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广河县放心粮油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2-11-2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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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放心粮油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放心粮油店”的监督管理,确保“放心粮油店”经营管理规范,所销售的粮油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让消费者吃上优质、营养、安全的粮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广河县范围内经评审、认定的粮油经销店、超市粮油食品经营专柜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粮食局负责辖区内“放心粮油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心粮油店”的审核认定

第四条 “放心粮油店”应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从事食品经营人员要有健康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经销店经营场面积20㎡以上,经销店专柜面积15㎡以上,并配备货柜货架和有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计量器具。

3、店容店貌整洁卫生,店内配备防鼠、防苍蝇、防蟑螂、灭火器、垫粮板等相应设施,防止传播疾病。

4、出售商品明码标价,包装完好,无变质、无超保持期现象,出售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严禁出售“三无商品”。

第五条 “放心粮油店”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放心粮油店”申报表。

2、《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经营人员的健康证。

6、计量器具年检合格证。

第三章 “放心粮油店”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放心粮油店”必须统一门头标识、统一货柜货架、统一明码标价、统一服务承诺、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经营台账、统一监督管理,并具有监督电话,认真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七条 “放心粮油店”必须建立严格的索票制度和经营台账制度,每批进货都要有相应的进货发票、送货单位证件复印件,近期的商品质检报告,进货发票和质检报告要登记备案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 “放心粮油店”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履行粮油商品质量和服务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粮食局要加强对“放心粮油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其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保持“放心粮油店”标准。已审定的“放心粮油店”若需搬迁,须向当县粮食局报备,搬迁新址的网点,不再挂“放心粮油店”匾牌,如果需要挂牌的,重新向当县粮食局申请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挂牌。

第十条 “放心粮油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一审。审核组织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在每年年底组织审核考核,审核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放心粮油店”给予通报表扬,若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放心粮油店”,由考核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二次检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放心粮油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放心粮油店”享有的权利。

1、享有悬挂和在许可范围内使用“放心粮油店”匾牌和证书复件的权利。

2、可以在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放心粮油店”字样或标志。

第十二条 “放心粮油店”应当履行的义务。

1、“放心粮油店”匾牌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粮油店、不得转让、租借,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

2、“放心粮油店”应主动参加州、县统一组织的各项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

3、“放心粮油店”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并如实填写粮油经营台账,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粮食经营台账存根应保存3年以上。

第五章“放心粮油店”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经检查或投诉发现弄虚作假、缺斤少两或出现销售粮油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取消“放心粮油店”资格、责令摘牌等处理,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 经营商品出现质量或价格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店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被取消“放心粮油店”资格的县粮食局收回牌匾,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放心粮油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河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河县“放心粮油店”规范管理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