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县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及甘肃省、临夏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 一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以下统称被投诉人)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 二 )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广河县商务局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本机制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投诉人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广河县商务局是全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全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指导各部门配合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广河县商务局具体承担投诉受理、协调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投诉人依照本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二章 建立外资企业圆桌座谈会常态化机制
第六条 为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外资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困难和诉求,促进投诉事项的源头预防和早期化解,建立外资企业圆桌座谈会常态化机制,着力拓宽政企沟通渠道,更大力度释放开放信号、宣介投资机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及时掌握全县续存、在谈、在批、在建外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外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及新引进的外资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对外资企业的服务水平,推动外资项目尽快落地。
第七条 圆桌座谈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企业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可根据需要适时增开。 会议由广河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发改、市场监管、税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参会企业主要包括在我县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项目投资方代表以及重点意向外资企业负责人。
第八条 圆桌座谈会主要议程和内容包括:
( 一 )政策宣传解读 。 由广河县商务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和外商投资工作情况,宣传和解读国家、省、市及本县重大产业政策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法规,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增强政策获得感。
( 二 )企业经营情况通报 。听取参会外资企业关于生产经营、项 目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情况介绍, 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困难。
( 三 )投诉诉求收集与回应 。 企业围绕生产经营中的用工保障、物流效率、政策兑现、要素保障等核心诉求进行坦诚交流,现场收集企业投诉事项和意见建议。对于当场能够答复和解决的问题, 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答;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问题, 明确责任主体与处理时限,形成 “ 现场能解决的立即办、复杂问题承诺办、跨部门事项协同办”的闭环落实机制。
( 四 )投资环境优化建议征集 。认真听取企业对我县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外资企业围绕提升行政效能、完善产业配套、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 五 )涉外政策专项解读 。 邀请涉外专业机构( 如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就外资企业普遍关注的外汇管理、进出口通关、税收优惠、外资企业年检等方面进行专题解答,消除政策盲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第九条 投诉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圆桌座谈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具体包括:提前15日向企业发出会议通知并收集参会回执和拟反映问题清单;会议期间做好企业诉求记录,建立诉求台账;会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项诉求的责任部门和处理时限,经广河县商务局审定后印发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处理时限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企业提出的问题 “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做好圆桌座谈会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成果。
第十条 建立问题办结回访机制。各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问题处理后,应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投诉中心应在问题办结后5个工作日 内对企业进行回访, 了解企业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对于企业满意度较低的,责成责任单位重新研究处理,必要时提请县级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三章 成立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服务力度,提升外资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动重点外资项目落地建设和投产达效,有效预防和减少外资企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投诉事项,成立县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 以下简称 “专班” )。
第十二条 专班由广河县商务局牵头组建,县发改、市场监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税务、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广河县商务局,具体负责专班的日常协调管理和运行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专班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 )项目统筹管理 。 全面掌握全县外资项目情况,建立重点外资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全县续存、在谈、在批、在建外资重大项目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定期排查项目推进中的风险隐患。
( 二 )项目全程跟踪服务 。 针对重点外资项目,推行 “ 一项目一专班”服务模式,实行 “ 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跟到底”的精准服务,从项目前期审批到落地建设全程跟踪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为项目配备 “服务专员”,为企业注册、项目备案、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等各环节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变 “企业跑腿”为“政府代跑”。
( 三 )要素保障协调 。 协调解决重点外资项目在土地、资金、用工、能源、物流等要素保障方面的诉求,定期组织要素保障部门会商,集中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瓶颈问题。针对外资入账、结汇、账户开设等难点,服务专班提前介入,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外资顺畅到位。
( 四 )跨部门协同推进 。 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人行外汇管理、发改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时掌握项目动态,精准把握政策口径,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 五 )政策兑现 “直通车 ” 。 建立外资企业政策兑现 “ 绿色通道”,主动协助企业申请各类奖补资金、税收优惠,确保优惠政策 “应享尽享、直达快享”。积极推动 “ 免申即享、直达快享”等便利化措施落地, 以最快速度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发展动力。
( 六 )招商引资与产业配套 。 积极为外资企业融入本地产业链穿针引线,推动外资企业与本地重点企业对接合作,促进外资与本地产业协同发展。 同时,协助企业对接人才招聘渠道,落实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解决用工与高端人才需求。
( 七 )项目进度督查调度 。 定期对重点外资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协调责任单位加快推进。 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普遍性障碍,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推动县级层面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专班建立定期会商调度制度。专班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诉处理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共性问题。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会商调度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对议定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纳入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建立 “县领导包保”工作机制。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显著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县领导牵头包保机制,配套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服务员”三级服务梯队,形成闭环工作格局。包保县领导定期听取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项目落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外资项目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项目审批进度、要素需求、政策匹配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和动态更新,提高服务效率和精准度。
第四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第十八条 属于本机制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 二 )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三 )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 四 )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 五 )是否存在本机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机制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九条 投诉中心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一 )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
( 二 ) 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机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 三 )投诉事项已 由其他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 )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
( 二 )召开协调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 三 )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 四 )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咨询、评估;
(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包括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等情形。对于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广河县商务局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统计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投诉联系方式。
( 一 )广河县商务局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1号统办楼四楼商务局;
( 二 )联系电话:0930-5625315;
( 三) 电子邮箱:ghswj@126.com。
第五章 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广河县商务局应当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投诉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投诉受理率、办结率、企业满意度等指标纳入相关责任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投诉材料、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投诉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承诺的处理时限内未办结投诉事项,或者处理结果企业满意度低下的,视情形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扣分项。 同一事项被通报两次以上仍未解决的, 由广河县商务局提请县政府督查部门进行专项督查,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纪委监委介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机制, 向投诉中心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机制由广河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 以本机制为准。
广河县商务局
2026年4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