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广)环不罚〔2025〕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广)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甘肃**铝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2****233
地址/住址: 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
我局 2025 年 9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复印件;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甘肃**铝型材有限公司2万t/a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复印件;9.2025年委托检测报告复印件;10.执法证复印件;11.甘肃**铝型材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广)不罚告〔2025〕 1 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突出执法重点,坚持宽严相济,对发现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提高监管频次,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实施不予处罚,给予适度容错空间。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在生态环境领域内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我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州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管理人员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引以为戒,切实提高环境管理能力。
2.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开展自测并及时公开信息。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1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