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广河县未制定出台政府规章。
国疾控卫免发〔202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药监局、妇儿工委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2023—2030年)》等有关要求,切实降低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所致宫颈癌等疾病负担,充分发挥疫苗在防控传染病中的重要作用,满足防病需要和群众健康需求,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在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组织各地为2011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的满13周岁女孩免费接种2剂次双价HPV疫苗(间隔6个月)。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将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是降低人群疾病负担、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惠民利民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统筹与协作,按照职责推进接种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统筹谋划,提早做好准备
各级疾控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认真开展辖区目标人群数量及既往接种HPV疫苗情况的摸底,精准掌握目标人群数量,并按照免疫程序要求做好疫苗需求统计工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将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措施,并明确各项措施的部门职责分工。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和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制订的技术方案(另行印发)等要求,做好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适应性改造,针对疫苗使用管理及预防接种的操作、记录、报告、监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等,提前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三、加强调度,保障疫苗生产供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药监部门及各级疾控部门要加强HPV疫苗生产供应监测,做好生产要素保障,组织生产企业提前做好原辅料准备和生产排期,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确保疫苗生产稳定。药监部门要根据疫苗产量情况,合理安排批签发资源,保质保量完成批签发工作。在国家疾控局等部门组织领导下,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要汇总各地疫苗需求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HPV疫苗集中招标和采购工作。
四、广泛动员,提高疫苗接种意愿
各级疾控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妇儿工委办公室等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HPV感染的疾病危害、接种疫苗的保护作用等科普知识。要采用多种形式对目标人群及监护人开展宣传动员、健康教育,提高目标人群接种疫苗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疾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辖区内目标人群接种HPV疫苗的进展,针对社会和家长关切及时作出回应。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和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在创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示范县(市、区)、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中,将HPV疫苗接种覆盖当地适龄儿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五、精心组织,做好疫苗接种实施
各级疾控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综合考虑辖区HPV疫苗接种需求、现有接种单位设施条件及服务区域等,合理设置接种单位。统筹做好HPV免疫规划疫苗及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可通过常规接种单位预约分时段错峰接种等多种形式,为目标人群提供优质服务。要组织接种单位配备必需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人员、急救设备和药品等,发挥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作用,派驻人员下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种门诊加强指导,做好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保障,在接种对象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能够快速处置;要由培训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开展疫苗接种、医疗救治等工作,保障接种安全。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要向接种对象充分告知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实施接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三查七对一验证”的原则规范操作,开展健康询问、接种禁忌核查、信息登记、接种后留观30分钟等工作。各级疾控部门要组织做好疫苗接种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和督促辖区学校配合做好HPV疫苗的接种实施工作。已通过民生实事等项目为辖区女孩免费接种HPV疫苗的省份,要做好项目覆盖人群和国家免疫规划目标人群的衔接。
六、强化管理,做好全流程风险防范
药监部门要督促指导疫苗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保障疫苗生产质量。要依法对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严防疫苗违规使用。
七、加强保障,确保有序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合力推进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有关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各级疾控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要组织专家,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药监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组织实施好育儿补贴制度,我们组织制定了《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8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补贴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育儿补贴制度是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第六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七条 育儿补贴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第十条 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一条 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乡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第十五条 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育儿补贴具体发放时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集中发放一批,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七条 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遴选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育儿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申领账户。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县、乡级做好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二十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五)代理发放机构遴选和资质情况;
(六)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育儿补贴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或地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卫办医政发〔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2025年4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免陪照护服务主要指患者住院期间,在患者或其家属知情同意且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等,由护士或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提供的生活照护服务。为规范医院免陪照护服务发展,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医院免陪照护服务模式,有效增加相应服务供给,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二、试点范围
(一)综合医改重点联系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每省、市确定1所三级医院。
(二)优先考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医院。
(三)各省(区、市)在辖区内人口老龄化程度较深的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地、州、盟),至少确定1—2所三级医院。
上述三级医院(至少包含1所中医医院)不重复,具体名单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三、试点时间
2025年6月—2027年6月。
四、试点任务
(一)确定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和病区。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下同)要结合实际,优先确定在老年住院患者占比较高、免陪照护服务需求较大、工作基础较好的三级医院,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医院要结合实际,根据临床科室病种特点、患者病情需要、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优先在一级护理住院患者占比较高的科室病区(老年医学科、神经科、心血管科、普外科、骨科等)探索开展,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病区数量。
(二)按需合理配备人员数量。试点医院要加大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病区护士配备力度,原则上试点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在病区护士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结合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可配备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直接聘用或与第三方劳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协助为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以及行动受限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
(三)规范免陪照护服务行为。试点医院要按照分级护理服务内涵、基础护理服务规范等要求,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规范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协助为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以及行动受限住院患者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生活照护服务(参考内容见附件),不得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不得替代医务人员工作。试点医院要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服务能力评估和服务质量监督,将其服务质量安全情况与所在科室病区的质量安全评价结果挂钩,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四)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等,统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护理员培训,可依托辖区内有条件的院校、学(协)会、医院、培训机构等承担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试点医院要建立完善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护理员开展职业素养、服务技能、沟通交流、质量安全、院感防控等培训,确保其掌握提供相应服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明确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和服务规范,将其统一纳入到试点医院全体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五)加大后勤支持保障力度。试点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后勤支持保障力度,积极为开展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为医疗护理员提供工作所必需的职业卫生防护、消毒用品、健康监测等;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送取病区的标本及药物,提供患者陪检服务等;为住院患者提供便捷的在线订餐、病区统一配送餐服务;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相关部门尽量实现下收下送,服务到病区。加大信息化技术支持力度,优先在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病区开展智慧病房建设,充分运用智能化床旁呼叫、数据采集等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效等。加强住院患者探视管理,体现人文关怀,为患者营造安静、有序的住院环境。
五、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商医保部门,积极推动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协同作用,为稳妥有序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探索创新。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和相关医院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免陪照护服务模式、规范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扩大覆盖面。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其他医院开展省级试点工作。
(三)动态跟踪评估。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的指导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我委将会同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动态跟踪评估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总结可复制经验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四)加强宣传解读。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和相关医院要加强免陪照护服务试点政策解读,凝聚行业共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切实增进群众健康福祉营造良好氛围。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和确定的试点医院名单,于5月3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
附件:医疗护理员生活照护服务参考内容
附件
医疗护理员生活照护服务参考内容
一、基本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沟通能力、协作意识和人文关怀素养。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并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举止文明、态度和蔼、着装整洁。
(四)具备履行医疗护理员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六)在医务人员指导下,协助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生活照护服务。
(七)严禁替代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
二、清洁照护
(一)服务内容。
1.整理病房环境,定时通风。
2.协助整理床单位,按需更换床上用品。
3.协助晨晚间护理,包括梳头,清洁面部、口腔、会阴部和手足部。
4.协助洗头、沐浴或擦浴。
5.协助更换衣物。
6.协助清洁活动义齿,修剪指(趾)甲。
(二)注意事项。
1.观察患者反应,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
2.动作轻柔,保护患者隐私与安全,注意保暖。
三、饮食照护
(一)服务内容。
1.协助餐前洗手、准备就餐环境。
2.协助准备进食所需用品。
3.协助摆放适当进食(水)体位。
4.协助进食(水)。
5.协助餐后清洁及整理。
(二)注意事项。
1.协助患者进食(水)前,与医务人员确认患者饮食有无禁忌。
2.注意食物(水)的温度、进食(水)的速度和量。
3.患者出现吞咽困难、呛咳、恶心、呕吐等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
四、睡眠照护
(一)服务内容。
1.协助做好睡前准备,拉好床档。
2.协助调整适当的睡眠体位。
3.协助盖好被服,观察患者入睡情况。
(二)注意事项。
1.注意观察患者的骨折部位、伤口、皮肤破溃处是否受压,以及患者的各种管路是否打折、受压等。
2.注意观察患者睡眠过程中是否出现呼吸不畅、失眠等情况,如有及时报告医务人员。
五、排泄照护
(一)服务内容。
1.协助选择适当的如厕方式,并完成如厕。
2.协助床上使用便盆或尿壶。
3.协助便后清洁,按需更换医用保护垫等用品。
4.必要时协助留取大小便标本。
5.协助观察会阴、肛周等皮肤是否出现发红、破溃等情况。
(二)注意事项。
1.注意患者排泄习惯,帮助其适应住院期间的排泄方式。
2.如厕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关注其平衡能力及稳定性,注意安全。
3.如厕过程中患者如有不适或出现跌倒、管路滑脱等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
六、移动照护
(一)服务内容。
1.协助采取合适体位并定时变换。
2.协助床上移动。
3.协助肢体主动或被动活动。
4.协助使用平车、轮椅等工具移动患者。
5.协助上下床活动。
(二)注意事项。
1.注意节力、安全原则。
2.注意在患者移动时保护各种管路,发现管路打折、牵拉、脱出等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
3.变换体位时,保护局部皮肤,发现伤口或受压部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务人员。
4.在患者移动过程中,注意避免发生跌倒或坠床等。
医保办函〔202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医保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近期有群众反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影响其医保权益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落实政策、健全机制、改进服务,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
各地要持续巩固健全全民医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他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鼓励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二、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保障其待遇享受顺畅衔接。劳动者在关系转入地按规定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待遇。关系接续过程中,劳动者连续缴费的,确保其待遇不中断。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推动参保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全流程线上办理,畅通“掌上办”“网上办”办理渠道,提升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效率,保障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待遇享受。
三、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应享尽享
各地要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 用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继续做好参保劳动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增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精准保障能力,报销比例向参保人高额医疗费用倾斜。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要求,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四、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现更大范围共济
各地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近亲属”。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指导地方落实省域内近亲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使用,同时加快推动实现跨省共济使用。
五、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多措并举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发给参保女职工。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参保人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等进行生育的医疗负担。
六、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工作,确保同等享受医保待遇
落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指导各地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代缴业务经办流程,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的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七、改进管理服务,确保待遇及时足额享受
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强化信息系统支持保障作用,住院费用跨省结算率保持70%以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合理设置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逐步实现全国规范统一,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等外出就业务工人员能够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跨省通办”流程,生育津贴审核支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拓展业务办理渠道,精简办理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做好温馨提醒服务,提升参保人获得感。
八、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合力
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同和工作联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卫生健康、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特别是在保费征缴等工作领域,医保行政和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合力,系统解决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为劳动者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和更加公平、更有保障、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要按照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要求,积极对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积极研究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市场主体稳定扩大就业岗位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支持。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聚焦本地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及时建立企业需求清单,跟踪做好政策解读、用工服务、技能培训、维权保障等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要通过“直补快办”等模式,加快兑现各项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三)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增加贷款投放,助力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积极推广“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加大精准投放力度,惠及更多企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增长。持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功能,大力推进线下“一窗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便捷服务。持续落实“甘快办”10条便企措施,利用实名认证、全程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申报、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增长,带动更多就业。(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空间
(五)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招用上述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2023年省属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5000人以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国资委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充分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引导基层就业。统筹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办好“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事。对到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薪级工资。(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聚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求职需求,重点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开发就业见习岗位1.5万个以上,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衔接工作。进一步简化求职就业材料,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有序做好户口迁移、档案转递、报到入职等衔接工作,完善信息查询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创业扶持和技能培训力度
(十一)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活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按规定给予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深入实施“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分行业分领域举办创业创新赛事和配套活动,挖掘培育创业创新项目,宣传推广创业典型,激发创业带动就业内生动力。完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激励机制,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急需紧缺用工技能培训力度。聚焦“四强”行动和“技能甘肃”建设,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等,大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及时征集发布急需紧缺和新职业目录,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新职业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困难群体帮扶保障
(十三)稳定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坚持劳务输转和就地就近就业相结合,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确保全省脱贫劳动力输转规模不低于190万人。对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以及就地就近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给予奖补。鼓励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及时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结合其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向、培训意愿、创业诉求等情况,依托人社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跟踪做好个性化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定期共享比对数据,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能
(十六)加大招聘服务供给。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接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金秋招聘月”“职引未来系列招聘活动”“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专项活动,用好“百名人社局长直播带岗”等线上平台,高频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活动,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加快推进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经办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及时发布各项政策办事指南。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全程网办”率和“一网通办”能力,积极推行“掌上办、指尖办”,加快推动更多政策精准落实、惠企利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风险防控。严格履行程序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靠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稳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宣传推送力度,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稳就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