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03-02局部地块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公示

来源: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5-07-0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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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块的基本情况

B-03-02地块位于广河县中心城区,现状为广河县老汽车站,北邻住宅用地,南邻明珠佳苑,西接广河县宗教管理局、广河县盐务局,东邻跃进路。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

二、规划解读

本次论证地块位于广河县中心城区,在《广河县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交通枢纽用地。其中本次论证地块范围为B-03-02局部地块。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4.《城乡规划编制办法》(2006.4.1);

5.《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7.《广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

8.《广河县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10.国家其它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四、调整方案

本次规划调整范围位于《广河县县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03-02地块内,调整内容如下:

① 地块编号:调整的局部地块编号为B-03-02。

② 用地性质:根据《广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B-03-02用地性质由原控规的交通枢纽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结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用地代码变更为0701(城镇住宅用地);

③ 指标: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年版),对B-03-02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指标进行控制,广河县位于中国建筑气候区划Ⅱ区,住宅建筑按高层二类,B-03-02地块指标内容如下:

容积率≤2.9,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建筑高度≤80米。本项目调整后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可兼容商业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5%以内。

地块编号

代码

用地性质

总面积(㎡)

建筑密度(%)

限高(m)

容积率

绿地率(%)

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位

B-03-02地块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4365.11

≤20

≤80

≤2.9

≥35

1车位/户

(充电桩配比:100%配置,其中建设集中固定充电桩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1.0 车位/户(充电桩配比: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

五、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1.顺应上位规划对片区功能定位的转变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从功能定位上看已批的《广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本次调整范围内用地在综合服务片区,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因此,为保持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方案的一致性,本次地块调整是必要的。

2.土地高效利用的需要

本次论证地块现状为广河县老汽车站,因城市交通规划调整,地块现处于待开发状态,为提升片区的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县城土地资源,最大程度的发挥县城土地价值,强化城区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指导下一步开发建设,做到既能有效、合理的开发土地,又能进一步改善、优化资源配置环境,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方面协调统一。通过市场分析,居住用地更符合市场需求,因此本次地块的调整可以加快项目落地从而尽快提升土地效益。

3.促进城市功能协调性与土地功能连续性的需要   

北侧、南侧地块均为居住用地,将本次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有助于实现区域功能统一,避免交通枢纽用地对居住环境造成噪音、交通或污染干扰,提升整体宜居性。土地用途的连续性可减少不同性质用地间的矛盾,降低城市管理成本。

4.是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的需要

县城居住用地是承载居民生活的重要建设用地,是满足人民“住有所居”的基础。随着城市城镇化率的增长,县城的住房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对于住宅品质、居住体验的要求更高。闲置的交通枢纽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会满足县城城的居住需求,改善当地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可有效协调该地块与周边用地的空间关系,合理引导地块周边建筑高度与建筑风貌控制,塑造良好的空间环境。地块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县城形象,进一步完善县城居住功能,提升县城居民的生活品质。

5.落实政策结合实际,完善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都有明确的要求,为本次控规调整提供了法律法规层面的可行性支撑。

六、公示时间

30天(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8月4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广河县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及放弃权利。

联系地址: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西街29号政府二号统办楼一楼

联系电话:0930-5625642(传真:0930-5626143)

邮编:731300 广河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