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兰州发布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正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奔流新闻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10-1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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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兰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渠道,缩短过渡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8月31日,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房票安置。

房票可以转让

房票,是指在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等补偿资金核算后,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商品房,以实现补偿安置的结算凭证。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房票受让人。

房票安置是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等补偿资金核算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房源超市中的商品房的市场化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实施办法》规定,房票票面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构筑物)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奖金、补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可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直接发放。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超过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核发房票,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及奖金。

被征收人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让人。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限定为本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房票转让应在核发房票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转让双方须对房票购房、房票兑付现金或转货币补偿安置时扣除房票安置奖励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实施办法》明确,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房票房源超市。进入房源超市的房屋,应当是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六个月内可交付的期房,期房交付时应当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实施办法》中有一系列房票支持奖励政策,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根据项目实际,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房票安置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房票安置且重新购买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当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支付,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和贷款,单身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可享受最高额度60万元,已婚缴存职工可享受最高额度7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孩或以上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20%。

在子女入学上,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凭补偿安置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商品房片区内办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或者在房屋被征收后六年内,户籍没有迁移的,其子女也可以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内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实施办法》规定,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时,应将房票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房屋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接受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核发房票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结算兑付资金。

房票不得非法套现

对使用房票购房结算的,《实施办法》根据房屋性质作了不同的规定。

房票持有人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应当按其票面金额视作房票持有人支付的等额现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款结算。

房票持有人购买期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商品房交付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

房票持有人购买现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商品房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

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兑付的资金及个人支付的购房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且使用金额超过房票面值85%(含85%)的,房票票面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已使用但未超过房票面值85%的,房票票面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向房票持有人结算票面余额。

对未购房结算的,《实施办法》指出,房票持有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按照相应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原补偿安置协议、房票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实施办法》明确,房票不得抵押、质押、分割转让、非法套现。禁止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