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广罚字〔2025〕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5-06-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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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广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广河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

法定代表人:薛**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清单:***污水处理厂排污口,2025年1月17日至2月20日期间,化学需氧量小时浓度频繁超标,日均值累计超标6天。2025年3月24日,对广河县***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的广***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2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由广河县***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广河县***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月17日至2月20日,化学需氧量小时浓度存在超标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6天,超标时段均向县住建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进行了报备,但在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未按规定进行标记,未按规定开展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期间的手工监测。3月2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自动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广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收款银行:

    号:620014***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