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农业农村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公示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6-04-1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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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农业农村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公示


按照《广河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广河县农业农村系统两轻一免清单》,现将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广河县农业农村系统两轻一免清单

 

 

                                            广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6414


 

 广河县农业农村局“两轻一免”清单(免予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经查处后立即整改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8

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广河县农业农村局“两轻一免”清单(从轻减轻处罚)

 

序号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8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10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