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甘肃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经2026年9月2日甘肃省民政厅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甘肃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26年9月9日
甘肃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提高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有关事项,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负责人,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和人员备案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当遵循“自治、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会员民主权利,体现会员真实意愿。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已核准的章程规定的届期按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实际具体从其章程规定。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会议应规范使用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社会团体名称、新一届届别、次数和形式,例如XXX协会第X届第X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党组织参与换届工作重大决策机制,推动实现社会团体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
第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内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一节 换届工作机构
第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于任期届满(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换届相关工作,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领导小组),并授权换届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领导小组由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为单数。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或理事长(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不能担任的由理事会推选1名负责人担任。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换届领导小组产生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公示。
换届领导小组领导社会团体内设办事机构开展换届相关工作,对换届程序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因故无法组织换届的,由1/5以上理事或社会组织党组织和监事会或由未成立监事会的监事共同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指导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工作。
第十条 换届领导小组工作内容包括:
(一)拟定换届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换届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时间、地点和要求;
(二)组织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订草案和会费标准草案,安排任期财务审计;
(三)审查会员(代表)资格;
(四)组织提出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等建议人选名单,并审查建议人选资格;
(五)全部材料经理事会审议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相关材料应同步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
(六)采取微信公众号、会员微信群、印发纸质文件等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换届相关事项及候选人名单;
(七)做好换届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会员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换届领导小组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开展会员资格审查,确认会员名单,保障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与单位会员确认会员代表。单位会员调整会员代表,应当书面通知社会团体。
第三节 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少于200人(含)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200人的,可采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召开,具体召开形式由本团体换届领导小组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最低不少于50人。
第十五条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换届领导小组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广泛性。会员代表产生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换届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会员推荐、自荐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推选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监事(监事长)建议人选。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产生、数量和任期:
(一)理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且为奇数;
(二)理事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人数达到70人及以上),可以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奇数;
(三)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一般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提名候选人参与选举。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同届。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负责人的产生、数量和任期:
(一)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不少于1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产生方式分为选举和聘任;
(二)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须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总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
(三)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同届,在本社会团体连续担任同一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四)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负责人(含选举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恪尽职守、履职尽责,维护本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名誉职务,一般授予对象为社会团体作出突出贡献的创立人、捐赠人和工作者,以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业界代表,非必要不设置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名誉职务的名称一般为“名誉(荣誉)理事长(会长)”“名誉(荣誉)副理事长(副会长)”,名誉职务前不得加“特邀、特聘”,不得使用“终身”、“永远”、“永久”、“功勋”、“创始”等命名的名誉职务,不得设置名誉秘书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名誉顾问、名誉专家等职务。
第二十二条 确有必要设立“名誉(荣誉)理事长(会长)”“名誉(荣誉)副理事长(副会长)”的,应当修改章程中关于名誉职务设立管理有关内容,制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明确名誉职务名称、数量、条件、职责等。数量设置应当精简、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名誉职务应当由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脱钩或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材料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其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现职和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名誉职务、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坚持先批后选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及其它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审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注明。
第五节 人员公示
第二十五条 换届领导小组制定《会员(代表)名册》《候选人建议名册》,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会员对公示的名册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换届领导小组提出,换届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调整的,按程序调整后重新公示。
第六节 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前,必须开展本届完整任期财务审计;凡换届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同步实施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应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期间为法定代表人任职起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注明审计意见,提出问题和建议的,理事会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整改报告经审计机构确认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换届会上向会员(代表)通报。
第二十八条 换届审计完成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前,经费仅限维系机构运转必需支出,新项目及大额支出暂停审批,过渡期所有收支单独记账,凭证留存,换届交接时,连同审计资料一并移交新一届理事会核查入账。
第七节 换届材料审议及报审
第二十九条 换届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以下材料:
(一)会议议程;
(二)选举办法;
(三)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建议人选名册和名誉职务建议人选名册;
(四)会员(代表)名册;
(五)拟任负责人人选政治审核结果;
(六)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材料;
(七)《换届审计报告》;
(八)章程修订草案;
(九)会费标准草案;
(十)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选票票样;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届满前60日,将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相关材料应同步报送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
第八节 会务准备
第三十一条 会议通知。换届领导小组应当至少提前7日发布通知,告知全体会员(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三十二条 印制选票。换届领导小组应当印制两套正式选票,其中一套作为备用,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三条 设置票箱。票箱应当本着便于选举人投票和监票人监督投票的原则,根据会议的规模确定。
第三十四条 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换届领导小组应当从党员、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领导小组应当对监票人、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计票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主持人。换届领导小组推荐1名负责人主持换届大会。
第三十六条 布置会场。会场布置要简朴庄严,设置有会标。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一节 选举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如涉及)、秘书长(选举制)、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长。换届所有选举事项不得使用举手表决替代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八条 换届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与应选人人数相同。也可采用差额选举,候选人差额比例应在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 换届选举会议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代表),经换届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投票,受托人应当为本会会员(代表),每位受托人只能接受1人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候选人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投票;不得口头委托、不得线上网络委托,不接受大会现场临时提交委托。委托投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开,接受监督。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代他人投票。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等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修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选举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换届选举大会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以上5项可采取举手形式表决。
(六)审议和表决章程修订草案;
(七)审议和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如不收取应专项说明情况);
(八)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并进行选举;
以上3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九)宣读计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投票选举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清点人数:总监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
(二)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场打开,经会员(代表)确认空箱后当众封箱;
(三)发放选票:严格按照“一人一票”“一个会员单位一票”原则发放,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当众销毁;
(四)介绍选票:介绍填写选票的统一规范:同意标“√”,反对标注“×”,弃权标注“○”;
(五)填写选票:选票填写应当清晰准确,并按本指引统一符号规范填写;
(六)投票: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先投,之后组织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清点和统计选票,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总监票人判定;无效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八)宣读计票结果:汇总统计选票数后,向会员(代表)大会宣读计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如涉及)、秘书长(选举制)、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表决通过秘书长(聘任制),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选举参照会员(代表)大会投票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复会,宣布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重新选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重新选举:
(一)投票的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2/3以上的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举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形。
重新选举的结果应当在选举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负责人候选人未当选理事、常务理事,换届领导小组应从当选的理事、常务理事中推选新的负责人候选人。新推选的负责人候选人应履行征求意见、政治审核和公示程序。
第四章 会后工作及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后形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体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等。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30日内,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及附件:
(一)变更登记事项。填写变更登记表,上传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和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二)章程核准事项。填写《章程》核准表、修订说明、《章程》正文。
(三)人员备案事项。填写人员备案表,上传负责人人选批复;
经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纸制材料一式三份(章程备案材料每页均须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侧面加盖齐缝章)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对换届大会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提前(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五十一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提前30日按程序报批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届理事会任期内理事、常务理事(如涉及)、监事、负责人进行增补或调整。
(一)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如涉及)、监事,应当听取业务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按照选举程序办理,增补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总数的1/5。
(二)增补或调整负责人,应当经业务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选举程序办理并报备;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增补或调整负责人应同步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产生内部纠纷,应当由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协调解决,或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无法协商或调解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四条 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长期不能换届的,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或会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