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公安 甘肃省司法厅
2026年7月24日
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上下左右协同联动,充分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切实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现结合《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我省老龄工作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加强涉老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依法维权意识
1.将老年人法治宣传纳入“九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加强统筹谋划部署。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年度普法任务清单,明确重点宣传内容、工作措施、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确保老年人普法宣传有力有序、落地见效。
2.利用重阳节、“敬老月”、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老年人维权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宣传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涉老法律法规,提升老年人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发挥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专业优势,深入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围绕养老消费、赡养与继承、保健养生、金融理财、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开展普法宣讲、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持续提升普法宣传针对性、实效性。
3.推动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及养老机构、老年大学、涉老社会组织等老年人集中场所,通过公益讲座、以案说法、公益广告展播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推动形成“人人关心、人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4.将涉老维权宣传纳入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重点内容,面向党政干部、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系统宣讲涉老法律法规政策和老年人权益维护知识。依托新媒体平台和基层宣传阵地,创作推广接地气、易理解、广传播的涉老普法短视频、微动漫、图文手册等宣传产品,兼顾老年人接受习惯,推动涉老法治宣传入脑入心。
5.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定期征集发布制度,按年度联合或分别发布涉老维权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涉老风险预警防范,筑牢源头治理防线
6.建立健全涉老矛盾纠纷与风险隐患分析研判机制,重点关注养老消费、金融理财、保健养生、赡养继承、养老服务等领域风险,加强监测预警与源头管控。建立涉老风险隐患台账管理制度,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处置。
7.健全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常态化联络会商机制,及时共享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苗头隐患,加强风险联动防控与行业监管。
8.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老案件中,重点梳理养老服务、涉老诈骗、虐待遗弃等领域的共性、深层次治理问题,深入研究分析管理漏洞和制度短板,针对性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并跟踪问效,推动涉老风险源头治理。
三、畅通涉老纠纷发现报告渠道,做到早发现早介入
9.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邻里、公益组织、志愿者及相关从业者等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及时劝阻并协助老年人向有关单位反映、求助,为相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与心理支持,帮助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身体或者精神侵害的老年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老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0.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对接联动与信息共享,建立涉老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各热线涉老诉求受理范围、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对涉老咨询、投诉、举报做到依法受理、快速响应、及时反馈,确保老年人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四、促进涉老纠纷多元化解,推动矛盾实质解决
11.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老年人婚姻、监护、赡养等家事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不断提升涉老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各地民政部门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开展重大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加强源头防控。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涉老消费纠纷、养老服务纠纷中的调解作用,拓宽纠纷化解渠道。
12.人民法院加大涉老案件调解力度,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涉老纠纷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有机衔接,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快立、快审、快执。依法审理赡养、继承、侵权、养老服务合同等涉老案件,在司法裁判中体现对老年人的特殊关爱,强化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13.依法保障老年人诉讼权利,完善诉讼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及服务,开辟老年人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在线诉讼等便利服务,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诉讼服务方式。根据案件情况,可允许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老年当事人出庭,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五、强化涉老司法保障力度,彰显法治公平正义
14.公安机关对老年人的报警、求助应快速反应、妥善处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大涉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针对老年人的人身伤害、虐待、遗弃以及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财物和以“养老”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涉老刑事案件全过程,强化涉案财产查控、认定和处置,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赃,最大限度挽回老年人经济损失,切实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
16.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对诉讼能力弱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案件,依法支持起诉。加强涉老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纠正违法裁判和执行不当问题。依托无障碍环境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源头治理。
六、优化涉老法律服务供给,实现便捷高效专业
17.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配备适老设施或引导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家门口”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纠纷调解等服务。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的同时,保留老年人熟悉的线下服务渠道,配备专人辅助指导老年人使用智能服务设备,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
18.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接受社会救助或司法救助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空巢、独居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和法律巡诊服务,实现法律援助精准覆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建立常态化、专业化的老年人法律服务队伍。
19.做优老年人公证服务,对80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缩短老年人办理公证事项的时限,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等服务。探索建立“身后一件事”公证服务机制,高效办理遗嘱、继承、意定监护等公证事项。优化远程公证服务,逐步健全老年人法律服务网络。探索建立意定监护制度落实机制。
20.指导律师、公证行业把老年人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鼓励支持律师和律师行业协会参与老年人法律服务活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业务培训、交流研讨活动,提升老年人法律服务水平。围绕老年人需求发挥包括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多元复合型人才队伍作用,整合多方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科学专业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权益保障需求。
21.深化涉案老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老年人及时予以救助,切实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建立回访帮扶机制,跟踪救助对象生活状况,为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健全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22.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联络、信息共享、交流会商、紧密协作,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更好维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23.各地民政部门、老龄办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评估和统计调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地探索推动建立乡镇(街道)老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和专人负责机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网格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压紧压实老年人权益保护责任,切实把老年人权益维护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