用智能化床旁呼叫、数据采集等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效等。加强住院患者探视管理,体现人文关怀,为患者营造安静、有序的住院环境。五、试点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商医保部门,积极推动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协同作用,为稳妥有序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二)积极探索创新。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和相关医院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免陪照护服务模式、规范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扩大覆盖面。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其他医院开展省级试点工作。(三)动态跟踪评估。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的指导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我委将会同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动态跟踪评估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总结可复制经验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四)加强宣传解读。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和相关医院要加强免陪照护服务试点政策解读,凝聚行业共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切实增进群众健康福祉营造良好氛围。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和确定的试点医院名单,于5月3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 附件:医疗护理员生活照护服务参考内容附件医疗护理员生活照护服务参考内容 一、基本要求(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沟通能力、协作意识和人文关怀素养。(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并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举止文明、态度和蔼、着装整洁。(四)具备履行医疗护理员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六)在医务人员指导下,协助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生活照护服务。(七)严禁替代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二、清洁照护(一)服务内容。1.整理病房环境,定时通风。2.协助整理床单位,按需更换床上用品。3.协助晨晚间护理,包括梳头,清洁面部、口腔、会阴部和手足部。4.协助洗头、沐浴或擦浴。5.协助更换衣物。6.协助清洁活动义齿,修剪指(趾)甲。(二)注意事项。1.观察患者反应,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2.动作轻柔,保护患者隐私与安全,注意保暖。三、饮食照护(一)服务内容。1.协助餐前洗手、准备就餐环境。2.协助准备进食所需用品。3.协助摆放适当进食(水)体位。4.协助进食(水)。5.协助餐后清洁及整理。(二)注意事项。1.协助患者进食(水)前,与医务人员确认患者饮食有无禁忌。2.注意食物(水)的温度、进食(水)的速度和量。3.患者出现吞咽困难、呛咳、恶心、呕吐等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四、睡眠照护(一)服务内容。1.协助做好睡前准备,拉好床档。2.协助调整适当的睡眠体位。3.协助盖好被服,观察患者入睡情况。(二)注意事项。1.注意观察患者的骨折部位、伤口、皮肤破溃处是否受压,以及患者的各种管路是否打折、受压等。2.注意观察患者睡眠过程中是否出现呼吸不畅、失眠等情况,如有及时报告医务人员。五、排泄照护(一)服务内容。1.协助选择适当的如厕方式,并完成如厕。2.协助床上使用便盆或尿壶。3.协助便后清洁,按需更换医用保护垫等用品。4.必要时协助留取大小便标本。5.协助观察会阴、肛周等皮肤是否出现发红、破溃等情况。(二)注意事项。1.注意患者排泄习惯,帮助其适应住院期间的排泄方式。2.如厕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关注其平衡能力及稳定性,注意安全。3.如厕过程中患者如有不适或出现跌倒、管路滑脱等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六、移动照护(一)服务内容。1.协助采取合适体位并定时变换。2.协助床上移动。3.协助肢体主动或被动活动。4.协助使用平车、轮椅等工具移动患者。5.协助上下床活动。(二)注意事项。1.注意节力、安全原则。2.注意在患者移动时保护各种管路,发现管路打折、牵拉、脱出等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3.变换体位时,保护局部皮肤,发现伤口或受压部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4.在患者移动过程中,注意避免发生跌倒或坠床等。 |
州人大调研广河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工作,县,备案审查,人大常委会,调研组,9月25日,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我县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题调研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仲孝,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马玉麟参加。调研组先后到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询问交流等方式,对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了针对性指导。9月25日,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我县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题调研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仲孝,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马玉麟参加。调研组先后到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询问交流等方式,对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了针对性指导。在召开的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对如何进一步推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调研组强调,要不断深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多措并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进展、呈现新气象。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及县人大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
阿力麻土乡召开当前重点工作安排会,重点,党建,安全,乡,麻土,阿力麻土乡召开当前重点工作安排会广河县阿力麻土乡2025年05月06日 15:17甘肃5月6日上午,阿力麻土乡召开当前重点工作安排会,全体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参加会议。阿力麻土乡召开当前重点工作安排会广河县阿力麻土乡 2025年05月06日15:17 甘肃5月6日上午,阿力麻土乡召开当前重点工作安排会,全体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参加会议。会上,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毕节市黔西市游船倾覆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部分章节)、甘肃省纪委监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章节),并对基层党建、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整治、统战民族宗教、贷款清收、“两癌”筛查、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苗木清退等当前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会议强调,一是强化基层党建引领,夯实组织根基。全体干部要杜绝懈怠思想,聚焦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党员教育管理、集体经济发展等任务。各村党支部需创新“党建”模式,推动党建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激活发展动能。二是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筑牢风险防线。紧盯道路交通、自建房、山林防火等重点领域,开展全域隐患排查。加强安全宣传与技能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动态管理重点人群,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响应、科学处置。三是兜牢民生保障底板,增进群众福祉。常态化走访摸排群众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落实低保、医保等惠民政策,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严格审核民生项目资金,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地。END阿力麻土乡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消息撰稿:张 丛编辑:张 丛审核:马 涛 |
环境整治再发力 乡域环境焕新颜——阿力麻土乡扎实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环境,乡,环境卫生,环境整治再发力 乡域环境焕新颜——阿力麻土乡扎实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进一步优化全乡环境卫生,巩固提升环境整治成果,全力营造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人居环境。连日来,阿力麻土乡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多措并举扎实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精心安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环境整治再发力乡域环境焕新颜——阿力麻土乡扎实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进一步优化全乡环境卫生,巩固提升环境整治成果,全力营造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人居环境。连日来,阿力麻土乡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多措并举扎实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精心安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对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靠实整治工作责任、明确整治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各村明确了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聚焦重点区域,集中力量整治。各村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公益性岗位、志愿者等多方力量,以三蒿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对道路两侧的杂草、垃圾、杂物和废旧地膜等进行全面清理,并对边沟进行疏通清理,清“死角”扫“盲区”治“顽疾”,确保“整治一处、干净一处、提升一处”,实现乡村由“一处美”向“处处美”转变。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升乡村颜值。利用”周二环境整治日“长效工作机制,聚焦人居环境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坚持一手抓整治,一手抓巩固,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整治、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实现全域无垃圾良好氛围。下一步,阿力麻土乡将持续聚焦重点区域和死角盲区,在“整治提升”上下功夫,在“常态长效”上做文章,持续推动全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力打造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美好家园,切实擦亮乡村振兴“底色”。END阿力麻土乡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消息撰稿:张 丛编辑:张 丛审核:马 涛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知,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律,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知发改办民营〔2025〕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知发改办民营〔2025〕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标志性举措,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明确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这对于全社会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凝聚力量,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内容,要深刻理解、充分认识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主动性、自觉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担当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工作。 二、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学习宣传活动 要将学习宣传《民营经济促进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科学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宣传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紧密结合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实际,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全面学习法律内容,深入领会法律精神,正确理解各项制度规定,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二是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部门单位、新闻媒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的协作,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进社区。联合行业协会商会等,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宣讲,并以“学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__省(区、市)在行动”为主题,开展系列宣传,帮助民营企业学好用好这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更好拓展发展空间,专心致志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大显身手;推动社会各界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凝聚共识、汇聚合力,共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丰富宣传解读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平台和载体,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手段,制作形式多样、图文并茂、鲜活生动的产品,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具体的案例,广泛宣传、准确解读。 三、扎实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 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强化工作举措,确保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法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对照法律规定,做好“立改废释”。一方面,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对本地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等进行清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三是全面实施法律规定。增强法治意识,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积极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确保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做深做实做细各项工作,真正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营经济促进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5年5月14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印发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部门,收费,目录,清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有关要求,现就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有关要求,现就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和现行有关规定,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建立涵盖部门及下属单位本级所有涉企收费项目的综合性目录清单,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在2025年6月底前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本级综合性目录清单,同时部署各级垂直管理单位相应建立。 二、各省份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各省份要在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鼓励全省建立一张综合性目录清单,涵盖省级所有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全部收费项目,或参照国家层面做法,分部门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同时部署市县相应建立。省级和市县级综合性目录清单要分别在2025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三、及时更新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收费政策出台、清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综合性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每年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一次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调整目录清单。 四、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国办函〔2025〕30号文件各项重点任务尽快落实落地,2025年7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建立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重点任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四部门将依托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特别是建立健全目录清单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27日 |
广河县社区矫正“三类基地”正式挂牌,社区,矫正,县,基地,广河,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广河县社区矫正质量提升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提质增效,近日,广河县司法局签约挂牌县工会、齐家文化博物馆、县文化公园、县全民健身中心、县综合福利院5个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基地,三甲集镇禁毒基地和广河县烈士陵园2个教育基地,广河县兴达责任有限公司和广河县福禄海责任有限公司2个就业基地签约挂牌仪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广河县社区矫正质量提升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提质增效,近日,广河县司法局签约挂牌县工会、齐家文化博物馆、县文化公园、县全民健身中心、县综合福利院5个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基地,三甲集镇禁毒基地和广河县烈士陵园2个教育基地,广河县兴达责任有限公司和广河县福禄海责任有限公司2个就业基地签约挂牌仪式。 广河县社区矫正“三类基地”将承担起教育引导、心理干预、就业增收等多重职责,为社区矫正对象搭建起一座通往正常生活的桥梁,助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家庭和社会的人,必将在推动全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三类基地”相关负责人纷纷表示,他们将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做出不懈努力,全力构建和谐幸福美好新广河。 |
【春风行动】广河县公安局又劝投一名外省上网逃犯,张某,逃犯,公安局,日,工作,继5月21日劝投一名重大涉毒逃犯后,广河县公安局追逃不止,劝投不停,于5月22日又劝投一名外省上网逃犯,春风行动再添战果。近日,该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上网追逃的张某在辖区活动的线索后,主动联系张某家属,耐心讲解法律政策,最终在法律威严与亲情感召双重作用下,张某于5月22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继5月21日劝投一名重大涉毒逃犯后,广河县公安局追逃不止,劝投不停,于5月22日又劝投一名外省上网逃犯,春风行动再添战果。近日,该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上网追逃的张某在辖区活动的线索后,主动联系张某家属,耐心讲解法律政策,最终在法律威严与亲情感召双重作用下,张某于5月22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广河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逃犯移交工作正在开展之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应当,党政机关,规定,公务,管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条例》全文如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第四章 公务接待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第五章 公务用车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第六章 会议活动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第七章 办公用房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第八章 资源节约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第九章 宣传教育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十章 监督追责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应当,党政机关,规定,公务,管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条例》全文如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第四章 公务接待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第五章 公务用车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第六章 会议活动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第七章 办公用房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第八章 资源节约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第九章 宣传教育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十章 监督追责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广河县公安局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助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诚信,社会,宣传,群众,活动,为进一步弘扬诚信精神,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全力营造诚实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5月20日,广河县公安局组织民辅警前往兴达伊品生鲜超市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活动期间,民辅警前往超市内部,面对面向超市工作人员和前来购物的群众普及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个人信用知识,让大家深刻认识到信用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弘扬诚信精神,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全力营造诚实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5月20日,广河县公安局组织民辅警前往兴达伊品生鲜超市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活动期间,民辅警前往超市内部,面对面向超市工作人员和前来购物的群众普及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个人信用知识,让大家深刻认识到信用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同时,还详细介绍了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如何维护个人诚信、哪些行为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等内容展开细致讲解。为了让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失信的危害,民辅警还列举了一些负面案例进行宣传,号召大家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争做诚信公民。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诚信宣传资料100余份,解答群众疑问50余次,有效提升了群众对诚信的认知度和重视度,在兴达伊品生鲜超市及周边区域营造出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今后,广河县公安局将持续开展此类诚信文化宣传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推动诚信理念深入人心,为构建诚信社会贡献公安力量。 |
广河县审计局召开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会议,审计,文化,学习,党,调查,广河县审计局召开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会议4月17日,县审计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集体学习会议,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会议集体学习了《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加快建设文化强国》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分管局长领学了《甘肃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广河县审计局召开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会议 4月17日,县审计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集体学习会议,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会议集体学习了《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加快建设文化强国》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分管局长领学了《甘肃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会议指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强国的重要论述,第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第二,着力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第三,始终坚持文化建设着眼于人、落脚于人。第四,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赓续中华文脉。第五,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一体谋划部署,扎实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党和国家的治理优势。会议集体学习交流了《甘肃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需要对审计项目相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的,应当事先报请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审批同意。外部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明确的调查结论,按照审计现场管理要求在现场审计作业云系统填入外部调查台账。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外部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 |
马信真到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招商,马信真到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招商,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生物活性肽行业的领军企业,经营业务主要是通过酶解发酵牛皮等生产加工生物活性肽类产品。5月11日,县委书记马信真到湖北省荆州市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招商,对接洽谈合作事宜。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生物活性肽行业的领军企业,经营业务主要是通过酶解发酵牛皮等生产加工生物活性肽类产品。5月11日,县委书记马信真到湖北省荆州市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招商,对接洽谈合作事宜。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郭斌,广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马全忠参加。马信真一行实地参观企业展厅、生产车间和中水回用项目,详细了解瑞邦生物科技公司业务布局、生产工艺、产值效益等情况,并与公司创始人尹晓清座谈。马信真说,广河县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良好、营商环境优渥。近年来,我们大力培育发展牛羊全产业链,聚焦延链补链强链,扎实开展招大引强,吸引了一大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广河,有效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物活性肽领域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与我县牛羊全产业链高度契合,企地合作前景广阔。诚邀企业到广河开展实地考察,加强沟通对接,开展务实合作,我们将以最大诚意、最好环境把要素保障好、把服务落实好,全力推动合作项目落地见效,实现企地互利共赢、携手发展。尹晓清简要介绍了公司发展历程和生产运营情况。他表示,十分看好与广河的合作,将加强对接交流,找准合作契合点,争取取得实质性成果,为广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县招商局和国富皮革公司负责人参加。 |
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目录清单”公示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确保惠民惠农补贴项目公开透明、精准发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3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贯彻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20〕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我县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的补贴项目进行公示。2025年一卡通目录清单.xlsx |
广河县总工会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县,决算,公开,模板,部门,广河县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总工会).docx广河县总工会.xlsx2022年(部门决算.pdf2022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pdf2022年绩效目标申报表.pdf2022年决算公开(广河县总工会).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