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2〕03号

来源:广河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2-04-15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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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2〕03号

 

马国胜卖砂点:

身份证号码:62292419730711001X

     址: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康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国胜

我局于2022年3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砂石料堆放点场地均无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堆放的砂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止目前,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建设不得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收款银行:

    号:62001400001050344544-004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