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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公告

来源:发改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4-0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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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广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广河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广河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广河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共 4 类标准构成,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标准附件执行。

二、本次政府定价的价格政策执行范围、设施类型、车型类别(除摩托车类)的区别界定、区域类型、收费时段的区分划定、计费时长、计费方式的实施类别、收费减免的政策情形、收入分配的处理办法等,要严格按照《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管理者)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应当具备《广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收费条件,并要积极落实有关免费条款。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规范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监督。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

五、广河县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管控,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治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共同推动广河县城镇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六、县发改、公安、交通、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票据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七、本标准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均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

1、广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广河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3、广河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4、广河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1.广河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2.广河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3.广河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4.广河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