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2〕09号

来源:广河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2-04-1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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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2〕09号

马麦来也:

身份证号:622924197305071029

址:广河县祁家集镇黄家沟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巡查时发现,马麦来也在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56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收款银行:

    号:62001400001050344544-004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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