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广)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广河县蔚蓝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P6U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
法定代表人:薛**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督办通知(甘环办执法函〔2026〕25号)移交的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23日、2026年4月14日、2026年5月14日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省厅移交的《检测报告》(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2026年3月15日委托,报告编号:ZSGH/JC2603-140,检测单位:甘肃中晟国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3月13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总氮、氨氮浓度超标,总氮浓度为104mg/L(标准≤25mg/L),超标5.2倍;氨氮85mg/L(标准≤20mg/L),超标3.25倍,属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2)2026年3月13日督察组进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站房发现,在线设备巡检人员对故障设备(总氮自动水质监测仪)使用不合规标液进行标液核查,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8.2.1.1要求,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篡改监测数据);(3)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老化,不具备自动标定、自动标液核查功能,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6.5.5规定,属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广河县蔚蓝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广河县蔚蓝水务有限公司运维合同、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证明雇佣关系,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
第二组证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省生态环境厅线索移交督办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委托检测报告、现场视频影像资料、总氮水质在线设备无标定功能照片、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量程范围照片、总氮水质在线设备标液核查和自动标定采样管未固定照片、总氮水质在线设备采水样管路用检测样品替换检测视频截图、总氮水质在线设备采水样进水阀门关闭视频截图、国法平台总氮水质在线监测异常数据资料,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组证据: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申报备案记录、总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总氮水质在线设备故障更换备件照片、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标准试剂供货清单、总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更换备件供货清单、总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手工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备案登记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一季度)、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新安装在线设备联网调试验收申请报告,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合认定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620,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以及区类差异和企业经济承受度等,结合你(单位)在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以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包括(1)在设备故障后第一时间报备并同步开展手工监测,积极采购备件修复设备;聘请第三方环保专家开展为期20日的污水处理厂技术运维指导,确保了污水处理厂达标稳定运行;(2)更换新的进出口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设备符合运行技术规范;(3)经执法人员核查,你(单位)对废水总排口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检测设备、全自动采样器、数采仪、流量计进行了全面更换,并于2026年3月26日完成在线设备联网调试验收工作,全面彻底解决了自动在线设施数据传输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精神,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中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3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经甘肃省生态环境处罚罚款计算器裁量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元整(¥:326,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我局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持缴款书或者凭借手机上收到20位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