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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河县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广河县人饮工程管理局 浏览次数:次 添加时间:2026-10-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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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河县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供水管理及水费收缴工作,更好地满足和服务于群众用水需求,持续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供水条例》《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形成《广河县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76888986@qq.com

二、以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河县城关镇1号统办楼四楼420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河县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731300

三、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930-5721022  联系人:马俊轩

衷心感谢公众对广河县城乡供水工作的理解、支持与参与。

 

广河县人饮工程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广河县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乡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维护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供水条例》《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河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用水缴费、设施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是指城乡居民生活饮用及日常生活配套用水。本办法所称供水,是指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生活及合规生产经营用水的公共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涵盖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泵站、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附属构筑物及入户配套设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城乡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供水工程建设、改造、运维、养护长效机制,统筹落实管护经费,保障供水工程长效安全运行。

县水务部门是城乡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工程项目谋划、储备、争取,项目建设审批、行业监管、运行督导、制度落实、隐患排查等行业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相关资金,落实资金监管职责。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供水水质日常监督、抽样检测、卫生学评价,按规定公开水质监测结果。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监管、水源污染防控、生态保护,依法查处水源污染违法行为。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供水项目立项、审批,供水价格核定、动态调整及监管工作。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灾情研判、应急保障、协调解决水毁理赔等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县公安部门负责处置供水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水市场秩序。

电力、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供水电价优惠、用地保障、税费优惠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专班,履行城乡供水属地管理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开展供水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检修与抢修工作;

(二)调处辖区内供水工程建设、供用水矛盾纠纷,负责解决供水项目征地、维修临时占地、赔产等问题,受理群众用水诉求,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反馈停水、管网破损、水质异常、盗水、损毁供水设施等问题;

(四)常态化开展节水护水、依法用水宣传教育;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开展先期处置、群众安抚和临时供水保障;

(六)督促辖区内用水户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管护人员在岗履职;

(七)及时制止私接管网、窃水、损毁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固定相关证据并反馈供水管理单位,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本村供水公益事务自治管护和协助监管职责:

(一)负责村内管网、阀门井、蓄水池等公共供水设施的管护,发现漏水、破损、私接盗水、设施损毁等隐患并上报乡镇及供水管理单位;

(二)调解村内供用水矛盾纠纷,收集上报群众饮水安全诉求和问题;

(三)依托村规民约规范村民用水、缴费、护水行为,劝阻制止各类违规用水、损毁设施行为;

(四)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开展水表核查、水费收缴、用水台账登记等工作;

(五)配合做好供水抢修、应急供水、水源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人饮工程管理局是全县供水工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全县供水工程日常运行、调度管理、信息化建设、突发事件处置,协助行业部门开展供水执法、水价调整等相关工作。供水执法以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县人饮工程管理局配合开展证据固定和向水务局移交线索等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乡镇安全饮水管理站负责辖区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日常管护、巡查抢修、用水审核、水表抄核、水费收缴,配合卫健部门开展水质检测,保障辖区供水安全稳定。负责村级管护人员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级专职管护人员负责本村供水设施日常安全检查、运行信息上报、村级管网简易养护维修,协助乡镇饮水管理站开展抄表、收费、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十条 用水户负责入户管道、户内用水设施的日常管护、维修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  水源管理

第十一条 和政县大峡小牛圈沟地表水为我县城乡供水主力水源。该水源地保护、水量分配等事项按照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设置规范地理界标、警示标识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污染、破坏水源的各类活动。供水管理单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水源环境巡查、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治,从源头保障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源地、水厂、泵站、蓄水池等重点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和巡查管控,配合公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水源、损毁供水设施、违规取水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

(二)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生产废渣、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违规放牧;

(三)排放、堆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有害化学品,设置垃圾、污水、畜禽养殖排污点位;

(四)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

(五)水源上游超标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废水;

(六)使用炸药、毒药等方式捕杀水生生物;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设备故障、水源污染等突发情况,保障供水连续稳定。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调度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统筹兼顾合规经营、生产及其他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常态化做好取水口、水厂、泵站、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保养检修,定期开展设备维保,及时处置设备故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取水口、水厂、输配水管网及蓄水池等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破损、渗漏、爆管的,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改造。入户三通及户内全部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护、维修,因户内设施问题引发的漏水、损失及次生问题,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供水管网闸阀、调压设备、主控开关等公共设施,仅限供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依规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拆卸、改装、损毁公共供水设施。

公共消防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管护维修,仅限消防应急使用,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严禁侵占、损毁供水设施,严禁在供水管线外缘3米范围内取土、堆积、建房、植树、堆放杂物,杜绝危及管网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净水厂生产区、预沉池、蓄水池、泵站外围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置居民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沟渠,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水源地、净水厂、泵站、蓄水池等核心供水区域,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严防安全事故和污染风险。

第十九条 水源水量稳定情况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全域正常供水。因水源不足、供需失衡确需分片限时供水的,应当提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官方平台、村组通知渠道提前向社会通告,有序实施分区供水。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实施局部或全域临时停水:

(一)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全域或片区电网停电;

(三)供水管网、电力设施计划性检修;

(四)工程施工、管网抢修无法持续供水的;

(五)新增用户接入施工作业需要停水的。

遭遇不可抗力、突发停电等紧急情况,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发布停水通告,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抢修、管网检修、工程施工期间,各乡镇、村社、相关单位及用水户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正常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供水管理单位核实地下供水管网分布情况,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管网保护协议,落实施工保护措施。因项目建设、施工改造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承担全部拆改、恢复等费用。涉及县城公共供水设施的,同时报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计划性停水检修需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通告;突发故障、灾害性停水无法提前告知的,在紧急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做好群众告知和解释工作。对不间断用水需求的特殊用户,由用户自行配备蓄水保障设施。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发生损毁故障,坚持先抢修通水、后依规处置的原则。相关损失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 新用水户应当向供水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开口、安装接入,接入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私装供水设施、违规取水用水。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申请水表迁移、销户、过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结清全部水费,经供水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用水户私自过户、转让用水权益未办理正规手续的,相关用水责任及历史欠费问题由新旧用水户自行协商承担,供水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追缴欠费。用水户长期闲置不用水的,应当主动办理报停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水需求水压超出公共管网供水能力的用户,应当自行建设合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运维和安全责任。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参加。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不得指定特定设备品牌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户内用水设施故障、损坏的,由用水户自行维修更换,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购买供水设施安全责任保险,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接保险公司对因供水设施损毁造成的损失按相关程序进行理赔。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水厂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常态化管护设备,及时排查处置设备隐患,保障净水、供水设备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管网维修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辖区管网布局,常态化开展管网、阀门、水表巡查维保,及时处置跑冒滴漏、管网堵塞等问题,保障管网通畅。

第三十二条 乡镇安全饮水管理站水管员、村级专管人员实行片区包干、24小时响应服务制度,限时处置供水故障。管护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应当在村内公示,方便群众联系。抄表收费人员应当依规、据实、按期核定收缴水费。

第三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履职尽责、服务优良、群众认可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脱岗失职、敷衍履职、违规操作、造成供水故障和损失的,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建立常态化水质监测制度,配齐化验人员和设备,开展日常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从事供水一线作业。

第六章  计量和收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计量水表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水表的采购、校验、更换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产权归供水管理单位所有,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管护、校验、更换,确保计量准确。用水户对水表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申请法定计量机构检定。计量误差超标的,由供水管理单位更换水表并承担检定费用;计量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定费用;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管理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供水价格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标准执行,公开公示、规范收取。

第三十七条 城乡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按期足额缴纳水费。供水管理单位依规开展水费收缴工作,保障供水工程长效运维。

第三十八条 收缴水费专项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薪酬、日常管护、管网维修等工作。每年从水费中按法定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水厂、主干管网、调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维修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由供水管理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及时审核并统筹安排。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程序审批使用,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修资金不能满足维修支出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窃水、无表用水、破坏计量设施取水等行为,供水管理单位按当地居民年平均用水水平核算水费损失并依法依规追缴欠费,用水户自行恢复原有计量设施,拒不缴费或不恢复计量设施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鼓励群众举报破坏水源、损毁供水设施、窃水、违规用水等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人员,供水管理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个人存在下列违法用水、损毁设施行为的,由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造成设施损坏、水量损失、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正常抢修、运维作业的;

(二)擅自转供用水、违规改变用水性质的;

(三)私接管网、破坏水表、盗用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拆卸、启封、改装、屏蔽计量设施的;

(五)损毁供水管道、蓄水池、阀门、水厂构筑物等公共供水设施的;

(六)在水源保护区排污、堆放污染物、破坏水源生态、污染饮用水水源的;

(七)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先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采取暂停供水措施,依法追缴所欠水费。

第四十二条 私自拆除计量设施、无表用水、窃水、逾期不缴纳水费等行为,供水管理单位依规追缴水费,拒不整改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故意损毁供水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及责任。干扰供水抢修、阻挠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员履职不力、违规失职,存在下列情形的,由供水管理单位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岗位处理等,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一)擅自离岗、无故停水、随意停供群众用水的;

(二)擅自变更工程用途、违规调整供水价格、乱收费的;

(三)设施故障未及时抢修、虚报工程量、违规结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损坏、供水事故的;

(五)贪污、挪用水费、以权谋私的;

(六)水源、水质、水量监管缺位,引发供水安全隐患和事故的;

(七)日常巡查缺位、隐患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八)漠视群众诉求、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的。

第四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存在供水水质、水压不达标,无故擅自停水、未按规定告知停水、故障抢修不及时、运维管护失职等问题的,由县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四十五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未落实属地管护、协助监管职责,存在巡查缺位、隐患瞒报、纠纷处置不力、违法行为放任不管等问题,引发大面积停水、水质污染、设施损毁、群体性涉水矛盾的,由县政府予以通报、约谈等,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追责。

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干扰、阻碍供水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原有相关供水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