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政府规范行文制度

来源:广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0-02-22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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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河县人民政府规范行文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州委“五要十不准”县委《决议》等规定,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事项,必须印制规范的正式文件,主送文件抄送文件各报2份。

    第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请求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转报、批转的文件,须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须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不能越级行文,县直二级单位向县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第四条  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法制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县长审签。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分管副县长审阅、县长

    第七条  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主送县政府的文件,按照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县政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或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州直部门主送县政府的文件,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提出贯彻意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办理,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报县长审定;州直部门抄送县政府的文件,除有明确要求的外,一般以部门名义办理。

    第九条  州上相关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由县上对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办理;无对应领导小组的,根据文件内容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