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来源:广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16-08-1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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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州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重要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审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三)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制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州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以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九)依法需要州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州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副州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州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州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县(市)政府向州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并报州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州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并报州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州政府决策的,向州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由州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并报州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的,由州长或者分管副州长根据决策内容依照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主办单位,其他部门为协助办理单位。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组织方案起草、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可行的备选方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配合部门等其他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决策草案应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风险的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某些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后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就决策草案征求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政府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和县(市)政府的意见等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以及起草说明通过州政府网站、民族日报、临夏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公布的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公众对于决策事项的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经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州人民政府审议,未经州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作为实施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送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的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材料齐备的,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决策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

第十七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送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州政府,由州政府办公室送交分管副州长审核。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州长决定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时不能提交州政府审议的,根据具体情况不予审议或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州政府常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决定: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发表意见;

(五)州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州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州长或其授权的副州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州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州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并向社会公布;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一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州政府决策的,可以由州长或者分管副州长按职权决定,并及时向州长报告或在州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政府全体会议的记录、纪要起草和材料归档,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经省政府批准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以及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州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建议。

州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州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州政府办公室每年选择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决策后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州政府。

第三十条 州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州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当将州级财政预算、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和州长审阅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州政府提出建议。经州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州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州政府授权有关机构或组织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意见经州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泄露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政府重大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