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政府规范行文制度
广河县人民政府规范行文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州委“五要十不准”县委《决议》等规定,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事项,必须印制规范的正式文件,主送文件和抄送文件各报2份。
第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请求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转报、批转的文件,须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须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不能越级行文,县直二级单位向县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第四条 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由法制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以县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县长审签。
第六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须经分管副县长审阅、县长审定。
第七条 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主送县政府的文件,按照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县政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或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州直部门主送县政府的文件,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提出贯彻意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办理,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报县长审定;州直部门抄送县政府的文件,除有明确要求的外,一般以部门名义办理。
第九条 州上相关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由县上对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办理;无对应领导小组的,根据文件内容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