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摘要: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法的初始组成单位,也是公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但现有朴素观点并未厘清该概念。根据行权行为模式和言语行为要件可确定,规范性文件及其构成条件来源于立规行为。立规行为三段论及其充要条件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充要构成条件是普遍规范性文本与充足法律效力。其中,普遍规范性文本是指含有一个以上普遍规范性语义的文本,这种语义是指相对人在给定条件下该当做某事的意义,并且“相对人”、“给定条件”和“某事”均是开放词句表示的普遍对象;充足法律效力是指,某文本的立规行为满足四类高阶规范(权能授予规范、表意规范、内容限制规范与程序规范)设定的条件,从而得到集体承认所构成的,该文本在法律上不容否认的存在力度。规范性文件就是具有充足法律效力的普遍规范性文本。根据前列要件,可以识别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典型的与跨界的规范性文件、正常的与异常的规范性文件等。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效力;制度实在;
法律是制度性规范体系,规范是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和规范是法学研究的显要对象。但有权主体实际上并不单独地逐条发布规范,而是通过制成规范性文件成批发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才是制定法的初始组成单位和单行法源。规范性文件是链接法律(体系)和规范的法律实体;它们的有效性及其位阶高低、效力范围,决定其内含规范的有效性及其位阶高低、效力范围,反之则不然。规范性文件既是中文法学内的常用概念,也是党政机关公文中的常见词语。在我国这样的“文件大国”,规范性文件是堪比法律和规范的显要概念。法律人早就在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上,广泛使用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但这个常用的显要概念,使用者虽然多,界定者却较少。
公法学中常见的规范性文件定义,罗列了规范性文件的若干表面特点,但存在诸多模糊含混之处。实务中经常出现,如何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如何认定跨界规范性文件等难题。例如,在“修某某与四川省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案”中,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二审人民法院却认为,该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再审人民法院认为,该文件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它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上述分歧表明:已有规范性文件概念并不足用。为了发挥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应有实践功能,既有必要阐明规范性文件是什么,也有必要厘定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标准。否则,将难以在理论上回答《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止非法捕食野生动物决定》)为何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下文基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原理等,尝试在既定实在法体系内,厘清规范性文件的来源及其构成条件,并据之厘定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