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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解释

来源:百度百科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4-06-1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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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一般认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1]。

中国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包括了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

行政许可的五种类型:特许、普通许可、认可、核准、登记[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4]。

行政许可的期限:除当场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需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期限为45日。逾期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逐级审批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日内颁发证明文件或加贴证明标记[5]。

行政许可的撤销情形: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