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行为,防止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州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河县境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各类物质的违法行为,避免大气污染。
二、本通告所指焚烧物质是指所有可用于燃烧的农业、工业和生活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秸秆、枯枝、落叶、杂草、荒山荒坡、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各乡(镇)是禁烧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层级责任,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强化“乡镇为主、村落实、社管户、户联防”的禁烧工作机制,制定网格检查工作制度,实行全天候常态巡查,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不留盲区,坚决杜绝“第一把火”,坚决遏制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四、各乡(镇)、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林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重点禁烧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和乡镇报告的突出焚烧问题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依法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焚烧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塑料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除特殊时期(元旦、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以及县上重大活动等),县城建成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县城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居民群众,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抵制、报告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枯枝落叶等违法行为,大力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共同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共建生态宜居美丽广河。
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露天“烧荒”工作,投诉、举报一切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举报受理电话: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肖卫华13909306499
广河县应急管理局:马吉祥13993035070
广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马东祥15009307799
特此通告
广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